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天然(端肽)胎盘胶原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203
决定日:2019-10-12
委内编号:1F253596
优先权日:2006-10-06
申请(专利)号:201410764559.1
申请日:2007-10-09
复审请求人:人类起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洋
合议组组长:幸颖
参审员:赵彦豪
国际分类号:A61K38/39,C07K14/78,A61L27/24,A61P1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64559.1,名称为“天然(端肽)胎盘胶原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中国发明专利申请200780044801.6的分案申请。申请人为人类起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7年10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10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9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49段(即第1-59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2017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包含人胎盘胶原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还包含按干重计至少10%的弹性蛋白。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可检测量的纤粘连蛋白。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按干重计少于1%的层粘连蛋白。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按干重计少于1%的纤粘连蛋白。
5. 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制成层状、管状或网状。
6. 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被配制成凝胶、膏剂、糊剂、粉末、喷雾、气雾剂或溶液。
7. 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a药物活性剂。
8. 权利要求7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药物活性剂包括血小板衍生生长因子、胰岛素样生长因子、表皮生长因子、转化生长因子β、血管生成因子、抗生素、抗真菌剂、杀精子剂、激素、酶或酶抑制剂。
9. 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在制备药物中的用途。
10. 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用于填充、扩大或取代对象的组织,其中所述药物被制备为向对象的组织施用。
11. 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织是皮肤。
12. 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用于填充具有皱纹、皱眉纹、忧思纹、眼角皱纹、木偶纹、妊娠纹或疤痕的皮肤。
13. 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用于填充由于衰老、创伤、疾病、病症、环境因素、减肥或分娩而需要填充的皮肤。
14. 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用于促进对象伤口的愈合,其中所述药物被制备为使所述对象的伤口与所述组合物接触。
15. 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被制备为作为伤口填充剂施用。
16. 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伤口是压迫溃疡、静脉曲张性溃疡、糖尿病溃疡、慢性血管溃疡、隧道/潜行伤、术后伤口、外伤或引流伤。
17. 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伤口是小腿溃疡。
18. 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小腿溃疡是静脉性小腿溃疡、动脉小腿溃疡、糖尿病小腿溃疡或褥疮小腿溃疡。
19. 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伤口是烧伤。
20. 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用于治疗对象的牙体缺损或牙病,其中所述药物被制备为向对象中具有牙体缺损或牙病的位置施用。
21. 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牙体缺损是II型根分叉缺损。
22. 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牙病是牙周病。
23. 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用于取代对象中缺失的、受损的或疾病的牙龈组织,其中所述药物被制备为向对象中具有缺失的、受损的或疾病的牙龈组织的位置施用。
24. 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是神经导管。
25. 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织是对象的内部组织。
26. 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织被所述组合物包裹。
27. 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用于填补、封闭或治疗对象的瘘管,其中所述药物被制备为向对象的瘘管位置施用。
28. 权利要求2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瘘管是肛门瘘、动静脉瘘、膀胱瘘、颈动脉海绵窦瘘、外瘘、胃瘘、肠瘘、体壁瘘、涎瘘、阴道瘘或肛门直肠瘘。
29. 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被用作脑粘连障碍。 ”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US6933103B1,公开日期2005年08月23日)公开了包含胶原的碱处理的、去垢剂处理的生物相容性移植材料,来自于猪皮,制备该移植材料的方法中包括将原材料猪的皮肤用去垢剂处理以除去脂肪和油脂、细胞膜和蛋白等,用包含2%、4%、6%、8%、10%、12% NaCl的连续高渗溶液浸泡的步骤,在用高渗溶液处理后,用1N氢氧化钠进行处理(即碱处理)以从细胞外基质去除表皮及残留在猪皮毛孔中的毛茬,从而获得该生物相容性移植材料。该方法制备的移植材料包含胞外的胶原蛋白基质而去除了生物反应性的细胞材料,其实质上属于一种胶原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胶原材料来源不同,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来源于人胎盘组织而对比文件1的胶原来自于猪皮,并且权利要求1限定了组合物中包含按干重计至少10%的弹性蛋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不同来源的包含胶原的组合物。对比文件2(CN1791331A,公开日期2006年06月21日)公开了一种胶原生物织物,来源于胎盘,使用胎盘来源的生物织物具有更好的生物力学强度、弹性、饱和性,并且具有降低的免疫原性等,优选人类的胎盘,可见,对比文件2明确给出了为获得更好的生物力学强度、弹性、饱和性而使用人类胎盘来源的胶原蛋白的技术启示,基于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人胎盘材料代替对比文件1的猪皮材料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公知猪皮和人胎盘中富含弹性蛋白、层粘连蛋白和纤粘连蛋白,测定其中的弹性蛋白、层粘连蛋白或纤粘连蛋白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实现的,并不会因为描述测量结果而使其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限定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包含纤粘连蛋白,对层粘连蛋白、纤粘连蛋白的含蛋白、纤粘连蛋白的含量作了进一步限定,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在制备材料和方法显而易见的情形下,测定成分含量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所述组合物被配制的形状,对比文件2教导了将人胎盘胶原制备为一维的纤维或管状容器的膜或三维支架,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制备为层状、管状或网状,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组合物被配制的剂型,对比文件2教导了胶原生物织物可用于内科和外科领域中,包括血管修复、子宫修复、腱的替换、角膜替换、人造皮肤、牙周病治疗和伤口愈合等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治疗的临床需求而制备凝胶、膏剂、糊剂、粉末、喷雾、气雾剂或溶液等剂型均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8进一步限定组合物包含药物活性剂,对比文件2教导了所述胶原生物织物可进一步用生物分子进行浸渍,生物分子选自抗生素、激素、生长因子、抗肿瘤剂、抗真菌剂、抗病毒剂、疼痛药物、抗组胺剂、抗炎剂、抗感染剂、伤口愈合剂、伤口封闭剂、细胞吸引剂和支架试剂等,均属于药物活性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使用人胎盘胶原组合物用于医疗用途时,与其它药物活性剂配合使用,从而获得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而权利要求8所述分子均为常规的药物活性剂,因此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在制备药物中的用途,权利要求1-4任一项的组合物是显而易见的,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人胎盘胶原在制备药物中的用途,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显而易见地将权利要求1-4所述组合物用于制备药物,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14、25-26进一步限定所述药物的用途,对比文件2教导了人胎盘胶原在处理皮肤状况中的临床和治疗效用,包括皮肤损伤、老化的皮肤、皱纹、细纹、变薄、降低的皮肤弹性、粗糙的皮肤、先天的和变性的皮肤状况、VII型胶原缺乏以及阳光损害的皮肤等;可用作皮下植入物,在此教导下权利要求10-14、25-26的用途均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19进一步限定所述药物的用途,对比文件2教导了人胎盘胶原作为伤口填充剂治疗创伤和烧伤,而权利要求15-19所述的伤口均是常见类型,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获得权利要求15-19的用途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0-24进一步限定所述药物的用途,对比文件2教导了人胎盘胶原用于牙科学中的用途,例如牙周外科、牙周组织再生的引导性组织再生、引导性骨再生和和牙根覆盖;可促进牙周骨内缺损的再生,治疗II类分叉缺损等,在此教导下获得权利要求20-24的用途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29进一步限定所述药物的用途,对比文件2教导了人胎盘胶原生物织物可用于重建胃肠道和泌尿生殖道内的所有粘膜面,可作为支持脑外科中的硬脑膜修复的基质;作为促进在中枢和外周神经系统中的神经再生的基质;防止在手术中的粘连,在此教导下获得权利要求27-29的用途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人类起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9的技术方案未被对比文件1和2所披露或启示,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包含人胎盘胶原的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原材料经碱处理所制备的胶原组合物,对比文件2教导了人类胎盘是较好的胶原组合物来源,在二者结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以人胎盘为原材料经碱处理制备的胶原组合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胶原来源于人胎盘,并且限定了所述组合物还包含至少10%的弹性蛋白。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4的记载,所述胶原组合物用于干细胞培养。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了一种包含胶原蛋白的类似组合物,以用于干细胞的培养。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羊膜制得的胶原膜,即胶原生物织物,其优选从具有绒毛膜和羊膜的人胎盘膜制备;所述胶原生物织物,其含有胶原、弹性蛋白和纤连蛋白;在所述胶原生物织物上移植细胞,以致于这些细胞是均一的和汇合的;可用于在所述生物织物上移植的细胞包括干细胞(优选为人干细胞)、人分化的成熟细胞、全能干细胞、多能干细胞、多潜能干细胞、组织特异性干细胞、胚胎样干细胞等。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胶原膜来源于人胎盘,其还含有弹性蛋白,以及所述胶原膜可用于干细胞培养。至于所述弹性蛋白的按干重计至少10%的该参数限定,尽管本申请说明书中显示ECM-5(其基本上由胶原组成,并且其含有纤粘连蛋白0.6%、层粘连蛋白0.16%、糖胺聚糖0.40%、弹性蛋白12%)具有某些特殊的性质,但是没有证据表明所述至少10%弹性蛋白的成分限定与该特殊性质之间具有关联性,也就是说,所述至少10%弹性蛋白成分限定的胶原组合物所起的作用仍然是用于干细胞的培养。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限定了“所述组合物包含可检测量的纤粘连蛋白”;权利要求3限定了“所述组合物包含按干重计少于1%的层粘连蛋白”;权利要求4限定了“所述组合物包含按干重计少于1%的纤粘连蛋白”。尽管本申请说明书中显示ECM-5(其基本上由胶原组成,并且其含有纤粘连蛋白0.6%、层粘连蛋白0.16%、糖胺聚糖0.40%、弹性蛋白12%)具有某些特殊的性质,但是并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2、3、4所限定的并不同于ECM-5的该上位概括相关技术方案与所述特殊性质之间具有某种关联性。事实上,ECM-1、ECM-2、ECM-3、ECM-4所述的层粘连蛋白含量和纤粘连蛋白含量,它们均在权利要求3、4所限定的层粘连蛋白含量和纤粘连蛋白含量的范围之内。更重要的是,无论所述胶原胞外基质(ECM)是否支持纤粘连蛋白的表达,然而所述胶原胞外基质ECM1-5所起的作用均是用于干细胞的培养。因此权利要求2-4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分别限定了所述组合物被配制的形状、所述组合物被配制的剂型、以及所述组合物包含药物活性剂,而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均在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5-8均不具备创造性。同样地,权利要求9-29请求保护涉及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在制备药物中的用途,它们在对比文件2中也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9-29均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基于前述分析,权利要求1-2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9的技术方案未被对比文件1和2所披露或启示,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49段(即第1-59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2C;以及2017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9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包含人胎盘胶原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还包含按干重计至少10%的弹性蛋白”。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胶原蛋白移植材料的制备方法,包括获取身体组织、漂白溶液浸泡和水洗、去垢剂溶液洗涤并冲洗、裁剪身体组织至期望的物理形态、碘溶液浸泡并冲洗、高渗溶液浸泡并冲洗、苛碱性溶液搅拌并冲洗、过氧化物溶液处理并冲洗、以及在无菌环境中保存等(参见其权利要求1);并且具体公开了所制备的移植材料包含胶原蛋白胞外基质,而基本上去除了生物反应性的细胞材料(参见其说明书第6栏第36-39行);以及所述方法优选涉及处理猪皮等(参见其说明书第3栏第49-50行、第4栏第13-17行、第4栏第57-63行、第5栏第23-26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实质公开了来源于猪皮的包含胶原蛋白胞外基质的移植材料,其实质上属于一种胶原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胶原来源于人胎盘,并且限定了所述组合物还包含至少10%的弹性蛋白。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4的记载,所述胶原组合物用于干细胞培养。基于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其提供了一种包含胶原蛋白的类似组合物,以用于干细胞的培养。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羊膜制得的胶原膜,即胶原生物织物,其优选从具有绒毛膜和羊膜的人胎盘膜制备(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2段);所述胶原生物织物,其含有胶原、弹性蛋白和纤连蛋白(参见其说明书第5页第4段);也公开了在所述胶原生物织物上移植细胞,以致于这些细胞是均一的和汇合的;以及可用于在所述生物织物上移植的细胞包括干细胞(优选为人干细胞)、人分化的成熟细胞、全能干细胞、多能干细胞、多潜能干细胞、组织特异性干细胞、胚胎样干细胞等(参见其说明书第16页第2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胶原膜来源于人胎盘,其还含有弹性蛋白,以及所述胶原膜可用于干细胞培养。至于所述弹性蛋白的按干重计至少10%的该参数限定,尽管本申请说明书中显示ECM-5(其基本上由胶原组成,并且其含有纤粘连蛋白0.6%、层粘连蛋白0.16%、糖胺聚糖0.40%、弹性蛋白12%)具有某些特殊的性质,但是没有证据表明所述至少10%弹性蛋白的成分限定与该特殊性质之间具有关联性,也就是说,所述至少10%弹性蛋白成分限定的胶原组合物所起的作用仍然是用于干细胞的培养。因此综上,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胶原组合物用于干细胞培养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获得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胶原组合物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组合物包含可检测量的纤粘连蛋白”;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组合物包含按干重计少于1%的层粘连蛋白”;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则限定了“所述组合物包含按干重计少于1%的纤粘连蛋白”。如上所述,尽管本申请说明书中显示ECM-5(其基本上由胶原组成,并且其含有纤粘连蛋白0.6%、层粘连蛋白0.16%、糖胺聚糖0.40%、弹性蛋白12%)具有某些特殊的性质,但是并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2、3、4所限定的并不同于ECM-5的该上位概括相关技术方案与所述特殊性质之间具有某种关联性。事实上,ECM-1、ECM-2、ECM-3、ECM-4所述的层粘连蛋白含量和纤粘连蛋白含量,它们均在权利要求3、4所限定的层粘连蛋白含量和纤粘连蛋白含量的范围之内。而且更重要的是,无论所述胶原胞外基质(ECM)是否支持纤粘连蛋白的表达,所述胶原胞外基质ECM1-5所起的作用均是用于干细胞的培养。因此综上,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权利要求2-4所限定的胶原组合物用于干细胞培养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获得权利要求2-4所限定的胶原组合物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组合物被配制的形状。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胶原生物织物可以切成条、片或卷;所述胶原生物织物可以规则的间隔进行切割并将其张开,例如形成网等(参见其说明书第13页第3段);以及可使用胶原生物织物作为二维的膜,例如可以制作形成管状容器的膜;作为三维的支架,例如植入物;或者作为一维的纤维(参见其说明书第28页第1-3行)等。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所述组合物制成层状、管状或网状的相关技术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组合物被配制的剂型。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胶原生物织物包括水凝胶组合物(参见其说明书第8页末段)、以及用于眼科程序的所述胶原生物织物可以多种构造进行提供,包括插入物、防护物、颗粒、凝胶、含水注射剂、海棉状物、薄膜等(参见其说明书第35页第4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实际需要将所述组合物配制成凝胶、膏剂、糊剂、粉末、喷雾、气雾剂或溶液的相关技术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8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组合物包含药物活性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胶原生物织物可进一步用生物分子进行浸渍,所述生物分子选自抗生素、激素、生长因子、抗肿瘤剂、抗真菌剂、抗病毒剂、疼痛药物、抗组胺剂、抗炎剂、抗感染剂、伤口愈合剂、伤口封闭剂、细胞吸引剂和支架试剂(参见其权利要求29-30)。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所述组合物可以包含药物活性剂的相关技术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在制备药物中的用途。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所述胶原生物织物用于治疗和/或预防眼病,所述眼病选自溃疡/穿孔、大泡性角膜病变、眼部皮样囊肿/肿瘤、原发性翼状胬肉、持续性角膜上皮缺损、急性和慢性碱灼伤、热灼伤、无虹膜、特应性角膜炎、特发性边缘干细胞缺乏、角膜翳、新血管生成、类风湿性角膜融化、眼瘢痕性类天疱疮、渗漏性滤过性水泡、暴露的Ahmed瓣膜管、具有随后的睑球粘连的沙雷氏菌蜂窝组织炎、急性和慢性Stevenson Johnson综合征(参见其权利要求53-54)。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所述胶原组合物用于制备药物用途的相关技术启示。因此,当权利要求1-4所述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所述组合物的制药用途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药物用于皮肤治疗领域。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所述胶原生物织物用于处理或预防皮肤状况,所述皮肤状况选自皮肤损伤、皱纹、细纹、皮肤变薄、降低的皮肤弹性、粗糙的皮肤、痤疮瘢痕、眉间沟、切除性瘢痕、软组织缺损、先天的皮肤状况、变性的皮肤状况、VII型胶原缺乏和阳光损害的皮肤(参见其权利要求68-69、说明书第28页末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所述胶原组合物用于皮肤治疗领域的制药用途相关技术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19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药物用于伤口治疗领域。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所述胶原生物织物用于治疗伤口,所述伤口选自表皮伤口、皮肤伤口、压力性溃疡、慢性伤口、急性伤口、外部伤口、内部伤口、先天性伤口、烧伤伤口、外科伤口和伤口感染(参见其权利要求72-73、说明书第31页第1-2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所述胶原组合物用于伤口治疗领域的制药用途相关技术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2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药物用于牙科治疗领域。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所述胶原生物织物用于牙科学中的用途,例如牙周外科、牙周组织再生的引导性组织再生、引导性骨再生和和牙根覆盖等(参见其说明书第35页末段);将所述胶原生物织物用于治疗II类分叉缺损(参见其说明书第36页第2段);将所述胶原生物织物用于治疗牙周病(参见其说明书第37页首段);以及将所述胶原生物织物用于治疗丧失的、损伤的或有病的牙龈组织(参见其说明书第36页第3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所述胶原组合物用于牙科治疗领域的制药用途相关技术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0-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29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药物用于神经导管、胃肠道和泌尿生殖道瘘管、以及脑粘连障碍相关治疗领域。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所述胶原生物织物用于重建胃肠道和泌尿生殖道内的所有粘膜面;作为支持脑外科中的硬脑膜修复的基质;作为促进在中枢和外周神经系统中的神经再生的基质;以及防止在手术中的粘连等(参见其说明书第33页第5段);所述胶原生物织物可以用作环绕神经吻合的假体,例如其可以用于包裹外周神经吻合等(参见其说明书第37页倒数第2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所述胶原组合物用于神经导管、胃肠道和泌尿生殖道瘘管、以及脑粘连障碍相关治疗领域的制药用途相关技术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基于前述分析,权利要求1-2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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