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低温微振磨损的润滑脂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改善低温微振磨损的润滑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143
决定日:2019-10-12
委内编号:1F251469
优先权日:2012-12-14
申请(专利)号:201380065274.2
申请日:2013-12-16
复审请求人:协同油脂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代玲莉
合议组组长:张宪国
参审员:李珊珊
国际分类号:C10M0169/00,C10M101/02,C10M115/08,C10M117/02,C10M135/10,C10M137/08,C10M159/24,F16C19/00,F16C33/66,C10N10/04,C10N20/02,C10N30/00,C10N30/06,C10N5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5274.2,名称为“改善低温微振磨损的润滑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协同油脂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8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6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US4514312A,公开日为1985年4月30日)、对比文件2(CN102471718A,公开为2012年5月23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以及其于2015年6月12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31段和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润滑脂组合物,其含有增稠剂、基油以及磷酸胺,所述增稠剂是由下述式(1)表示的脲化合物,所述磷酸胺为二甲基磷酸叔烷基胺,
R1-NHCONH-R2-NHCONH-R3 (1)
式中,R2是碳原子数为6~15的二价的芳香族烃基,R1以及R3中的一方是碳原子数为6~30的烷基,另一方是环己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润滑脂组合物,以组合物的总质量为基准,磷酸胺的含量为0.05~10质量%。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润滑脂组合物,进一步含有有机磺酸的金属盐。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润滑脂组合物,所述有机磺酸的金属盐为钙盐或锌盐。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润滑脂组合物,所述有机磺酸的金属盐为由式(2)表示的化合物,
[R4-SO3]2M…式(2)
式中,R4表示烷基、烯基、烷基萘基、二烷基萘基、烷基苯基或石油高沸点馏分残基,所述烷基或烯基为直链或支链,碳原子数为2~22,M表示Ca或Zn。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润滑脂组合物,以组合物的总质量为基准,所述有机磺酸的金属盐的含量为0.05~10质量%。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润滑脂组合物,所述基油为矿物油、合成油或它们的混合物,40℃的运动粘度为30~200mm2/s。
8. 一种滚动轴承,其通过封入如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润滑脂组合物而形成。”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润滑脂组合物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聚脲增稠剂和磷酸胺的种类不同。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稠化润滑脂并改善润滑油极压抗磨性能。关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以采用VANLUBE 672(二甲基磷酸叔烷基胺)作为极压抗磨剂,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低温耐微振磨损油脂中使用二脲化合物作为增稠剂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二脲化合物范围内进行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封入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润滑脂组合物而形成的滚动轴承,对比文件2公开了润滑组合物特别适合于滚动轴承,因此,在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协同油脂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为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3,并将其余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了相应调整。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无硫的添加剂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有机磺酸金属盐(含硫)的技术启示,即二者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主要关注的是高温下的耐磨耗性,没有记载“在低温且微小振幅下产生的微振磨损磨耗”,与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温度区域不同,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二者进行结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6月6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关于(1),首先,对比文件1记载其润滑剂组合物包括:大量的低硫润滑油基润滑脂和少量的添加剂,所述添加剂包含油溶性无硫有机磷酸盐或亚磷酸盐和一种或多种油不溶性无硫无机磷酸盐组成的混合物。可见,对比文件1中润滑剂组合物是可以含硫的且无硫添加剂并非指添加剂整体,而是指不含硫的有机或无机磷酸/亚磷酸盐,或者说极压抗磨剂不含硫;其次,添加剂采用开放式的撰写方式,结合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9和10以及说明书第3栏第22-47行的内容可知,添加剂体系还可加入抗氧剂和防锈剂,并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栏第43-44行公开了任何种类的防锈剂都可使用,而磺酸盐(含硫)是本领域常用的润滑脂防锈剂(参见《润滑剂添加剂性质及应用》,黄文轩编著,第353页,中国石化出版社,2012年5月31日),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现有技术中选择加入合适种类的有机磺酸金属盐,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添加有机磺酸盐的油脂组合物在常温和低温下磨耗量少,耐微振磨损性优异,防锈性也优异(参见说明书第[0047]、[0049]、[0128]段),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有机磺酸金属盐;此外,对比文件1之所以限定润滑脂基础油中硫的含量、极压抗磨剂中不含硫,是出于硫在高温高压下可能会生成硫酸、亚硫酸等酸性物质,进而引起弹性体腐蚀的考虑(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3-18行),然而有机磺酸金属盐作为防锈剂(防腐蚀剂)反而会减少腐蚀。综上,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相反的技术启示。
关于(2),首先,参见对比文件1中实施例1的测试数据,对比文件1测试了在室温和0℉(约-17.8℃)下的微振磨损性能(Fretting),可见,对比文件1并非只关注高温条件下的润滑性和耐磨耗性,也记载了在低温、微小振幅下产生的微振磨损磨耗;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添加VANLUBE 672和VANLUBE 692,实际上与本申请中所用磷酸胺的种类相同(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101]-[0103]段),所以其本身也可以起到耐低温微振磨损的作用;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添加所述稠化剂和添加剂可以改善微振磨损性能(参见说明书第[0071]、[0128]-[0134]段),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改善润滑脂的低温微振磨损性能有动机添加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稠化剂和添加剂。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二者聚脲增稠剂和磷酸胺的种类不同,且权利要求1还含有有机磺酸的金属盐。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润滑油的低温微振磨损性能。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以采用VANLUBE 672(二甲基磷酸叔烷基胺)作为极压抗磨剂,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低温耐微振磨损油脂中使用二脲化合物和有机磺酸金属盐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二脲化合物范围内进行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封入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润滑脂组合物而形成的滚动轴承,对比文件2公开了润滑组合物特别适合于滚动轴承,因此,在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相应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主要将润滑脂组合物的保护主题修改为“一种润滑脂组合物在汽车轮毂单元用轴承中的应用”,并删除了部分从属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一共具有3项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 一种润滑脂组合物在汽车轮毂单元用轴承中的应用,其含有增稠剂、基油以及磷酸胺,且进一步含有以组合物的总质量为基准为1.0~5质量%的有机磺酸的钙盐或锌盐,
所述增稠剂是由下述式(1)表示的脲化合物,
所述基油是矿物油与合成油的混合物,该混合物的40℃的运动粘度为30~80mm2/s,
所述磷酸胺为二甲基磷酸叔烷基胺,
R1-NHCONH-R2-NHCONH-R3 (1)
式中,R2是碳原子数为6~15的二价的芳香族烃基,R1以及R3中的一方是碳原子数为6~30的烷基,另一方是环己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以组合物的总质量为基准,磷酸胺的含量为0.05~10质量%。
3. 一种汽车轮毂单元用轴承,其通过封入权利要求1或2中所述的润滑脂组合物而形成。”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涉及的低温(-17.8℃)与本申请的(-30℃)不同,对比文件1对于微小振幅的摇动角度没有任何记载,对比文件2中的微振磨损试验虽然在-30℃进行,但是在摇动角度 “0.21rad(12?)”,即摇动角度±6?的条件下进行的试验,而本申请所述的“微小振幅”是在摇动角±1?这样非常小的角度,比对比文件2的条件更为严格,本申请实施例6-8的磨耗量为0.5或0.6mg,而相同试验条件下,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5和6的磨耗量为5.0或4.9mg(并提供了相应的对比试验数据),磨耗量显著大于本申请的润滑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料到的显著效果,因此,本申请并非显而易见,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以及其于2015年6月12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31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润滑脂组合物在汽车轮毂单元用轴承中的应用,对比文件1(US4514312,公开日为1985年4月30日)公开了一种含有磷酸盐添加剂的润滑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实施例1):“一种含有聚脲增稠剂的润滑脂,其制备过程是将约35重量%的不含硫的溶剂萃取中性基础油(即“基油”的下位概念),100℉下的赛氏粘度为600SUS,和约2重量%的对甲苯胺以及约12重量%的由油胺与乙二胺组成的混合物加入润滑脂釜,将上述润滑脂搅拌并加热至83℃,以将胺类添加剂全部溶解在基础油中,所述油胺的含量占混合物含量的约11重量%。在一个分离容器中,将约6重量%的2,4-甲苯二异氰酸酯与剩余的约34重量%的基础油混合。将含有二异氰酸酯的溶液在控制流率下加入含胺基础油组合物的润滑脂釜中,以使组合物的温度不高于120℃。当含有二异氰酸酯的溶液全部加入后,润滑脂组合物在190℃下搅拌加热约30分钟,然后冷却润滑脂组合物,搅拌并加入添加剂包,该添加剂包包含8重量%磷酸二钙、1重量%磷酸单钙、1重量%的‘ETHYL 703’(抗氧剂)和2重量%‘Vanlube 692’(磷酸苯胺),将得到的组合物经胶体磨在0.02英寸的间隙下研磨后,然后用在机动车的等速万向节中作为极压润滑剂进行测试”。此外测试数据中对所制得的润滑剂组合物在室温和0℉(约-17.8℃)(即低温)下的微振磨损性能(Fretting)进行了测试。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二者聚脲增稠剂和磷酸胺的种类不同,基油的组成和运动粘度不同,权利要求1还含有1.0-5质量%的有机磺酸的钙盐或锌盐,且权利要求1的润滑脂组合物用于汽车轮毂单元用轴承中。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润滑油的低温微振磨损性能使其适用于汽车轮毂单元用轴承中。
对比文件2(CN102471718A,公开日为2012年5月23日)公开了一种油脂组合物和机械部件,并具体公开了“该油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在含有基油、增稠剂和添加剂的油脂组合物中,增稠剂含有以下通式(I)所示的二脲化合物,通式(I):R1-NHCONH-R2-NHCONH-R3,式中,R2为碳原子数6~15的2价芳香族烃基,R1和R3为相同或不同的基团,表示环己基、碳原子数8~22的直链或支链烷基,添加剂为选自由环烷酸金属盐、碳原子数6~10的脂肪酸与碳原子数6~10 的脂肪族胺的盐、以及有机磺酸金属盐组成的组中的至少1种,所述环烷酸金属盐的含量为0.5~5.0质量%,所述胺盐的含量为1.5~5.0质量%,所述有机磺酸金属盐的含量为1.5~5.0质量%”(参见说明书第18-25段)(其中,碳原子数8~22的直链或支链烷基落入权利要求1中“R1以及R3中的一方是碳原子为6-30的烷基”的数值范围内)。“作为前述有机磺酸金属盐的金属,可以列举出钙、锌、钡、钠等”(参见说明书第40、41段); “所述的油脂组合物中使用的基油,只要是40℃的运动粘度为50~200mm2/s的基油即可,没有特别限制。从成本和性能的观点出发,最优选矿物油。根据需要,可以将矿物油或合成油混合而使用”(参见说明书第28、29段);“所述的油脂组合物从常温至低温下(例如-50℃,优选-40℃左右)耐微振磨损性优异的油脂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15段);所述的油脂组合物可以用于各种机械部件的润滑。作为对象的机械部件没有特别限定,可以列举出例如滚动轴承、滚珠螺丝、等速万向节等。特别适合于滚动轴承”(参见说明书第26、27段)。从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所提供的耐微振磨损试验可知,所述的耐低温微振磨损是针对摇动角度 “0.21rad(12?)”,即摇动角度±6?的条件下进行的试验(参见说明书第85段)。此外,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栏第4-8行还公开了“和VANLUBE 692(磷酸苯胺)相关的VANLUBE 672也可以用作极压抗磨剂,VANLUBE 672是二甲基磷酸叔烷基胺”。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采用二甲基磷酸叔烷基胺作为极压抗磨剂,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低温耐微振磨损油脂中使用二脲化合物、有机磺酸盐、相应基油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查明,对比文件2给出了二脲化合物作为增稠剂与所述基油和有机磺酸钙或锌盐等的组合可以提供良好的低温耐微振磨损的性能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也给出了可以用二甲基磷酸叔烷基胺替代磷酸苯胺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或许会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二脲化合物、基油和有机磺酸钙或锌盐等结合进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以此来改进对比文件1润滑组合物的低温耐微振磨损性能,并将磷酸苯胺用二甲基磷酸叔烷基胺来替代,但是,在这样结合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预期的最好技术效果最多即为对比文件2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即在摇动角度 “0.21rad(12?)”(即摇动角度±6?)的条件下所获得的效果;然而,本申请说明书第118段明确记载了本申请的耐微振磨损性能是在摇动角±1?这样非常小的角度的条件下进行的测试,实施例6-8的磨耗量仅为0.5或0.6mg,在相同的测试条件下,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5和6的磨耗量为5.0或4.9mg(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提供了对比试验数据),磨耗量显著大于本申请的润滑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内容无法预期的技术效果,所获得的上述技术效果使得所述润滑脂组合物特别适用于汽车轮毂单元用的轴承中,并且目前也无证据表明获得这样的技术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根据现有的证据尚不足以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汽车轮毂单元用轴承,其通过封入权利要求1或2中所述的润滑脂组合物而形成,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即驳回决定的理由和前置意见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