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旋光区域和不旋光区域的回射制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括旋光区域和不旋光区域的回射制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400
决定日:2019-10-12
委内编号:1F2634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57742.9
申请日:2010-04-15
复审请求人:3M创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亚娟
合议组组长:王娜
参审员:秦一帆
国际分类号:G02B5/124,B32B27/06,B32B9/00,B32B5/16,B32B3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57742.9,名称为“包括旋光区域和不旋光区域的回射制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日为2010年04月15日、申请号为201080066212.X,名称为“包括旋光区域和不旋光区域的回射制品”发明专利PCT申请的分案,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6年05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0日,申请人为3M创新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1和13-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162289 A,公开日期为1997年10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224504 A,公开日期为1999年07月28日;
对比文件3:US2004013856 A1,公开日期为2004年01月2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5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8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A-9;以及于2018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回射制品,包括车道标志、交通控制标志、街道标志、公路标志、牌照、描绘器、路障、个人安全产品、图形片材、安全背心、显示标志或车辆图形,所述回射制品包括:
回射层,所述回射层包括多个立体角元件,所述多个立体角元件共同形成与主表面相对的结构化表面;
压敏粘合剂层,所述压敏粘合剂层包括二氧化钛并且具有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其中所述第二区域接触所述回射层的所述结构化表面;
屏障层,其设置在所述结构化表面和所述压敏粘合剂层的所述第一区域之间;
低折射率层,其位于所述压敏粘合剂层和所述回射层的所述结构化表面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低折射率层包括空气或低折射率材料中的至少一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第一区域包括树脂、油墨、染料、粒子、小珠、无机材料和聚合物中的至少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具有不同的聚合物形态。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具有不同的流动特性。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具有不同的粘弹性特性。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具有不同的粘合特性。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制品,其还包括形成图案的多个第二区域。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图案为不规则图案、规则图案、单词和图像中的一种。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所述屏障层具有足够的结构完整性以基本上防止所述压敏粘合剂层流入所述低折射率层内。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CAP-Y大于50。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制品,其中对于0.2度的观测角和-4度的入射角,所述结构化表面显示具有不小于约40cd/(lux·m2)的回射系数RA。
13. 一种形成回射制品的方法,所述回射制品包括车道标志、交通控制标志、街道标志、公路标志、牌照、描绘器、路障、个人安全产品、图形片材、安全背心、显示标志或车辆图形,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包括与主表面相对的结构化表面的回射层;
将多个屏障层施用至包括二氧化钛的压敏粘合剂层以形成包括所述屏障层的第一区域和不包括所述屏障层的第二区域;
将所述压敏粘合剂层的所述第二区域施用至所述回射层的所述结构化表面,其中所述压敏粘合剂层的所述第一区域不接触所述回射层的所述结构化表面。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压敏粘合剂层的第二主表面与衬片相邻。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压敏粘合剂层层合至所述回射层的所述结构化表面。
16. 一种回射制品,包括:
回射层,所述回射层包括多个立体角元件,所述多个立体角元件共同形成与主表面相对的结构化表面;
压敏粘合剂层,所述压敏粘合剂层包括二氧化钛并且具有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其中所述第二区域接触所述回射层的所述结构化表面;
屏障层,其设置在所述结构化表面和所述压敏粘合剂层的所述第一区域之间;
低折射率层,其位于所述压敏粘合剂层和所述回射层的所述结构化表面之间,
其中对于-4度入射角的入射可见光,所述结构化表面显示具有不小于约5%的全光返回。”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该回射层包括多个立体角元件,该多个立体角元件共同形成与主表面相对的结构化表面;(2)该压敏粘合剂层包括二氧化钛;(3)该回射制品包括车道标志、交通控制标志、街道标志、公路标志、牌照、描绘器、路障、个人安全产品、图形片材、安全背心、显示标志或车辆图形。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该压敏粘合剂层包括二氧化钛;(2)该回射制品包括车道标志、交通控制标志、街道标志、公路标志、牌照、描绘器、路障、个人安全产品、图形片材、安全背心、显示标志或车辆图形。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3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14和1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4和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该回射层包括多个立体角元件,该多个立体角元件共同形成与主表面相对的结构化表面;(2)该压敏粘合剂层包括二氧化钛;(3)该回射制品对于-4度入射角的入射可见光,该结构化表面显示具有不小于约5%的全光返回。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3M创新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陈述了权利要求1-16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完整技术方案;(2)在对比文件1的压敏粘合剂中添加二氧化钛会使粘合剂层下面的安全信息变得模糊甚至不可见,本申请的回射制品不需要使用密封膜,而对比文件2的逆向反射制品则包括密封膜,同时对比文件3中采用压敏粘合剂将会使对比文件3中的反射制品不能起作用,对比文件3中也没有公开具有旋光区域和不旋光区域的回射制品,因此,对比文件1-3没有给出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3)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带来下述技术效果:由于屏障层的存在,可防止压敏粘合剂在回射制品的初始制备器件或者随时间推移因该粘合剂的粘弹性特性而润湿立体角尖端或表面,允许结构化表面中的低折射率层和/或屏障层相邻的部分回射入射光;屏障层具有足够的结构完整性以防止压敏粘合剂流入位于结构化表面和屏障层之间的低折射率层内;此外,在压敏粘合剂和低折射率层的协同作用下,能够提供比常规回射制品的外观更均匀的带色外观;(4)压敏粘合剂层中存在的二氧化钛允许一些光从回射制品返回,当结构化表面具有不小于5%的全光返回率时,能够提高回射制品在50英尺-125英尺的距离范围内、观测角1度-4度的角度范围内的可见度(清晰度),即提供亮白色和均匀的外观,因此,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16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包括“个人安全产品”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立体结构元件是立体角元件,且结构化表面与主表面相对;(2)压敏粘合剂层包括二氧化钛。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的包括“个人安全产品”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1)结构化表面与主表面相对;(2)压敏粘合剂层包括二氧化钛。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3中的上述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权利要求1和13中还包括了回射制品包括车道标志、交通控制标志、街道标志、公路标志、牌照、描绘器、路障、图形片材、安全背心、显示标志或车辆图形的技术方案,而车道标志、交通控制标志、街道标志、公路标志、牌照、描绘器、路障、图形片材、安全背心、显示标志及车辆图形均为本领域常见的回射制品的应用场合,因此,这些应用并不能给权利要求1和13带来创造性的影响,即使考虑到这些应用,权利要求1和13仍然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14和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2、14和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1)立体结构元件是立体角元件,且结构化表面与主表面相对;(2)压敏粘合剂层包括二氧化钛;(3)其中对于-4度入射角的入射可见光,所述结构化表面显示具有不小于约5%的全光返回。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光学安全制品的结构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结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产生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结构和材料的特性推导得知的,并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适当控制添加于粘合剂中的二氧化钛的添加量或颗粒大小等参数时并不会导致粘合剂层变得不透明而无法确定粘合剂层下方的安全信息;对比文件2中密封膜的使用并不影响立方角元件发挥自身的光学特性,当面临较好的反射特性的需求时,利用对比文件2中的立方角元件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立体结构元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3中是否采用压敏粘合剂以及是否具有旋光区域和不旋光区域对二氧化钛的着色性能并无影响,当需要对压敏粘合剂进行着色时,利用对比文件3中所公开的二氧化钛对对比文件1中的压敏粘合剂层进行着色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3)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的上述技术效果是由屏障层、压敏粘合剂层和低折射率层的存在带来的,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光学安全制品具有隔离层(即屏障层)、压敏粘合剂层和低折射率层,且对比文件1中的隔离层能实现与权利要求1中的屏障层相同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二氧化钛的着色效果,当在对比文件1的压敏粘合剂中均匀添加二氧化钛时,添加了二氧化钛的压敏粘合剂和低折射率层的协同作用,自然同样能提供比常规回射制品的外观更均匀的带色外观。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16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低折射率层具有小于1.3的折射率,其中所述第二区域和具有所述屏障层的所述第一区域具有足够不同的特性以形成所述低折射率层,所述屏障层具有足够的结构完整性以防止所述压敏粘合剂流入所述低折射率层,使得接触所述结构化表面的一部分的所述压敏粘合剂形成基本上不回射入射光的不旋光区域,并使得所述屏障层和所述结构化表面的一部分之间的所述低折射率层形成回射入射光的旋光区域,其中所述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具有均匀的白色外观,并且其中CAP-Y大于50”,在独立权利要求13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第二区域和具有所述屏障层的所述第一区域具有足够不同的特性以形成位于所述压敏粘合剂层和所述回射层的所述结构化表面之间的低折射率层,所述低折射率层具有小于1.3的折射率,所述屏障层具有足够的结构完整性以防止所述压敏粘合剂流入所述低折射率层,使得接触所述结构化表面的一部分的所述压敏粘合剂形成基本上不回射入射光的不旋光区域,并使得所述屏障层和所述 结构化表面的一部分之间的所述低折射率层形成回射入射光的旋光区域,其中所述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具有均匀的白色外观,并且其中CAP-Y大于50”,将权利要求1、13和16中的压敏粘合剂层限定为“包括含二氧化钛的交联粘性丙烯酸压敏粘合剂”以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11、14,并将所有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中的“制品”修改为“微密封棱镜片材”,删除了权利要求10和11,并适应性地修改了相关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包括车道标志、交通控制标志、街道标志、公路标志、牌照、描绘器、路障、个人安全产品、图形片材、安全背心、显示标志或车辆图形,所述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包括:
回射层,所述回射层包括多个立体角元件,所述多个立体角元件共同形成与主表面相对的结构化表面;
压敏粘合剂层,所述压敏粘合剂层包括含二氧化钛的交联粘性丙烯酸压敏粘合剂并且具有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其中所述第二区域接触所述回射层的所述结构化表面;
屏障层,其设置在所述结构化表面和所述压敏粘合剂层的所述第一区域之间;
低折射率层,其位于所述压敏粘合剂层和所述回射层的所述结构化表面之间,所述低折射率层具有小于1.3的折射率,
其中所述第二区域和具有所述屏障层的所述第一区域具有足够不同的特性以形成所述低折射率层,所述屏障层具有足够的结构完整性以防止所述压敏粘合剂流入所述低折射率层,使得接触所述结构化表面的一部分的所述压敏粘合剂形成基本上不回射入射光的不旋光区域,并使得所述屏障层和所述结构化表面的一部分之间的所述低折射率层形成回射入射光的旋光区域,
其中所述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具有均匀的白色外观,并且
其中CAP-Y大于5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其中所述低折射率层包括空气或低折射率材料中的至少一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其中所述第一区域包括树脂、油墨、染料、粒子、小珠、无机材料和聚合物中的至少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其中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具有不同的聚合物形态。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其中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具有不同的流动特性。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其中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具有不同的粘弹性特性。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其中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具有不同的粘合特性。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其还包括形成图案的多个第二区域。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其中所述图案为不规则图案、规则图案、单词和图像中的一种。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其中对于0.2度的观测角和-4度的入射角,所述结构化表面显示具有不小于约40cd/(lux·m2)的回射系数RA。
11. 一种形成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的方法,所述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包括车道标志、交通控制标志、街道标志、公路标志、牌照、描绘器、路障、个人安全产品、图形片材、安全背心、显示标志或车辆图形,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包括与主表面相对的结构化表面的回射层;
将多个屏障层施用至压敏粘合剂层以形成包括所述屏障层的第一区域和不包括所述屏障层的第二区域,所述压敏粘合剂层包括含二氧化钛的交联粘性丙烯酸压敏粘合剂;
将所述压敏粘合剂层的所述第二区域施用至所述回射层的所述结构化表面,其中所述压敏粘合剂层的所述第一区域不接触所述回射层的所述结构化表面,
其中所述第二区域和具有所述屏障层的所述第一区域具有足够不同的特性以形成位于所述压敏粘合剂层和所述回射层的所述结构化表面之间的低折射率层,所述低折射率层具有小于1.3的折射率,所述屏障层具有足够的结构完整性以防止所述压敏粘合剂流入所述低折射率层,使得接触所述结构化表面的一部分的所述压敏粘合剂形成基本上不回射入射光的不旋光区域,并使得所述屏障层和所述 结构化表面的一部分之间的所述低折射率层形成回射入射光的旋光区域,
其中所述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具有均匀的白色外观,并且
其中CAP-Y大于50。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压敏粘合剂层的第二主表面与衬片相邻。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压敏粘合剂层层合至所述回射层的所述结构化表面。
14. 一种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包括:
回射层,所述回射层包括多个立体角元件,所述多个立体角元件共同形成与主表面相对的结构化表面;
压敏粘合剂层,所述压敏粘合剂层包括含二氧化钛的交联粘性丙烯酸压敏粘合剂并且具有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其中所述第二区域接触所述回射层的所述结构化表面;
屏障层,其设置在所述结构化表面和所述压敏粘合剂层的所述第一区域之间;
低折射率层,其位于所述压敏粘合剂层和所述回射层的所述结构化表面之间,所述低折射率层具有小于1.3的折射率,
其中所述第二区域和具有所述屏障层的所述第一区域具有足够不同的特性以形成所述低折射率层,所述屏障层具有足够的结构完整性以防止所述压敏粘合剂流入所述低折射率层,使得接触所述结构化表面的一部分的所述压敏粘合剂形成基本上不回射入射光的不旋光区域,并使得所述屏障层和所述结构化表面的一部分之间的所述低折射率层形成回射入射光的旋光区域,
其中所述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具有均匀的白色外观,并且
其中CAP-Y大于50,并且
其中对于-4度入射角的入射可见光,所述结构化表面显示具有不小于约5%的全光返回。”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压敏粘合剂包括含二氧化钛的交联粘性丙烯酸压敏粘合剂”、“所述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具有均匀的白色外观”以及“CAP-Y大于50”能解决如下技术问题:在交通标志或车辆牌照等场合中,如何在近观察距离处提供亮白色和均匀的外观同时具有优异的回射特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以下有益效果:微密封回射光学构造能够在近观察距离处提供亮白色和均匀的外观同时具有优异的回射特性,且可以减少密封单元和回射片材之间的波纹效应以隐藏片材中的缺陷;(2)在被使用时,对比文件1中基片相对于压敏粘合剂位于使用者视线的后方,为了正确读取基片上的安全信息,必然要求压敏粘合剂是透明而无色的,而本申请的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中的压敏粘合剂层包括含二氧化钛的交联粘性丙烯酸压敏粘合剂,其作用在于提供均匀的白色外观以隐藏片材中的缺陷,而如果中间层的颜色太白(白色太浓),则会影响该层所覆盖的底层的可见性。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5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8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A-9;以及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二)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回射制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学安全制品及其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3-20页,附图2-7),该制品具有固定在基片12(如,银行票据、信用卡、驾驶执照、身份证、股票等)上的光学安全制品10,制品10的功能是保护基片12免遭篡改并提供更可靠的外观。制品10包括第一透明层14,它包括基本光滑的表面16和结构表面18,结构表面18具有许多光学有益的几何凹谷和凸峰,制品10对照射到光滑表面16上的入射光通常并最好是反光的(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第5页第1段),用第二透明粘合剂层24将第一层14固定在基片12上,粘合剂层24固定在第一层14的结构表面18上,并填满多个透明区域30几何凹谷的第一部分中并与之粘性接触,在制品10的反射区域32或区域32中,多个隔离层34被置于结构表面18几何凹谷的第二部分和第二粘合剂层24之间。因为第二透明粘合剂层24由于隔离层34而不与反射区域32中的几何凹谷接触,所以凹谷的第二部分和隔离层34之间形成空气穴36,构成反射区域32(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第7页第2段)。隔离层34仅占结构表面18和基片12之间的部分距离,但是这并不改变隔离层34在防止粘合剂26流入几何凹谷的第二部分、形成空气穴36的功能,从而形成多个反射区域32和许多透明区域30(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段,附图2)。粘合剂层24是压敏粘合剂或热熔热塑性粘合剂,如果使用压敏粘合剂(PSA),则其最好是丙烯酸压敏粘合剂(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2段),适合本发明结构的PSAs在本领域中是已知的,目前较好的PSAs是丙烯酸共聚物粘合剂(参见说明书第14页倒数第1段)。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比,由于对比文件1的制品10具有反射功能,且其中的结构表面18具有许多光学有益的几何凹谷和凸峰,同时隔离层能防止粘合剂流入几何凹谷的第二部分,形成空气穴,可将整个制品保持在一起,因此该制品10相当于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第一透明层14相当于回射层;压敏粘合剂的粘合剂层24相当于压敏粘合剂层;隔离层34相当于屏障层;空气穴36相当于低折射率层,其折射率必然小于1.3;由于对比文件1的光学安全制品10可被固定在银行票据、信用卡、驾驶执照、身份证、股票等上,因此,该光学安全制品1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个人安全产品;粘合剂层24中填满多个透明区域30几何凹谷的第一部分中并与之粘性接触的区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区域,与反射区域32或隔离层34相应的区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区域。由于隔离层34仅占结构表面18和基片12之间的部分距离,且隔离层34能防止粘合剂26流入几何凹谷的第二部分,形成空气穴36,隔离层处的粘合剂层厚度明显小于不具有隔离层的位置处的厚度,且具有足够的结构完整性以防止粘合剂流入低折射率层。
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下述技术特征:一种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包括个人安全产品,所述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包括:回射层,所述回射层包括多个立体结构元件,所述多个立体结构元件共同形成结构化表面;压敏粘合剂层,具有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所述第二区域接触所述回射层的所述结构化表面;屏障层,其设置在所述结构化表面和所述压敏粘合剂层的所述第一区域之间;低折射率层,其位于所述压敏粘合剂层和所述回射层的所述结构化表面之间,所述低折射率层具有小于1.3的折射率,其中所述第二区域和具有所述屏障层的所述第一区域具有足够不同的特性以形成所述低折射率层,所述屏障层具有足够的结构完整性以防止所述压敏粘合剂流入所述低折射率层,使得接触所述结构化表面的一部分的所述压敏粘合剂形成基本上不回射入射光的不旋光区域,并使得所述屏障层和所述结构化表面的一部分之间的所述低折射率层形成回射入射光的旋光区域。
权利要求1的包括“个人安全产品”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立体结构元件是立体角元件,且结构化表面与主表面相对;(2)压敏粘合剂层包括含二氧化钛的交联粘性丙烯酸压敏粘合剂;所述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具有均匀的白色外观,并且其中CAP-Y大于50。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是:如何设置立体结构元件的具体形状及位置,以及如何使粘合剂呈均匀的白色、选择具体的粘合剂成分并控制回射片材的白度。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3页,附图1)公开了一种逆向反射片,该逆向反射片包括含有多个结构元件的结构逆向反射膜,结构逆向反射片的一个典型例子是立方角逆向反射片,多个立方角元件14共同形成了与密封膜16相对的结构化表面。该密封膜16与立方角元件14相邻的表面相当于主表面(参见附图1)。即该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通过选择合适的立体结构元件的具体形状改善回射制品的反射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光学安全制品中以改善该制品的逆反射特性。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14-120段,附图1-3)公开了一种回射制品,包括棱镜片1(相当于回射层)、粘合层2、支承体3以及保护膜4,粘合层2中可扩散有无机色素(参见说明书第66段),该无机色素可以是例如二氧化钛(参见说明书第88段)。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粘合剂层中添加二氧化钛,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对粘合剂层进行着色,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光学安全制品中以对压敏粘合剂层进行着色。同时,交联粘性丙烯酸压敏粘合剂为本领域常用的丙烯酸共聚物压敏粘合剂。而且,根据实际的应用需求及应用环境对作为无机色素的二氧化钛进行调整,使得回射制品呈现出所需的颜色外观,例如均匀的白色外观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CAP-Y值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应用需求及应用环境进行选择的,将其设置成大于50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权利要求1的该包括“个人安全产品”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和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此外,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了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包括车道标志、交通控制标志、街道标志、公路标志、牌照、描绘器、路障、图形片材、安全背心、显示标志或车辆图形的技术方案,而车道标志、交通控制标志、街道标志、公路标志、牌照、描绘器、路障、图形片材、安全背心、显示标志及车辆图形均为本领域常见的回射制品的应用场合,因此,这些应用并不能给权利要求1带来创造性的影响。因此,即使考虑到这些应用,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除了交通标志或车辆牌照的应用场合还包括了个人安全产品,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银行票据、信用卡、驾驶执照、身份证、股票属于个人安全产品的应用范畴,两者对近距离观察时的需求一致,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具有回射层、压敏粘合剂层、屏障层和低折射率层的光学安全制品,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回射制品中的粘合剂中添加作为无机色素的二氧化钛,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的启示下,将二氧化钛添加到对比文件1中的压敏粘合剂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通过适当控制二氧化钛的添加量和所添加的二氧化钛的颗粒大小等参数,同样能实现在提供所需的白度的同时在近距离观察处提供亮白色和均匀的外观的效果。同时,对于透光结构,对其进行染色后可以适当遮掩瑕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压敏粘合剂中添加二氧化钛后能适当遮掩瑕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而且,对比文件1中由于使用了隔离层和压敏粘合剂结合的结构,同样避免了密封层的使用,能有效减少施加密封层带来的波纹效应并减少由密封层本身或施加密封层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瑕疵;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立方角形状的逆向反射片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需的回射特性选择作为反射元件的立体结构元件的形状,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启示下,利用立方角元件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立体结构元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而通过对立方角元件的尺寸、形状和单元宽度等进行调整同样也能减少波纹效应并适当遮掩瑕疵,这些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结构和材料的特性推导得知的,并非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相对于交通标志和车辆牌照等场合,个人安全产品对近距离观察的要求更高,在回射制品能满足个人安全产品的近距离观察的效果时,同样能满足交通标志和车辆牌照等场合的观察需求。
(2)对于添加了二氧化钛后所呈现的白色是否会影响对基片上信息的观看,首先,并非所有的固定于基片上的光学安全制品均需要完全透明以观看其下方基片上的信息,光学安全制品有时本身即携带安全信息,而无需观看其下方基片上的信息;其次,是否会导致透明的粘合剂层变得不透明,是由二氧化钛的添加量或所添加的二氧化钛的颗粒大小等因素决定的,当适当控制二氧化钛的添加量或颗粒大小等参数时能在提供均匀的白色外观并隐藏片材中的缺陷的效果的同时也不会导致粘合剂层变得不透明而无法确定粘合剂层下方的安全信息。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成立。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低折射率层包括空气或低折射率材料中的至少一者”,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凹谷的第二部分和隔离层34之间形成空气穴36(相当于低折射率层),构成反射区域32,光学安全制品的制造环境通常将决定形成的是空气、氮气还是其它流体(气体或液体)穴(氮气和其它流体相当于低折射率材料)(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4段),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第一区域包括树脂、油墨、染料、粒子、小珠、无机材料和聚合物中的至少一种”,而在旋光区域中的粘合剂中添加树脂、油墨、染料、粒子、小珠、无机材料和聚合物中的至少一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其中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具有不同的聚合物形态”、“其中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具有不同的流动特性”、“其中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具有不同的粘弹性特性”和“其中所述第一区域和所述第二区域具有不同的粘合特性”,而使具有不同功能的区域具有不同的特性,例如聚合物形态、流动特性、粘弹性特性和粘合特性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7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5、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还包括形成图案的多个第二区域”,而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粘合剂或层24的功能是将第一层14粘合至基片12上,以及与隔离层34一起形成标识或其它标记(参见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1段-第12页第1段),隔离层包含一种影像材料(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2段),即隔离层(相应于第一区域的位置)与粘合剂层配合形成了图案,而要达到这种效果,粘合剂层中于隔离层所在的第一区域相邻的第二区域必然能形成图案,因此,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6、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图案为不规则图案、规则图案、单词和图像中的一种”,而不规则图案、规则图案、单词和图像均为回射制品上常见的图案,因此,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7、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对于0.2度的观测角和-4度的入射角,所述结构化表面显示具有不小于约40cd/(lux·m2)的回射系数RA”,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影像仅可在很小的角度范围内并可在环境光(漫射光)下看得到(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而具体的观测角度和入射角度以及结构化表面的回射系数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求进行选择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使观测角为0.2度,入射角为-4度,回射系数RA不小于约40cd/(lux·m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可以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8、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形成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学安全制品的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3-20页,附图2-7),该制品具有固定在基片12(如,银行票据、信用卡、驾驶执照、身份证、股票等)上的光学安全制品10,制品10的功能是保护基片12免遭篡改并提供更可靠的外观(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制品10包括第一透明层14,它包括基本光滑的表面16和结构表面18,结构表面18具有许多光学有益的几何凹谷和凸峰,制品10对照射到光滑表面16上的入射光通常并最好是反光的(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第5页第1段),用第二透明粘合剂层24将第一层14固定在基片12上,粘合剂层24固定在第一层14的结构表面18上,并填满多个透明区域30几何凹谷的第一部分中并与之粘性接触,在制品10的反射区域32或区域32中,多个隔离层34被置于结构表面18几何凹谷的第二部分和第二粘合剂层24之间。因为第二透明粘合剂层24由于隔离层34而不与反射区域32中的几何凹谷接触,所以凹谷的第二部分和隔离层34之间形成空气穴36,构成反射区域32(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第7页第2段)。隔离层34仅占结构表面18和基片12之间的部分距离,但是这并不改变隔离层34在防止粘合剂26流入几何凹谷的第二部分、形成空气穴36的功能,从而形成多个反射区域32和许多透明区域30(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段,附图2)。粘合剂层24是压敏粘合剂或热熔热塑性粘合剂,如果使用压敏粘合剂(PSA),则其最好是丙烯酸压敏粘合剂(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2段),适合本发明结构的PSAs在本领域中是已知的,目前较好的PSAs是丙烯酸共聚物粘合剂(参见说明书第14页倒数第1段)。制造方法包括:利用模板得到具有结构表面的膜,在粘合剂膜上印刷标识,将粘合剂膜的标识一面层压在结构表面上(参见附图5)。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相对比,由于对比文件1的制品10具有反射功能,且其中的结构表面18具有许多光学有益的几何凹谷和凸峰,同时隔离层能防止粘合剂流入几何凹谷的第二部分,形成空气穴,粘合剂层可将整个制品保持在一起,因此该制品10相当于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由于对比文件1的光学安全制品10可被固定在银行票据、信用卡、驾驶执照、身份证、股票等上,因此,该光学安全制品10相当于权利要求11中的个人安全产品;对比文件1中制造方法中的具有结构表面的膜相当于包括结构化表面的回射层;印刷在粘合剂膜上的标识相当于屏障层;空气穴36相当于低折射率层,位于压敏粘合剂层和回射层的结构化表面之间,其折射率必然小于1.3;要得到具有反射区域32的制品10,印刷有标识的粘合剂膜必然具有包括有标识(即,屏障层)的第一区域和不包括标识(即,屏障层)的第二区域;由于粘合剂膜上印刷有标识,在将粘合剂膜的标识一面层压在结构表面上时,必然是将上述第二区域施用至结构化表面,而第一区域则不接触结构化表面;由于隔离层34仅占结构表面18和基片12之间的部分距离,且隔离层34能防止粘合剂26流入几何凹谷的第二部分,形成空气穴36,隔离层处的粘合剂层厚度明显小于不具有隔离层的位置处的厚度,且具有足够的结构完整性以防止粘合剂流入低折射率层。
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1中的下述技术特征:一种形成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的方法,所述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包括个人安全产品,所述方法包括:提供包括结构化表面的回射层;将多个屏障层施用至压敏粘合剂层以形成包括所述屏障层的第一区域和不包括所述屏障层的第二区域;将所述压敏粘合剂层的所述第二区域施用至所述回射层的所述结构化表面,其中所述压敏粘合剂层的所述第一区域不接触所述回射层的所述结构化表面,其中所述第二区域和具有所述屏障层的所述第一区域具有足够不同的特性以形成所述低折射率层,低折射率层位于所述压敏粘合剂层和所述回射层的所述结构化表面之间,所述低折射率层具有小于1.3的折射率,所述屏障层具有足够的结构完整性以防止所述压敏粘合剂流入所述低折射率层,使得接触所述结构化表面的一部分的所述压敏粘合剂形成基本上不回射入射光的不旋光区域,并使得所述屏障层和所述结构化表面的一部分之间的所述低折射率层形成回射入射光的旋光区域。
权利要求11的包括“个人安全产品”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结构化表面与主表面相对;(2)压敏粘合剂层包括含二氧化钛的交联粘性丙烯酸压敏粘合剂;所述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具有均匀的白色外观,并且其中CAP-Y大于50。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是:如何设置结构化表面的位置,以及如何使粘合剂呈均匀的白色、选择具体的粘合剂成分并控制回射片材的白度。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3页,附图1)公开了一种逆向反射片,该逆向反射片包括含有多个结构元件的结构逆向反射膜,结构逆向反射片的一个典型例子是立方角逆向反射片,多个立方角元件14共同形成了与密封膜16相对的结构化表面。该密封膜16与立方角元件14相邻的表面相当于主表面(参见附图1)。即该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合理设置结构化表面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光学安全制品中以合理设置结构化表面的位置。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14-120段,附图1-3)公开了一种回射制品,包括棱镜片1(相当于回射层)、粘合层2、支承体3以及保护膜4,粘合层2中可扩散有无机色素(参见说明书第66段),该无机色素可以是例如二氧化钛(参见说明书第88段)。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粘合剂层中添加二氧化钛,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对粘合剂层进行着色,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光学安全制品中以对压敏粘合剂层进行着色。同时交联粘性丙烯酸压敏粘合剂为本领域常用的丙烯酸共聚物压敏粘合剂。根据实际的应用需求及应用环境对作为无机色素的二氧化钛进行调整,使得回射制品呈现出所需的颜色外观,例如均匀的白色外观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CAP-Y值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应用需求及应用环境进行选择的,将其设置成大于50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权利要求11的包括“个人安全产品”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和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此外,权利要求11中还包括了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包括车道标志、交通控制标志、街道标志、公路标志、牌照、描绘器、路障、图形片材、安全背心、显示标志或车辆图形的技术方案,而车道标志、交通控制标志、街道标志、公路标志、牌照、描绘器、路障、图形片材、安全背心、显示标志及车辆图形均为本领域常见的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的应用场合,因此,这些应用并不能给权利要求11带来创造性的影响。因此,即使考虑到这些应用,权利要求1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9、从属权利要求12和1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其中所述压敏粘合剂层的第二主表面与衬片相邻”和“还包括:将所述压敏粘合剂层层合至所述回射层的所述结构化表面”,而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将粘合剂膜的标识一面层压在结构表面上,随后将粘合剂膜粘合在基片上(参见附图5)。因此,权利要求12和1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10、独立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学安全制品10包括第一透明层14,它包括基本光滑的表面16和结构表面18,结构表面18具有许多光学有益的几何凹谷和凸峰,制品10对照射到光滑表面16上的入射光通常并最好是反光的(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段),用第二透明粘合剂层24将第一层14固定在基片12上,粘合剂层24固定在第一层14的结构表面18上,并填满多个透明区域30几何凹谷的第一部分中并与之粘性接触,在制品10的反射区域32或区域32中,多个隔离层34被置于结构表面18几何凹谷的第二部分和第二粘合剂层24之间。因为第二透明粘合剂层24由于隔离层34而不与反射区域32中的几何凹谷接触,所以凹谷的第二部分和隔离层34之间形成空气穴36,构成反射区域32(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第7页第2段)。隔离层34仅占结构表面18和基片12之间的部分距离,但是这并不改变隔离层34在防止粘合剂26流入几何凹谷的第二部分、形成空气穴36的功能,从而形成多个反射区域32和许多透明区域30(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段,附图2)。粘合剂层24是压敏粘合剂或热熔热塑性粘合剂,如果使用压敏粘合剂(PSA),则其最好是丙烯酸压敏粘合剂(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2段),适合本发明结构的PSAs在本领域中是已知的,目前较好的PSAs是丙烯酸共聚物粘合剂(参见说明书第14页倒数第1段)。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相对比,由于对比文件1的制品10具有反射功能,且其中的结构表面18具有许多光学有益的几何凹谷和凸峰,同时隔离层能防止粘合剂流入几何凹谷的第二部分,形成空气穴,粘合剂层可将整个制品保持在一起,因此该制品10相当于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透明层14相当于回射层;粘合剂层24相当于压敏粘合剂层;隔离层34相当于屏障层;空气穴36相当于低折射率层,其折射率必然小于1.3;粘合剂层24中填满多个透明区域30几何凹谷的第一部分中并与之粘性接触的区域相当于权利要求14中的第二区域,与反射区域32或隔离层34相应的区域相当于权利要求14中的第一区域。由于隔离层34仅占结构表面18和基片12之间的部分距离,且隔离层34能防止粘合剂26流入几何凹谷的第二部分,形成空气穴36,隔离层处的粘合剂层厚度明显小于不具有隔离层的位置处的厚度,且具有足够的结构完整性以防止粘合剂流入低折射率层。
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4中的下述技术特征:一种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包括:回射层,所述回射层包括多个立体结构元件,所述多个立体结构元件共同形成结构化表面;压敏粘合剂层,具有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其中所述第二区域接触所述回射层的所述结构化表面;屏障层,其设置在所述结构化表面和所述压敏粘合剂层的所述第一区域之间;低折射率层,其位于所述压敏粘合剂层和所述回射层的所述结构化表面之间,所述低折射率层具有小于1.3的折射率,其中所述第二区域和具有所述屏障层的所述第一区域具有足够不同的特性以形成所述低折射率层,所述屏障层具有足够的结构完整性以防止所述压敏粘合剂流入所述低折射率层,使得接触所述结构化表面的一部分的所述压敏粘合剂形成基本上不回射入射光的不旋光区域,并使得所述屏障层和所述结构化表面的一部分之间的所述低折射率层形成回射入射光的旋光区域。。
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立体结构元件是立体角元件,且结构化表面与主表面相对;(2)压敏粘合剂层包括含二氧化钛的交联粘性丙烯酸压敏粘合剂;所述回射微密封棱柱片材具有均匀的白色外观,并且其中CAP-Y大于50;(3)其中对于-4度入射角的入射可见光,所述结构化表面显示具有不小于约5%的全光返回。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是:如何设置立体结构元件的具体形状及位置,如何使粘合剂呈均匀的白色、选择具体的粘合剂成分并控制回射片材的白度,以及如何选择合适的结构化表面的反射特性。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3页,附图1)公开了一种逆向反射片,该逆向反射片包括含有多个结构元件的结构逆向反射膜,结构逆向反射片的一个典型例子是立方角逆向反射片,多个立方角元件14共同形成了与密封膜16相对的结构化表面。该密封膜16与立方角元件14相邻的表面相当于主表面(参见附图1)。即该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通过选择合适的立体结构元件的具体形状改善回射制品的反射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光学安全制品中以改善该制品的逆反射特性。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14-120段,附图1-3)公开了一种回射制品,包括棱镜片1(相当于回射层)、粘合层2、支承体3以及保护膜4,粘合层2中可扩散有无机色素(参见说明书第66段),该无机色素可以是例如二氧化钛(参见说明书第88段)。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粘合剂层中添加二氧化钛,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对粘合剂层进行着色,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光学安全制品中以对压敏粘合剂层进行着色。同时交联粘性丙烯酸压敏粘合剂为本领域常用的丙烯酸共聚物压敏粘合剂。根据实际的应用需求及应用环境对作为无机色素的二氧化钛进行调整,使得回射制品呈现出所需的颜色外观,例如均匀的白色外观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CAP-Y值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应用需求及应用环境进行选择的,将其设置成大于50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回射制品的回射特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回射制品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而使结构化表面对于-4度入射角的入射可见光显示具有不小于约5%的全光返回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和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