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121
决定日:2019-10-14
委内编号:1F2656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40482.X
申请日:2016-03-11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双魁
合议组组长:彭燕
参审员:张帆
国际分类号:G02F1/13357,G02F1/133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将这些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相结合以获得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40482.X,名称为“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3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6段,说明书附图1-7,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10项。在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329463A,公开日期为2008年12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4732168A,公开日期为2015年06月24日;
对比文件3:CN101685610A,公开日期为2010年03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装置,包括背光模组和位于背光模组出光面侧的显示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位于所述背光模组与所述显示模组之间的光栅选择器,以及设置在所述显示模组出光面侧的光调制单元;其中,
所述显示模组包括像素阵列和光栅微结构;所述像素阵列中的每个像素均具有多个区块;所述光栅微结构,用于控制每个像素的每个区块出射不同方向的光;
所述光栅选择器,用于控制所述背光模组所发出的光照射至所述像素的相应区块,以使所述像素出射特定方向的光;
所述光调制单元,用于对所述像素所出射的特定方向的光的方向进行调制,以使显示装置所显示的画面在特定角度可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光栅选择器包括液晶盒,以及设置在所述液晶盒的入光面侧的下偏光片和设置在所述液晶盒的出光面侧的上偏光片;其中,所述上偏光片和下偏光片垂直设置;所述液晶盒通过其内部电极控制所述背光模组所发出的光是否能够透过所述上偏光片。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盒为TN模式、ADS模式、FFS模式、IPS模式中的任意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栅微结构为闪耀光栅。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闪耀光栅贴附在所述像素阵列的基底上。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闪耀 光栅与所述显示模组上的像素为一体成型结构。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调制单元为液晶透镜。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人眼定位单元和控制单元;其中,
所述人眼定位单元,用于对用户眼睛的位置进行定位,并将位置信息发送给控制单元;
所述控制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位置信息控制所述光栅选择器进行工作。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人眼定位单元为红外追踪定位仪。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模组为直下式或者侧入式。”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区别技术特征为:(1)像素阵列中的每个像素均具有多个区块,光栅微结构可控制每个区块出射不同方向的光;(2)显示装置还包括位于背光模组与显示模组之间的光栅选择器;光栅选择器,用于控制背光模组所发出的光照射至像素的相应区块,以使像素出射特定方向的光。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定。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定。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将显示区划分为多个像素区,每个像素区包括多个像素,将不同的显示画面的像素区以不同角度出射,以使不同角度看到不同的显示画面;而本申请是将单个像素划分为多个区块,每个区块仅为单个像素的一部分,且每个区块的显示内容相同,只是多个区块对应的出光方向不同。(2)本申请解决的防窥,采用的是设置光栅选择器,其通过控制背光模组所发出的光照射至像素的相应区块,以使像素出射特定方向的光,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调整显示屏的动态对比度,根据显示内容为黑色还是非黑色对被背光进行选择性透过,本申请光栅选择器与对比文件3调整屏的作用不同,即使将对比文件1、3相结合,也只能得到具有增强对比度的双视显示,将导致显示面板中部分像素和其对应的画面信息缺失而使其对所有人及所有角度均不可见,也不能达到防窥视的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显示模组包括光栅微结构,所述像素阵列中的每个像素均具有多个区块,所述光栅微结构用于控制每个像素的每个区块出射不同方向的光;而对比文件1中显示模组21的第一基板可与光栅单元221一体形成;(2)位于所述背光模组与所述显示模组之间的光栅选择器,所述光栅选择器用于控制所述背光模组所发出的光照射至所述像素的相应区块,以使所述像素出射特定方向的光。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提交了意见陈述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对照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显示装置,包括背光模组和位于背光模组出光面侧的显示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位于所述背光模组与所述显示模组之间的光栅选择器,以及设置在所述显示模组出光面侧的光调制单元;其中,
所述显示模组包括像素阵列和光栅微结构;所述像素阵列中的每个像素均具有多个区块;所述光栅微结构,用于控制每个像素的每个区块出射不同方向的光;
所述光栅选择器,用于控制所述背光模组所发出的光照射至所述像素的相应区块,以使所述像素出射特定方向的光;
所述光调制单元,用于对所述像素所出射的特定方向的光的方向进行调制,以使显示装置所显示的画面在特定角度可视;
所述光调制单元为液晶透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光栅选择器包括液晶盒,以及设置在所述液晶盒的入光面侧的下偏光片和设置在所述液晶盒的出光面侧的上偏光片;其中,所述上偏光片和下偏光片垂直设置;所述液晶盒通过其内部电极控制所述背光模组所发出的光是否能够透过所述上偏光片。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盒为TN模式、ADS模式、FFS模式、IPS模式中的任意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栅微结构为闪耀光栅。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闪耀光栅贴附在所述像素阵列的基底上。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闪耀光栅与所述显示模组上的像素为一体成型结构。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人眼定位单元和控制单元;其中,
所述人眼定位单元,用于对用户眼睛的位置进行定位,并将位置信息发送给控制单元;
所述控制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位置信息控制所述光栅选择器进行工作。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人眼定位单元为红外追踪定位仪。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模组为直下式或者侧入式。”
在答复本次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中,复审请求人除坚持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意见之外还进一步认为:在本申请中光栅调制单元可以为液晶透镜,此时可以通过控制给液晶透镜中的电极施加的电压的大小,调整液晶透镜的形貌,再对像素阵列配合光栅微结构之后出射的平行光的方向进行调制,实现显示装置的出光方向的可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是在申请日2016年03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6段,说明书附图1-7,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7月17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的基础上做出的。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将这些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相结合以获得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就本案而言,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显示装置和液晶显示面板(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9行至第9页第4行,附图2A-2B、4A-4D),在第五较佳实施例中液晶显示面板与背光模组相邻设置,液晶显示面板包括液晶显示组件以及方向调整模组。其中,液晶显示组件设置于方向调整模组与背光模组之间,背光模组所发射的光线穿射液晶显示组件且射入方向调整模组,方向调整模组具有光栅单元和液晶单元,其中光栅单元的光栅周期与光线的波长为同一等级,当液晶单元的折射率等于光栅单元的折射率时,光线直行通过方向调整模组,当液晶单元的折射率实质上不等于光栅单元的折射率时,光线射出方向调整模组时会受到光线绕射影响而产生至少一方向的偏折光线。液晶显示组件依序包括下偏光板、薄膜晶体管基板、另一液晶单元、彩色滤光片基板及上偏光板。而方向调整模组与第一较佳实施例的方向调整模组22的特征和功能相同(具体参见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1段至第9页第1段)。在第一较佳实施例中,方向调整模组22具有第一基板221、第二基板222、光栅单元223、液晶单元224、第一电极225、第二电极226、第一取向膜227及第二取向膜228(具体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段)。光栅单元223和液晶单元224设置于第一基板221与第二基板222之间(具体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段)。光栅单元223和液晶单元224设置于第一基板221和第二基板222之间,且光栅单元223可与第一基板221相结合,光栅单元223可与第一基板221一体成形(具体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液晶单元224位于第一基板221、第二基板222及光栅单元223之间,于此,第一电极225和第二电极226分别设置于第一基板221和第二基板222相面对的表面并将液晶单元224容置其中(具体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6段)。第一电极225和第二电极226用于向液晶单元224提供电场,以利用电场的变化使液晶单元224产生折射率的变化(具体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由于液晶单元224的折射率会受到第一电极225及第二电极226所提供的电场改变而产生改变,因此,当液晶单元224的折射率调整为等于光栅单元223的折射率时,射进方向调整模组22的光线会直行通过方向调整模组22(如图2A所示);反之,当液晶单元224的折射率与光栅单元223的折射率实质上不相同时,射进方向调整模组22的光线在射出方向调整模组22时因受到绕射的影响而产生偏折光线(如图2B所示)。
经分析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的第五较佳实施例的液晶显示面板与背光模组对应于本申请的显示装置,液晶显示组件对应于本申请的显示模组;对比文件1的液晶显示组件必然包括有像素阵列,因此,本申请的“显示模组包括像素阵列”被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对比文件1的液晶单元224对应于本申请的光调制单元;由于液晶单元224的折射率调整使得光线在射出方向调整模组时因受到绕射的影响而产生偏折光线,对应公开了本申请的“用于对所述像素所出射的特定方向的光的方向进行调制,以使显示装置所显示的画面在特定角度可视”。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显示模组包括光栅微结构,所述像素阵列中的每个像素均具有多个区块,所述光栅微结构用于控制每个像素的每个区块出射不同方向的光;所述光调制单元为液晶透镜;而对比文件1中显示模组21的第一基板可与光栅单元221一体形成;(2)位于所述背光模组与所述显示模组之间的光栅选择器,所述光栅选择器用于控制所述背光模组所发出的光照射至所述像素的相应区块,以使所述像素出射特定方向的光。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对显示模组中像素的出光方向进行控制;(2)如何对显示画面的选择性控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将显示区划分为多个像素区,每个像素区包括多个像素,将不同的显示画面的像素区以不同角度出射,以使不同角度看到不同的显示画面;而本申请是将单个像素划分为多个区块,每个区块仅为单个像素的一部分,且每个区块的显示内容相同,只是多个区块对应的出光方向不同。在本申请中光栅调制单元可以为液晶透镜,此时可以通过控制给液晶透镜中的电极施加的电压的大小,调整液晶透镜的形貌,再对像素阵列配合光栅微结构之后出射的平行光的方向进行调制,实现显示装置的出光方向的可控。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第4页第3-5段中记载了:第一基板221可与显示模组21相结合,可为显示模组21中的一基板(例如当显示模组21为液晶显示模组时,第一基板221可为液晶显示模组的彩色滤光片基板),且光栅单元223可与第一基板221相结合,光栅单元223亦可与第一基板221一体成形,即对比文件1中的光栅单元223是可与显示模组的彩膜基板一体形成的;且本申请的说明书第35段中记载了“该闪耀光栅也可以是与所述显示模组2上的像素22为一体成型结构。例如:闪耀光栅可以与像素22的彩膜层出光入光侧的介质层同步形成”,由此可见,本申请的闪耀光栅也可以是设置在彩膜基板的彩膜层出光侧的,其效果与设置在显示模组内相同,因此,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光栅单元可位于第一基板上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光栅单元也可位于显示模组中。另外,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2段、第7页第1段记载了“第一光栅区411及第二光栅区412可交错设置,此种设计可让使用者看到单一方向的画面尺寸”(图4C),第一光栅区411使光线沿第一方向出射,第二光栅区412使光线沿第二方向出射,单个第一光栅区411和第二光栅区412的组合所对应的像素区域可发出不同方向的光,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第一光栅区411和第二光栅区412与像素区域之间的具体尺寸关系,但是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第3段记载了“光栅单元223的光栅周期与显示模组21所发射的光线的波长为同一等级”以及第7页第2段中也记载了“当显示模组21具有不同颜色的像素时,方向调整模组22内的光栅单元223可随对应的像素而调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光栅单元对应RGB组成的像素中的单个颜色的子像素进行调整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前述公开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单个像素进行精细的划分,将每个像素进一步划分为多个区块,并通过相应的光栅区对每个像素的每个区块的出光方向进行控制,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液晶单元224的折射率调整使得光线在射出方向调整模组时因受到绕射的影响而产生偏折光线,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液晶单元进行光线偏折的技术启示下,将液晶单元设置为常用的液晶透镜形式进行光线调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解决的防窥,采用的是设置光栅选择器,其通过控制背光模组所发出的光照射至像素的相应区块,以使像素出射特定方向的光,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调整显示屏的动态对比度,根据显示内容为黑色还是非黑色对被背光进行选择性透过,本申请光栅选择器与对比文件3调整屏的作用不同,即使将对比文件1、3相结合,也只能得到具有增强对比度的双视显示,将导致显示面板中部分像素和其对应的画面信息缺失而使其对所有人及所有角度均不可见,也不能达到防窥视的效果。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5页,附图1-7):包括显示屏1、背光源2以及调整屏3,调整屏3位于显示屏1和背光源2之间。显示屏1包括相对设置的第一基板11和第二基板10,填充在第一基板11和第二基板10之间的第一液晶层12,第二基板10上形成有多个成矩阵排列的第一像素101;背光源2,位于显示屏后面,为显示屏1提供光源;调整屏3,用于动态调整显示屏1的入射光强度,调整屏3包括相对设置的第三基板31和第四基板30,填充在第三基板31和第四基板30之间的第二液晶层32,第四基板30上形成有多个矩阵排列的第二像素301,所述调整屏3的位置和显示屏1对准,调整屏3和显示屏1的结构、材料以及组成可以完全相同,调整屏3的第二像素301与显示屏1的第一像素101一一对应(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段及图2)。调整屏可根据显示屏的输入信号,在像素区域的范围内,实时的调整进入显示屏的入射光的大小,使显示屏的动态对比度得到提高(说明书第2页第4段)。经分析可知,对比文件3背光源2对应于本申请的背光模组,显示屏1对应于本申请的显示模组,而对比文件3的调整屏3设置在背光源与显示屏之间,尽管其声称的目的是提高显示屏的动态对比度,但其同样是通过调整进入显示屏的入射光即调整从调整屏3出射的光实现的,其对应于本申请的位于背光模组与显示模组之间的光栅选择器,也就是,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背光源与显示屏之间设置调整屏以控制光线是否照射到选定像素,使像素出射特定方向光的启示,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客观上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能够达到相同的对背光模组的出射光进行控制的效果。另外,无论是用于双视或多视,还是防窥,实际上都是通过设置多个光栅微结构以使光线沿不同的方向出射,只不过双视或多视时,是使光线可照射至所有的光栅区所对应的像素区,在防窥时,是使光线仅入射到选定的光栅区对应的像素区,而控制光线具体照射到哪些像素区主要是通过光栅选择器进行选择控制的,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也就是说通过使用光栅选择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使光仅照射到能出射特定方向的光线的那些像素区,从而光线在对应光栅区的作用下以特定方向出射,实现防窥。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参见说明书第4-5页,附图1-7),显示屏1包括相对设置的第一基板11和第二基板10,填充在第一基板11和第二基板10之间的第一液晶层12,第二基板10上形成有多个成矩阵排列的第一像素101,第一基板11为彩膜基板,内表面设置有共通电极层,所述第二基板10为阵列基板,内表面存在像素电极,调整屏3包括相对设置的第三基板31和第四基板30,填充在第三基板31和第四基板30之间的第二液晶层32,调整屏3和显示屏1的结构、材料以及组成可以完全相同,即在调整屏3的两基板上也分别设置有用于施加电压的共通电极层和像素电极层,而且在调整屏3的第三基板31、第四基板30的外表面分别设置有吸收轴方向相互垂直的第三偏光板34和第四偏光板35,通过控制调整屏3两基板上的电极所施加电压大小,可控制背光源2所发出的光照射至选定像素。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的液晶盒模式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的显示模组类型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选择所述液晶盒为TN模式、ADS模式、FFS模式、IPS模式中的任意一种,仅是对液晶盒类型的常规选择,直下式或者侧入式是常用的显示模组类型,均为惯用手段,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的光栅微结构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5-6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栅单元223可包括多个三角形柱状体以将出射光集中在预定方向上,其附于第一基板221上或与具有像素的第一基板221一体成型,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光栅单元223结构的基础上,将光栅单元设置为闪耀光栅以及将光栅单元与像素阵列结合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显示装置(说明书第0074-0079、0088-0096、0103-0104段,附图1-15、19-24),包括液晶盒控制模块13,其具有用于对用户眼睛位置进行定位的人眼识别单元,并将位置信息发送给信号控制单元133,所述信号控制单元133根据位置信息控制透过液晶盒12的光线实时向预定人员的人眼范围出射,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人眼定位单元定位用户眼睛并据此调节出光方向的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能更加有效地对显示内容进行保密,容易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想到使对比文件1的显示模组的控制单元根据用户眼睛的位置信息控制所述光栅选择器进行工作,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红外追踪定位仪是常用的人眼定位单元,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因此,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7 月2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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