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发光标记物的痕量结合高分辨度地跟踪工业过程材料-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使用发光标记物的痕量结合高分辨度地跟踪工业过程材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127
决定日:2019-10-14
委内编号:1F259796
优先权日:2005-05-10
申请(专利)号:201410612342.9
申请日:2006-05-10
复审请求人:数据跟踪DNA控股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敏
合议组组长:宋芸芸
参审员:张焰
国际分类号:G06K19/06,G01N21/63,G01N21/6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部分在所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可以得到,而且所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12342.9、名称为“使用发光标记物的痕量结合高分辨度地跟踪工业过程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数据跟踪DNA控股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6年05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05年05月10日,分案申请提交日为2014年11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7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WO03/105075A1,公开日为2003年12月18日)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原地就地或现场地检测,具体检测的材料为大宗、无差别的工业过程材料和/或由其构成的产品、零件或结构,发光标记物为痕量;其中所述痕量在环境光中不足以被光学地检测到;(2)每种发光材料可以包含多个区别性的峰的光发射光谱;(3)通过在使所述发光标记物经受脉冲光后以特定时间阀检测所述唯一的发光发射和/或激发特征曲线而选通发射。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提交日2014年1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218]段,说明书附图图1-5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跟踪大宗、无差别的工业过程材料的系统,包括:
便携式发光读出器,其被配置为原地就地或者现场地从发光标记物检测施加到大宗、无差别的工业过程材料和/或由其构成的产品、零件或结构的独特的发光响应,其中以痕量施加所述发光标记物,其中所述痕量在环境光中不足以被光学地检测到,其中所述发光标记物包括多种组分发光材料,所述多种组分发光材料中的每种发光材料具有包含对该发光材料独特的一个或多个区别性的峰的磷光发射光谱,使得来自各个组分发光材料的发光彼此互不干扰;
数据库,将关于工业过程材料、产品、零件和/或结构及其相应被赋予的独特的发光响应的信息关联地存储起来;以及
处理器指令,用于使处理器对由便携式发光读出器检测的发光响应与数据库中存储的被赋予的独特发光响应进行比较,以识别或鉴定工业过程材料、产品、零件和/或结构;
其中便携式发光读出器包括分光计光源和分光计检测器,其光路通常被放置在具有限定样品区域的开口的不透明罩内,
其中分光计光源和分光计检测器在样品区域上的等焦面,并且
其中不透明罩在开口被样品堵塞时将环境光挡在分光计检测器外,以及
其中所述便携式发光读出器被构造成:
使所述发光标记物经受预定序列的脉冲光,使得相应的发光材料产生唯一的发光发射和/或激发特征曲线;以及
通过在使所述发光标记物经受脉冲光后以特定时间阀检测所述唯一的发光发射和/或激发特征曲线而选通发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组分发光材料中的至少一种是发射磷光的无机磷光体或发光金属络合物。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每种组分发光材料都是发射磷光的无机磷光体或发光金属络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分光计光源包括具有约250nm到365nm的波长范围的至少一个发光二极管(LED)。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系统,其中不透明罩的开口适合于基本上将工业过程材料或由其构成的产品、零件和/或结构的样品包入其中。”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多种组分发光材料中的每种发光材料具有只能在特定测量或检测条件下观测的发射光谱,并且使用所述发射光谱的组合对所述工业过程材料进行编码”。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所述多种组分发光材料中的每种发光材料具有只能在特定测量或检测条件下观测的发射光谱,并且使用所述发射光谱的组合对所述工业过程材料进行编码。如本申请的说明书所述(参见第13页最后一段),可以使用只在非常特殊的温度、压力、浓度、溶解、汽化、磁化或者类似外部物理条件下发射高度可区别的光谱的发光标记物。在这样的观测条件下,观测可区别的光谱,或者观测组合光谱,并将其用于对具有唯一身份的工业过程材料进行编码。2、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系统用于跟踪大宗、无差别的工业过程材料。而对比文件1中,通过墨水在产品或文档上印刷有形的标记(例如条码等)。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的,大宗或过程材料一般至少可以是粉末、颗粒或液体。大宗或过程材料也可以采取片材或挤压材料或纺织品等的形式。这种材料通常特征在于:一旦从包装中分离出来,他们没有固定的形状,有极少或者没有独特的视觉识别性。对比文件1教导使用发光或荧光形状将标记赋予在文件或类似物体上。如对比文件1的摘要和第3段所述,对比文件1涉及文件鉴别和高端产品的防伪。大宗材料和过程材料(诸如粉末,液体和颗粒材料)不具有稳定或限定的形式或表面。因此,在大宗和过程材料中,采用依赖于物体表面上的形状(如对比文件1所教导的)的标记方法是不可行的。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跟踪大宗、无差别的工业过程材料的系统,包括:
便携式发光读出器,其被配置为原地就地或者现场地从发光标记物检测施加到大宗、无差别的工业过程材料和/或由其构成的产品、零件或结构的独特的发光响应,其中以痕量施加所述发光标记物,其中所述痕量在环境光中不足以被光学地检测到,其中所述发光标记物包括多种组分发光材料,所述多种组分发光材料中的每种发光材料具有包含对该发光材料独特的一个或多个区别性的峰的磷光发射光谱,使得来自各个组分发光材料的发光彼此互不干扰;
数据库,将关于工业过程材料、产品、零件和/或结构及其相应被赋予的独特的发光响应的信息关联地存储起来;以及
处理器指令,用于使处理器对由便携式发光读出器检测的发光响应与数据库中存储的被赋予的独特发光响应进行比较,以识别或鉴定工业过程材料、产品、零件和/或结构;
其中便携式发光读出器包括分光计光源和分光计检测器,其光路通常被放置在具有限定样品区域的开口的不透明罩内,
其中分光计光源和分光计检测器在样品区域上的等焦面,并且
其中不透明罩在开口被样品堵塞时将环境光挡在分光计检测器外,以及
其中所述便携式发光读出器被构造成:
使所述发光标记物经受预定序列的脉冲光,使得相应的发光材料产生唯一的发光发射和/或激发特征曲线;以及
通过在使所述发光标记物经受脉冲光后以特定时间阀检测所述唯一的发光发射和/或激发特征曲线而选通发射,
其中,所述多种组分发光材料中的每种发光材料具有只能在特定测量或检测条件下观测的发射光谱,并且使用所述发射光谱的组合对所述工业过程材料进行编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组分发光材料中的至少一种是发射磷光的无机磷光体或发光金属络合物。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每种组分发光材料都是发射磷光的无机磷光体或发光金属络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分光计光源包括具有约250nm到365nm的波长范围的至少一个发光二极管(LED)。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系统,其中不透明罩的开口适合于基本上将工业过程材料或由其构成的产品、零件和/或结构的样品包入其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每种发光材料选择自以下发光标记物:(i)在用具有特殊偏振或者各向异性的光辐照时,发射具有特殊偏振的或特殊各向异性的光,或(ii)在用具有一种或多种特殊频率和亮度特征曲线图的光辐照时,发出具有特殊光谱或亮度特征曲线图的光”。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即使该区别技术特征都是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缺少教导和动机来组合这些特征,例如,对于区别技术特征“使用发射光谱的组合对所述工业过程材料进行编码”,合议组的意见并没有关注上述区别特征本身,而是替换成了一个更上位、更普遍的特征,然后试图说明该更上位、更普遍的特征是常用技术手段。复审请求人认为合议组应该关注该区别技术特征本身,即人们是否曾经使用发射光谱的组合对工业过程材料进行编码,以及是否有动机将该动机与权利要求1的其它特征组合。2、对比文件1公开的现有技术中没有涉及光谱,并且对比文件1使用具体形状的条形码来识别产品。作为工业过程材料的大宗材料没有稳定或确定的形状或外表表现,因此,在物体表面上制作具有一定形状的标记的方法并不适合于大宗的工业过程材料。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跟踪大宗、无差别的工业过程材料的系统,包括:
便携式发光读出器,其被配置为原地就地或者现场地从发光标记物检测施加到大宗、无差别的工业过程材料和/或由其构成的产品、零件或结构的独特的发光响应,其中以痕量施加所述发光标记物,其中所述痕量在环境光中不足以被光学地检测到,其中所述发光标记物包括多种组分发光材料,所述多种组分发光材料中的每种发光材料具有包含对该发光材料独特的一个或多个区别性的峰的磷光发射光谱,使得来自各个组分发光材料的发光彼此互不干扰;
数据库,将关于工业过程材料、产品、零件和/或结构及其相应被赋予的独特的发光响应的信息关联地存储起来;以及
处理器指令,用于使处理器对由便携式发光读出器检测的发光响应与数据库中存储的被赋予的独特发光响应进行比较,以识别或鉴定工业过程材料、产品、零件和/或结构;
其中便携式发光读出器包括分光计光源和分光计检测器,其光路通常被放置在具有限定样品区域的开口的不透明罩内,
其中分光计光源和分光计检测器在样品区域上的等焦面,并且
其中不透明罩在开口被样品堵塞时将环境光挡在分光计检测器外,以及
其中所述便携式发光读出器被构造成:
使所述发光标记物经受预定序列的脉冲光,使得相应的发光材料产生唯一的发光发射和/或激发特征曲线;以及
通过在使所述发光标记物经受脉冲光后以特定时间阀检测所述唯一的发光发射和/或激发特征曲线而选通发射,
其中,所述多种组分发光材料中的每种发光材料具有只能在特定测量或检测条件下观测的发射光谱,每种发光材料选择自以下发光标记物:
(i)在用具有特殊偏振或者各向异性的光辐照时,发射具有特殊偏振的或特殊各向异性的光,或
(ii)在用具有一种或多种特殊频率和亮度特征曲线图的光辐照时,发出具有特殊光谱或亮度特征曲线图的光,以及
使用所述发射光谱的组合对所述工业过程材料进行编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组分发光材料中的至少一种是发射磷光的无机磷光体或发光金属络合物。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每种组分发光材料都是发射磷光的无机磷光体或发光金属络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分光计光源包括具有约250nm到365nm的波长范围的至少一个发光二极管(LED)。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系统,其中不透明罩的开口适合于基本上将工业过程材料或由其构成的产品、零件和/或结构的样品包入其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提交日2014年1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218]段,说明书附图图1-5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如下:“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部分在所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可以得到,而且所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 WO03/105075A1,公开日为2003年12月18日。
本复审决定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跟踪大宗、无差别的工业过程材料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认证产品和文件的扫描系统,并具有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0行-第40页第20行,图13):扫描系统包括手持式检测器(相当于便携式发光读出器),用于检测任意的标志(例如条形码),其是基于独特的发光化合物,通过专门设计调试到发光化合物的能带的激发和发射光,其发射光谱具有特定波长的峰(相当于多种组分发光材料中的每种发光材料具有只能在特定测量或检测条件下观测的发射光谱);将具有独特发光的标记物即标记化合物和光学扫描系统、信息处理系统集合在一起,另外的,这些标记物可以是染料、颜料、墨水、货物包装标记、标签或者其它应用;手持式检测器包含两条独立的隧道,即一条用于接收和检测三氯化铕在光谱中的独特峰的波长为615nm的发射光,另一条用于接收和检测氯化铽在光谱中的独特峰的波长为515nm的发射光,可用于同时查询和分析多种、任意形状的较为隐蔽的标志标记;使用一个或多个发光标记物标记在产品或文件上,使用一个或多个合适的光源照射这些标记物后,使用光学扫描系统测量从这些标记物中发射出的信号,通过信息技术元件分析这些信号对产品和文件进行验证;这些标记物隐藏在产品和文件中不会轻易被发觉(相当于其中所述便携式发光读出器被构造成:使所述发光标记物经受预定序列的脉冲光,使得相应的发光材料产生唯一的发光发射);这些标记物需要认证的产品、文件或基板,例如纸张、衣物、塑料、皮革、金属、玻璃、纤维等;包含一个数据存储元件(相当于数据库,将关于工业过程材料、产品、零件和/或结构及其相应被赋予的独特的发光响应的信息关联地存储起来),存储系统软件、分析和处理软件、产品和关于产品的扫描系统扫描得到的数据以及用于和扫描数据进行比较的产品认证的确定数据;处理器,典型地包含一个CPU,将扫描系统中手持式检测器得到的扫描数据和存储的用于和扫描数据进行比较的产品认证的确定数据进行比较,鉴别和确定产品的真实性(相当于处理器指令,用于使处理器对由便携式发光读出器检测的发光响应与数据库中存储的被赋予的独特发光响应进行比较,以识别或鉴定工业过程材料、产品、零件和/或结构);使用一个或多个发光标记物标记在产品或文件上,其发光材料可以是镧系金属络合物或金属磷光体(相当于公开了便携式发光读出器,其被配置为从发光标记物检测独特的发光响应;施加所述发光标记物,其中所述发光标记物包括多种组分发光材料,所述多种组分发光材料中的每种发光材料具有包含对该发光材料独特的一个峰的磷光发射光谱,使得来自各个组分发光材料的发光彼此互不干扰);
手持式检测器包含:氙闪光灯3(相当于分光计光源),提供紫外光快速脉冲的光源;紫外激发过滤器8,用于发射光1和2;检测计1a和2a(相当于分光计检测器,因此公开了其中便携式发光读出器包括分光计光源和分光计检测器);空腔6,用于屏蔽环境光(相当于隐含公开了不透明罩,光路通常被放置在具有限定样品区域的开口的不透明罩内);手持式检测器接近或接触例如包含任意形状的隐藏标记的纸的表面4(相当于且其中不透明罩在开口被样品基本上堵塞时将环境光基本上挡在分光计检测器外);由图13直接可以确定氙闪光灯3和检测计1a、2a在纸的表面上大致等焦面。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原地就地或现场地检测,具体检测的材料为大宗、无差别的工业过程材料和/或由其构成的产品、零件或结构,发光标记物为痕量;其中所述痕量在环境光中不足以被光学地检测到;(2)每种发光材料可以包含多个区别性的峰的光发射光谱;(3)通过在使所述发光标记物经受脉冲光后以特定时间阀检测所述唯一的发光发射和/或激发特征曲线而选通发射;(4)每种发光材料选择自以下发光标记物:(i)在用具有特殊偏振或者各向异性的光辐照时,发射具有特殊偏振的或特殊各向异性的光,或 (ii)在用具有一种或多种特殊频率和亮度特征曲线图的光辐照时,发出具有特殊光谱或亮度特征曲线图的光,以及使用发射光谱的组合对所述工业过程材料进行编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具体的应用类型以及如何节约成本;(2)如何提高鉴别的有效力;(3)如何设定发光读出器的反应类型和反应时间;(4)如何选择发光材料以及如何方便地区分工业过程材料。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所属领域,发光标记物通常应用于大宗、无差别的工业过程材料和/或由其构成的产品、零件或结构中方便对其进行鉴别,并且只需要能够检测到发光标记物即可,含量过多可能会影响材料或其产品的性质,因此无需太多的含量,因此,通常只会赋予材料等少量的发光标记物,从而节约成本,避免资源浪费,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在所属领域,通常会将便携式发光读出器用于原地就地或现场地检测,从而方便检测以及能够实时采集真实数据,同样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所属领域,许多发光材料光发射光谱不仅具有一个独特的峰,通常具有两个或多个区别峰,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使用具有两个或多个区别峰的光发射光谱的发光材料来进行材料鉴别,提高防伪能力和鉴别效力。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发光材料通常发射光或者特殊的曲线,且通常接收设备具有一个时间阈值,在设定的时间内接收的信号为有效信号,作为进一步的判别标准,因此通过在使所述发光标记物经受脉冲光后以特定时间阀检测所述唯一的发光发射和/或激发特征曲线而选通发射,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发光材料,发射具有特殊偏振的或特殊各向异性的光的材料以及发出具有特殊光谱或亮度特征曲线图的光的材料都是可选的选择;而在存在多个组合的情况下,对多个组合以预定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以快速准确地区分这多个组合,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每种发光材料具有只能在特定测量或检测条件下观测的发射光谱”的基础上,为了区分工业过程材料,可以使用发射光谱的组合对所述工业过程材料进行编码,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可得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0行-第40页第20行):使用一个或多个发光标记物标记在产品或文件上,其发光材料可以是镧系金属络合物或金属磷光体。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能够发出磷光光谱的具体发光材料,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0行-第40页第20行)手持式装置中嵌入发射二极管光源和价格不贵的二极管检测器;并且氙闪光灯3发出的是紫外光。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在所属领域,紫外光的波长在100nm-400nm的范围内,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合适的发光波长,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或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0行-第40页第20行):手持式检测器接近或接触例如包含任意形状的隐藏标记的纸的表面4。在此基础上,在所属领域,通常会将样品包在不透明罩的开口内,使得尽可能检测到多的发光标记物,提高其独特光的峰强度。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每种发光材料选择自以下发光标记物:(i)在用具有特殊偏振或者各向异性的光辐照时,发射具有特殊偏振的或特殊各向异性的光,或 (ii)在用具有一种或多种特殊频率和亮度特征曲线图的光辐照时,发出具有特殊光谱或亮度特征曲线图的光,以及使用发射光谱的组合对所述工业过程材料进行编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发光材料,发射具有特殊偏振的或特殊各向异性的光的材料以及发出具有特殊光谱或亮度特征曲线图的光的材料都是可选的选择;而在存在多个组合的情况下,对多个组合以预定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以快速准确地区分这多个组合,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每种发光材料具有只能在特定测量或检测条件下观测的发射光谱”的基础上,为了区分工业过程材料,可以使用发射光谱的组合对所述工业过程材料进行编码,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可得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详情请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
2、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专门设计调试到发光化合物的能带的激发和发射光,其发射光谱具有特定波长的峰;将具有独特发光的标记物即标记化合物和光学扫描系统、信息处理系统集合在一起,使用一个或多个合适的光源照射这些标记物后,使用光学扫描系统测量从这些标记物中发射出的信号,可见,技术特征“多种组分发光材料中的每种发光材料具有发射光谱”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未记载如何将发光标记物置于需要跟踪的大宗、无差别的工业过程材料。因此对比文件1的产品跟踪方法应用于大宗、无差别的工业过程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大宗工业过程材料也可以是有形的,权利要求1对材料类型并未作限制。此外,将发光标记物应用于不具有固定形态的过程材料例如液体、石油等,作为标识来识别、鉴定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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