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牙刷刷头替换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038
决定日:2019-10-12
委内编号:1F2773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80964.0
申请日:2016-02-04
复审请求人:上海慎兴制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仁秀
合议组组长:李晓娜
参审员:韩超
国际分类号:A46B5/00,A46B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某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所具有的作用与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的看似结构类似的技术特征的作用不同时,认为该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缺乏事实依据。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80964.0,名称为“牙刷刷头替换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慎兴制刷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04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1210955Y,公告日为2009年03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4687726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6年06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2017年01月24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3;2018年03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牙刷刷头替换结构,包括手柄和带有刷毛的刷头,其特征在于:刷头的下端与手柄的上端通过拼插结构连接,所述拼插结构包括固定头和固定座;在所述拼插结构的外部套有保护套;所述保护套为中央贯通的筒状结构,保护套的内部包裹固定头和固定座,保护套的上端开口将刷头固定,保护套的下端开口连接于手柄的上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牙刷刷头替换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头包括固定舌,所述固定座包括固定凹槽;其中,固定舌为长条形,固定凹槽的造型与固定舌相对应。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牙刷刷头替换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头和固定座上还包括限位结构,所述限位结构包括下凹的卡座与突出的卡舌;所述限位结构设置于固定舌的外侧或者固定座的内侧,固定舌插入固定槽完成组装时,卡舌亦同时扣入卡座内完成限位。
4.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牙刷刷头替换结构,其特征在于:手柄的上端设有环形台阶,保护套的下端开口设有对应的下凹的环状内壁,所述环状内壁连接在环形台阶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牙刷刷头替换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套上还设有防止刷头装反的定位结构,其中所述保护套的内壁设有定位槽,所述拼插结构的外侧设有对应的定位凸块,定位凸块插入定位槽内。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牙刷刷头替换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套的外表面设有适合人体手指抓握的斜面。
驳回决定指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该拼插结构的外部套有保护套,所述保护套为中央贯通的筒状结构,保护套的内部包裹固定头和固定座,保护套的上端开口将刷头固定,保护套的下端开口连接于手柄的上端;由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增强该刷头和手柄的拼插关系的稳定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伸缩式双头牙刷,其刷柄上设有硅胶柄套6(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在拼插结构的外部套有保护套),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利用硅胶柄套6来把两个刷柄中该螺纹柱和螺纹孔连接的部分包裹的基础上,为了稳固该固定座和该固定头形成的拼插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把该固定头和固定座包裹在该保护套内,且该保护套的上端开口将刷头固定以及保护套的下端开口连接于手柄的下端。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硅胶柄套6并不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保护套,该部件为软体材料,并不具备加强结构的强度,两者的适用场合不同,原理不同,且效果不同,仅仅是出现在了类似区域,技术上没有共同点,不能混为一谈。纵观对比文件2全文,硅胶柄套6只是一个增加舒适度的垫层,避免手指接触螺纹,即,利用弹性材料对刚性部件完成一个“包裹”和“保护”,没有“固定”和“加强”的作用,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认为这个部件能有加强强度的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硅胶柄套6在对比文件2中是一种保护套,同时由于其材料是硅胶,进一步增加了使用者手握此处的舒适性;其次,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利用硅胶柄套6来把两个刷柄中该螺纹柱和螺纹孔连接的部分包裹的基础上,为了稳固该固定座和该固定头形成的拼插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把该固定头和固定座包裹在该保护套内,且该保护套的上端开口将刷头固定以及保护套的下端开口连接于手柄的下端。因此,权利要求1-6依然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提交新的修改文件,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6年06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2017年01月24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3;2018年03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项 。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某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所具有的作用与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的看似结构类似的技术特征的作用不同时,认为该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缺乏事实依据。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牙刷刷头替换结构,对比文件1(CN201210955Y)公开了一种可拆卸式环保牙刷(详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5行至最后一行,附图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在所述拼插结构的外部套有保护套,所述保护套为中央贯通的筒状结构,保护套的内部包裹固定头和固定座,保护套的上端开口将刷头固定,保护套的下端开口连接于手柄的上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增强该刷头和手柄的拼插关系的稳定性。对比文件2(CN104687726A)公开了一种可伸缩式双头牙刷,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1段至第0012段,附图1):该可伸缩式双头牙刷包括刷柄、分别设置在刷柄两端的左刷头1和右刷头2。刷柄由左刷柄3、右刷柄4螺纹连接构成,左刷柄在与右刷柄的连接处设有螺纹孔,右刷柄在与左刷柄的连接处设有与螺纹孔相匹配的螺纹柱5,左刷柄、右刷柄通过螺纹孔、螺纹柱相互连接,刷柄上设有硅胶柄套6,硅胶柄套6的长度大于螺纹柱的长度,增加了手握在连接处的舒适感。左刷头或右刷头上设有硅胶刷毛,左刷头、右刷头分别与刷柄两端卡接。左刷头、右刷头上均设有牙刷盖,牙刷盖上设有透气孔;结合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该硅胶柄套6为中央贯通的筒状结构。
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与复审请求书中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比文件2中的硅胶柄套6是否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保护套,由此对比文件2能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硅胶柄套6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保护套,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利用硅胶柄套6来把两个刷柄中该螺纹柱和螺纹孔连接的部分包裹的基础上,为了稳固该固定座和该固定头形成的拼插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把该固定头和固定座包裹在该保护套内,且该保护套的上端开口将刷头固定以及保护套的下端开口连接于手柄的下端。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可伸缩式双头牙刷,意在一刷两用,虽然其中的硅胶柄套6同样为中央贯通的筒状结构,但依据其说明书第9段第2-3行的记载“硅胶柄套套在左、右刷柄的连接处,其长度大于螺纹柱的长度,增加了手握在连接处的舒适感”可知,其所起的作用明显是为了避免使用者的手指直接接触螺纹、增加使用者握持用以连接左右刷柄的螺纹部位时的舒适度,该硅胶套柄6并不具有固定刷头的功能和作用。在对比文件2中,刷头的固定靠的是螺纹旋紧,因而并不存在如本申请这种拼插结构所带来的要进行加固、定位和保护的需求,对比文件2中的硅胶柄套6从应用场景到作用效果与本申请的保护套均实质不同,因此无法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且,目前尚无证据说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驳回决定中认为“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利用硅胶柄套6来把两个刷柄中该螺纹柱和螺纹孔连接的部分包裹的基础上,为了稳固该固定座和该固定头形成的拼插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把该固定头和固定座包裹在该保护套内,且该保护套的上端开口将刷头固定以及保护套的下端开口连接于手柄的下端”缺乏事实依据,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仅凭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也不足以否定从属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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