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发光装置、显示装置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147
决定日:2019-10-12
委内编号:1F273047
优先权日:2014-05-30
申请(专利)号:201580028727.3
申请日:2015-05-19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半导体能源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若鸽
合议组组长:赵颖
参审员:张一文
国际分类号:H05B33/12,H01L51/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28727.3,名称为“发光装置、显示装置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株式会社半导体能源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5月30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11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07/0200492A1,公开日为2007年08月30日;
对比文件2:US2012/0187394A1,公开日为2012年07月26日;
对比文件3:WO2011/145358A1,公开日为2011年11月24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发光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发光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构成EL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发光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发光元件120通过改变发光物质发射不同颜色的光,当发光元件120发射白色光,其可以具有如下结构:第一EL层,包括蓝色荧光材料作为发光物质;和第二EL层,包括绿色和红色磷光材料作为发光物质。在一个包括层叠的两层EL层的元件中,当第一EL层发射的光和第二EL层发射的光互补,发射的光的颜色可以是蓝色和黄色、蓝-绿色和红色,以及类似的组合。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构成一个具有白色发射光的EL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至少一层的发光材料层设置为包括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发光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发光装置,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第一结构的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第二结构的EL层具有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构成EL层。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及所起作用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至少一层的发光材料层设置为包括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发光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发光装置,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第三结构的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第四结构的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构成EL层。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及所起作用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至少一层的发光材料层设置为包括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发光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发光装置,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构成EL层。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及所起作用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至少一层的发光材料层设置为包括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一种发光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发光装置,权利要求2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第五结构的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第六结构的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构成EL层。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及所起作用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至少一层的发光材料层设置为包括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一种发光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发光装置,权利要求2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第八结构的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第七结构的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构成EL层。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及所起作用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至少一层的发光材料层设置为包括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2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权利要求1、4、8、12、21、2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发光装置。权利要求1、4、8、12、21、26所述的发光装置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的其他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4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3、1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6、9-10、16、22-24、27-2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11、17-20、25、30-31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1月30日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0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A-12C,2018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发光装置,包括:
第一发光元件;
第二发光元件;
第三发光元件;
第一滤色片;
第二滤色片;以及
第一颜色转换层,
其中,所述第一发光元件、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共享EL层,
其中,所述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从所述第一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所述第一滤色片,
其中,从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所述第二滤色片,
其中,从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
其中,所述第一滤色片使蓝色光透过,
其中,所述第二滤色片使绿色光透过,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包含发射红色光的颜色转换物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发光元件、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三发光元件是串联型发光元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装置,其中,在所述第一发光元件、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三发光元件中,所述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与所述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彼此靠近。
4. 一种发光装置,包括:
第一发光元件;
第二发光元件;以及
第三发光元件,
其中,所述第一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一结构的EL层,
其中,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二结构的EL层,
其中,所述具有第一结构的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所述具有第二结构的EL层具有所述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从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第一颜色转换层,并且
其中,从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发射的光穿过使绿色光透过的滤色片从所述发光装置被提取。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发光装置,
其中,所述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比所述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更接近阳极,并且
其中,所述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所述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都具有比空穴传输性大的电子传输性。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发光装置,
其中,所述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比所述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更接近阴极,并且
其中,所述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所述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都具有比电子传输性大的空穴传输性。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发光装置,其中,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的PL量子产率高于50%。
8. 一种发光装置,包括:
第一发光元件;
第二发光元件;以及
第三发光元件,
其中,所述第一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三结构的EL层,
其中,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四结构的EL层,
其中,所述具有第四结构的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所述具有第三结构的EL层具有所述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从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第一颜色转换层,并且
其中,从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发射的光穿过使绿色光透过的滤色片从所述发光装置被提取。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发光装置,
其中,所述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比所述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更接近阳极,并且
其中,所述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所述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都具有比电子传输性大的空穴传输性。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发光装置,
其中,所述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比所述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更接近阴极,并且
其中,所述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所述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都具有比空穴传输性大的电子传输性。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发光装置,其中,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的PL量子产率高于50%。
12. 一种发光装置,包括:
第一发光元件;
第二发光元件;
第三发光元件;
第一滤色片;
第一颜色转换层;以及
第二颜色转换层,
其中,所述第一发光元件、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共享EL层,
其中,所述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从所述第一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所述第一滤色片,
其中,从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所述第二颜色转换层,
其中,从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
其中,所述第一滤色片使蓝色光透过,
其中,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包含发射红色光的颜色转换物质,并且
其中,所述第二颜色转换层包含发射绿色光的颜色转换物质。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发光装置,其中,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包含放大蓝色光的微腔结构。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发光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发光元件、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三发光元件是串联型发光元件。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发光装置,其中,在所述第一发光元件、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三发光元件中,所述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与所述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彼此靠近。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发光装置,还包括第四发光元件,
其中,从所述第四发光元件发射的光穿过使黄色光透过的滤色片从所述发光装置被提取。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发光装置,其中,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的PL量子产率高于40%。
18.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发光装置,其中,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的PL量子产率高于50%。
19.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发光装置,其中,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的PL量子产率高于52.8%。
20.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发光装置,其中,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的PL量子产率高于66%。
21. 一种发光装置,包括:
第一发光元件;
第二发光元件;以及
第三发光元件,
其中,所述第一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五结构的EL层,
其中,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六结构的EL层,
其中,所述具有第五结构的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所述具有第六结构的EL层具有所述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并且
其中,从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第二颜色转换层,并且从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第一颜色转换层。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发光装置,
其中,所述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比所述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更接近阳极,并且
其中,所述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所述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都具有比空穴传输性大的电子传输性。
23.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发光装置,
其中,所述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比所述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更接近阴极,并且
其中,所述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所述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都具有比电子传输性大的空穴传输性。
24.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发光装置,还包括第四发光元件,
其中,从所述第四发光元件发射的光穿过使黄色光透过的滤色片从所述发光装置被提取。
25.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发光装置,其中,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的PL量子产率大于或等于50%。
26. 一种发光装置,包括:
第一发光元件;
第二发光元件;以及
第三发光元件,
其中,所述第一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七结构的EL层,
其中,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八结构的EL层,
其中,所述具有第八结构的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所述具有第七结构的EL层具有所述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并且
其中,从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第二颜色转换层,并且从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第一颜色转换层。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发光装置,
其中,所述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比所述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更接近阳极,并且
其中,所述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所述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都具有比电子传输性大的空穴传输性。
28.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发光装置,
其中,所述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比所述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更接近阴极,并且
其中,所述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所述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都具有比空穴传输性大的电子传输性。
29.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发光装置,还包括包含所述具有第八结构的EL层的第四发光元件,
其中,从所述第四发光元件发射的光穿过使黄色光透过的滤色片从所述发光装置被提取。
30.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发光装置,其中,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的PL量子产率大于或等于50%。
31. 根据权利要求1、4、8、12、21和2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发光装置,其中,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包含量子点。
32.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根据权利要求1、4、8、12、21和2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发光装置;以及
传感器、操作按钮、扬声器和麦克风中的至少一个。”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32项权利要求)。在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独立权利要求1增加特征“仅设置在所述第三发光元件上”;独立权利要求4增加特征“所述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仅设置在所述第一发光元件上”;独立权利要求8增加特征“所述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仅设置在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三发光元件上”;独立权利要求12、21、26也增加了类似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为每一个发光元件提供了一个颜色转换层。对比文件1和2,无论单独或组合,都没有披露或建议增加红色像素的外部量子效率并且通过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结构来降低功耗。另外,对比文件2仅仅能够给出提供发射白光的发光装置的技术启示,无法给出提供如权利要求所述的单独的滤色器的技术启示,也没有提供使能量转移效率高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4、8、12、21、26如下:
“1. 一种发光装置,包括:
第一发光元件;
第二发光元件;
第三发光元件;
第一滤色片;
第二滤色片;以及
仅设置在所述第三发光元件上的第一颜色转换层,
其中,所述第一发光元件、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共享EL层,
其中,所述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从所述第一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所述第一滤色片,
其中,从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所述第二滤色片,
其中,从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
其中,所述第一滤色片使蓝色光透过,
其中,所述第二滤色片使绿色光透过,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包含发射红色光的颜色转换物质。”
“4. 一种发光装置,包括:
第一发光元件;
第二发光元件;以及
第三发光元件,
其中,所述第一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一结构的EL层,
其中,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二结构的EL层,
其中,所述具有第一结构的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所述具有第二结构的EL层具有所述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从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第一颜色转换层,
其中,从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发射的光穿过使绿色光透过的滤色片从所述发光装置被提取,并且
其中,所述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仅设置在所述第一发光元件上。”
“8. 一种发光装置,包括:
第一发光元件;
第二发光元件;以及
第三发光元件,
其中,所述第一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三结构的EL层,
其中,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四结构 的EL层,
其中,所述具有第四结构的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所述具有第三结构的EL层具有所述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从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第一颜色转换层,
其中,从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发射的光穿过使绿色光透过的滤色片从所述发光装置被提取,并且
其中,所述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仅设置在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三发光元件上。 ”
“12. 一种发光装置,包括:
第一发光元件;
第二发光元件;
第三发光元件;
第一滤色片;
仅设置在所述第三发光元件上的第一颜色转换层;以及
仅设置在所述第二发光元件上的第二颜色转换层,
其中,所述第一发光元件、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共享EL层,
其中,所述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从所述第一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所述第一滤色片,
其中,从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所述第二颜色转换层,
其中,从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
其中,所述第一滤色片使蓝色光透过,
其中,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包含发射红色光的颜色转换物质,并且
其中,所述第二颜色转换层包含发射绿色光的颜色转换物质。 ”
“21. 一种发光装置,包括:
第一发光元件;
第二发光元件;以及
第三发光元件,
其中,所述第一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五结构的EL层,
其中,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六结构的EL层,
其中,所述具有第五结构的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所述具有第六结构的EL层具有所述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从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第二颜色转换层,并且从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第一颜色转换层,并且
其中,所述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仅设置在所述第一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二发光元件上。 ”
“26. 一种发光装置,包括:
第一发光元件;
第二发光元件;以及
第三发光元件,
其中,所述第一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七结构的EL层,
其中,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八结构的EL层,
其中,所述具有第八结构的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所述具有第七结构的EL层具有所述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从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第二颜色转换层,并且从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第一颜色转换层,并且
其中,所述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仅设置在所述第三发光元件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红色发光区域50R具有红色颜色转换层42R,红色颜色转换层42R将从发光层入射的光转换为基本上红色的光;在绿色发光区域50G具有绿色颜色转换层42G,绿色颜色转换层42G将从发光层入射的光转换为基本上绿色的光”(参见说明书第0038、0040段),结合对比文件1的图1可知,红色颜色转换层42R仅设置在红色发光区域50R,绿色颜色转换层42G仅设置在绿色发光区域50G。也就是说,此次权利要求1和12的新增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另外,权利要求1、1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具体的发光层的设置。对比文件2给出了发白光的EL层的具体设置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中的“至少一层的发光材料层14”进行具体的设置,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因此,申请人的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在复审通知书中引用对比文件1-2,并指出:权利要求1-3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仅设置在所述第三发光元件上的第一颜色转换层”,权利要求12中的特征“仅设置在所述第三发光元件上的第一颜色转换层;仅设置在所述第二发光元件上的第二颜色转换层”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8、0040段)“在红色发光区域50R具有红色颜色转换层42R,红色颜色转换层42R将从发光层入射的光转换为基本上红色的光;在绿色发光区域50G具有绿色颜色转换层42G,绿色颜色转换层42G将从发光层入射的光转换为基本上绿色的光”,结合对比文件1的图1可知,红色颜色转换层42R仅设置在红色发光区域50R,绿色颜色转换层42G仅设置在绿色发光区域50G。(参见说明书55段)一层或多层的有机发光层14发出至少包括两种颜色的宽频光,颜色转换材料层42将宽频光里的高频光转化为低频光,在一个实施例中,一层或多层的有机发光层14发出至少包括蓝色和至少一种其他颜色的宽频光,绿色子像素的颜色转换材料层将宽频光里的高频光转化为绿光,红色子像素的颜色转换材料层将宽频光里的高频光转化为红光,蓝色子像素的滤光片直接对宽频光滤光。2、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参见说明书55段)一层或多层的有机发光层14发出至少包括两种颜色的宽频光,蓝色子像素的滤光片直接对宽频光滤光。可见发光层发射的光包括蓝光时,蓝色子像素不设置颜色转换层,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荧光材料和磷光材料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磷光材料发光效率高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采用黄色磷光材料发射黄光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比如发射黄光的磷光材料(bt)2Ir(acac)(参见《有机电致发光材料与器件导论》338页表7.3.2以及368页表7.7.1,作者:黄春辉、李富友、黄维,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32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独立权利要求1增加特征“所述第一滤色片、所述第二滤色片及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的每一个被设置为直接与同一面接触”;独立权利要求4、8增加特征“所述使绿色光透过的滤色片及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的每一个被设置为直接与同一面接触”;独立权利要求12增加特征“所述第一滤色片、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及所述第二颜色转换层的每一个被设置为直接与同一面接触”;独立权利要求21、26增加特征“从所述第一发光元件发射的光穿过使蓝色光透过的滤色片从所述发光装置被提取,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所述第二颜色转换层及所述使蓝色光透过的滤色片的每一个被设置为直接与同一面接触”。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本申请中,“所述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并且红光从绿光的发射转换,记载为“从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以及“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包含发射红色光的颜色转换物质”。 因此,绿色像素的外部量子效率变高。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8、12、21、26如下:
“1. 一种发光装置,包括:
第一发光元件;
第二发光元件;
第三发光元件;
第一滤色片;
第二滤色片;以及
仅设置在所述第三发光元件上的第一颜色转换层,
其中,所述第一发光元件、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共享EL层,
其中,所述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从所述第一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所述第一滤色片,
其中,从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所述第二滤色片,
其中,从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
其中,所述第一滤色片使蓝色光透过,
其中,所述第二滤色片使绿色光透过,
其中,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包含发射红色光的颜色转换物质,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滤色片、所述第二滤色片及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的每一个被设置为直接与同一面接触。”
“4. 一种发光装置,包括:
第一发光元件;
第二发光元件;以及
第三发光元件,
其中,所述第一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一结构的EL层,
其中,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二结构的EL层,
其中,所述具有第一结构的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所述具有第二结构的EL层具有所述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从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第一颜色转换层,
其中,从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发射的光穿过使绿色光透过的滤色片从所述发光装置被提取,
其中,所述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仅设置在所述第一发光元件上,并且
其中,所述使绿色光透过的滤色片及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的每一个被设置为直接与同一面接触。”
“8. 一种发光装置,包括:
第一发光元件;
第二发光元件;以及
第三发光元件,
其中,所述第一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三结构的EL层,
其中,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四结构的EL层,
其中,所述具有第四结构的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所述具有第三结构的EL层具有所述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从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第一颜色转换层,
其中,从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发射的光穿过使绿色光透过的滤色片从所述发光装置被提取,
其中,所述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仅设置在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三发光元件上,并且
其中,所述使绿色光透过的滤色片及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的每一个被设置为直接与同一面接触。”
“12. 一种发光装置,包括:
第一发光元件;
第二发光元件;
第三发光元件;
第一滤色片;
仅设置在所述第三发光元件上的第一颜色转换层;以及
仅设置在所述第二发光元件上的第二颜色转换层,
其中,所述第一发光元件、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共享EL层,
其中,所述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从所述第一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所述第一滤色片,
其中,从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所述第二颜色转换层,
其中,从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
其中,所述第一滤色片使蓝色光透过,
其中,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包含发射红色光的颜色转换物质,
其中,所述第二颜色转换层包含发射绿色光的颜色转换物质,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滤色片、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及所述第二颜色转换层的每一个被设置为直接与同一面接触。”
“21. 一种发光装置,包括:
第一发光元件;
第二发光元件;以及
第三发光元件,
其中,所述第一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五结构的EL层,
其中,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六结构的EL层,
其中,所述具有第五结构的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所述具有第六结构的EL层具有所述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从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第二颜色转换层,并且从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第一颜色转换层,
其中,所述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仅设置在所述第一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二发光元件上,
其中,从所述第一发光元件发射的光穿过使蓝色光透过的滤色片从所述发光装置被提取,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所述第二颜色转换层及所述使蓝色光透过的滤色片的每一个被设置为直接与同一面接触。”
“26. 一种发光装置,包括:
第一发光元件;
第二发光元件;以及
第三发光元件,
其中,所述第一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七结构的EL层,
其中,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八结构的EL层,
其中,所述具有第八结构的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所述具有第七结构的EL层具有所述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
其中,从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第二颜色转换层,并且从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发射的光入射到第一颜色转换层,
其中,所述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仅设置在所述第三发光元件上,
其中,从所述第一发光元件发射的光穿过使蓝色光透过的滤色片从所述发光装置被提取,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所述第二颜色转换层及所述使蓝色光透过的滤色片的每一个被设置为直接与同一面接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6年11月30日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0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A-12C,2019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2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2作为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US2007/0200492A1,公开日为2007年08月30日;
对比文件2:US2012/0187394A1,公开日为2012年07月26日。
独立权利要求1、4、8、12、21、26、3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5-7、9-11、13-20、22-25、27-3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发光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顶发射OLED,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6-80段,附图1-7):(参见附图1-5、7)如图1和2所示,顶发射OLED包括一层或多层的有机发光层14,发光区域50R(相当于第三发光元件)、50G(相当于第二发光元件)、50B(相当于第一发光元件)对应同一个有机发光层14。(参见说明书42段)有机发光层14发射的光通过颜色转换材料层42和滤光片40被优化,发光区域50R、50G、50B分别对应滤光片40R(相当于第三滤色片)、40G(相当于第二滤色片)、40B(相当于第一滤色片)颜色转换材料层42R(相当于第一颜色转换层)、42G、42B。(参见说明书38段)如图1、2所示,滤光片40包括红色、绿色、蓝色滤光片40R、40G、40B设置在同一层;类似的,颜色转换材料层42包括红色、绿色、蓝色颜色转换材料层42R、42G、42B设置在同一层;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可以省略蓝色颜色转换材料层42B。(参见说明书40段)如果有机发光层14发射蓝光或者包括蓝光的宽频白光,可以不设置颜色转换层42B;(参见说明书49段)发光层14可能发出宽频白光、紫外光、蓝光、或者包括蓝光或紫外光的宽频光;(参见说明书55段)一层或多层的有机发光层14发出至少包括两种颜色的宽频光,颜色转换材料层42将宽频光里的高频光转化为低频光,在一个实施例中,一层或多层的有机发光层14发出至少包括蓝色和至少一种其他颜色的宽频光,绿色子像素的颜色转换材料层将宽频光里的高频光转化为绿光,红色子像素的颜色转换材料层将宽频光里的高频光转化为红光(相当于仅设置在第三发光元件上的第一颜色转换层),蓝色子像素的滤光片直接对宽频光滤光。此外绿色子像素设置绿色滤光片和/或红色子像素设置红色滤光片。在本发明的某个实施例中,该宽频光是白光,进一步,每个像素包括一个白光子像素,该白色子像素不需要滤光片,白色子像素和RGB子像素一起构成RGBW像素;(参见说明书第73段)本发明的颜色转换材料选用已知材料,这种材料是能吸收高频光(短波,例如蓝光)并且发射出不同频率的低频光(长波,例如绿光和红光)荧光和/或磷光材料。
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是:(1)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2)所述第一滤色片、所述第二滤色片及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的每一个被设置为直接与同一面接触。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构成EL层、颜色转换层以及滤色片。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发光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87-197段,附图1A和7A-7B):(参见说明书194、196、197段)如图7B所示,发光元件120通过改变发光物质发射不同颜色的光,多种发射不同颜色的发光物质作为用于EL层的发光物质,因此发光元件120发射宽频光或白光;如图7B所示,一种组合多个EL层发白光的结构包括红、蓝、绿光,一个示例结构是:第一EL层,包括蓝色荧光材料作为发光物质;和第二EL层,包括绿色和红色磷光材料作为发光物质。EL层发射互补色的光得结构能获得白光,在一个包括层叠的两层EL层的元件中,当第一EL层发射的光和第二EL层发射的光互补,发射的光的颜色组合可以是蓝光和黄光、蓝-绿光和红光,以及类似的组合。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区别特征,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设置合适的EL层发射白光。对于区别特征(2),当有机发光层发射出包括蓝光绿光时,将蓝色像素、绿色像素对应的滤色片和红色像素上的颜色转换层设置为直接与同一面接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种设置方式能简化工艺,降低器件厚度。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发光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顶发射OLED,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6-80段,附图1-7):这部分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相同,请参阅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是:(1)所述第一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一结构的EL层,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二结构的EL层,第一结构的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第二结构的EL层具有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仅设置在所述第一发光元件上;(2)所述使绿色光透过的滤色片及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的每一个被设置为直接与同一面接触。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构成与发光元件对应的EL层、颜色转换层以及滤色片。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发光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87-197段,附图1A和7A-7B):这部分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相同,请参阅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该部分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设置合适的EL层。OLED不同颜色的子像素可以设置不同的发光层,蓝色子像素的发光层通过蓝色荧光材料发光,而子像素设置滤光片使特定波长的光通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2),绿色子像素的发光层发出绿色磷光,不需要设置颜色转换层仅设置滤色片,红色子像素设置颜色转换层,这时将滤色片和颜色转换层设置为直接与同一面接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种设置方式能简化工艺,降低器件厚度。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发光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顶发射OLED,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6-80段,附图1-7):这部分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相同,请参阅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是:(1)第一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三结构的EL层,第二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四结构 的EL层,具有第四结构的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具有第三结构的EL层具有所述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发射绿色磷光的发光材料仅设置在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三发光元件上;(2)所述使绿色光透过的滤色片及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的每一个被设置为直接与同一面接触。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构成与发光元件对应的EL层、颜色转换层以及滤色片。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发光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87-197段,附图1A和7A-7B):这部分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相同,请参阅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该部分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设置合适的EL层。OLED不同颜色的子像素可以设置不同的发光层,蓝色子像素的发光层通过蓝色荧光材料发光,绿色磷光材料设置在具有滤光片的绿色子像素的发光层中,绿色磷光材料设置在具有颜色转换层的红色子像素的发光层中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2),绿色子像素的发光层发出绿色磷光,不需要设置颜色转换层仅设置滤色片,其他子像素设置颜色转换层,这时将滤色片和颜色转换层设置为直接与同一面接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种设置方式能简化工艺,降低器件厚度。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发光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顶发射OLED,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6-80段,附图1-7):这部分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相同,请参阅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是:(1)所述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2)所述第一滤色片、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及所述第二颜色转换层的每一个被设置为直接与同一面接触。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构成EL层、颜色转换层以及滤色片。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发光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87-197段,附图1A和7A-7B):这部分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相同,请参阅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该部分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设置合适的EL层。发光层采用黄色磷光材料发射黄光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2),有的子像素不需要设置颜色转换层仅设置滤色片,其他子像素设置颜色转换层,这时将滤色片和颜色转换层设置为直接与同一面接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种设置方式能简化工艺,降低器件厚度。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21要求保护一种发光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顶发射OLED,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6-80段,附图1-7):这部分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相同,请参阅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是:(1)第一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五结构的EL层,所述第三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六结构的EL层,具有第五结构的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具有第六结构的EL层具有所述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仅设置在所述第一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二发光元件上;(2)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所述第二颜色转换层及所述使蓝色光透过的滤色片的每一个被设置为直接与同一面接触。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构成与发光元件对应的EL层、颜色转换层以及滤色片。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发光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87-197段,附图1A和7A-7B):这部分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相同,请参阅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该部分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设置合适的EL层。OLED不同颜色的子像素可以设置不同的发光层,蓝色荧光材料、黄色磷光材料设置在不同子像素的发光层,发光层采用黄色磷光材料发射黄光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2),蓝色子像素不需要设置颜色转换层仅设置滤色片,其他子像素设置颜色转换层,这时将滤色片和颜色转换层设置为直接与同一面接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种设置方式能简化工艺,降低器件厚度。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26要求保护一种发光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顶发射OLED,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6-80段,附图1-7):这部分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相同,请参阅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6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是:(1)第一发光元件及所述第二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七结构的EL层,第三发光元件包含具有第八结构的EL层,具有第八结构的EL层具有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及包含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具有第七结构的EL层具有所述包含发射蓝色荧光的发光材料的层,发射黄色磷光的发光材料仅设置在所述第三发光元件上;(2)所述第一颜色转换层、所述第二颜色转换层及所述使蓝色光透过的滤色片的每一个被设置为直接与同一面接触。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构成与发光元件对应的EL层、颜色转换层以及滤色片。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发光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87-197段,附图1A和7A-7B):这部分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相同,请参阅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该部分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设置合适的EL层。OLED不同颜色的子像素可以设置不同的发光层,蓝色荧光材料、黄色磷光材料设置在不同子像素的发光层,发光层采用黄色磷光材料发射黄光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2),蓝色子像素不需要设置颜色转换层仅设置滤色片,其他子像素设置颜色转换层,这时将滤色片和颜色转换层设置为直接与同一面接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种设置方式能简化工艺,降低器件厚度。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32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权利要求1、4、8、12、21、2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发光装置。OLED具有超薄、耗电量低、全固态等优点,因此,传感器、操作按钮、扬声器和麦克风中使用OLED进行发光显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4、8、12、21、26所述的发光装置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一种电子设备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3、14-15,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87-0197段,附图1A和7A-7B):图7A设置在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之间的EL层118如图7B所示,电荷产生层118a设置在每个m发光层和每个m 1发光层之间(相当于串联型发光元件)。一种组合多个EL层发白光的结构包括红、蓝、绿光,一个示例结构是:第一EL层,包括蓝色荧光材料作为发光物质;和第二EL层,包括绿色和红色磷光材料作为发光物质。EL层发射互补色的光得结构能获得白光,在一个包括层叠的两层EL层的元件中,当第一EL层发射的光和第二EL层发射的光互补,发射的光的颜色组合可以是蓝光和黄光、蓝-绿光和红光,以及类似的组合。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14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公开了权利要求3、1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对于包括两个子发光层的发光层,可以不设置电荷产生层118a,两个发光层彼此靠近也能充分传输载流子,保证发光效率,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9、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6、9-10、22-23、27-28,其进一步限定了发光层与阴极、阳极之间的位置关系,以及发光层的载流子传输特性,而合理设置发光层位置和载流子传输性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10、对于从属权利要求7、11、17-20、25、30-3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6段):可以采用无机量子点作为颜色转换层的荧光物质,例如胶质CdSe/CdS异质结量子点(相当于包含量子点),其具有高于80%的量子产率。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11、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3,利用谐振腔增强发光层特定波长的出光效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1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6、24、29,在OLED发光元件中,可以有除了RGB子像素之外的其他颜色的子像素,比如黄色子像素,而在黄色子像素设置使黄光透过的滤色片能提高黄色子像素发光的色纯度,这些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55段)一层或多层的有机发光层14发出至少包括两种颜色的宽频光,颜色转换材料层42将宽频光里的高频光转化为低频光,在一个实施例中,一层或多层的有机发光层14发出至少包括蓝色和至少一种其他颜色的宽频光,绿色子像素的颜色转换材料层将宽频光里的高频光转化为绿光,红色子像素的颜色转换材料层将宽频光里的高频光转化为红光(相当于仅设置在第三发光元件上的第一颜色转换层),蓝色子像素的滤光片直接对宽频光滤光。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发光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87-197段,附图1A和7A-7B):(参见说明书194、196、197段)如图7B所示,发光元件120通过改变发光物质发射不同颜色的光,多种发射不同颜色的发光物质作为用于EL层的发光物质,因此发光元件120发射宽频光或白光;如图7B所示,第一EL层,包括蓝色荧光材料作为发光物质;和第二EL层,包括绿色和红色磷光材料作为发光物质。发射的光的颜色组合可以是蓝光和黄光、蓝-绿光和红光,以及类似的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得到绿光量子效率高的器件。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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