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线状磨体、刷子状磨石及线状磨体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502
决定日:2019-10-12
委内编号:1F243068
优先权日:2013-03-08
申请(专利)号:201480012744.3
申请日:2014-03-07
复审请求人:大明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千贝克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康红艳
合议组组长:闫周
参审员:董喜俊
国际分类号:B24D3/00(2006.01);A46D1/00(2006.01);B24D3/28(2006.01);B24D13/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参数的设置,但是,这些参数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通过有限次的常规试验能够获得的,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2744.3,名称为“线状磨体、刷子状磨石及线状磨体的制造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大明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千贝克科技有限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03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0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9月07日,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9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2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615208A,公开日为2005年05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线状磨体,利用树脂粘合体固定有无机长纤维的集合线,其特征在于,
截面形状为长方形或椭圆形,
对所述集合线施加有搓捻,
在宽高比的范围为1.1以上、1.9以下的情况下,一圈所述搓捻的所述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为1cm以上、4cm以下,在宽高比的范围为2.0以上、5.0以下的情况下,一圈所述搓捻的所述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为10cm以上、20cm以下。
2. 一种刷子状磨石,其特征在于,具有:
多根线状磨体;以及
保持件,该保持件将所述多根线状磨体作为线束加以保持,
各线状磨体是无机长纤维的集合线被树脂粘合体固定而成的,
各线状磨体的截面形状为长方形或椭圆形,
对所述集合线施加有搓捻,
在宽高比的范围为1.1以上、1.9以下的情况下,一圈所述搓捻的所述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为1cm以上、4cm以下,在宽高比的范围为2.0以上、5.0以下的情况下,一圈所述搓捻的所述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为10cm以上、20cm以下。
3. 一种线状磨体的制造方法,该线状磨体利用树脂粘合体固定有无机长纤维的集合线,
所述线状磨体的制造方法的特征在于,
进行搓捻工序、含浸工序、整形工序及树脂固化工序,其中,在所述搓捻工序中,对所述集合线施加搓捻,在所述含浸工序中,将未固化的树脂粘合体含浸于所述集合线,在所述整形工序中,使含浸有所述树脂粘合体的所述集合线通过模具以将该集合线的截面形状整形为正方形、长方形或椭圆形,所述树脂固化工序在所述整形工序之后或者与所述整形工序同时地进行,使所述树脂粘合体固化,
在所述整形工序中,将所述集合线的截面形状整形为长方形或椭圆形,
在所述整形工序中,在将所述集合线的截面形状的宽高比的范围设为1.1以上、1.9以下的情况下,在所述搓捻工序中对所述集合线施加的一圈所述搓捻的所述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设为1cm以上、4cm以下,在所述整形工序中,在将所述集合线的截面形状的宽高比的范围设为2.0以上、5.0以下的情况下,在所述搓捻工序中对所述集合线施加的一圈所述搓捻的所述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为10cm以上、20cm以下。
4. 一种线状磨体的制造方法,该线状磨体利用树脂粘合体固定有无机长纤维的集合线,
所述线状磨体的制造方法的特征在于,
进行搓捻工序、含浸工序、树脂固化工序及研磨整形工序,其中,
在所述搓捻工序中,对所述集合线施加搓捻,
在所述含浸工序中,将未固化的树脂粘合体含浸于所述集合线,
在所述树脂固化工序中,使所述树脂粘合体固化,
在所述研磨整形工序中,对所述集合线的外周面进行研磨,以将其截面形状整形为长方形或椭圆形,
在所述研磨整形工序中,在将所述集合线的截面形状的宽高比的范围设为1.1以上、1.9以下的情况下,在所述搓捻工序中对所述集合线施加的一圈所述搓捻的所述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设为1cm以上、4cm以下,在所述研磨整形工序中,在将所述集合线的截面形状的宽高比的范围设为2.0以上、5.0以下的情况下,在所述搓捻工序中对所述集合线施加的一圈所述搓捻的所述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为10cm以上、20cm以下。”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615208A,公开日:2005年05月11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线状磨体,其分为:包含“椭圆形”特征的方案1、包含“长方形”特征的方案2。权利要求1的方案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宽高比的范围为1.1以上、1.9以下的情况下,一圈所述搓捻的所述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为1cm以上、4cm以下,在宽高比的范围为2.0以上、5.0以下的情况下,一圈所述搓捻的所述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为10cm以上、20cm以下。权利要求1的方案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线状磨料的断面形成为长方形;在宽高比的范围为1.1以上、1.9以下的情况下,一圈所述搓捻的所述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为1cm以上、4cm以下,在宽高比的范围为2.0以上、5.0以下的情况下,一圈所述搓捻的所述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为10cm以上、20cm以下。但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搓捻防止前端开裂的基础上,在面对不同截面形状的线装磨体如何具体搓捻的技术问题时,由于搓捻而产生的无机长纤维的起毛以及线状磨体的纵开裂与磨削时的冲击力、无机长纤维自身尺寸/物理特性等实际情况均相关,在确定了宽高比及上述实际情况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通过有限次常规的试验来选取出适合的搓捻具体尺寸,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1、2不具备创造性。类似的,独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方法还包括整形工序、以及用含浸工序替代浸渍工序,其中,在所述含浸工序中,将未固化的树脂粘合体含浸于所述集合线,在所述整形工序中,使含浸有所述树脂粘合体的所述集合线通过模具以将该集合线的截面形状整形为正方形、长方形或椭圆形,所述树脂固化工序在所述整形工序之后或者与所述整形工序同时地进行。但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常见的浸胶方式中采用其它常见的具体方式、选用常见的方式来整形以实现预期的断面形状以及合理变换上述断面形状并通过有限次常规的试验来选取出适合的搓捻具体尺寸来适应不同需求的场合,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类似的,独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1、2中的技术特征“在宽高比的范围为1.1以上、1.9以下的情况下,一圈所述搓捻的所述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为1cm以上、4cm以下”,删除了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在所述整形工序中,在将所述集合线的截面形状的宽高比的范围设为1.1以上、1.9以下的情况下,在所述搓捻工序中对所述集合线施加的一圈所述搓捻的所述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设为1cm以上、4cm以下”,删除了权利要求4中的技术特征“在所述研磨整形工序中,在将所述集合线的截面形状的宽高比的范围设为1.1以上、1.9以下的情况下,在所述搓捻工序中对所述集合线施加的一圈所述搓捻的所述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设为1cm以上、4cm以下”。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对于扁平型的线状磨体根据与长宽比的关系使搓捻一圈的长度尺寸变化的技术启示;在确定搓捻一圈的长度尺寸时考虑长宽比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尽管对比文件1记载了通过对集合线施加搓捻,线状磨体的前端不易开裂,但是,对比文件1并没有记载“因搓捻导致无机长纤维容易起毛”这一技术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记载根据与长宽比的关系使搓捻一圈的长度尺寸变化,但是,在面对不同截面形状的线状磨体如何具体进行搓捻的技术问题时,在确定了宽高比等实际情况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通过有限次常规的试验来选取出合适的具体搓捻尺寸,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线状磨料的断面为扁平的场合,如设断面的长径为L,断面的短径为T,则由L/T表达的扁平率为1.6-15较佳,为1.6-10的范围则更好,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记载根据与长宽比的关系使搓捻一圈的长度尺寸变化,但是对比文件1中所披露的线状磨体必然也有其合理的相关长度来保障加工的顺利进行,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知晓:搓捻而产生的无机长纤维的起毛以及线状磨体的纵开裂与磨削时的冲击力、无机长纤维自身尺寸/物理特性等实际情况均相关,那么,在面对不同截面形状的现状磨体如何具体搓捻的技术问题时,在确定了宽高比及上述实际情况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通过有限次常规的试验来选取出适合的搓捻具体尺寸,例如:“包括长方形或椭圆形的截面形状,在宽高比的范围为2.0以上、5.0以下的情况下,一圈所述搓捻的所述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为10cm以上、20cm以下,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搓捻而产生的无机长纤维的起毛以及线状磨体的纵开裂等问题通过有限次试验可以作出的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1、3和4,仅保留原独立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人仍然认为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对于扁平型的线状磨体根据与宽高比的关系使搓捻一圈的长度尺寸变化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并没有记载“因搓捻导致无机长纤维容易起毛”这一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具有技术特征“在宽高比的范围为2.0以上、5.0以下的情况下,一圈所述搓捻的所述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为10cm以上、20cm以下”,根据该技术特征,当宽高比处于特定范围内时,使一圈搓捻的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与截面形状为正方形时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合适的一圈搓捻的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不同,即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试验的情况下,也不会将截面形状为正方形时的一圈搓捻的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的范围以外的值设为截面为扁平形状的情况下的一圈搓捻的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的范围,而且,根据该技术特征,能容易地将线状磨体的截面形状控制成长方形或椭圆形,截面形状为长方形或椭圆形的线状磨体的刷子状磨石对工件进行飞边去除等时能使线状磨体可靠地挠曲且更可靠地防止或抑制线状磨体折断。
合议组继续审查,于2019年06月18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仍然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中并未体现根据长宽比的关系使搓捻一圈的长度尺寸变化,也未体现与截面形状为正方形时相比搓捻一圈的长度尺寸不同,仅仅是限定了在某个宽高比范围内,搓捻一圈的长度范围;其次,搓捻产生的无机长纤维起毛是线状磨料制造过程中的普遍问题,是需要尽量避免出现的情况,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宽高比处于特定范围时一圈搓捻的线状磨体的长度,但是,一圈搓捻的长度是在制造集合线时必须要设置的一个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通过有限次常规的试验来选取出适合的一圈搓捻的长度,而由此带来的效果例如将线状磨体的截面形状控制成长方形或椭圆形等也是可以预期的;最后,对比文件1中明确记载了“在线状磨料的断面为扁平的场合,与断面成为大体圆形的构成相比,当去毛边和研磨时,不易发生孔堵塞。另外,具有线状磨料形成柔性而不易折断的优点”,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也能以较高的水平同时实现线状磨体的易挠曲和不易折断。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原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根据与各线状磨体的截面的宽高比的关系使一圈所述搓捻的所述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变化,一圈所述搓捻的所述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是与截面为正方形的一圈搓捻的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不同的值”,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刷子状磨石,其特征在于,具有:
多根线状磨体;以及
保持件,该保持件将所述多根线状磨体作为线束加以保持,
各线状磨体是无机长纤维的集合线被树脂粘合体固定而成的,
各线状磨体的截面形状为长方形或椭圆形,
对所述集合线施加有搓捻,
在宽高比的范围为2.0以上、5.0以下的情况下,一圈所述搓捻的所述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为10cm以上、20cm以下,根据与各线状磨体的截面的宽高比的关系使一圈所述搓捻的所述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变化,一圈所述搓捻的所述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是与截面为正方形时的一圈搓捻的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不同的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1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9月07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刷子状磨石。其分为:包含特征“截面形状为椭圆形”的技术方案1,包含特征“截面形状为长方形”的技术方案2。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刷状磨具的制造方法、刷状磨具、及研磨机用刷,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3,5段、第3页第3,4段、图1-12)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刷状磨具3,具有:多根线状磨料32(即线状磨体);以及保持架31(即保持体),该保持架将多根线状磨料作为线束加以保持,线状磨料利用在无机长纤维的集合丝中浸渍树脂使其固化而成(即公开了“各线状磨体是无机长纤维的集合线被树脂粘合体固定而成的”),将线状磨料的断面形成为椭圆形提高了磨削性能,在线状磨料的断面为扁平的场合,如设断面的长径为L,断面的短径为T,则由L/T表达的扁平率为1.6~15较佳,为1.6~10的范围则更好;无机长纤维扭绞地成为集合丝的场合(即公开了“对所述集合线施加有搓捻”),具有线状磨料的前端不易裂开的优点。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限定了宽高比处于特定范围时一圈搓捻的线状磨体的长度并且限定了与截面为正方形时的长度尺寸不同。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限定了线状磨体的扁平断面为长方形且限定了宽高比处于特定范围时一圈搓捻的线状磨体的长度并且限定了与截面为正方形时的长度尺寸不同。
但是,对比文件1披露了“将线状磨料的断面形成为椭圆形提高了磨削性能”、“在线状磨料的断面为扁平的场合,与断面成为大体圆形的构成相比,当去毛边和研磨时,不易发生孔堵塞。另外,具有线状磨料形成柔性而不易折断的优点。在线状磨料的断面为扁平的场合,如设断面的长径为L,断面的短径为T,则由L/T表达的扁平率(即宽高比)为1.6~15较佳,为1.6~10的范围则更好”,在上述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合理变换线状磨料的断面形状为其他类似的扁平形状例如长方形,而根据具体应用需求,在1.6~10的范围内选择一个更小的范围例如2.0~5.0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且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宽高比处于特定范围时一圈搓捻的线状磨体的长度,但是,一圈搓捻的长度是在制造集合线时必须要设置的一个参数,且搓捻产生的无机长纤维起毛是线状磨料制造过程中的普遍问题,是需要尽量避免出现的情况,由于搓捻而产生的无机长纤维的起毛以及线状磨体的裂开与磨削时的冲击力、无机长纤维或集合线自身尺寸/物理特性例如截面形状等实际情况均相关,在确定了宽高比及上述实际情况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通过有限次常规的试验来选取出适合的一圈搓捻的长度,例如:“包括长方形或椭圆形的截面形状,在宽高比的范围为2.0以上、5.0以下的情况下,一圈所述搓捻的所述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为10cm以上、20cm以下”,这也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不同截面形状的线状磨体选取的长度自然也会不同,所产生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1、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仍然认为: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对于扁平型的线状磨体根据与宽高比的关系使搓捻一圈的长度尺寸变化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并没有记载“因搓捻导致无机长纤维容易起毛”这一技术问题;在本申请中,当宽高比处于特定范围内时,使一圈搓捻的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与截面形状为正方形时申请人所认为的合适的一圈搓捻的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不同,即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试验的情况下,也不会将截面形状为正方形时的一圈搓捻的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的范围以外的值设为截面为扁平形状的情况下的一圈搓捻的线状磨体的长度尺寸的范围。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在线状磨料的断面为扁平的场合,如设断面的长径为L,断面的短径为T,则由L/T表达的扁平率(即宽高比)为1.6~15较佳,为1.6~10的范围则更好”,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宽高比处于特定范围时一圈搓捻的线状磨体的长度,但是,一圈搓捻的长度是在制造集合线时必须要设置的一个参数,且搓捻产生的无机长纤维起毛是线状磨料制造过程中的普遍问题,是需要尽量避免出现的情况,由于搓捻而产生的无机长纤维的起毛以及线状磨体的裂开与磨削时的冲击力、无机长纤维或集合线自身尺寸/物理特性例如截面形状等实际情况均相关,那么,在面对不同截面形状的线状磨体如何具体搓捻的技术问题时,在确定了宽高比及上述实际情况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通过有限次常规的试验来选取出适合的一圈搓捻的长度,且不同截面形状的线状磨体由于物理特性等不同所选取的长度尺寸自然也会不同,所产生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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