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休闲娱乐自动移动临时休息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休闲娱乐自动移动临时休息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096
决定日:2019-10-12
委内编号:1F2742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21691.9
申请日:2016-06-29
复审请求人:赵小舞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邓薇
合议组组长:刘洋
参审员:陈祥
国际分类号:A47C7/00,A47C7/74,A47B3/14,A47B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它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21691.9,名称为“一种用于休闲娱乐自动移动临时休息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赵小舞。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970048U,公告日为2016年01月20日;
对比文件2:CN205321781U,公告日为2016年06月22日;
对比文件3:CN102266171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0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1-2,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休闲娱乐自动移动临时休息装置,包括矩形基座(1),其特征在于,所述矩形基座(1)上表面设有一组伸缩门型架(2),所述一组伸缩门型架(2)上设有矩形板(3),所述矩形基座(1)两侧表面设有支杆(4),所述每个支杆(4)上表面设有滑轨(5),所述每个滑轨(5)上设有一组电控小车(6),所述每个电控小车(6)上设有条形壳体(7),所述相邻的两个条形壳体(7)上设有伸缩支撑架(8),所述伸缩支撑架(8)上设有折型板(9),所述折型板(9)上表面设有多个条形凹槽(10),所述每个条形凹槽(10)内设有制冷片(11),所述矩形板(3)下表面设有矩形凹槽(12),所述矩形凹槽(12)内设有蓄电池(13),所述矩形凹槽(12)上表面设有控制器(14),所述蓄电池(13)与控制器(14)电性连接,所述控制器(14)分别与制冷片(11)和一组电控小车(6)电性连接;所述矩形基座(1)下表面四角处设有矩形板A(15),所述矩形板A(15)上设有通孔(16),所述通孔(16)内设有螺钉(17);所述多个条形凹槽(10)的数量为4-6个,所述每个条形凹槽(10)上设有挡门(18)。”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1)基座是矩形的,伸缩架是一组,且是门型的,板是矩形的;所述矩形基座下表面四角处设有矩形板A,所述矩形板A)上设有通孔,所述通孔内设有螺钉;2)所述矩形基座两侧表面设有支杆,所述每个支杆上表面设有滑轨,所述每个滑轨上设有一组电控小车,所述每个电控小车上设有条形壳体,所述相邻的两个条形壳体上设有伸缩支撑架,所述伸缩支撑架上设有折型板;所述控制器与一组电控小车电性连接;3)所述折型板上表面设有多个条形凹槽,所述每个条形凹槽内设有制冷片,所述控制器与制冷片电性连接,所述多个条形凹槽的数量为4-6个,所述每个条形凹槽上设有挡门;4)所述矩形板下表面设有矩形凹槽,所述矩形凹槽内设有蓄电池,所述矩形凹槽上表面设有控制器,所述蓄电池与控制器电性连接。其中区别特征1)、4)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赵小舞(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伸缩架为一组且设置门型是为了提高桌面的稳定性,同时增强伸缩架的承重能力,避免伸缩架折损,延长使用寿命,对比文件1中是设置单杆支架,桌面不稳定,承重能力低,容易损坏,不能自如的伸缩调控桌面高度。(2)对比文件2中是使用电控滑块,本申请使用电控小车,电控小车与电控滑块是完全不同的,车具有轮子,而滑轨没有,电控小车通过轮子在支杆上表面滑轨上来回滑动,可控性更强,机械摩擦小,可以减少机械摩擦损耗,提高产品寿命。且本申请通过伸缩支撑架调节折型板的高度,通过伸缩门型架调节矩形板的高度。对此,对比文件1没有相关启示。(3)对比文件3在椅面和靠背中间夹装有温度调节层制冷片,只能局部调温,而本申请中折型板上表面设有多个条形凹槽,每个凹槽内设置制冷片,通过控制器来进行控制,整个桌椅的椅面和靠背都可以进行控温,控温效果更好。(4)本申请控制器分别与制冷片和一组电控小车电性连接,在整体上同时控制桌椅之间的高度和距离,同时控制座椅的温度,而对比文件2和3中都是分别进行控制。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基座是矩形的、伸缩架是门型架、桌板是矩形板,矩形板下表面设有矩形凹槽,蓄电池在矩形凹槽内,控制器在矩形凹槽上表面;矩形基座下表面四角处设有矩形板,矩形板上设有通孔,通孔内设有螺钉;2)每个滑轨上设有一组电控小车,每个电控小车上设有条形壳体,相邻的两个条形壳体上设有伸缩支撑架,伸缩支撑架上设有折型板;3)折型板上表面设有多个条形凹槽,每个条形凹槽内设有制冷片,控制器分别与制冷片和一组电控小车电性连接,条形凹槽的数量为4-6个,每个条形凹槽上设有挡门。其中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伸缩架为一组且设置门型是为了提高桌面的稳定性,同时增强伸缩架的承重能力,避免伸缩架折损,延长使用寿命,对比文件1中是设置单杆支架,桌面不稳定,承重能力低,容易损坏,不能自如的伸缩调控桌面高度。(2)对比文件2中是使用电控滑块,本申请使用电控小车,电控小车与电控滑块是完全不同的,车具有轮子,而滑轨没有,电控小车通过轮子在支杆上表面滑轨上来回滑动,可控性更强,机械摩擦小,可以减少机械摩擦损耗,提高产品寿命。且本申请通过伸缩支撑架调节折型板的高度,通过伸缩门型架调节矩形板的高度,人坐在对比文件2的桌子上原理桌面时,滑块与凹槽之间、滑块与支杆之间的作用力很大。对此,对比文件1没有相关启示。(3)对比文件3在椅面和靠背中间夹装有温度调节层制冷片,只能局部调温,而本申请中折型板上表面设有多个条形凹槽,每个凹槽内设置制冷片,通过控制器来进行控制,整个桌椅的椅面和靠背都可以进行控温,控温效果更好。(4)本申请控制器分别与制冷片和一组电控小车电性连接,在整体上同时控制桌椅之间的高度和距离,同时控制座椅的温度,而对比文件2和3中都是分别进行控制。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决定是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于2018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1-2,摘要附图为基础作出。
1.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它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休闲娱乐自动移动临时休息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一体式办公桌凳,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15-0022段,附图1):一种办公室用具,更具体 的说是一种一体式办公桌凳,包括底座1、电池2、控制芯片3、电磁阀4、液 压缸5、凳子底座轨道6、凳子底座7、凳子支架轨道8、凳子支架9、凳子坐垫 10、桌子下支架11、高度调节套筒12、桌子上支架13、桌板14和控制面板15, 使用时桌子和凳子的位置固定,有利于矫正使用者的坐姿,有助于使用者身体 的健康,并且桌子的高度可以根据使用者的需要自行调节。电池2、控制芯片3和电磁阀4均设置在底座1的内部,电池2给装置供电, 控制芯片3是装置的信息处理核心,电磁阀4直接控制着液压缸5的伸缩。液压缸5设置在底座1的内部,并且液压缸5的一端与底座1相连接,液压缸5 的另一端与凳子支架9相连接,液压缸5的伸缩可以调节凳子支架9的位置, 从而调节凳子的位置,当使用凳子时,控制液压缸5伸长,当不使用凳子时, 控制液压缸5缩短,不会占用额外的空间。凳子支架9的上端与凳子坐垫10相 连接,凳子支架9的下端与凳子底座7相连接,并且凳子支架9与凳子支架轨 道8活动连接,凳子支架轨道8安装在底座1上,凳子底座7与凳子底座轨道6 相连接,并且凳子底座轨道6设置在底座1的内部,凳子支架9用于凳子的支 撑,凳子底座轨道6用于凳子底座7的移动,凳子支架轨道8用于凳子支架9 的移动。桌子下支架11的下端与底座1相连接,并且位于底座1的顶端,桌子 下支架11的上端与高度调节套筒12相连接,桌子上支架13的下端与高度调节 套筒12相连接,桌子上支架13的上端与桌板14相连接,控制面板15安装在 桌板14上,通过高度调节套筒12可以调节桌子的高度,根据使用者的需要自 行调节,桌子下支架11和桌子上支架13用于桌板14的支撑。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可知,可调节桌子和凳子的相对位置的一体式办公桌凳,相当于本申请的用于休闲娱乐自动移动临时休息装置;底座,相当于本申请的基座;位于桌子上支架和下支架之间的高度调节套筒,相当于本申请的底座上表面的伸缩架;位于上支架顶部的桌板,相当于本申请的伸缩门型架上的矩形板;底座靠近两侧的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基座两侧表面的支杆;凳子底座轨道6设置在底座的内部,用于凳子底座7的移动;相当于本申请的所述每个支杆上表面设有滑轨;电池、控制芯片均设置在底座的底部,电池给装置供电,控制芯片是装置的信息处理核心,相当于本申请的矩形板上设置的蓄电池、控制器,蓄电池与控制器电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基座是矩形的、伸缩架是门型架、桌板是矩形板,矩形板下表面设有矩形凹槽,蓄电池在矩形凹槽内,控制器在矩形凹槽上表面;矩形基座下表面四角处设有矩形板,矩形板上设有通孔,通孔内设有螺钉;(2)每个滑轨上设有一组电控小车,每个电控小车上设有条形壳体,相邻的两个条形壳体上设有伸缩支撑架,伸缩支撑架上设有折型板;(3)折型板上表面设有多个条形凹槽,每个条形凹槽内设有制冷片,控制器分别与制冷片和一组电控小车电性连接,条形凹槽的数量为4-6个,每个条形凹槽上设有挡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稳定性、收纳性、操作性、舒适性;减小摩擦、电动调整距离、保护制冷片。
对于区别特征(1),为了实现桌面高度的可调节,将支撑架设置成单腿的T型伸缩结构,或者双腿的门型伸缩结构、或者四腿的伸缩结构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时,桌腿的数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另外,将桌面和桌底座设置成矩形板结构;为了更好的收纳,在矩形板的下表面设置凹槽用来收纳蓄电池;为了方便操作性,将控制器设置在凹槽上表面;为了将整个装置固定在地面上,在基座的四角处设置带有螺钉的矩形板,这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CN205321781U)公开了一种可以矫正坐姿的智能办公桌,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20]段、图1):智能办公桌设置有滑轨3,且每个滑轨3上设有电动滑块4,且每个电动滑块4上设有条形支撑板5,所述条形支撑板5设有支撑杆7和座椅8,且座椅8上设有靠背9,从附图在可以确定,该靠背呈折型板形状,控制器11电性连接所述电动滑块4,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每个滑轨上设有一组电控移动机构,每个电控移动机构上设有条形壳体,相邻的两个条形壳体上设有支撑架,所述支撑架上设有折型板,控制器与一组电控移动机构电性连接。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技术特征,且该部分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椅子与桌子距离的自动调整,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减少滑动过程中产生的摩擦,将电动滑块设置成带轮的电控小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CN102266171A)公开了一种调温椅,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5]段、图1):所述椅面和所述靠背的中间夹装有温度调节层,所述温度调节层为半导体制冷片,所述椅面内部设有控制芯片,在所述椅面侧面设有传感器和电源正负转换开关,所述控制芯片、所述传感器、所述温度调节层、所述电源正负转换开关与电源依次连接。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设置制冷片来调节椅面温度,控制器与制冷片电性连接,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技术特征,且该部分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椅面和靠背温度的调整,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收纳制冷片,在折型板上表面设有多个条形凹槽放置制冷片,并根据需要设置条形凹槽的数量;以及为了提高用户的舒适度和保护制冷片,在条形凹槽上设置挡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答复复审请求人意见
合议组认为:
(1)为了实现桌面高度的可调节,将支撑架设置成单腿的T型伸缩结构,或者双腿的门型伸缩结构、或者四腿的伸缩结构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时,桌腿的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
(2)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滑轨上设置电动滑块来实现滑动,在此基础上,为了减少滑动过程中产生的摩擦,将电动滑块设置成带轮的电控小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人坐在对比文件2的桌子上远离桌面时,滑块与凹槽之间、滑块与支杆之间的作用力很大,上述问题是可以通过选择相应的材料来解决的。
(3)对比文件3在椅面和靠背的中间夹装有温度调节层,因此也能调节椅面和靠背的问题,这个效果与对比文件3是一致的。
(4)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一体式办公桌凳,为了实现电动调整距离、调节温度、提高舒适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电动滑轨机构、对比文件3中的温度调节机构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从而可以实现桌椅的高度调整、桌椅间距离电动调整、椅面和靠背温度调节;并且在一个整体结构中,为了便利和整体性,设置以控制机构来统一调节各个可调参数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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