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投影仪升降蜗杆螺旋微调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482
决定日:2019-10-12
委内编号:1F2511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95401.4
申请日:2015-02-28
复审请求人:朱贤华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丹
合议组组长:黄军容
参审员:宋轶群
国际分类号:F16M11/24(2006.01);F16H1/20(2006.01);G03B21/5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而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95401.4,名称为“投影仪升降蜗杆螺旋微调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朱贤华,申请日为2015年02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页)、摘要附图;2017年05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12段(即第1-2页)。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 202390147U,公告日为2012年08月2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投影仪升降蜗杆螺旋微调机构,由蜗杆机构、螺旋机构复合而成,其特征是:蜗杆机构由第一蜗轮(2)、第二蜗轮(3)、第三蜗轮(5)和第一蜗杆(1)、第二蜗杆(4)、第三蜗杆(6)组成,第一蜗杆(1)、第二蜗杆(4)、第三蜗杆(6)同轴线,且与机架连接,旋向相同,模数相等,分别与第一蜗轮(2)、第二蜗轮((3)、第三蜗轮((5)啮合,第一蜗轮(2)、第二蜗轮((3)、第三蜗轮((5)一端与机架(15)相连接,另一端与第一外螺旋(7)、第二外螺旋(9)、第三外螺旋(11)的轴线相连接;螺旋机构由第一外螺旋(7)、第二外螺旋(9)、第三外螺旋(11)与第一内螺旋(8)、第二内螺旋(10)、第三内螺旋(13)所组成,第一外螺旋(7)、第二外螺旋(9)、第三外螺旋(11)轴线与第一蜗轮(2)、第二蜗轮(3)、第三蜗轮(5)同轴线连接,第一内螺旋(8)、第二内螺旋(10)、第三内螺旋(13)与升降台(12)相连接;第一蜗杆(1)、第二蜗杆(4)、第三蜗杆(6)顺时针或逆时针转动,第一蜗轮转动(2)、第二蜗轮转动(3)、第三蜗轮转动(5)、第一外螺旋(7)、第二外螺旋(9)、第三外螺旋(11)、第一内螺旋(8)、第二内螺旋(10)、第三内螺旋(13)转动,升降台(12)向上移动或向下移动。”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该微调机构应用于投影仪,蜗杆机构、螺旋机构各三组,内螺旋与升降台相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及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和2进行合并,同时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投影仪升降蜗杆螺旋微调机构,保证投影的图和文字形状不失真,投影的光线与屏幕应垂直,不影响教学或会议效果”。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分类号不同,技术领域不同,不能用于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2)对比文件2是普通的机械升降机构且需要动用两边的手轮,本申请的升降机构用于投影仪的升降,保证投影效果;(3)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同,本申请采用三根蜗杆与三个蜗轮啮合,三个蜗轮、三个螺旋副机构,形成等边三角形,使工作台保持在一个平面上升或下降;(4)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不同,本申请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工作可靠、省力,能实现投影的光线与屏幕垂直,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无法达到上述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仅在于:该微调机构应用于投影仪,蜗杆、螺旋机构各三组,内螺纹与升降台相连接,然而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两组蜗杆、螺旋机构的基础上,考虑到使得升降台更为稳定,从而增设三组或四组甚至更多组蜗杆、螺旋机构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手段,其所带来的投影光线与屏幕垂直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常识,并且对比文件2同样也具有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工作可靠、省力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指出:(1)专利申请文献分类号的确定需要考虑技术方案、功能或效果等多种因素,分类号是否相同并不是判断文献是否能够作为对比文件的依据;(2)对比文件2需要动用两边的手轮使得蜗杆转动,本申请中同样也需要给蜗杆输入动力使之转动;(3)采用两组或者三组蜗轮蜗杆机构及螺旋机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而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能形成等边三角形,使工作台保持在一个平面上升或下降,在原申请文件中未记载,不能作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对比文件2采用两个蜗轮以及丝套、调节螺杆的动力传递结构,同样具有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工作可靠省力的技术效果,而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本申请所具有的效率高、灵敏度高的技术效果,并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不能作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以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7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如下特征“所述投影仪升降蜗杆螺旋微调机构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工作可靠、省力”。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用于对投影仪的调整,对比文件2是升降蜗杆螺旋微调机构,二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均不同;(2)本申请包括蜗轮蜗杆机构、螺旋机构各三组,实现升降台的上下移动,方便调节;(3)本申请蜗轮的一端与外螺旋的轴线相连接,外螺旋轴线与蜗轮同轴线连接,内螺旋与升降台相连接,通过蜗轮转动能够带动外螺旋转动,通过外螺旋转动带动内螺旋转动,实现升降台的上下移动,通过调整使投影光线与屏幕垂直,保证文字图像不变形、不失真,本申请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工作可靠、省力,技术效果明显优于对比文件2及现有技术。
随后,合议组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6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指出:将对比文件2的微调升降装置应用于投影仪并获得良好的投影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完成的,采用两组或者三组蜗轮蜗杆机构及螺旋机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2采用两个蜗轮以及丝套、调节螺杆的动力传递结构,同样能够实现压辊的上下移动,其同样具有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工作可靠省力的技术效果;而通过调整使投影光线与屏幕垂直,保证文字图像不变形、不失真,本申请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工作可靠、省力,这均涉及微调机构的应用及效果,对微调机构自身的结构没有具体的限定作用,且上述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相结合后可以预知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以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在权利要求1中又增加了如下特征“所述投影仪升降蜗杆螺旋微调机构能够实现投影仪把水平放置的投影片,由光源通过光学器件射向平面镜,再由平面镜反射到屏幕上”。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投影仪升降蜗杆螺旋微调机构,由蜗杆机构、螺旋机构复合而成,其特征是:蜗杆机构由蜗轮(2)、(3)、(5)和蜗杆(1)、(4)、(6)组成,蜗杆(1)、(4)、(6)同轴线,且与机架连接,旋向相同,模数相等,分别与蜗轮(2)、(3)、(5)啮合,蜗轮(2)、(3)、(5)一端与机架(15)相连接,另一端与螺旋(7)、(9)、(11)的轴线相连接,螺旋机构由外螺旋(7)、(9)、(11)与内螺旋(8)、(10)、(13)所组成,外螺旋(7)、(9)、(11)轴线与蜗轮(2)、(3)、(5)同轴线连接,内螺旋(8)、(10)、(13)与升降台(12)相连接;
蜗杆(1)、(4)、(6)顺时针或逆时针转动,蜗轮转动(2)、(3)、(5)、螺旋(7)、(9)、(11)、(8)、(10)、(13)转动,升降台(12)向上移动或向下移动;
所述投影仪升降蜗杆螺旋微调机构,保证投影的图和文字形状不失真,投影的光线与屏幕应垂直,不影响教学或会议效果;
所述投影仪升降蜗杆螺旋微调机构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工作可靠、省力;
所述投影仪升降蜗杆螺旋微调机构能够实现投影仪把水平放置的投影片,由光源通过光学器件射向平面镜,再由平面镜反射到屏幕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比对比文件2的结构简单;(2)本申请用于调节投影仪的角度;而对比文件2是一种升降蜗杆螺旋微调机构,其说明书中并没有对其使用范围的说明,依据“升降”、“向上移动或向下移动”可知其是对高度或是位置的调节,对于角度调节的问题并没有体现;本申请是解决投影的光线与屏幕应垂直的问题的,只有投影仪水平放置,才能实现由光源通过光学器件射向平面镜,再由平面镜反射到屏幕上形成投影;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不同;(3)本申请包括蜗轮蜗杆机构、螺旋机构各三组;而对比文件2并没有与本申请相同的三组蜗轮蜗杆机构、螺旋机构;(4)本申请蜗轮的一端与外螺旋的轴线相连接,外螺旋轴线与蜗轮同轴线连接,内螺旋与升降台相连接;而对比文件2没有与本申请相似的结构;(5)本申请符合投影仪投影的原理,能够实现投影的光线与屏幕垂直,保证投影的图和文字形状不失真,且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工作可靠省力。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附图;2017年05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以及2019年0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投影仪升降蜗杆螺旋微调机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投影仪升降蜗杆螺旋微调机构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工作可靠、省力”属于对微调机构作用效果的限定。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升降蜗杆螺旋微调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5]段、图1-5),微调机构由蜗杆机构、螺旋机构复合而成,蜗杆机构由两个蜗轮12和蜗杆13组成,蜗杆13两端同轴线,且与机架连接,旋向相同,模数相等,两端分别与两个蜗轮12啮合,蜗轮12一端与机架相连接,另一端与丝套6键连接,丝套6的内螺纹(即内螺旋)与调节螺杆8的外螺纹(即外螺旋)配合连接,螺旋机构由丝套6的内螺纹和调节螺杆8的外螺纹所组成,丝套6的内螺纹的轴线与蜗轮12同轴线连接,调节螺杆8与滑块3和压辊14相连接;蜗杆13顺时针或逆时针转动,蜗轮12转动、丝套6的内螺纹和调节螺杆8的外螺纹相对转动,滑块3和压辊14向上移动或向下移动。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该微调机构应用于投影仪,保证投影的图和文字形状不失真,投影的光线与屏幕应垂直,不影响教学或会议效果;该微调机构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工作可靠、省力;(2)投影仪升降蜗杆螺旋微调机构能够实现投影仪把水平放置的投影片,由光源通过光学器件射向平面镜,再由平面镜反射到屏幕上;(3)蜗轮蜗杆机构、螺旋机构各三组,蜗轮的一端与外螺旋的轴线相连接,外螺旋轴线与蜗轮同轴线连接,内螺旋与升降台相连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涉及微调机构的应用及效果,对微调机构自身的结构没有具体的限定作用,此外,将微调机构应用于投影仪并获得良好的投影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即可完成。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涉及投影仪的基本工作原理和工作过程,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当将对比文件2的微调升降装置应用于投影仪时,必然能够实现投影仪的上述工作原理和工作过程,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即可完成。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采用多组(两组或者三组)蜗轮蜗杆机构及螺旋机构用于将作用力传递到升降台,其作用是实现升降台的向上或向下移动,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而蜗轮与升降台之间的动力传输是从内螺旋传递到外螺旋,或者是从外螺旋传递到内螺旋,这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需要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且其技术效果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比对比文件2的结构简单;(2)本申请用于调节投影仪的角度;而对比文件2是一种升降蜗杆螺旋微调机构,其说明书中并没有对其使用范围的说明,依据“升降”、“向上移动或向下移动”可知其是对高度或是位置的调节,对于角度调节的问题并没有体现;本申请是解决投影的光线与屏幕应垂直的问题的,只有投影仪水平放置,才能实现由光源通过光学器件射向平面镜,再由平面镜反射到屏幕上形成投影;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不同;(3)本申请包括蜗轮蜗杆机构、螺旋机构各三组;而对比文件2并没有与本申请相同的三组蜗轮蜗杆机构、螺旋机构;(4)本申请蜗轮的一端与外螺旋的轴线相连接,外螺旋轴线与蜗轮同轴线连接,内螺旋与升降台相连接;而对比文件2没有与本申请相似的结构;(5)本申请符合投影仪投影的原理,能够实现投影的光线与屏幕垂直,保证投影的图和文字形状不失真,且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工作可靠省力。
对此,合议组认为:将对比文件2的微调升降装置应用于投影仪并获得良好的投影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完成的,而“投影仪升降蜗杆螺旋微调机构能够实现投影仪把水平放置的投影片,由光源通过光学器件射向平面镜,再由平面镜反射到屏幕上”,这是投影仪的基本工作原理和工作过程,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的微调升降装置应用于投影仪时,也必然能够实现上述工作过程;而采用两组或者三组蜗轮蜗杆机构及螺旋机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2采用两个蜗轮以及丝套、调节螺杆的动力传递结构,同样能够实现压辊的上下移动,其同样具有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工作可靠省力的技术效果;而通过调整使投影光线与屏幕垂直,保证文字图像不变形、不失真,这涉及微调机构的应用及效果,对微调机构自身的结构没有具体的限定作用,且上述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相结合后可以预知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说服力。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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