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照明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LED照明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122
决定日:2019-10-12
委内编号:1F264467
优先权日:2014-02-13
申请(专利)号:201580008544.5
申请日:2015-02-13
复审请求人:飞利浦灯具控股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孟宪超
合议组组长:刘文治
参审员:刘惠萍
国际分类号:F21V7/00,F21V8/00,F21V13/02,F21W131/40,F21Y11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并给出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08544.5、名称为“LED照明器”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飞利浦灯具控股公司,其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2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8月12日,发明公布日为2016年11月2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8年07月17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348931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08日;
对比文件2:US2013/0039050A1,公开日为2013年02月14日;
对比文件3:CN101111710A,公开日为2008年01月23日;
对比文件4:CN101322056A,公开日为2008年12月1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4项,于2016年08月12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1-7、按照PCT条约第28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85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LED照明器,包含:
LED光源(102),其布置成将光发射到光导(104)中,所述光导(104)布置成将来自所述LED光源(102)的光引导到光耦出元件(106),以及
形成部分封闭空间(110)的反射器(108),所述反射器(108)包含槽(112),其中所述光导(104)延伸穿过所述槽(112),所述光耦出元件(106)布置在所述反射器(108)的所述部分封闭空间(110)之中,并且所述LED光源(102)布置在所述反射器(108)的所述部分封闭空间(110)之外,其中所述反射器(108)布置成使得从所述反射器(108)出射的光具有相对于所述光导(104)内的光的传播方向不为零的角度,并且其中所述光导(104)包含用于减少所述反射器(108)中由所述光导(104)造成的遮蔽或阻挡效果的半透明材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LED照明器,其中从所述反射器(108)出射的光具有相对于所述光导(104)中的光传播方向成90度的角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LED照明器,其中所述反射器(108)是抛物线反射器(108)。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LED照明器,其中所述光耦出元件(106)布置在所述抛物线反射器(108)的焦点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LED照明器,其中所述反射器(108)包含焦点一致的多个抛物线结构。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LED照明器,其中所述光耦出元件(106)布置在所述光导(104)的边缘部分(504)。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LED照明器,包含在与所述光导(104)的边缘部分(504)分离的位置(506)布置在所述光导(104)上的光耦出元件(106)。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LED照明器,其中所述光耦出元件(106)包含波长转换材料。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LED照明器,其中所述光导(104)被成形为圆盘或矩形板。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LED照明器,其中所述反射器(108)沿着所述光导的表面(116)延伸。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LED照明器,其中所述反射器(108)包含折射元件(508)。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LED照明器,其中所述LED光源布置在所述光导(104)中的腔(502)之内。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LED照明器,其中所述LED照明器(100)包含干涉滤光器(114),其布置成在所述光被发射到所述光导(104)中之前,提供从所述LED光源(102)发射的光的角度过滤。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LED照明器,其中所述光导(104)成形为矩形板,光耦出元件(106)布置在所述光导(104)的两个相对的边缘部分,并且反射器(108)沿着所述光导(104)的两个相对的表面(116)延伸。”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光导包含用于减少遮蔽或阻挡的半透明材料,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飞利浦灯具控股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本领域公知常识及其任何组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进而从属权利要求2-14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并于2018年11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06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在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布置在反射器的部分封闭空间之中的光耦出元件,(2)光导包含用于减少反射器中由光导造成的遮蔽或阻挡效果的半透明材料,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公开并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合议组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的答复。
2019年08月09日,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随同该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并且其中所述光导(104)包含用于减少所述反射器(108)中由所述光导(104)造成的遮蔽或阻挡效果的半透明材料”中的“并且”,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并且其中所述光耦出元件(106)完全地位于所述反射器(108)的所述部分封闭空间(110)之中,而所述LED光源(102)完全地位于所述反射器(108)的所述部分封闭空间(110)之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LED照明器,包含:
LED光源(102),其布置成将光发射到光导(104)中,所述光导(104)布置成将来自所述LED光源(102)的光引导到光耦出元件(106),以及
形成部分封闭空间(110)的反射器(108),所述反射器(108)包含槽(112),其中所述光导(104)延伸穿过所述槽(112),所述光耦出元件(106)布置在所述反射器(108)的所述部分封闭空间(110)之中,并且所述LED光源(102)布置在所述反射器(108)的所述部分封闭空间(110)之外,其中所述反射器(108)布置成使得从所述反射器(108)出射的光具有相对于所述光导(104)内的光的传播方向不为零的角度,其中所述光导(104)包含用于减少所述反射器(108)中由所述光导(104)造成的遮蔽或阻挡效果的半透明材料,并且其中所述光耦出元件(106)完全地位于所述反射器(108)的所述部分封闭空间(110)之中,而所述LED光源(102)完全地位于所述反射器(108)的所述部分封闭空间(110)之外。”
基于上述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任何单独的光耦出元件,更未公开光耦出元件完全地布置在反射器的部分封闭空间之内,而LED光源完全地布置在反射器的部分封闭空间之外,因为光耦出元件完全地位于反射器的部分封闭空间中,光耦出过程中的光学损耗将得以最小化,这将有助于获得相对较高的光学利用率;由于对比文件1中并不涉及任何单独的光耦出元件并且光源全部被布置在校准单元之内,所以着手于改进设备的光学损耗和/或光学利用率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不可能想到去寻求其他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的帮助,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进而从属权利要求2-14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4项,于2016年08月12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1-7、按照PCT条约第28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85段。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LED照明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发光设备和灯具,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2-52段及附图1a、1b、5a):如图1a所示,发光设备100包括基座单元110、具有在基座单元110处接合的第一端并且包括在相对端处的光输出表面125的光输出单元120、以及可移动布置的校准单元130a,该校准单元130a被布置成接收从光输出表面125输出的光并对其方向做出调整,光经由校准单元130a的光出射区域射出发光设备,该光出射区域通常由校准单元130a的外缘限定,光输出单元120包括光源121,光源是LED,光源可以被布置在光输出单元120内的任何位置,光源121发射的光经由光输出表面125从光输出单元120输出,校准单元130a通常是某种类型的可移动布置的校准单元,例如弧形反射表面,然而,校准单元130a可以借助于可移动布置的光导、透镜或光学部件等的组合而实现,该校准单元被布置用于接收从光输出单元120输出的光并且对其方向做出调整,在图1中校准单元130a是中空圆柱,该中空圆柱至少在一端中是大体上封闭的,此外,校准单元130a在相对一端是开放的,从而限定光出射区域,调整单元(包括狭缝129)被布置在该封闭端,其中光输出单元120的一部分穿过该封闭端,从而使得校准单元130a包围光输出表面125,狭缝129还允许对校准单元130a的枢转调整,校准单元130a还枢转地布置在光输出单元处,并且枢转移动由狭缝129引导,狭缝129可以是例如环状的孔径,此外,控制单元可以与驱动器组合布置,用于对该设备的光量、光色、操作时间或其组合等加以控制。
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1a可见,校准单元130a包括有槽结构,以使得光输出单元120延伸穿过所述槽结构;并且校准单元130a一端大体封闭另一端是开放的,由此形成部分封闭空间,其中,光输出单元120的光输出表面125完全地布置在校准单元130a的部分封闭空间之中,LED光源121完全地布置在校准单元130的部分封闭空间之外;此外,校准单元130a出射的光具有相对于光输出单元120内的光的传播方向不为零的角度。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LED光源121、光输出单元120、校准单元130a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LED光源、光导、反射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完全地布置在反射器的部分封闭空间之中的光耦出元件;(2)光导包含用于减少反射器中由光导造成的遮蔽或阻挡效果的半透明材料。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将光导中的光有效地输出至光导外部;(2)如何避免反射器中光被光导遮蔽或阻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经由光输出单元120的光输出表面125将光从光输出单元120输出到校准单元130a,且该光输出表面125完全地布置在校准单元130a的部分封闭空间之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LED光源发出的光也是经由光导引导后输出到反射器中,这与本申请中光的传播路径是一致的,虽然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利用光耦出元件将光导中的光输出到反射器,但是当需要将尽可能多的光从光学元件有效地输出至光学元件外部时,在其表面设置有利于光输出的光耦出元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此时,该光耦出元件也完全地位于校准单元130a的部分封闭空间之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如对比文件1的附图1a所示,校准单元130a经枢转调整而相对于光输出单元120倾斜设置,使得光输出单元120输出的光在校准单元130a的内表面反射后从开口输出,显然,由于光输出单元120靠近光输出表面125的一端处于校准单元130a内部,因此当光在校准单元130a的内表面反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某些反射光被光输出单元120遮蔽或阻挡,从而对光的利用率造成影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本身存在需要解决光在反射器中被光导遮蔽或阻挡的技术问题。其次,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汽车大灯,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同属于发光设备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3页第23行-第4页第23行,附图1-2):这种灯具有常规的反射器1和基本光源2,半透明体3布置在图1中用虚线示出的基本光的光束路径中,所形成的这种半透明板3像板,基本光穿过半透明体3的两个主面进入和离开半透明体3,光导系统4的一个端部与四个次要表面中的下面一个连接,光导系统4的另一端部与次要光源5连接, 次要光源5是高反射灯,可将次要光导入半透明体3中,该半透明体不与主光的光束路径平行,但与主光的光束路径近似地垂直,半透明体3具有对称形成的板的形式,其两个相对主面中的一个用作基本光的光入口窗口7,另一个用作基本光和次要光的光出口窗口9;并且参考对比文件3的附图1可见,半透明体3位于反射器1中。显然,对比文件3中半透明体3对于次要光源5起到光波导作用,同时并不阻挡基本光,而能使基本光穿过,即其是设置在反射器1中作为光导使用,并且其设置为半透明体的作用也是为了避免反射器中的光在传播路径上被光导遮蔽或阻挡。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并且作用相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关于复审请求人“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任何单独的光耦出元件,更未公开光耦出元件完全地布置在反射器的部分封闭空间之内,而LED光源完全地布置在反射器的部分封闭空间之外,因为光耦出元件完全地位于反射器的部分封闭空间中,因此光耦出过程中的光学损耗将得以最小化,这将有助于获得相对较高的光学利用率;由于对比文件1中并不涉及任何单独的光耦出元件并且光源全部被布置在校准单元之内,所以着手于改进设备的光学损耗和/或光学利用率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不可能想到去寻求其他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的帮助”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特别参见其附图1a,已经公开了LED光源121完全地布置在校准单元130的部分封闭空间之外,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单独的光耦出元件,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输出单元120的光输出表面125完全地布置在校准单元130a的部分封闭空间之中,在此基础上,为了尽可能多的光从光学元件有效地输出至光学元件外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其表面设置有利于光输出的本领域常见的光耦出元件,从而使得光耦出元件完全地布置在反射器的部分封闭空间之内,这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光耦出元件和LED光源布置方式”的相关意见并不成立,进而复审请求人关于“由于光耦出元件和LED光源布置方式使得在对比文件1的改进过程中不可能想到寻求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帮助”的相关意见也不成立。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认可。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限定了反射器的出射光与光导中光的传播方向成90度,然而,对比文件1第43段公开了校准单元130c相对于竖直线的倾斜角为 45度或可以更大,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照明需要,可以选择调整倾斜角以改变光传播方向的角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5
权利要求3-5对反射器的结构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第42段公开了在图2至图4中图示了抛物面的校准单元130d,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以将反射器设计为抛物线反射器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几何光学原理及照明需要,容易想到将光源设置于抛物线焦点处,以及设置多个抛物线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5所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限定了光耦出元件布置在光导的边缘部分,然而,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输出表面125位于光输出单元120的边缘,并且当需要将光从光学元件输出时,在其表面适当位置设置有利于光输出的光耦出元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从属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限定了光耦出元件布置在与光导的边缘部分分离的位置,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照明需要,能够对出光位置,即光耦出元件的位置进行自由选择,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从属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限定了光耦出元件包含波长转换材料,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照明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23、128段,附图6、8A、8B、8C):光导50端部的反射部56可以包含波长转换材料,且从光导50发出的大部分光61被第二反射部60向下反射,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波长转换材料对光进行处理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光输出单元120端部设置光耦出元件的基础上,进一步设置波长转换材料,以对发出的光的颜色进行调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关于从属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限定了光导为圆盘或矩形板,对比文件2的附图6、9、14均公开了光导为矩形板,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照明、外观需要,能够对光导形状进行自由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限定了反射器沿着光导表面延伸,对比文件2的附图14示出了第二反射部147沿光导143的表面延伸,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1
权利要求11限定了反射器包含折射元件,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6段公开了校准单元可以借助于可移动布置的光导、透镜或光学部件等的组合而实现,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根据照明需求而设置反射器包含折射元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2
权利要求12限定了LED光源布置在光导的腔中,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5段公开了光源可以被布置在光输出单元120内的任何位置,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LED光源的耦合效率,容易想到将光源布置于光导的腔中,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13限定了LED照明器包含干涉滤光器,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照明需要,容易想到采用干涉滤波器调整出射光的光发射角度,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4
权利要求14限定了光导为矩形板,光耦出元件布置在光导两个相对的边缘部分,以及反射器沿光导两个相对表面延伸,然而,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光导为矩形板,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照明、外观需要,能够对光导形状进行自由选择,并对光耦出元件的设置数量和位置以及光导与反射器的配合方式进行选择, 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1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