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挂车牵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拖挂车牵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165
决定日:2019-10-12
委内编号:1F2668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723932.4
申请日:2013-12-24
复审请求人: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玉霞
合议组组长:尚颖
参审员:陈丽芬
国际分类号:B60D1/167(2006.01);B60D1/3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出发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能够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权利要求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23932.4,名称为“拖挂车牵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3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2:GB191311698A,公开日为1914年05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拖挂车牵引,其特征在于,包括:
牵引架(10),包括互成角度连接的两个斜梁以及与两个所述斜梁的中部相连接的中部横梁(11),所述两个斜梁的前端连接处设置有第一牵引孔(12),所述中部横梁(11)上设置有第二牵引孔;
牵引杆(20),穿过所述第一牵引孔(12)和所述第二牵引孔,所述牵引杆(20)两端上分别设置有阻挡件(21);
第一弹簧(31)和第二弹簧(32),均套设在所述牵引杆(20)上;
所述第一弹簧(31)和所述第二弹簧(32)设置在所述两个阻挡件(21)之间,其中一个所述阻挡件(21)设置在所述第一弹簧(31)与所述第二牵引孔之间,另一个所述阻挡件(21)设置在所述第二弹簧(32)与所述牵引杆(20)的头部之间;
所述斜梁与所述中部横梁(11)为槽钢或方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拖挂车牵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弹簧(31)位于所述两个斜梁的前端连接处与所述中部横梁(11)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拖挂车牵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弹簧(32)设置在所述第一牵引孔(12)与所述牵引杆(20)的头部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拖挂车牵引,其特征在于,
所述牵引架(10)为梯形。”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牵引杆两端上分别设置有阻挡件,第一弹簧和第二弹簧设置在两个阻挡件之间,其中一个所述阻挡件设置在所述第一弹簧与所述第二牵引孔之间,另一个所述阻挡件设置在所述第二弹簧与所述牵引杆的头部之间;(2)所述斜梁与所述中部横梁为槽钢或方通。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本申请中,通过在牵引杆20两端上分别设置阻挡件21,且一个阻挡件21设置在第一弹簧31与第二牵引孔之间,另一个阻挡件21设置在第二弹簧32与牵引杆20的头部之间,可以在拉拖挂车的牵引机车启动时,第一弹簧31发生作用,使车辆缓缓平稳起步,在拉拖挂车的牵引机车减速或刹车时,第二弹簧32发生作用,使车辆缓缓平稳停止,进而降低车辆惯性带来的冲击,使车辆缓缓平稳起步或停止;此外,通过设置阻挡件21可以避免第一弹簧31和第二弹簧32与牵引架直接接触,进一步提高了拖挂车牵引的缓冲作用,且避免直接接触造成的牵引架损坏,提高了其使用寿命,且阻挡件21结构简单、成本低。对比文件2中并未给出需要解决“如何对第一弹簧以及第二弹簧起到阻挡作用,进而降低车辆加速以及惯性带来的冲击”的技术问题的需求,即未给出设置阻挡件21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设置阻挡件21。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更不会想到设置两个阻挡件21,也不会具体的想到将一个阻挡件21设置在第一弹簧31与第二牵引孔之间,另一个阻挡件21设置在第二弹簧32与牵引杆20的头部之间,这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进一步地,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2未给出有关斜梁和中部横梁的具体结构的信息,也未给出需要解决斜梁和中部横梁的强度较低与重量较大的技术问题的信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斜梁与中部横梁设置为方通。此外,现有技术中拖挂车牵引中的斜梁和中部横梁的结构设置较为多样化,且多为板状结构或杆状结构,选择方通制成斜梁与中部横梁不是常规选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未公开的技术特征“本申请牵引杆两端上分别设置有阻挡件,第一弹簧和第二弹簧设置在两个阻挡件之间,其中一个所述阻挡件设置在所述第一弹簧与所述第二牵引孔之间,另一个所述阻挡件设置在所述第二弹簧与所述牵引杆的头部之间”,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牵引杆2,穿过第一牵引孔和第二牵引孔,第一弹簧3’设置在第二牵引孔与第一牵引孔之间,第二弹簧3设置在第一牵引孔和牵引杆的牵引头部之间”,由此可知,牵引杆的牵引头部已经起到了阻挡件的作用,牵引杆的中部横梁也起到了阻挡件的作用,而为了对第一弹簧以及第二弹簧起到阻挡作用,避免弹簧与牵引架直接接触,降低车辆加速以及惯性带来的冲击,在牵引杆两端上分别设置有阻挡件,并将第一弹簧和第二弹簧设置在两个阻挡件之间,将一个阻挡件设置在第一弹簧与第二牵引孔之间,另一个阻挡件设置在第二弹簧与牵引杆的头部之间,以达到对第一弹簧以及第二弹簧起到阻挡作用,防止对牵引架的损坏,降低车辆加速以及惯性带来的冲击,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同时,由于方通又称方管,是方形管材的一种称呼,用于焊接货架,幕墙,装饰装潢,机械加工等,因为书籍(参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程”,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组织编写编,第224页,杭州: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年10月)中公开了“牵引杆是一根方管(即方通)”,对于掌握了本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减轻牵引架的重量,将斜梁和中部横梁选择为由方通(方管)制成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牵引杆另一端上设置有另一个阻挡件,第一弹簧和第二弹簧设置在两个阻挡件之间,另一个所述阻挡件设置在所述第二弹簧与所述牵引杆的头部之间;(2)所述斜梁与所述中部横梁为槽钢或方通。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避免第二弹簧与牵引杆头部的直接接触、提高牵引装置使用寿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第二弹簧与牵引杆的头部之间设置另一个阻挡件;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在保证强度的情况下减轻牵引架的重量,将斜梁和中部横梁选择为由槽钢或方通制成,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2中,将第二弹簧3设置在第一牵引孔和牵引杆2的头部之间已经可以在牵引机车启动和停止时起到缓冲作用,解决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再想到在第二弹簧3和牵引杆2的头部之间设置阻挡件21。对比文件2中并未给出设置两个阻挡件的启示,也未给出有关需要将一个阻挡件设置在第二弹簧与牵引杆的头部之间以解决第二弹簧与牵引架直接接触造成牵引架损坏的技术问题的需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想到设置在第二弹簧与牵引杆的头部之间设置一个阻挡件。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所常规的。利用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方案可以在拉拖挂车的牵引机车启动时,第一弹簧31发生作用,使车辆缓缓平稳起步,在拉拖挂车的牵引机车减速或刹车时,第二弹簧32发生作用,使车辆缓缓平稳停止方便控制柜在不使用时能够将吊装板20收起,进而降低车辆惯性带来的冲击,使车辆缓缓平稳起步或停止;此外,通过设置阻挡件21可以避免第一弹簧31和第二弹簧32与牵引架直接接触,进一步提高了拖挂车牵引的缓冲作用,且避免直接接触造成的牵引架损坏,提高了其使用寿命,且阻挡件21结构简单、成本低,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即:2018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3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拖挂车牵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拖挂车牵引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4行至第3页第2行,附图1-2):包括:牵引架1,包括互成角度连接的两个斜梁以及与两个斜梁的中部相连接的中部横梁;两个斜梁的前端连接处设置有第一牵引孔,中部横梁上设置有第二牵引孔;牵引杆2,穿过第一牵引孔和第二牵引孔,牵引杆2一端上设置有一个阻挡件(参见图1中第一弹簧31左端的部件);第一弹簧31和第二弹簧3,均套设在牵引杆2上,设置在所述阻挡件和牵引杆2的头部之间,其中所述阻挡件设置在所述第一弹簧31与所述第二牵引孔之间,牵引杆2的头部起到另一端的阻挡作用。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牵引杆另一端上设置有另一个阻挡件,第一弹簧和第二弹簧设置在两个阻挡件之间,另一个所述阻挡件设置在所述第二弹簧与所述牵引杆的头部之间;(2)所述斜梁与所述中部横梁为槽钢或方通。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弹簧对牵引杆头部的磨损以提高牵引装置使用寿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第一弹簧31位于第一牵引孔和第二牵引孔之间,第二弹簧3位于第一牵引孔和牵引杆2的头部之间,以在牵引机车启动和停止时起到缓冲作用,根据其工作原理,必须对第一弹簧31的左端和第二弹簧3的右端进行限位,才能在启动时在第一牵引孔的左侧压缩第一弹簧31,在停止时在第一牵引孔的右侧压缩第二弹簧3,达到缓冲减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中在第一弹簧和第二牵引孔之间设置有一个阻挡件(参见图1中第一弹簧31左端的部件),此外,牵引杆2的头部虽然阻挡了第二弹簧3,但是第二弹簧会与牵引杆头部发生直接接触造成牵引杆头部的磨损,为了避免第二弹簧与牵引杆头部的直接接触、提高牵引装置使用寿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第二弹簧与牵引杆的头部之间设置另一个阻挡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在保证强度的情况下减轻牵引架的重量,将斜梁和中部横梁选择为由槽钢或方通制成,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上述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4行至第3页第2行,附图1-2):第一弹簧31位于两个斜梁的前端连接处与中部横梁之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上述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4行至第3页第2行,附图1-2):第二弹簧3设置在第一牵引孔与牵引杆的头部之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4行至第3页第2行,附图1-2):牵引架1为梯形(参见附图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回应
复审请求人认为:
在对比文件2中,将第二弹簧3设置在第一牵引孔和牵引杆2的头部之间已经可以在牵引机车启动和停止时起到缓冲作用,解决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再想到在第二弹簧3和牵引杆2的头部之间设置阻挡件21。对比文件2中并未给出设置两个阻挡件的启示,也未给出有关需要将一个阻挡件设置在第二弹簧与牵引杆的头部之间以解决第二弹簧与牵引架直接接触造成牵引架损坏的技术问题的需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想到设置在第二弹簧与牵引杆的头部之间设置一个阻挡件。复审请求人查阅了本领域的技术手册、教科书和工具书后,并没有发现有人曾利用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来获得上述技术效果的信息,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所常规的。
利用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方案可以在拉拖挂车的牵引机车启动时,第一弹簧31发生作用,使车辆缓缓平稳起步,在拉拖挂车的牵引机车减速或刹车时,第二弹簧32发生作用,使车辆缓缓平稳停止方便控制柜在不使用时能够将吊装板20收起,进而降低车辆惯性带来的冲击,使车辆缓缓平稳起步或停止;此外,通过设置阻挡件21可以避免第一弹簧31和第二弹簧32与牵引架直接接触,进一步提高了拖挂车牵引的缓冲作用,且避免直接接触造成的牵引架损坏,提高了其使用寿命,且阻挡件21结构简单、成本低,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
根据对比文件2的附图2公开的牵引装置结构可知,牵引机车在启动或停止过程中,通过第一弹簧31或第二弹簧3的压缩起到缓冲减振作用。即:在启动过程,第一弹簧31发生作用,两个斜梁的前端连接处对其右端有阻挡作用,如果要使弹簧压缩,则弹簧的左端需要设置阻挡件,即在第一弹簧31和中部横梁上的第二牵引孔之间设置一阻挡件,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1中可以明显看到该阻挡件;在停止过程中,牵引机车减速或刹车时,第二弹簧3发生作用,两个斜梁的前端连接处对其左端有阻挡作用,如果要使弹簧压缩,则弹簧的右端需要设置一阻挡件,虽然牵引杆2的头部已经起到了阻挡件的作用,但在第二弹簧3与牵引杆2的头部之间设置一阻挡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这样可以避免弹簧与牵引杆头部的直接接触造成的损坏,提高牵引杆甚至牵引架的使用寿命。也就是说,对第一弹簧和第二弹簧的两端进行阻挡是对比文件2中牵引装置结构及工作方式的客观需求,从而实现拖挂车牵引的缓冲作用,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左侧阻挡件以及右侧用牵引杆头部阻挡的情况下,在适当位置设置右阻挡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需求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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