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工业滤袋除尘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661
决定日:2019-10-14
委内编号:1F2609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522457.2
申请日:2017-06-30
复审请求人:江苏灵氟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辉
合议组组长:刘天佐
参审员:李晋东
国际分类号:B01D46/00,B01D46/02,B01D39/14,D06M15/53,D06M15/643,D06M11/74,D06M15/41,D06M13/152,D06M101/20,D06M101/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则不能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522457.2,发明名称为“一种工业滤袋除尘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江苏灵氟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6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10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359118A,公开日为2015年2月18日)、对比文件2(CN103585844A,公开日为2014年2月19日)、对比文件3(CN105778673A,公开日为2016年7月20日)、对比文件4(CN104231599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以及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7年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1]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工业滤袋除尘器,其特征在于,包括除尘器的本体(1),本体(1)的一端设置入口(2),另一端设置除尘袋(3),本体(1)内部设置浸碳除尘网(4),其中浸碳除尘网(4)两端设置导线接头(5),浸碳除尘网(4)与入口(2)之间的本体(1)内部设置有电晕线(6);浸碳除尘网(4)与入口(2)之间的本体(1)底部设置储尘仓(7),储尘仓(7)上设置有仓门(8);浸碳除尘网(4)由以下重量份计的组分制备而成:环氧树脂6-8份,聚二甲基硅氧烷3-8份,聚氧乙烯脂肪酸酯1-3份,碳粉15-20份,二异氰酸酯4-8份,2,6二叔丁基对甲酚0.5-1份,酚醛树脂4-7份,苯乙烯2-5份,丙纶纱线20-30份,聚醚二元醇2-5份和溶剂300-350份;
浸碳除尘网(4)的制备方法如下:
步骤1,将环氧树脂粉碎至粒径200μm以下,得到环氧树脂粉末;
步骤2,将环氧树脂粉末与丙纶纱线混合,得纱线混合物,再在表面涂刷聚醚二元醇和聚二甲基硅氧烷的混合物,然后热压成型;
步骤3,将碳粉分散于溶剂中,加入聚氧乙烯脂肪酸酯,混合后在氮气保护条件下加入二异氰酸酯,2,6二叔丁基对甲酚,酚醛树脂和苯乙烯,混合后得到浸碳混合液;
步骤4,将步骤2热压成型后的纱线浸入步骤3得到的浸碳混合液中,35-40℃下反应130-150分钟,然后再在60-70℃条件下反应250-280分钟,降至室温,取出纱线,烘干,得到浸碳纱线;
步骤5,将浸碳纱线进行织网,得到浸碳除尘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滤袋除尘器,其特征在于,本体(1)上设置有插槽,浸碳除尘网(4)以可拆卸的方式插入插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滤袋除尘器,其特征在于,除尘袋(3)与本体(1)以可拆卸方式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滤袋除尘器,其特征在于,环氧树脂为双酚A型环氧树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滤袋除尘器,其特征在于,溶剂为甲苯、正丁醇或异丁醇。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滤袋除尘器,其特征在于,步骤4中烘干的温度为80-100℃。”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除尘网为浸碳,浸碳除尘网两端设置导线接头,浸碳除尘网与入口之间的本体内部设置电晕线;(2)浸碳除尘网与入口之间的本体底部设置储尘仓,储尘仓上设置有仓门;(3)并限定了除尘网的组成。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浸碳除尘网,其作用也是加强导电效果;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丙纶纱线进行处理的成分,其作用是加强丙纶纱线的性能;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使用甲苯二异氰酸酯发生反应使增加结合力加强强度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对比文件4中的反应物质对对比文件3的涂层进行改进由此用于对比文件2的浸碳滤网中。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4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内的常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4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依序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工业滤袋除尘器,其特征在于,包括除尘器的本体(1),本体(1)的一端设置入口(2),另一端设置除尘袋(3),本体(1)内部设置浸碳除尘网(4),其中浸碳除尘网(4)两端设置导线接头(5),浸碳除尘网(4)与入口(2)之间的本体(1)内部设置有电晕线(6);浸碳除尘网(4)与入口(2)之间的本体(1)底部设置储尘仓(7),储尘仓(7)上设置有仓门(8);浸碳除尘网(4)由以下重量份计的组分制备而成:双酚A型环氧树脂6-8份,聚二甲基硅氧烷3-8份,聚氧乙烯脂肪酸酯1-3份,碳粉15-20份,二异氰酸酯4-8份,2,6-二叔丁基对甲酚0.5-1份,酚醛树脂4-7份,苯乙烯2-5份,丙纶纱线20-30份,聚醚二元醇2-5份和溶剂300-350份;
浸碳除尘网(4)的制备方法如下:
步骤1,将环氧树脂粉碎至粒径200μm以下,得到环氧树脂粉末;
步骤2,将环氧树脂粉末与丙纶纱线混合,得纱线混合物,再在表面涂刷聚醚二元醇和聚二甲基硅氧烷的混合物,然后热压成型;
步骤3,将碳粉分散于溶剂中,加入聚氧乙烯脂肪酸酯,混合后在氮气保护条件下加入二异氰酸酯,2,6-二叔丁基对甲酚,酚醛树脂和苯乙烯,混合后得到浸碳混合液;
步骤4,将步骤2热压成型后的纱线浸入步骤3得到的浸碳混合液中,35-40℃下反应130-150分钟,然后再在60-70℃条件下反应250-280分钟,降至室温,取出纱线,烘干,得到浸碳纱线;
步骤5,将浸碳纱线进行织网,得到浸碳除尘网。”
复审请求人在请求复审的理由中认为:本申请采取了静电除尘与滤网除尘相结合的手段,通过将丙纶纱线与环氧树脂混合改性以及进行浸碳的二次改性,提升了最终滤网的机械强度和耐用性,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浸碳纤维,其公开的纤维碳化与申请的丙纶改性制备浸碳滤网有着本质的不同,对比文件3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水性导电涂料,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高柔软聚醚型 TPU 薄膜及其制备方法,与本申请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因而不存在结合的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9月25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实际上为通过在入口处设置的电极板和集尘网静电除尘的过程,通过滤袋对粉尘进一步过滤除尘,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为静电除尘结合滤网除尘,并结合袋除尘的方式;对比文件2中导电碳纤维编织成的滤网相当于本申请的除尘网,两者的导电机理是相同的,均通过导电碳颗粒进行导电,空气净化和工业除尘均属于空气过滤净化领域,且空气净化和工业除尘针对的过滤对象是类似的,均包括粉尘类污染物;对比文件3中,其通过将导电碳黑分散于环氧树脂作为底漆的涂料中制备导电涂料,用于涂覆丙纶,其中环氧树脂作为底漆成分,其自身具备一定粘结性能,可以使导电碳黑与丙纶进行结合;本申请第一步的涂刷聚醚二元醇和聚二甲基硅氧烷仅仅作为物理性共混对其改性,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第二步通过苯乙烯、二异氰酸酯和酚醛树脂的混合改性,得到的实际上仅仅是一种普通胶黏剂,从本申请的记载中也仅仅在普通胶黏剂的基础上进行了物理共混改性,对现有技术并未作出贡献。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9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7年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1]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以及2018年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则不能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工业滤袋除尘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烟气除尘换热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及图1):一种烟气除尘换热器,包括换热器的本体1、 烟气通道2、水流通道3和超声波除尘装置8(除尘装置的壳体相当于除尘器的本体);本体1上方通过气管9连接超声波除尘装置8;所述超声波除尘装置8包括电除尘机箱和超声波除尘器,其中,超声波除尘器设置在电除尘机箱内,电除尘机箱内设有多个电极板81与集尘网 82(相当于本体内部设置除尘网),还同时设有进气口7(结合图1相当于本体的一端设置入口)、高压电源88和整流器89;超声波除尘器包括超声波发生器87、滤袋85(结合图1相当于本体的另一端设置除尘袋)、除尘入口84、除尘出口86和流量阀83。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气体净化装置、多功能电子口罩及集尘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7]段):一种气体净化装置,包括至少一高压静电产生的电晕场,所述电晕场是通过在作为阴极的至少一根电晕丝和作为阳极的导电体间加一定高压直流电而产生的,所述电晕场具有一使空气进出的空气流通通道,以便对自所述空气流通通道的进气侧进入所述电晕场的空气经静电净化后从所述空气流通通道的出气侧流出,所述出气侧设有由电阻较小的导电材料制成的用于进入所述电晕场的空气通过它后流出的具有活性表面的吸附过滤网;所述吸附过滤网与所述导电体相连接,所述吸附过滤网采用金属丝编织而成,或是在纤维表面喷涂金属膜制成,或是用导电碳纤维编织而成,或者采用纤维编织成网络状,再通过隔绝空气高温炭化,活化、酸洗和漂洗等一系列工艺而制成的活性碳纤维网。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水性导电涂料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7]-[0009]段、第[0015]-[0022]段、第[0024]-[0027]段、第[0029]段):一种水性导电涂料,按重量百分比计,30%~50%高分子乳液、5%~30%导电材料、1%~5%水溶性分散剂、0.1%~3%纺织品渗透剂、0.5%~2%纺织品柔软剂、0.5%~2%乳化剂、0%~1%消泡剂、0.1%~2%成膜助剂、0.1%~2%增稠剂、0.01%~0.5%PH调节剂,余量为水;所述高分子乳液为水性丙烯酸乳液、水性氟碳乳液、水性聚氨酯乳液、水性环氧树脂、水性醇酸树脂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的导电材料为导电炭黑、导电石墨、导电金属粉、金属氧化物中的一种或几种,优选导电材料为导电炭黑、导电石墨、导电金属粉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水溶性分散剂为聚乙二醇、聚环氧乙烷、聚环氧丙烷、聚乙烯醇、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双嵌段聚合物、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环氧乙烷三嵌段聚合物、聚环氧乙烷-聚丙烯酸脂嵌段聚合物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的乳化剂为聚氧乙烯醚或聚乙二醇辛基苯基醚型非离子表面活性剂;所述的成膜助剂为乙二醇、新戊二醇、二丙二醇单甲醚或二丙二醇单丁醚;所述的增稠剂为聚丙烯酰胺、聚乙烯醇、海藻酸钠、黄原胶中的至少一种或几种;所述的消泡剂为聚硅氧烷、聚二甲基硅氧烷(公开了聚二甲基硅氧烷)、聚环氧乙烷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水溶液;所述水性导电涂料用于棉、麻、毛、丝绸、涤纶、锦纶、腈纶、丙纶、氯纶、维纶、粘胶纤维以及各种纤维的混纺面料中,作为导电涂料。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高柔软聚醚型TPU薄膜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9]-[0026]段):一种高柔软聚醚型TPU薄膜,按质量百分比,含有以下组分:马来酸酐接枝共聚聚丙烯,酚醛树脂,聚醚型TPU颗粒,增塑剂,抗氧剂。所述抗氧剂为2,6-二叔丁基对甲酚。所述聚醚型TPU颗粒由以下组分制备而成,所述组分按质量百分比,含有以下组分:聚四氢呋喃二醇20-35%,聚膦腈5-25%,甲苯二异氰酸酯10-25%,丁二醇10-30%,酚醛树脂0.5-3%。
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经比较,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至少在于:限定了浸碳除尘网的组分和制备方法。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除尘网的机械和防水性能。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书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浸碳除尘网,其作用也是加强导电效果;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丙纶纱线进行处理的成分,其作用是加强丙纶纱线的性能;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使用甲苯二异氰酸酯发生反应使增加结合力加强强度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对比文件4中的反应物质对对比文件3的涂层进行改进由此用于对比文件2的浸碳滤网中。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使用5个步骤制备浸碳除尘网,根据说明书第[0021]、[0039]、[0041]段的记载,本申请通过对丙纶纱线进行改性,能够牢固的将碳附着在纱线表面,增强了纱线的机械性能,同时形成防水膜层,增强了灰尘的易去除性,得到的浸碳除尘网相比单纯的丙纶纱线,性能有明显提升。对比文件2公开了吸附过滤网可以用导电碳纤维编织而成,也可以采用纤维编织并经过一系列工艺制成活性碳纤维网,即吸附过滤网的主要材料是活性碳,组分明显与本申请的浸碳除尘网不同;对比文件2制备活性碳纤维网的方法与本申请的浸碳除尘网的制备方法也不同;对比文件2制备活性碳纤维网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过滤、吸附气态污染物的效率,没有给出提高除尘网的机械和防水性能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纺织品加工的水性导电涂料,虽然说明书中公开了该水性导电涂料能用于丙纶,但对比文件3的应用领域是纺织品加工,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制备具有良好导电性能、并能紧密附着在纺织品基底表面的导电涂料,对比文件3的导电涂料的组分与本申请中浸碳除尘网的组分不同,导电涂料的制备方法也不同于本申请浸碳除尘网的制备方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将该用于涂覆丙纶纤维的导电涂料用于制备除尘网,从而提高除尘网的机械和防水性能。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高柔软聚醚型TPU薄膜及其制备方法,与本申请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其中使用甲苯二异氰酸酯的作用是利用不饱和键的活性来生产热塑性聚氨酯,没有公开使用二异氰酸酯制备浸碳除尘网以提高除尘网的机械和防水性能的技术启示,与其它对比文件之间也不存在结合的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公开,也没有现有技术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3、4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因缺少证据支持不再成立。
在此基础上,驳回决定中关于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再成立。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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