β-谷甾醇作为橄榄油和油茶籽油鉴别标记物的建立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β-谷甾醇作为橄榄油和油茶籽油鉴别标记物的建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185
决定日:2019-10-14
委内编号:1F2656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18423.X
申请日:2016-04-07
复审请求人:浙江常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永晖
合议组组长:李明瑞
参审员:孙春梅
国际分类号:G01N3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并结合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18423.X,名称为“β-谷甾醇作为橄榄油和油茶籽油鉴别标记物的建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浙江常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和浙江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07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7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油茶籽油和橄榄油中主要化学成分分析”[J],汤富彬 等,《中国粮油学报》,第28卷第7期,公开日期为2013年07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β-谷甾醇作为橄榄油和油茶籽油鉴别标记物的建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1)取β-谷甾醇标准品,用色谱级正己烷配制成梯度溶液,通过GC测定,建立标准曲线;(2)将橄榄果破碎去壳,用物理压榨法提取橄榄油;通过化学溶剂法提取油茶籽油;(3)取微量标准橄榄油或者油茶籽油;橄榄油的取样量为5mg,油茶籽油为100mg;(4)加入氢氧化钾-乙醇溶液对样品进行高温皂化处理;(5)冷却至室温,加入饱和氯化钠溶液后用石油醚萃取样品中的β-谷甾醇;(6)静置分层,分离上清液后加入纯水,洗至中性;(7)静置分层,分离上清液后加入少量无水硫酸钠;(8)震荡后离心,取上清液并用氮气吹干;(9)加入有机溶剂复溶后过膜;所述有机溶剂为正己烷,过0.45μm的有机膜;(10)氮气吹干后加入正己烷复溶后进GC进行检测;(11)将气相色谱图上β-谷甾醇峰面积参考标准曲线得到β-谷甾醇含量;对油茶籽油和橄榄油β-谷甾醇含量进行差异性分析;所述的差异性分析采用方差分析,得到橄榄油和油茶籽油中β-谷甾醇含量差别p值;(12)利用GC-MS对样品中β-谷甾醇和标准品β-谷甾醇的出峰时间、碎片图和化学结构进行比对;(13)确认β-谷甾醇适合作为鉴别茶籽油、橄榄油的标记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1)中所述标准曲线得出的线性回归方程:y=0.3163x-1.7637,R2=0.9999。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1)中,橄榄油、油茶籽油中β-谷甾醇含量分别为1.45±0.40 mg/g和0.2±0.05 mg/g,p=0.0001,具有显著性差异。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4)中氢氧化钾-乙醇溶液浓度为2mol/L,添加量为5mL,皂化温度为85℃,皂化时间为60 min。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8)中,离心速度为2000r/min,离心时间为5min。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1)气相色谱中,所用色谱柱为HP-5MS,30m×0.25 mm×0.25μm,仪器为Agilent 7890A型气相色谱仪器。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相色谱条件为:载气:氮气;进样口温度:250℃;检测器温度270℃;柱温100℃,2 min,15℃/min升温至290℃,10 min;进样量1μL,分流比50:1。
8.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β-谷甾醇作为橄榄油和油茶籽油鉴别标记物的建立方法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从待测的橄榄油或油茶籽油中取样品进行高温皂化处理,用石油醚萃取β-谷甾醇,用气相色谱仪检测得到待测样品中β-谷甾醇的峰面积,将峰面积代入所述的标准曲线,得到待测样品的β-谷甾醇含量;将待测样品的β-谷甾醇含量与参考橄榄油或参考油茶籽油中的β-谷甾醇含量相比较,判断待测的橄榄油或油茶籽油的种属来源或者真伪”。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β-谷甾醇作为橄榄油和油茶籽油鉴别标记物的建立方法,并在步骤(11)-(13)中具体限定了差异性分析的具体方式;②步骤(2)-(3)中限定了橄榄油和油茶籽油的获取方式及用量;③步骤(8)、(10)萃取后振荡离心、上清液用氮气吹干;对于区别①,基于对比文件1第3节公开内容中各种食用油β-谷甾醇含量的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β-谷甾醇作为橄榄油和油茶籽油鉴别标记物;对于区别②,物理压榨法和化学溶剂法均为本领域中最为常规的获取橄榄油和油茶籽油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进一步,根据各油品中目标物组成差异以及检测需求量,样品量的选择可以通过常规手段确定;对于区别③,为了进一步降低上样前样品杂质的干扰,液液萃取后通过震荡离心方式处理是容易想到的,且通过氮气吹干溶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常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和浙江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从不同产地采集不同品种的22个油茶籽、4个橄榄果品种,并在实验室控制条件下提取油样,确保油样的真实性;而对比文件1采用成品油,真实性难以保障,对比文件1的作者“沈丹玉、汤富彬”的另一文献(《中国油脂》,40(2)2015,p.95-97,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测定食用植物油中β-谷甾醇含量,下称“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测定食用植物油中β-谷甾醇含量”)得到橄榄油中β-谷甾醇的含量远大于油茶籽油的结论,这与对比文件1结论相反,可见对比文件1的检测精度和可靠性成疑。(2)本申请利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GC-MS)尤其是运用质谱技术进一步对标样和样品中的β-谷甾醇进行了化学碎片图和化学结构分析比对;而对比文件1仅使用了气相色谱结合FID法。(3)本申请同时进行了标准品的加标回收研究,即在油茶籽油样品加定量的β-谷甾醇标准液进行加标回收,检测和验证方法的精密度与回收率,结果表明回收率在100%-95%之间;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内容。(4)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对于橄榄油、油茶籽油中所含有的β-谷甾醇的检测结果不同,结论也完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将β-谷甾醇作为橄榄油和油茶籽油鉴别标记物:对油茶籽油和橄榄油β-谷甾醇含量进行差异性分析;所述的差异性分析采用方差分析,得到橄榄油和油茶籽油中β-谷甾醇含量差别p值;利用GC-MS对样品中β-谷甾醇和标准品β-谷甾醇的出峰时间、碎片图和化学结构进行比对;确认β-谷甾醇适合作为鉴别茶籽油、橄榄油的标记物;(2)采用物理压榨提取橄榄油和油茶籽油以及它们的取样量;(3)萃取液干燥后振荡离心、上清液用氮气吹干,而对比文件1中萃取液干燥后40℃水浴旋转蒸发浓缩至近干;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确认β-谷甾醇适合作为鉴别茶籽油和橄榄油的标记物、如何选择油样萃取方式、取样量和萃取液干燥方式;但对于区别(1),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β-谷甾醇作为橄榄油和油茶籽油鉴别标记物的建立方法,但实质上是验证β-谷甾醇是否适合作为鉴别油茶籽油和橄榄油的标记物,而且对比文件1第3节公开内容中各种食用油β-谷甾醇含量的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β-谷甾醇作为橄榄油和油茶籽油鉴别的标记物,至于比对和验证的后续验证步骤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具备的实验技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2),物理压榨法和化学溶剂法都是本技术领域中橄榄油和油茶籽油的常规提取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进一步,根据各油样中目标成分的含量差异以及检测要求,通过简单选择性试验确定橄榄油和油茶籽油的取样量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3),为无水硫酸钠(脱水)与萃取液充分接触并方便固液分离,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无水硫酸钠与萃取液震荡后离心,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对比文件1和“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测定食用植物油中β-谷甾醇含量”作者相同,但关于β-谷甾醇含量的结论相反,显示对比文件1结果不可靠,或者有造假嫌疑时,无法作为可信的现有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决定依据如下文本为审查基础:申请日2016年04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并结合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β-谷甾醇作为橄榄油和油茶籽油鉴别标记物的建立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橄榄油和油茶籽油中β-谷甾醇的测定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第1-3节),包括如下步骤:(1)角鲨烯和β-谷甾醇的测定:称取油脂1.0g左右至100mL磨口锥形瓶中, 加2mol/L的KOH-C2H5OH溶液50mL,置于85℃恒温水浴锅中皂化1h,移出冷却后,转移至500mL分液漏斗中,加入50mL饱和NaCl溶液,再加入50mL石油醚,振摇萃取2min,静置,待分层后将上层有机相转入250mL分液漏斗中,下层皂化液再分别用50mL石油醚重复萃取2次,合并3次的石油醚层于250mL分液漏斗中,用去离子水洗有机相,洗至中性,有机相过无水硫酸钠脱水后,于 40℃水浴中旋转蒸发浓缩至近干,用正己烷溶解并定容至10mL, 过0.45μm有机滤膜,待测定。(2)角鲨烯和β-谷甾醇测定:气相色谱仪:美国Agilent 6890N配氢火焰离子检测器(FID),HP-5毛细管色谱柱(30m×0.25mm×0.25μm),程序升温,初始温度160℃,保持1min;以15℃/min升至280℃,保持5min;再以5℃/min升至300℃,保持5min。进样口温度300℃,进样量1.0μL, FID温度330℃,氢气30mL/min,空气400mL/min,氮气25mL/min;角鲨烯和β-谷甾醇根据标准品出峰时间进行定性,定量按外标法计算。(3)角鲨烯和β-谷甾醇混合标准溶液的配制:准确称取角鲨烯和β-谷甾醇标准品,用正己烷为溶剂,分别配制成质量浓度均为 1000 mg/L的标准储备液,保存于冰箱中,使用时根据实际需要配制成不同浓度的标准工作液。将混合标准储备液(1000mg/L)配制成 10、20、40、60、80、100mg/L的标准工作液,按色谱条件,进样量为1.0μL,用质量浓度与峰面积作标准曲线,计算角鲨烯和β-谷甾醇的检出限。计算得出的线性范围、线性方程和相关系数。结果表明: 在 10~100mg/L内呈良好的线性。
由上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橄榄油和油茶籽油中β-谷甾醇的测定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取β-谷甾醇标准品,用色谱级正己烷配制成梯度溶液,通过GC测定,建立标准曲线;(2)取各油脂,加入氢氧化钾-乙醇溶液对样品进行高温皂化处理;(3)冷却至室温,加入饱和氯化钠溶液后用石油醚萃取样品中的β-谷甾醇;(4)静置分层,分离上清液后加入去离子水(纯水),洗至中性;(5)静置分层,分离上清液后加入少量无水硫酸钠脱水;(6)旋转蒸发浓缩至干;(7)加入有机溶剂复溶后过膜;所述有机溶剂为正己烷,过0.45 μm的有机膜后进GC进行检测;(8)通过图4及第3节的内容确定β-谷甾醇在橄榄油和油茶籽油间存在差异。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β-谷甾醇作为橄榄油和油茶籽油鉴别标记物:对油茶籽油和橄榄油β-谷甾醇含量进行差异性分析;所述的差异性分析采用方差分析,得到橄榄油和油茶籽油中β-谷甾醇含量差别p值;利用GC-MS对样品中β-谷甾醇和标准品β-谷甾醇的出峰时间、碎片图和化学结构进行比对;确认β-谷甾醇适合作为鉴别茶籽油、橄榄油的标记物。(2)采用物理压榨提取橄榄油和油茶籽油以及它们的取样量。(3)萃取液干燥后振荡离心、上清液用氮气吹干,而对比文件1中萃取液干燥后40℃水浴旋转蒸发浓缩至近干。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确认β-谷甾醇适合作为鉴别茶籽油和橄榄油的标记物、如何选择油样萃取方式、取样量和萃取液干燥方式。
但是,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虽然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β-谷甾醇作为橄榄油和油茶籽油鉴别标记物的建立方法,但在步骤(1)中就已经限定“取β-谷甾醇标准品,用色谱级正己烷配制成梯度溶液,通过GC测定,建立标准曲线”,可见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是在“β-谷甾醇可以作为橄榄油和油茶籽油鉴别标记物”的前提下进行方法建立的;而且从步骤(11)-(13)中“将气相色谱图上β-谷甾醇峰面积参考标准曲线得到β-谷甾醇含量;对油茶籽油和橄榄油β-谷甾醇含量进行差异性分析;所述的差异性分析采用方差分析,得到橄榄油和油茶籽油中β-谷甾醇含量差别p值;利用GC-MS对样品中β-谷甾醇和标准品β-谷甾醇的出峰时间、碎片图和化学结构进行比对;确认β-谷甾醇适合作为鉴别油茶籽油、橄榄油的标记物”来看,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并不是在“油茶籽油和橄榄油”所含组分中筛选出“β-谷甾醇作为鉴别油茶籽油和橄榄油的标记物”,实质上是验证β-谷甾醇是否适合作为鉴别油茶籽油和橄榄油的标记物。然而对比文件1第3节公开了“…角鲨烯和β-谷甾醇,不受其他杂峰影响,取得理想的分析效果。研究结果表明,…β-谷甾醇含量则在油茶籽油中更高,平均值为2.422g/kg是橄榄油中平均值1.534g/kg的1.58倍…”,基于该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β-谷甾醇作为橄榄油和油茶籽油鉴别的标记物,至于“利用采用方差的差异性分析来确定橄榄油和油茶籽油中β-谷甾醇含量差别,并通过GC-MS对样品中β-谷甾醇和标准品β-谷甾醇的出峰时间、碎片图和化学结构进行比对,再次验证β-谷甾醇适合作为鉴别茶籽油、橄榄油的标记物”的后续验证步骤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具备的实验技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物理压榨法和化学溶剂法都是本技术领域中橄榄油和油茶籽油的常规提取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进一步,根据各油样中目标成分的含量差异以及检测要求,通过简单选择性试验确定橄榄油和油茶籽油的取样量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无水硫酸钠(脱水)与萃取液充分接触并方便固液分离,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无水硫酸钠与萃取液震荡后离心,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步骤(11)中所述标准曲线得出的线性回归方程:y=0.3163x-1.7637,R2=0.9999”。但根据实际样品差异和测试需要简单调整线性回归方程,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具备的实验技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的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橄榄油、油茶籽油中β-谷甾醇含量分别为1.45±0.40 mg/g和0.2±0.05 mg/g,p=0.0001,具有显著性差异”,但根据实际样品差异和测试需要简单选择橄榄油、油茶籽油样品中β-谷甾醇含量,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具备的实验技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的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步骤(4)中氢氧化钾-乙醇溶液浓度为2mol/L,添加量为5mL,皂化温度为85℃,皂化时间为60min”。但对比文件1中(参见文章第1.2.2节)氢氧化钾-乙醇溶液浓度为2mol/L,皂化温度为85℃,皂化时间为1h(60min),而根据样品皂化需要简单选择氢氧化钾-乙醇溶液用量,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具备的实验技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的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步骤(8)中,离心速度为2000 r/min,离心时间为5 min”,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试验需要简单选择离心速度和离心时间,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具备的实验技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的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步骤(11)气相色谱中,所用色谱柱为HP-5MS,30 m×0.25 mm×0.25μm,仪器为Agilent 7890A型气相色谱仪器”,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1.1、1.2.4.2节)气相色谱中气相色谱仪:美国Agilent 6890N,HP-5毛细管色谱柱(30m×0.25mm×0.25μm),程序升温,初始温度160℃,保持1min;以15℃/min升至280℃,保持5min;再以5℃/min升至300℃,保持5min。进样口温度300℃,进样量1.0μL, FID温度330℃,氢气30mL/min,空气400mL/min,氮气25mL/min。由于HP-5毛细管色谱柱和HP-5MS毛细管色谱柱都属于弱极性柱,可以相互替代使用,至于气相色谱仪型号的简单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具备的实验技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的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气相色谱条件为:载气:氮气;进样口温度:250℃;检测器温度270℃;柱温100℃,2 min,15℃/min升温至290℃,10 min;进样量1μL,分流比50:1”,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1.1、1.2.4.2节)气相色谱中气相色谱仪:美国Agilent 6890N,HP-5毛细管色谱柱(30m×0.25mm×0.25μm),程序升温,初始温度160℃,保持1min;以15℃/min升至280℃,保持5min;再以5℃/min升至300℃,保持5min。进样口温度300℃,进样量1.0μL, FID温度330℃,氢气30mL/min,空气400mL/min,氮气25mL/min。如上所述,由于对比文件1也采用弱极性柱,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通过简单选择性试验确定柱温等色谱条件,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具备的实验技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的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β-谷甾醇作为橄榄油和油茶籽油鉴别标记物的建立方法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β-谷甾醇在橄榄油和油茶籽油差异性分析,具体包括如下步骤(参见文章第1-3节):从待测的橄榄油或油茶籽油中取样品进行高温皂化处理,用石油醚萃取β-谷甾醇,用气相色谱仪检测得到待测样品中β-谷甾醇的峰面积,将峰面积代入所述的标准曲线,得到待测样品的β-谷甾醇含量;对橄榄油和油茶籽油中的β-谷甾醇含量进行比较。并且对比文件1第3节公开的内容“……角鲨烯和β-谷甾醇,不受其他杂峰影响,取得理的分析效果。研究结果表明,……β-谷甾醇含量则在油茶籽油中更高,平均值为2.422g/kg是橄榄油中平均值1.534 g/kg的1.58倍”,由上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以将β-谷甾醇作为橄榄油和油茶籽油鉴别标记物的技术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β-谷甾醇作为橄榄油和油茶籽油鉴别标记物,将“β-谷甾醇含量与参考橄榄油或参考油茶籽油中的β-谷甾醇含量相比较,判断待测的橄榄油或油茶籽油的种属来源或者真伪”。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β-谷甾醇作为橄榄油和油茶籽油鉴别标记物的建立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将权利要求1方法应用于鉴别橄榄油和油茶籽油的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合议组认为:(1)如上所述,虽然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β-谷甾醇作为橄榄油和油茶籽油鉴别标记物的建立方法,但实质上是验证β-谷甾醇是否适合作为鉴别油茶籽油和橄榄油的标记物。(2)对比文件1投稿于2012年08月14日,发表于2013年07月,其中待测的橄榄油17个样品来源于市售,油茶籽油17个样品来源于我国油茶主产区,检测到当时当批的油茶籽油中β-谷甾醇含量平均值为2.422g/kg,橄榄油中含量平均值1.534g/kg;而“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测定食用植物油中β-谷甾醇含量”投稿于2014年07月02日,发表于2015年02月,实验所用食用植物油样品均购于富阳本地超市,检测到当时当批的橄榄油中β-谷甾醇含量为890.3mg/kg,山茶油(油茶籽油)中β-谷甾醇含量为51.6mg/kg,二者中油茶籽油和橄榄油的取样时间相差近两年,采样地点和渠道也不完全相同,其中β-谷甾醇含量的测定结果有差异很正常,不能说明对比文件1结果不可靠,或者有造假嫌疑。(3)对比文件1和“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测定食用植物油中β-谷甾醇含量”都对油茶籽油和橄榄油中β-谷甾醇的含量差异进行讨论,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β-谷甾醇作为橄榄油和油茶籽油鉴别的标记物提供了技术启示。(4)“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测定食用植物油中β-谷甾醇含量”提供一种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C-MS/MS)测定食用植物油中β-谷甾醇含量的方法,已经公开本申请中验证β-谷甾醇是否适合作为鉴别茶籽油、橄榄油的标记物的发明思路,也得到了与本申请中橄榄油中β-谷甾醇含量远高于山茶油相同的结论。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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