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钢筋连接危险源识别体验区及其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247
决定日:2019-10-12
委内编号:1F2740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88727.8
申请日:2016-06-29
复审请求人: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海玲
合议组组长:杨莉莎
参审员:戴瑞烜
国际分类号:G09B9/00,G09B2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88727.8、名称为“钢筋连接危险源识别体验区及其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07日,申请人为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9年02月11日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高职院校参与建筑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实践研究”,雷新平,《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经济与管理科学辑》,第S1期,第26-30页,2011年12月15日;
对比文件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现状浅析及建议”,郭艳阳,《工程质量》,第36卷,第4期,第92-96页,2016年04月10日;
并给出了3篇公知常识性证据,为便于说明,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进行了编号:
参考文件1:“土木工程手册 上”,全国高校建筑施工研究会,第759-760页,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9年08月;
参考文件2:“AutoCAD全套建筑图纸绘制项目流程完美表现2013版”,张忠将,第226-227页,北京希望电子出版社,2012年11月;
参考文件3:“实用建筑工程施工手册”,王中华等,第500-520页,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05月。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于2018年04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0段、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钢筋连接危险源识别体验区,其特征是,钢筋连接危险源识别体验区是包括钢筋连接体验与钢筋连接的危险源识别,由钢筋绑扎危险源识别与体验片(1)、钢筋焊接危险源识别与体验片(2)与钢筋机械连接危险源识别与体验片(3)组成的;三个体验片共处一室,没有逻辑关系;
所述的钢筋绑扎危险源识别与体验片(1)包括接长钢筋的绑扎和相交钢筋的绑扎;所需绑扎的钢筋包括加工合格的受力筋、架立筋、分布筋、箍筋;绑扎机具有钢筋绑扎架、扎丝钩、钢卷尺、平头板,所用材料还有22号铁丝、钢筋保护层支架;危险源存在于高处作业时,钢筋绑扎牢固前易滑脱下坠,可能造成高处落物伤害,高空作业人员也容易发生高处坠落,调入钢筋中受到伤害;
所述的钢筋焊接危险源识别与体验片(2)包括对对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点焊、手工电弧焊、窄间隙焊;对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窄间隙焊的体验都在仿真模拟教学机上进行,点焊与手工电弧焊的体验采用实际操作;危险源存在于焊接时火花可能对人员造成烫伤,焊接光发出很强的紫外线,使眼球充血,伤害现场人员的眼睛;
所述的钢筋机械连接危险源识别与体验片(3)包括钢筋的冷挤压连接、直螺纹连接和锥螺纹连接体验,其中,刚进的冷挤压连接在模拟机上进行,直螺纹连接和锥螺纹连接,采用实际操作的方法体验;危险源存在于待连接的钢筋或套筒在连接前容易滑脱,发生物体坠落伤害。
2. 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筋连接危险源识别体验区的使用方法,其特征是,所述使用方法为:学习人员体验钢筋绑扎时,一手拿钢筋绑扎钩,一手持对折的绑扎丝,将铁丝兜在两钢筋的连接部位,用绑扎钩勾住绑扎丝旋转即可;学习人员体验焊接时,穿戴上防护设施就可试着焊接;学习人员体验钢筋机械连接时,现将钢筋套筒与已经加工好的钢筋的一端连接,在将套筒的另一端与另一根钢筋连接,经检验紧固合格即可。
3. 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所述的钢筋连接危险源识别的方法,其特征是,先关注是否高空作业,如果是高空作业,就要关注人员高空坠落和高空坠物可能造成的伤害;其次要关注用电安全,相关用电设备必须在安全距离以外,电线不能超过规范规定的长度,电缆电线不能破损,电缆电线必须接头可靠,焊接设备必须设置 “一机一闸一保护”,否则都是危险源。
4. 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筋连接危险源识别体验区的建设方法,其特征是,先建设工棚,待工棚地坪达到要求的强度后,安置钢筋连接设备与教学设备,通电试车,各方确认合格后即可交付使用。”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是钢筋连接危险源识别体验区,包括钢筋连接体验与钢筋连接的危险源识别,由钢筋绑扎危险源识别与体验片、钢筋焊接危险源识别与体验片与钢筋机械连接危险源识别与体验片组成的;三个体验片共处一室,没有逻辑关系;(2)钢筋绑扎危险源识别与体验片包括接长钢筋的绑扎和相交钢筋的绑扎;所需绑扎的钢筋包括加工合格的受力筋、架立筋、分布筋、箍筋;绑扎机具有钢筋绑扎架、扎丝钩、钢卷尺、平头板,所用材料还有22号铁丝、钢筋保护层支架;危险源存在于高处作业时,钢筋绑扎牢固前易滑脱下坠,可能造成高处落物伤害,高空作业人员也容易发生高处坠落,调入钢筋中受到伤害;(3)钢筋焊接危险源识别与体验片包括对对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点焊、手工电弧焊、窄间隙焊;对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窄间隙焊的体验都在仿真模拟教学机上进行,点焊与手工电弧焊的体验采用实际操作;危险源存在于焊接时火花可能对人员造成烫伤,焊接光发出很强的紫外线,使眼球充血,伤害现场人员的眼睛;钢筋机械连接危险源识别与体验片包括钢筋的冷挤压连接、直螺纹连接和锥螺纹连接体验,其中,刚进的冷挤压连接在模拟机上进行,直螺纹连接和锥螺纹连接,采用实际操作的方法体验;危险源存在于待连接的钢筋或套筒在连接前容易滑脱,发生物体坠落伤害。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给出了对钢筋连接进行培训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参见参考文件1-3)。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的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而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文本。
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都没有公开本申请保护的内容,没有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如何识别、体验钢筋连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9年0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且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危险源识别体验区针对的是钢筋连接,包括钢筋连接体验与钢筋连接的危险源识别,由别与体验片(3)组成,三个体验片共处一室,没有逻辑关系,以及三个体验片的具体组成和相应的危险源的主要内容。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依据实际需求和危险程度对教学内容进行自行设置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给出了钢筋绑扎及安装作为教学内容,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参考文件1,2和3)。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体验区的使用方法,其特征部分所限定的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参考文件1-3),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筋连接危险源识别的方法,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筋连接危险源识别体验区的建设方法,它们的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而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钢筋连接危险源识别体验区”的内容设置,以及包括三个体验片的危险源识别和体验的设置,这是对钢筋连接过程中安全教育最权威、最全面、最具体、最新颖的设置,只有按照这个设置进行教学,才能使新入职的农民工、高职大学生在钢筋连接领域培养出最高端、最安全的人才。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现状浅析与建议”,涉及的是建筑企业安全管理,不是钢筋连接安全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高职院校参与建筑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实践研究,没有触及钢筋连接安全技术,更没有涉及钢筋安全连接技术危险源识别和体验了。参考文件1-3都没有涉及到权利要求1的内容。本申请属于职业教育领域,而并非建筑施工领域。本申请权利要求都是根据钢筋连接技术危险源识别与体验的实际需求设置的,没有根据规范设置的。高空作业和安全用电对于钢筋连接技术来说,有它的特殊性,是具体的行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本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摘要附图和说明书摘要以及于2018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0001-0020段。
(二)关于本申请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钢筋连接危险源识别体验区,对比文件2涉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现状浅析及建议,具体公开了(参见第92-95页):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现状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发现危险源的辨识和分析能力差,不能预先辨识和分析;在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时,教育的形式单一、教育资料不完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一线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能力,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差,安全意识亟待加强。安全管理建议包括:1)打造“安全教育文化区”,针对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需求,在施工现场以图文并茂的形式,设置包括多功能教育厅等7个功能教育区域。通过图片展板、广告灯箱、实物感受、影视资料、3D影像等方式,汇集各类建筑施工伤亡事故中血淋淋的图片及影像资料,并探究和阐述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预防措施,强化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2)设置“安全教育体验区”,结合施工生产实景模拟,构建虚拟场景和现实,使体验者通过模拟互动学习来感受和体验各种安全知识,把以前的灌输式、填鸭式的教育形式变为生动形象的互动教育模式,提高安全教育的培训效果。“安全教育体验区”可以结合项目特点,选取一些危险性和事故率高的项目,如高空坠物、高空坠落、触电、移动式脚手架倾覆、起重机械倾覆、标准防护架及钢丝绳正确使用等教育体验内容。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2的“安全教育体验区”能够结合施工生产实景模拟,构建虚拟场景和现实,使体验者通过模拟互动学习来感受和体验各种安全知识,因此相当于本申请的危险源识别体验区;对比文件2的“安全教育体验区”能够实景模拟施工生产,能够实现包括标准防护架及钢丝绳正确使用等教育体验内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必然包括相应的仿真模拟教学机和模拟机。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危险源识别体验区针对的是钢筋连接,包括钢筋连接体验与钢筋连接的危险源识别,由钢筋绑扎危险源识别与体验片(1)、钢筋焊接危险源识别与体验片(2)与钢筋机械连接危险源识别与体验片(3)组成,三个体验片共处一室,没有逻辑关系,以及三个体验片的具体组成和相应的危险源的主要内容。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钢筋连接危险源识别的体验式教学。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认识到在组织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时,教育的形式单一、教育资料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能力这一现状,进而提出设置“安全教育体验区”,结合施工生产实景模拟,构建虚拟场景和现实,使体验者通过模拟互动学习来感受和体验各种安全知识,通过生动形象的互动教育模式来克服以前的灌输式、填鸭式的教育形式,进而提高安全教育的培训效果。即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都属于职业教育设施领域,都是针对相同的被教育对象提供一种体验式教学,让参与者对相关教学内容有直观感受。对比文件2还指出要选择一些危险性和事故率高的项目,如标准防护架及钢丝绳正确使用等来设置教育体验内容。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依据实际需求和危险程度对教学内容进行自行设置的技术启示。
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26、28、30页)对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的需求分析和对策措施。对建筑农民工的培训,要以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范为依据。对建筑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模块方案分工种设计,共有砌筑、钢筋、混凝土、模板、抹灰五个工种。每工种分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班组管理三个单元。参见表4.2,钢筋工技能提高培训教学内容和教学单元、教学模块包括(六)钢筋焊接连接(1.钢筋焊接连接要求 2.钢筋焊接工艺(手工电弧焊、电渣电力焊)),(七)钢筋机械连接 (1.钢筋机械连接要求 2.钢筋机械连接工艺(套筒挤压、螺纹)),(八)钢筋绑扎要求 (1.绑扎搭接基本要求 2.绑扎准备 3.绑扎方法及选用),(九)钢筋绑扎及安装(1.梁、板、基础、柱、墙钢筋绑扎 2.钢筋网和钢筋骨架安装),(十)安全作业(1.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注意事项)。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针对钢筋连接的实际操作体验培训和相应的安全培训的内容。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关于钢筋连接体验与钢筋连接的危险源识别作为具体的培训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具体设置包括设置相应的钢筋绑扎危险源识别与体验片、钢筋焊接危险源识别与体验片和钢筋机械连接危险源识别与体验片,将三个体验片共处一室,没有逻辑关系,并将钢筋焊接危险源识别与体验片和钢筋机械连接危险源识别与体验片的连接过程分别在仿真模拟教学机和模拟机上进行,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与教学具体内容相关的三种钢筋连接类型的组成和相应的危险源识别的主要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参考文件1的第759-760页、参考文件2的第226-228页和参考文件3的第500-520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虽然涉及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但是其在安全管理现状中列举了诸如项目员工素质参差不齐,安全管控薄弱,发现危险源的辨识和分析能力差,不能预先识别和分析(第1.2节);安全教育大多流于形式,未起到教育效果,教育的形式单一、教育资料不完善等问题(第1.3节);对比文件2在分析现状产生原因时还指出要加强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安全技能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第2.4节);接着在安全管理建议中要打造“安全教育文化区”(第3.4节)。即对农民工及其他施工人员的职业培训教育也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内容的一部分。对比文件2作为现有技术,要以其公开的全部内容来分析判断,并不能仅仅以其文献名称来判断。对比文件1也是涉及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领域,其表格4.2中明确将钢筋连接和安全操作及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作为施工人员的技能提高培训教学内容,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钢筋连接的培训内容设置时,有动机依据实际高空作业和安全操作的需求,从现有技术中选择钢筋连接和安全事项的相关的知识。而本申请权利要求中所列的这些内容都属于本领域在进行钢筋连接操作时的公知常识和常规操作,这些教学内容的设置并不能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不予接受。
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体验区的使用方法,权利要求2的特征部分对钢筋连接的三种方式的具体操作方式做了限定。参考上述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此外,这些针对不同钢筋连接方式进行相应的操作方式的具体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参考文件1的第759-760页、参考文件2的第226-228页和参考文件3的第500-520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依据钢筋连接中的相关施工规范,进行具体设置,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筋连接危险源识别的方法,权利要求3的特征部分对如何识别危险源和如何避免危险发生作了限定,参考上述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此外,高空作业和用电安全都是建筑业农民工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对该相关的具体培训内容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该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筋连接危险源识别体验区的建设方法,权利要求4的特征部分对体验区交付使用前的准备工作作了限定,参考上述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对交付使用前的各种软、硬件的检测和确认合格的操作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因此,该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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