通道测试方法及其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通道测试方法及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277
决定日:2019-10-14
委内编号:1F2841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85704.8
申请日:2015-02-17
复审请求人:瑞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吕四化
合议组组长:刘鹏
参审员:张秋阳
国际分类号:H04B3/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5704.8,名称为“通道测试方法及其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瑞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9年03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US7019533B1,公开日为2006年03月28日。驳回决定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有线通信的通道测试方法,适用于一通信装置的至少一回音消除器,包括:
发射一第一测试信号至耦接该通信装置的一通道的一端;
通过该至少一回音消除器依序由该通道的该端接收对应该第一测试信号的一反射信号的多个估测值;
依序将该反射信号的各该估测值与其各别对应的一参考值进行比较,以判断各该估测值是否大于或等于各该估测值对应的该参考值;以及
当该估测值被判断为大于或等于该估测值对应的该参考值时,纪录该估测值以及该估测值的位置,
其中在该估测值被判断为大于或等于该估测值对应的该参考值时,纪录该估测值以及该估测值的位置的步骤中,进一步分别纪录该估测值以及该估测值的位置为一最大系数以及一最大系数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道测试方法,还包括:
当该估测值被判断为小于该估测值对应的该参考值时,切换至一下一个估测值,重复执行判断该下一个估测值是否大于或等于该下一个估测值对应的一下一个参考值。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道测试方法,其中在进一步分别纪录该估测值以及该估测值的位置为该最大系数以及该最大系数位置的步骤之后,进一步切换至一下一个估测值,以再次进行判断该反射信号的该下一个估测值是否大于或等于该最大系数。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通道测试方法,其中当该下一个估测值被判断为大于或等于该最大系数时,将该最大系数更新为该下一个估测值以及将该最大系数位置更新为该下一个估测值的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通道测试方法,其中当该下一个估测值被判断为小于该最大系数时,进一步判断该下一个估测值是否小于一默认值。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通道测试方法,其中当该下一个估测值被判断为小于该默认值时,输出该最大系数以及该最大系数位置。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通道测试方法,其中该默认值为该最大系数的数值的二分之一。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道测试方法,其中在发射该第一测试信号的步骤之前,判断是否为一双端测试模式。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通道测试方法,其中当判断为该双端测试模式时,启动一信号侦测,以持续侦测是否收到一第二测试信号。
10. 一种有线通信的通道测试系统,包括:
一第一通信装置,包括:
一收发模块,用以对与该收发模块耦接的一通道的一端发射一第一测试信号;
至少一回音消除器,耦接于该收发模块,用以经由该收发模块依序由该通道的该端接收对应该第一测试信号的一反射信号的多个估测值;及
一计算单元,耦接于该至少一回音消除器,用以依序将该反射信号的各该估测值与其各别对应的一参考值进行比较,以判断各该估测值是否大于或等于各该估测值对应的该参考值;
其中当该估测值被判断为大于或等于该估测值对应的该参考值时,纪录该估测值以及该估测值的位置,
其中该计算单元更进一步将该估测值以及该估测值的位置纪录为一最大系数以及一最大系数位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通道测试系统,其中该计算单元更进一步判断该反射信号的一下一个估测值是否大于或等于该最大系数。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通道测试系统,其中当该计算单元判断该下一个估测值为大于或等于该最大系数时,将该最大系数更新为该下一个估测值以及将该最大系数位置更新为该下一个估测值的位置。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通道测试系统,其中当该计算单元判断该下一个估测值为小于该最大系数时,进一步判断该下一个估测值是否小于一默认值;该默认值为该最大系数的数值的二分之一。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通道测试系统,其中当该计算单元判断该下一个估测值为小于该默认值时,输出该最大系数以及该最大系数位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通道测试系统,还包括:
一第二通信装置,耦接于该通道的另一端;
其中在该第一通信装置发射该第一测试信号之前,判断是否为一双端测试模式。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通道测试系统,其中当该第一通信装置判断为该双端测试模式时,该至少一回音消除器激活一信号侦测,以持续侦测是否收到该第二通信装置发射的一第二测试信号。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通道测试系统,其中该第一通信装置与该第二通信装置分别具有不同延迟时间的一第一辨识码与一第二辨识码。
18.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通道测试系统,其中当用以依序接收这些估测值的该至少一回音消除器的一第一暂存空间存满时,该第一通信装置接续以另一该至少一回音消除器的一第二暂存空间依序接收剩余的这些估测值。”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3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从属权利要求11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0中,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3、11,并相应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公开通过多个抽头值寻找多个回声或串扰的位置,没有提及或教导回声消除器对一条路径的多个抽头值进行处理从而精确找出一条路径内的故障位置,也没有教导在判断并记录估测值最大系数以及最大系数位置后,进一步判断下一个估测值是否大于或等于该最大系数,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1、9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有线通信的通道测试方法,适用于一通信装置的至少一回音消除器,包括:
发射一第一测试信号至耦接该通信装置的一通道的一端;
通过该至少一回音消除器依序由该通道的该端接收对应该第一测试信号的一反射信号的多个估测值;
依序将该反射信号的各该估测值与其各别对应的一参考值进行比较,以判断各该估测值是否大于或等于各该估测值对应的该参考值;以及
当该估测值被判断为大于或等于该估测值对应的该参考值时,纪录该估测值以及该估测值的位置,
其中在该估测值被判断为大于或等于该估测值对应的该参考值时,纪录该估测值以及该估测值的位置的步骤中,进一步分别纪录该估测值以及该估测值的位置为一最大系数以及一最大系数位置,并且
其中在进一步分别纪录该估测值以及该估测值的位置为该最大系数以及该最大系数位置的步骤之后,进一步切换至一下一个估测值,以再次进行判断该反射信号的该下一个估测值是否大于或等于该最大系数。”
“9. 一种有线通信的通道测试系统,包括:
一第一通信装置,包括:
一收发模块,用以对与该收发模块耦接的一通道的一端发射一第一测试信号;
至少一回音消除器,耦接于该收发模块,用以经由该收发模块依序由该通道的该端接收对应该第一测试信号的一反射信号的多个估测值;及
一计算单元,耦接于该至少一回音消除器,用以依序将该反射信号的各该估测值与其各别对应的一参考值进行比较,以判断各该估测值是否大于或等于各该估测值对应的该参考值;
其中当该估测值被判断为大于或等于该估测值对应的该参考值时,纪录该估测值以及该估测值的位置,
其中该计算单元更进一步将该估测值以及该估测值的位置纪录为一最大系数以及一最大系数位置,并且
其中该计算单元更进一步判断该反射信号的一下一个估测值是否大于或等于该最大系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不成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所述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所述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即对比文件1。所述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进行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11中的特征“当该计算单元判断该下一个估测值为小于该最大系数时,进一步判断该下一个估测值是否小于一默认值”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9中,并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11中的该特征;删除了权利要求4-5、12,并相应的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实际仅仅公开了基于FIR的多个抽头值确定回声的位置,但是完全没有提及或者教导利用多个抽头值通过收敛的方式精确确定回声的具体对应于那个抽头值的位置。基于对比文件1的FIR的多个抽头值仅仅能够确定某个抽头值对应于发生波动的波形(回声),而不是从多个大于“参考值”的抽头值中确定精确的回声位置。对比文件1仅有一个抽头值对应于回声(抽头值大于参考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想到判断回声对应的抽头值的下一个抽头值是否大于或等于参考值/最大系数,更不可能想到在此基础上当下一个估测值被判断为小于该默认值时,输出该最大系数以及该最大系数位置的精确确定回声位置的技术方案。该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1、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有线通信的通道测试方法,适用于一通信装置的至少一回音消除器,包括:
发射一第一测试信号至耦接该通信装置的一通道的一端;
通过该至少一回音消除器依序由该通道的该端接收对应该第一测试信号的一反射信号的多个估测值;
依序将该反射信号的各该估测值与其各别对应的一参考值进行比较,以判断各该估测值是否大于或等于各该估测值对应的该参考值;以及
当该估测值被判断为大于或等于该估测值对应的该参考值时,纪录该估测值以及该估测值的位置,
其中在该估测值被判断为大于或等于该估测值对应的该参考值时,纪录该估测值以及该估测值的位置的步骤中,进一步分别纪录该估测值以及该估测值的位置为一最大系数以及一最大系数位置,并且
其中在进一步分别纪录该估测值以及该估测值的位置为该最大系数以及该最大系数位置的步骤之后,进一步切换至一下一个估测值,以再次进行判断该反射信号的该下一个估测值是否大于或等于该最大系数,
其中当该下一个估测值被判断为小于该最大系数时,进一步判断该下一个估测值是否小于一默认值,并且
其中当该下一个估测值被判断为小于该默认值时,输出该最大系数以及该最大系数位置。”
“7. 一种有线通信的通道测试系统,包括:
一第一通信装置,包括:
一收发模块,用以对与该收发模块耦接的一通道的一端发射一第一测试信号;
至少一回音消除器,耦接于该收发模块,用以经由该收发模块依序由该通道的该端接收对应该第一测试信号的一反射信号的多个估测值;及
一计算单元,耦接于该至少一回音消除器,用以依序将该反射信号的各该估测值与其各别对应的一参考值进行比较,以判断各该估测值是否大于或等于各该估测值对应的该参考值;
其中当该估测值被判断为大于或等于该估测值对应的该参考值时,纪录该估测值以及该估测值的位置,
其中该计算单元更进一步将该估测值以及该估测值的位置纪录为一最大系数以及一最大系数位置,并且
其中该计算单元更进一步判断该反射信号的一下一个估测值是否大于或等于该最大系数,
当该计算单元判断该下一个估测值为小于该最大系数时,进一步判断该下一个估测值是否小于一默认值,并且
其中当该计算单元判断该下一个估测值为小于该默认值时,输出该最大系数以及该最大系数位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US7019533B1,公开日为2006年03月28日。
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有线通信的通道测试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缆测试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栏第3段、第14栏第4段-第15栏第4段,说明书附图22-24):物理层设备(相当于通信装置)包括:确定电缆状态的电缆测试器。电缆测试器包括预测试模块,其检测电缆上的活动并且基于感测到的活动选择性的启用测试,测试模块由预测试模块启用,在电缆上传输测试脉冲(相当于发射第一测试信号至连接该通信装置的一通道的一端),测量反射幅度,计算电缆长度。第一数字信号处理器,用于与第一对电缆通信,并且包括第一回声消除器(相当于适用于一通信装置的至少一回音消除器)和第一串扰消除器;第二数字信号处理器,用于与第二对电缆进行通信,并且包括第二回声消除器和第二串扰消除器。电缆测试器基于第一回声消除器和第二串音消除器的抽头的值来计算到回声和串扰中的至少一个的距离(相当于通过至少一个回音消除器由该通道的该端接收对应该第一测试信号的反射信号的估测值,并得到估测值对应的位置)。如图22-24所示,电缆测试器CTM 670基于第一回声消除器652-1和串扰消除器654-2,654-3,654-4的FIR滤波器的多个抽头(即反射信号的估测值)来确定回波和串扰分量,识别其各自的幅度,并将信息存储在存储器中(相当于记录该估测值以及该估测值的位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通信装置与所述通道耦接;(2)依序接收反射信号的多个估测值,并依序将该反射信号的各该估测值与其各别对应的一参考值进行比较,以判断各该估测值是否大于或等于个该估测值对应的该参考值,当该估测值被判断为大于或等于该估测值对应的该参考值时,记录该估测值以及该估测值的位置为一最大系数以及最大系数位置,进一步切换至下一个估测值,以再次判断下一个估测值是否大于或等于该最大系数,其中当该下一个估测值被判断为小于该最大系数时,进一步判断该下一个估测值是否小于一默认值,当该下一个估测值被判断为小于该默认值时,输出该最大系数以及该最大系数位置。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信号干扰以及如何基于反射信号的估测值具体实现通道状态测试。
对于区别特征(1),在本领域中,通信装置与数据传输所用通道以耦接的方式进行连接,以实现在数据传输的同时避免各电路元件间相互影响为本领域中电路连接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如果电缆中存在故障点,信号传输至该位置将产生反射信号并回送至信号发射端,并且反射信号的幅度将异常增高。回波发生位置的不同,会导致发送端接收到反射信号的时间不同,所以能够通过检测反射信号发生的时间来确定回波对应的位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获得回音消除器的FIR的多个抽头的值,即对比文件1获得了多个延时的反射信号采样数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检测反射信号的最大幅度和时间来确定故障点位置。而且,通过逐个比较数据以找出最大值是数理统计学中常见的冒泡排序方法。另外,为了节约存储空间,设定通路正常时的反射信号参考值,大于该估测值的数据才存储,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反射信号中峰值发生的位置所对应的估测值,其数值上应既大于在前的估测值,并且大幅度大于在其后的估测值。然而反射信号存在一定的波动性,为了避免反射信号的波动造成峰值发生位置的估测误差,在判断下一个估测值小于所述最大系数时,进一步判断其小于默认值后,才确认最大系数位置确实为反射信号发生的位置,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当故障点附近,发送端接收到的反射信号的幅度将异常增高,为了节约存储空间,设定通路正常时的反射信号参考值,大于该估测值的数据才存储,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通过逐个比较数据以找出最大值是数理统计学中常见的冒泡排序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根据测试场景需求,具体将默认值设定为最大系数的数值的二分之一同样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6,其中权利要求5限定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限定权利要求5。为了避免由于连接于同一电缆通道的两个通信装置同时发送测试信号而导致对反射信号的检测造成误差,通信装置在发射测试信号之前先行判断通信装置的测试模式,并在判断为双端测试模式时,持续侦测第二测试信号,避免同时发送测试信号而导致冲突,这是本领域实现通道测试时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有线通信的通道测试系统。权利要求7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而利用相互耦接的功能模块完成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对于从属权利要求8,通过逐个比较数据以找出最大值是数理统计学中常见的冒泡排序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对于从属权利要求9,根据测试场景需求,具体将默认值设定为最大系数的数值的二分之一同样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7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9、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0-12,其中权利要求10限定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11限定权利要求10,权利要求12限定权利要求11。为了避免由于连接于同一电缆通道的两个通信装置同时发送测试信号而导致对反射信号的检测造成误差,使第一通信装置和第二通信装置采用不同延迟时间的辨识码以对通信装置对应的测试信号进行区分,通信装置在发射测试信号之前先行判断通信装置的测试模式,并在判断为双端测试模式时,持续侦测第二测试信号,避免同时发送测试信号而导致冲突,这是本领域实现通道测试时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0、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3,由于每个回音消除器的暂存空间有限,为了避免存储空间不足导致无法对反射信号的估计值进行存储,在第一通信装置中设置多个回音消除器,以确保在一个回音消除器的暂存空间存满后,能够由其他回音消除器正常接收反射信号的估计值,进而保证通道测试的正常进行,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回音消除器的FIR滤波器获得多个抽头值,即用回音消除器对反射信号进行数据采样以进行滤波,然后利用回波反射原理获得故障点的位置。可见对比文件1的应用场景与故障判断基本原理与本申请相同,都是利用回音消除器获取反射信号的探测值(抽头值)来判断通道的故障点,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同样存在多个对应于回声且大于参考值的抽头值。并且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均是将最大抽头值对应于故障点。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不同之处在于本申请具体化了确定最大抽头值的步骤,但本领域存在多种惯用手段用于找出最大抽头值,通过逐个比较数据以找出最大值的冒泡排序方法是数理统计学中常见的数值查找方法。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1得到启示以得到本申请中具体的故障检测方法。
另外,对于进一步判断下一个估测值是否小于一默认值,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反射信号中峰值发生的位置所对应的估测值,其数值上应既大于在前的估测值,并且大幅度大于在其后的估测值。然而反射信号存在一定的波动性,为了避免反射信号的波动造成峰值发生位置的估测误差,在判断下一个估测值小于所述最大系数时,进一步判断其小于默认值后,才确认最大系数位置确实为反射信号发生的位置,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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