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防洪下水道井盖-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洪下水道井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687
决定日:2019-10-12
委内编号:1F2709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001590.5
申请日:2016-11-15
复审请求人:余洪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雅平
合议组组长:王丽
参审员:段诚
国际分类号:E02D29/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此重新确定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01590.5,名称为“一种防洪下水道井盖”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余洪波,申请日为2016年11月15日,公开日为2017年5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5530643U, 公告日为2016年8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洪下水道井盖,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洪下水道井盖包括上层井盖、下层井盖和弹簧装置,所述上层井盖通过弹簧装置与下层井盖连接,所述上层井盖上设置有泄洪孔,所述下层井盖设置有与上层井盖相对应的柱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洪下水道井盖,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装置包括弹簧与弹簧中的上和下钩,所述上和下钩均呈L状并分别与上层井盖和下层井盖相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防洪下水道井盖,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层井盖的泄洪孔和下层井盖柱塞分内外2至3圈设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防洪下水道井盖,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层井盖的泄洪孔和下层井盖柱塞分散设置个数为5至10个。”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3项),修改方式为:删除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提升为权利要求1,并新增技术特征“所述柱塞俯视形状与泄洪孔相同”。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采用在上层井盖上设置有泄洪孔,下井盖设置有与上层井盖相对应的柱塞的方式,使得泄洪孔被关闭,从而实现了不下雨时不会使得沙土、垃圾进入下水道的目的。而对比文件1中不下雨时沙土和小的垃圾仍会通过排水孔和小排水滤网进入下水道;2、弹簧装置包括弹簧与弹簧中的上钩和下钩,上钩和下钩均呈L状分布并分别于上层井盖和下层井盖相连接,能够保护弹簧;而对比文件1中复位弹簧分别与井盖上的上固定钩和井盖底座的下固定钩连接,不能保护弹簧。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洪下水道井盖,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洪下水道并盖包括上层并盖、下层井盖和弹簧装置,所述上层井盖通过弹簧装置与下层井盖连接,所述上层井盖上设置有泄洪孔,所述下层井盖设置有与上层井盖相对应的柱塞,所述柱塞俯视形状与泄洪孔相同;所述弹性装置包括弹簧与弹簧中的上和下钩,所述上和下钩均呈L状并分别与上层井盖和下层井盖相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洪下水道井盖,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层井盖的泄洪孔和下层井盖柱塞分内外2至3圈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防洪下水道井盖,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层井盖的泄洪孔和下层井盖柱塞分散设置个数为5至10个。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5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权利要求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通过柱塞将泄洪孔堵住,以防止不下雨时落入沙土、垃圾,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下层井盖设置与上层井盖相对应的柱塞,并为保证封闭效果,设置柱塞俯视形状与泄洪孔相同,该设置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弹簧通过在两端设置的上钩和下钩,与其要连接的上下结构相连接,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机械基础》,王广云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73-74页:拉伸弹簧的端部制有挂钩,以便安装和加载,挂钩的形式如图3-56所示,其中前两种类型制造方便,应用很广,后两种类型的挂钩不与弹簧丝联成一体,适用于受力较大的场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采用弹簧两边设置上和下钩的弹簧装置,并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便于连接的L状上和下钩进行连接,即获得本申请所说的连接方式,进而实现与申请人所说的同样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3项),修改方式为:增加了技术特征“柱塞呈柱状,无强降雨天气时由于弹簧装置不发生变形,柱塞顶在泄洪孔上”,“当洪水退去后,在弹簧装置力的拉动下恢复上下层井盖闭合状态”,“弹簧在拉力作用下发生形变,当达到上下两钩相钩的状态时,弹簧不再发生形变”。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没有关于柱塞的记载,当车辆轮胎作用在井盖上时,容易使井盖相对于井盖底座发生水平位移;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弹簧在拉力作用下发生形变,当达到上下两钩相钩的状态时,弹簧不再发生形变”。在弹簧形变到一定程度时,利用上下钩相互钩住的方式,达到了上层井盖在洪水作用下不会超越弹簧的弹性极限的目的,保证洪水退去后能够在弹簧的弹力作用下正常恢复到柱塞上,而对比文件1的井盖侧设有排水滤网连接井盖与井盖底座,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护弹簧不超出弹性极限,容易想到的是利用排水滤网技术拉住井盖,避免弹簧在洪水作用下超出弹性极限,而得不到利用上下钩钩住的方式。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洪下水道井盖,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洪下水道井盖包括上层井盖、下层井盖和弹簧装置,所述上层井盖通过弹簧装置与下层井盖连接,所述上层井盖上设置有泄洪孔,所述下层井盖设置有与上层井盖相对应的柱塞,柱塞呈柱状,无强降雨天气时由于弹性装置不发生形变,柱塞顶在泄洪孔上,所述柱塞俯视形状与泄洪孔相同,当洪水退去后,在弹簧装置力的拉动下恢复上下层井盖闭合状态;所述弹性装置包括弹簧与弹簧中的上和下钩,所述上和下钩均呈L状并分别与上层井盖和下层井盖相连接,弹簧在拉力作用下发生形变,当达到上下两钩相钩的状态时,弹簧不再发生形变。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洪下水道井盖,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层井盖的泄洪孔和下层井盖柱塞分内外2至3圈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防洪下水道井盖,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层井盖的泄洪孔和下层井盖柱塞分散设置个数为5至10个。”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3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7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6年1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13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此重新确定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洪下水道井盖,对比文件1(CN205530643U)公开了一种自动悬浮复位市政道路井盖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03]-[0020]段及图1-2):该井盖可在路面水位过高时使得悬浮空腔自动悬浮,便于积水排出,是一种防洪下水道井盖,包括设置在上层的井盖1(相当于上层井盖)、井盖1安装在井盖底座2上,井盖1内设置有悬浮空腔3,井盖底座2连接有复位滑道5,复位滑道5下端设置有下固定钩6,井盖1下端设置有上固定钩7,下固定钩6通过复位弹簧8连接着上固定钩7(上固定钩,下固定钩,复位弹簧构成了本申请的“弹簧装置”,也即公开了上层井盖通过弹簧装置与下层井盖连接,上钩和下钩分别与上层井盖和下层井盖相连接),上层井盖上设置有排水口10(相当于泄洪孔),排水口10为圆形结构,当洪水退去后,在弹簧装置力的拉动下恢复上下层井盖闭合状态。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下层井盖设置有与上层井盖相对应的柱塞,柱塞呈柱状,无强降雨天气时由于弹簧装置不发生变形,柱塞顶在泄洪孔上,所述柱塞俯视形状与泄洪孔相同,弹性装置包括弹簧与弹簧中的上和下钩,所述上和下钩均呈L状,弹簧在拉力作用下发生形变,当达到上下两钩相钩的状态时,弹簧不再发生形变。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泄洪孔在不下雨时落入沙土、垃圾并选择上下钩的造型。
在所属技术领域,为防止不下雨时,井盖落入垃圾、沙土等,增大底座的面积,在排水口对应位置的井盖底座上设置与排水孔相对应的柱塞,用柱塞将泄洪孔堵住,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并为保证封闭效果,设置柱塞俯视形状与圆形排水孔相同,立体即呈柱状,该设置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弹簧通过在两端设置的上钩和下钩,与其要连接的上、下结构相连接,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机械基础》,王广云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73-74页:拉伸弹簧的端部制有挂钩,以便安装和加载,挂钩的形式如图3-56所示,其中前两种类型制造方便,应用很广,后两种类型的挂钩不与弹簧丝联成一体,适用于受力较大的场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采用弹簧两边设置上和下钩的弹簧装置进行连接,并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便于连接的钩的形状,进一步,为防止弹簧超过弹性形变范围,发生塑性变形,设置限位装置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根据实际需要,在弹簧中设置便于连接限位的L状上和下钩,以限制弹簧的伸长量,使得弹簧在拉力作用下发生形变,当达到上下两钩相钩的状态时,弹簧不再发生形变,这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可预期,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上层井盖的泄洪孔和下层井盖柱塞分内外2至3圈设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泄洪需要而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上层井盖的排水口分散设置个数为6个(参见图2);而将下层井盖柱塞对应于泄洪孔同样的数量布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在所属技术领域,为防止不下雨时,井盖落入垃圾、沙土等,增大底座的面积,在排水口对应位置的井盖底座上设置与排水孔相对应的柱塞,用柱塞将泄洪孔堵住,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2)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比文件1的井盖侧设有排水滤网连接井盖与井盖底座,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护弹簧不超出弹性极限,容易想到的利用排水滤网技术拉住井盖,避免弹簧在洪水作用下超出弹性极限,这是弹簧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弹簧的弹性是有范围的,超过弹性范围就会发生塑性形变,使得弹簧失去功能,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可能产生较大位移,使得弹簧发生塑性变形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增加限位构件的方式来实现对弹性位移的控制,而具体限位构件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取的,例如对比文件1可以通过有伸缩余量的排水滤网进行限位,通过在弹性范围内的上下钩实现弹簧的限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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