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VHF频段的插拔式无线通信接口控制卡-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VHF频段的插拔式无线通信接口控制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207
决定日:2019-10-14
委内编号:1F2891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24081.9
申请日:2016-08-25
复审请求人:武汉中元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安晓兰
合议组组长:李婷婷
参审员:刘炯
国际分类号:H04B1/3822(2015.01),H04B1/40(2015.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说明书对发明的主题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则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能够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24081.9,名称为“基于VHF频段的插拔式无线通信接口控制卡”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武汉中元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是:1、本申请所采用的芯片除了N1、U13、U43、U83外,其余芯片均不清楚,然而,显然不是任意的芯片都能适用于本申请、也不是任意芯片的引脚都符合本申请所需的(第x-y引脚)连接方式用于实现本申请,并且“工业级产品”的这一限定也无法明确各芯片的型号、封装,因而也就无法明确各管脚的功能作用;2、说明书大部分器件(J3U123N3N7N9N10U88,U15U16T1U50,U19U21U23-U25U28U41)的型号不明、芯片管脚未定义,结合电路图5仅能知道电阻R33、R334、R919、R920、电容C303、C407等元件的连接位置,而元器件所起的作用、具体连接的是什么接口、信号的传输流向、与其他器件的协作关系等都无法得知,由此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实施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说明书中涉及的全部芯片,一部分是已知型号的芯片,一部分是通用的型号标号,一部分可以从电路的常规设计、或其功能上获得,其余部分可以从电路图确定。2、根据电路图可以确认整个信号流向为,接收时,通过天线口J3接收到的射频信号经射频电路54的第一级调谐滤波器选频滤波后经低噪声放大器U88放大送至第二级调谐滤波器U43选频滤波,然后送往中频电路53经过两次放大、混频后送基带处理模块2进行处理。发射时,基带处理模块2发出的中频信号经过中频电路53两次混频放大后送往射频电路54部分,经两级调谐滤波、放大后通过天线口J3发射出去。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其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没有提交新的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8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本申请涉及“基于VHF频段的插拔式无线通信接口控制卡”,根据说明书所述,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车载通信设备的小型化、轻量化、低成本以及与其它车载设备融合设计,构建一体化的通信系统”。说明书(参见说明书第[0016]-[0019],[0042]-[0050]段,附图5)中记载了:“本发明的工作过程包括两种工作状态:1、接收时:射频信号经射频电路第一级调谐滤波器选频滤波后经低噪放放大送至第二级调谐滤波器选频滤波,然后送往中频电路经过两次放大、混频后送基带处理模块进行处理。2、发射时:基带处理模块发出的中频信号经过中频电路两次混频放大后送往射频电路部分,经两级调谐滤波、放大后通过天线口发射出去”、“从图5可以看出:所述VHF射频信道模件5,又包含有FPGA主控电路51、频率合成电路52、中频电路53、射频处理电路54;且信道主控FPGA电路51的FPGA芯片N1第91~97引脚与射频处理电路54的调谐滤波器U43和U83的第3~10引脚呈复用式相连;N1的第19~21引脚与频率合成电路52的粗调电压产生芯片U15的4~6引脚相连;N1的第30~32引脚与频率合成电路52的一本振锁相环芯片U9的11~13引脚相连;N1的第33~35引脚与频率合成电路52的数字合成芯片U13的39~41引脚相连;N1的第72~74引脚与频率合成电路52的二本振锁相环芯片U11的11~13引脚相连;中频电路53的一级混频芯片U42的第1引脚与频率合成电路52的电阻R33、R334相交于A点;中频电路53的二级混频芯片U44的第1引脚与频率合成电路52的电阻R919、R920相交于B点;中频电路53的电容C303与射频处理电路54的电容C407相连于C点”、“本发明中主要器件型号依次为:FPGA主控电路中FPGA可编程门阵列芯片N1,型号为APA150-TQ100I;射频处理电路中调谐滤波器U43和U83,型号为JTMF3088-T3-1;频率合成电路中数字合成芯片U13,型号为AD9952YSV。其余各元器件为工业级产品”。
由上述记载可知,首先,对于信号的传输流向,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图5以及相应功能模块的名称能够确定:信号接收时,通过天线口J3接收到的射频信号经射频电路54的第一级调谐滤波器选频滤波后经低噪声放大器放大送至第二级调谐滤波器选频滤波,然后送往中频电路53经过两次放大、混频后送基带处理模块2进行处理;信号发射时,基带处理模块2发出的中频信号经过中频电路53两次混频放大后送往射频电路54部分,经两级调谐滤波、放大后通过天线口J3发射出去。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频率合成电路52用于提供信号频率变化的参数,电路中的信号流向也能够根据信号传输方向确定。因此,本申请的信号传输流向是清楚的。其次,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小型化、轻量化、低成本以及与其它车载设备融合设计的车载通信设备,说明书中记载的方案即是对传统VHF电台的模件进行整合,其包含了多种芯片以及元器件。对于芯片以及元器件的功能,说明书中对所涉及到的主要芯片N1、U13、U43、U83进行了具体限定;另外,根据附图5的电路图中公开的芯片的引脚名称、芯片的图示、以及通用的芯片标号能够确定一部分芯片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再基于FPGA主控电路51、频率合成电路52、中频电路53、以及射频处理电路54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其余芯片所执行的功能。由于电路执行的功能以及已知芯片功能的限定,电路中的芯片的功能必然是确定的,而不是任意功能。例如芯片器件U123,其位于射频处理电路中,与天线J3相连,而射频处理电路在天线接收到信号之后,必然要对信号进行滤波再做进一步处理,因此该芯片U123的功能是确定的,其可用于信号滤波。最后,对于芯片的型号、管脚、接口的定义,除了说明书中已经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根据本领域已有芯片来选用对应功能的芯片型号、管脚和接口。综上,说明书中已明确记载了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电路结构,且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确定信号的传输流向,因此,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上述手段是清楚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并且附图中也清楚地记载了具体的电路结构,因此,本申请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能够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8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5;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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