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嵌入式存储器测试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705
决定日:2019-10-12
委内编号:1F270002
优先权日:2012-12-10
申请(专利)号:201310665284.1
申请日:2013-12-10
复审请求人:德州仪器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佳秋
合议组组长:张焰
参审员:章放
国际分类号:G11C29/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具有结合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65284.1、名称为“嵌入式存储器测试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德州仪器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10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US2005172180A1 公开日2005年08月04日)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都属于嵌入式存储器BIST系统领域,可解决pBIST系统不能对所有存储器实现背靠背测试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对所有存储器实现背靠背测试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所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管线寄存器堆在扩展之前存储经压缩数据,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处理数据以节省带宽”。然而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产生在多个失效条件之后传递到所述pBIST的STALL信号;通过串行链路将所述错误条件传递到所述pBIST。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暂停输入数据以及如何传输数据以降低成本”。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2017年1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嵌入式存储器测试系统,其包括:
可编程内建自测试pBIST引擎;
多个子芯片;
多个分布式数据记录器,其并入到所述子芯片中,其中,每个分布式数据记录器包括并入到其中的管线寄存器堆,并且可操作以使实际存储器数据与预期数据同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嵌入式存储器测试系统,其中:
所述分布式数据记录器从所述pBIST接收测试数据及配置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嵌入式存储器测试系统,其中:
所述管线寄存器堆在扩展之前存储经压缩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嵌入式存储器测试系统,其中:
所述分布式数据记录器将测试型式写入到适用受测试存储器中的选定位置中;
读取存在于所述型式被写入到的所述存储器位置中的数据;
将实际存储器内容与预期存储器内容进行比较;
如果所述存储器内容不匹配预期型式,那么产生失效错误条件;
产生错误签名;
将时间戳并入到所述错误签名中;
产生在多个失效条件之后传递到所述pBIST的STALL信号;
通过串行链路将所述错误条件传递到所述pBIST。”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所述分布式数据记录器将实际存储器数据与预期存储器数据进行比较”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嵌入式存储器测试系统,其包括:
可编程内建自测试pBIST引擎;
多个子芯片;
多个分布式数据记录器,其并入到所述子芯片中,其中所述分布式数据记录器将实际存储器数据与预期存储器数据进行比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嵌入式存储器测试系统,其中:
所述分布式数据记录器从所述pBIST接收测试数据及配置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嵌入式存储器测试系统,其进一步包括:
并入到所述分布式数据记录器中的管线寄存器堆,所述管线寄存器堆可操作以使所述实际存储器数据与所述预期存储器数据同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嵌入式存储器测试系统,其中:
所述管线寄存器堆在扩展之前存储经压缩数据。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嵌入式存储器测试系统,其中:
所述分布式数据记录器进一步可操作以将测试型式写入到适用受测试存储器中的选定位置中;
读取存在于所述型式被写入到的所述存储器位置中的数据;
如果所述存储器内容不匹配预期型式,那么产生失效错误条件;
产生错误签名;
将时间戳并入到所述错误签名中;
产生在多个失效条件之后传递到所述pBIST的STALL信号;
通过串行链路将所述错误条件传递到所述pBIST。”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 月1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2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申请文件,将原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以及原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1的部分特征移入到原权利要求5。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分布式数据记录器存储经压缩数据,并且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审查意见中指出的如何处理数据以节省宽带,而是如何灵活的处理和格式化数据。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嵌入式存储器测试系统,其包括:
可编程内建自测试pBIST引擎;
多个子芯片;
多个分布式数据记录器,其并入到所述子芯片中,其中每个分布式数据记录器包括管线寄存器堆,所述管线寄存器堆经配置以在扩展之前存储经压缩数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嵌入式存储器测试系统,其中:
所述分布式数据记录器从所述pBIST接收测试数据及配置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嵌入式存储器测试系统,
其中所述管线寄存器堆可操作以使所述实际存储器数据与所述预期存储器数据同步。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嵌入式存储器测试系统,其中:
所述分布式数据记录器进一步可操作以将测试型式写入到适用受测试存储器中的选定位置中;
读取存在于所述型式被写入到的所述存储器位置中的数据;
将实际存储器数据与预期存储器数据进行比较;
如果所述存储器内容不匹配预期型式,那么产生失效错误条件;
产生错误签名;
将时间戳并入到所述错误签名中;
产生在多个失效条件之后传递到所述pBIST的STALL信号;
通过串行链路将所述错误条件传递到所述pBIST。”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4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3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具有结合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 2005172180A1公开日2005年08月04日。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嵌入式存储器测试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pBIST(可编程内置自检)存储器测试系统,具体包括(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8段、第5页第0078-0079段、第7页第0133、136段,图2、3A、3B、7、9):图2示出了pBIST架构,pBIST有两个主要功能单元:pBIST控制器201和pBIST数据记录器202。pBIST控制器201包括用作有限能力CPU并执行存储器激励的可编程逻辑(相当于可编程内建自测试pBIST引擎)。图9示出了在各个RAM位置进行数据记录的分布式数据记录器,分布式数据记录器还使用图3和图7中描述的数据记录器管线318,以及与多个RAM连接,这些RAM分别被标记为900,901,999。一个子芯片包括一个数据记录器管线、一个比较单元和RAM,因为数据记录器是分布式的,并且每个数据记录器包含一个比较单元,图9示出了多个比较单元910-919,因此可以确定系统包含多个分布式数据记录器和多个子芯片,并且多个分布式数据记录器分别并入对应的子芯片中。如图7所示,数据记录器中包括了数据记录管线318,每个管线对应着相应的寄存器,从而形成了管线寄存器堆(相当于每个分布式数据记录器包括并入到其中的管线寄存器堆),管线寄存器703是到被测RAM的数据路径,数据寄存器文件705保留用于测试比较的副本,被测的RAM返回的实际结果,在相同的时间,寄存器706接收实际数据317,寄存器708接收预期数据718,以使实际数据与预期数据同步,并且pBIST中具有五个配置寄存器,其中包含的选择配置项有管线寄存器延迟选择以及RAM延迟选择,程序员通过配置这两个选项,在相同的时钟时间就可以达到寄存器706中的实际数据与寄存器708中的预期数据同步。图7中,分布式数据记录器将pBIST中的微代码程序控制器输入的数据模式通过寄存器703路径传送给被测的RAM,当来到被测RAM的读数据返回317时,将实际数据与预期数据进行比较,并将结果输出到pBIST故障状态寄存器。如图7所示,数据记录器中包括了数据记录管线318,每个管线对应着相应的寄存器,从而形成了管线寄存器堆(相当于每个分布式数据记录器包括并入到其中的管线寄存器堆),管线寄存器703是到被测RAM的数据路径,数据寄存器文件705保留用于测试比较的副本,被测的RAM返回的实际结果,在相同的时间,寄存器706接收实际数据317,寄存器708接收预期数据718,以使实际数据与预期数据同步,pBIST数据记录器中的寄存器706和708,两者经配置以在相同时钟时间接收实际数据317和期望数据718(相当于“实际存储器数据与预期数据同步”)。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述管线寄存器堆在扩展之前存储经压缩数据。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处理数据以节省带宽”。
然而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管线寄存器可以存放压缩的数据,也可以存放未经压缩的数据,为了节省带宽,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数据进行压缩存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 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0075-0090段、第7页第0133段,图1):pBIST中有5个配置寄存器,位于图1的程序接口逻辑接口配置寄存器470中,这些寄存器和他们的选择配置项是:时钟多路复用器选择、RAM延迟选择、芯片选择CSR、数据记录器控制寄存器、返回数据寄存器、RAM组选择等。在对RAM进行测试时,为了将测试的RAM相关信息传送到数据记录器以指示测试的顺利进行,分布式数据记录器必然接收来自于pBIST程序逻辑接口配置寄存器中的测试数据,而对于“分布式数据记录器从所述pBIST接收测试数据”,如图7示出的数据记录器功能结构,pBIST数据记录器包括3个并行的管道,其中最左边的管道用于将pBIST可编程逻辑接口输入的测试数据通过数据记录器传送到被测RAM。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8段、第5页第0078-0079段、第7页第0133、136段,图2、3A、3B、7、9):如图7所示,数据记录器中包括了数据记录管线318,每个管线对应着相应的寄存器,从而形成了管线寄存器堆(相当于每个分布式数据记录器包括并入到其中的管线寄存器堆),管线寄存器703是到被测RAM的数据路径,数据寄存器文件705保留用于测试比较的副本,被测的RAM返回的实际结果,在相同的时间,寄存器706接收实际数据317,寄存器708接收预期数据718,以使实际数据与预期数据同步,pBIST数据记录器中的寄存器706和708,两者经配置以在相同时钟时间接收实际数据317和期望数据718(相当于“实际存储器数据与预期数据同步”)。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0040-0042段、第5页第0083-0084段、第7页第0133段、第8页第0139-0140段,图3B、7、10):图7中,分布式数据记录器将pBIST中的微代码程序控制器输入的数据模式通过寄存器703路径传送给被测的RAM,当来到被测RAM的读数据返回317时,将实际数据与预期数据进行比较,并将结果输出到pBIST故障状态寄存器。pBIST输出单元326的故障状态寄存器338包括四个寄存器:(1)FSRF(失败标志);(2)FSRC(失败计数);(3)FSRA(失败地址)和(4)FSRD(失败数据)(相当于错误条件)。图10示出了pBIST时间戳模式,返回1031中的步骤是a.捕获失败签名;b.处理失败信息1006;c.将失败签名设置为框1007中的故障时间。
对于特征“产生在多个失效条件之后传递到所述pBIST的STALL信号”,对比文件1中输出的故障信息包括了失败计数FSRC,并且在程序控制寄存器中设置了暂停操作位STR[2],该暂停操作位用于暂停任何指定原因的内存测试。为了减少失败的次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失败计数FSRC达到一定的阈值时,向pBIST发送STALL信号,指示暂停输入数据。
对于特征“通过串行链路将所述错误条件传递到所述pBIST”,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串行链路具有连接简单、传输成本低的特点,为了降低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通过串行链路将错误条件传递到pBIST。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分布式数据记录器存储经压缩数据,并且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审查意见中指出的如何处理数据以节省宽带,而是如何灵活的处理和格式化数据。
对此,合议组认为:目前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管线寄存器堆在扩展之前存储经压缩数据。将数据压缩可以节省存储空间,因此解决了带宽占用的技术问题。管线寄存器可以存放压缩的数据,也可以存放未经压缩的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此做出选择,为了节省带宽,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数据进行压缩存储。因此新的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创造性。另外,该区别特征并不涉及格式化数据。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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