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试设备的控制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测试设备的控制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032
决定日:2019-10-12
委内编号:1F2632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88030.1
申请日:2016-02-16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祝晔
合议组组长:周佳凝
参审员:袁洁
国际分类号:G05B2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上述对比文件结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88030.1,名称为“测试设备的控制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375769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14日;
对比文件2:CN103838651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04日;
对比文件3:CN104363324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84段、说明书附图;2018年06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测试设备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对待测试主板进行测试的测试逻辑,其中,所述测试逻辑包括对所述待测试主板的多个功能进行测试的测试顺序,所述待测试主板为空调的控制器主板;
按照所述测试顺序控制用于测试所述待测试主板的所述多个功能的测试设备进行测试,
所述测试设备包括多个测试模块,所述测试模块为以下任意模块:驱动电路测试模块、电机测试模块、电压测试模块、继电器测试模块、通讯测试模块、放电测试模块,
其中,所述测试设备包括多个测试模块,按照所述测试顺序控制用于测试所述待测试主板的所述多个功能的测试设备进行测试包括:
获取所述多个测试模块中用于执行测试第一功能的第一测试模块,其中,所述第一功能为所述测试顺序所指示的所述多个功能中的一个;
向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出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对所述待测试主板进行测试,
其中,在向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出控制指令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送的测试结果数据,其中,所述测试结果数据为所述第一测试模块执行测试所述第一功能后得到的;
判断所述测试结果数据是否满足预设数值范围;
如果判断出所述测试结果数据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则判断所述第一功能是否为所述测试顺序指示的最后一个功能,并在判断出所述第一功能不是所述测试顺序指示的最后一个功能时,控制所述测试顺序所指示的第二功能所对应的第二测试模块执行测试;在判断出所述第一功能是所述测试顺序指示的最后一个功能时,确定所述待测试主板合格;
如果判断出所述测试结果数据不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则确定所述待测试主板异常;
在判断出所述测试结果数据不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之后,并且在确定所述待测试主板异常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再次向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出所述控制 指令;接收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再次发送的测试结果数据;判断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再次发送的测试结果数据是否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如果判断出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再次发送的测试结果数据不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判断向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出所述控制指令的次数是否已经达到阈值;如果判断出向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出所述控制指令的次数已经达到所述阈值,确定所述待测试主板异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测试模块为所述测试顺序当前位置所指示的测试模块,所述测试模块为以下任意模块:驱动电路测试模块、电机测试模块、电压测试模块、继电器测试模块、通讯测试模块、放电测试模块。
3. 一种测试设备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对待测试主板进行测试的测试逻辑,其中,所述测试逻辑包括对所述待测试主板的多个功能进行测试的测试顺序,所述待测试主板为空调的控制器主板;
测试单元,用于按照所述测试顺序控制用于测试所述待测试主板的所述多个功能的测试设备进行测试,
所述测试设备包括多个测试模块,所述测试模块为以下任意模块:驱动电路测试模块、电机测试模块、电压测试模块、继电器测试模块、通讯测试模块、放电测试模块,
其中,所述测试设备包括多个测试模块,所述测试单元包括:
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所述多个测试模块中用于执行测试第一功能的第一测试模块,其中,所述第一功能为所述测试顺序所指示的所述多个功能中的一个;
发送子单元,用于向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出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对所述待测试主板进行测试,
其中,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在向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出控制指令之后,接收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送的测试结果数据,其中,所述测试结果数据为所述第一测试模块执行测试所述第一功能后得到的;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测试结果数据是否满足预设数值范围;
第二判断单元,用于如果判断出所述测试结果数据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 则判断所述第一功能是否为所述测试顺序指示的最后一个功能,
控制单元,用于在判断出所述第一功能不是所述测试顺序指示的最后一个功能时,控制所述测试顺序所指示的第二功能所对应的第二测试模块执行测试;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在判断出所述第一功能是所述测试顺序指示的最后一个功能时,确定所述待测试主板合格;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如果判断出所述测试结果数据不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则确定所述待测试主板异常;
其中,所述装置还包括:
发送单元,用于在判断出所述测试结果数据不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之后,并且在确定所述待测试主板异常之前,再次向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出所述控制指令;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再次发送的测试结果数据;
第三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再次发送的测试结果数据是否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
第四判断单元,用于如果判断出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再次发送的测试结果数据不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判断向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出所述控制指令的次数是否已经达到阈值;
第三确定单元,用于如果判断出向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出所述控制指令的次数已经达到所述阈值,确定所述待测试主板异常。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测试模块为所述测试顺序当前位置所指示的测试模块,所述测试模块为以下任意模块:驱动电路测试模块、电机测试模块、电压测试模块、继电器测试模块、通讯测试模块、放电测试模块。”
驳回决定认为, 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获取对测试主板的多个功能进行测试的测试顺序,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预设被测设备所要执行的测试项目的测试顺序;(2)所述待测试主板为空调的控制器主板;(3)所述测试设备包括多个测试模块,所述测试模块为以下任意模块:驱动电路测试模块、电机测试模块、电压测试模块、继电器测试模块、通讯测试模块、放电测试模块;(4) 在向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出控制指令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接收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送的测试结果数据,其中,所述测试结果数据为所述第一测试模块执行测试所述第一功能后得到的;判断所述测试结果数据是否满足预设数值范围;如果判断出所述测试结果数据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则判断所述第一功能是否为所述测试顺序指示的最后一个功能,并在判断出所述第一功能不是所述测试顺序指示的最后一个功能时,控制所述测试顺序所指示的第二功能所对应的第二测试模块执行测试;在判断出所述第一功能是所述测试顺序指示的最后一个功能时,确定所述待测试主板合格;如果判断出所述测试结果数据不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则确定所述待测试主板异常;(5)在判断出所述测试结果数据不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之后,并且在确定所述待测试主板异常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再次向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出所述控制指令;接收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再次发送的测试结果数据;判断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再次发送的测试结果数据是否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如果判断出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再次发送的测试结果数据不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判断向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出所述控制指令的次数是否已经达到阈值;如果判断出向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出所述控制指令的次数已经达到所述阈值,确定所述待测试主板异常。其中区别特征(1)-(3)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特征(4)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特征(5)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是与权利要求1-2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在驳回决定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3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预设数值范围满足如下条件:当所述待测试主板的第一功能正常时,对所述待测试主板的第一功能进行测试得到预设数值范围”。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并未记载预测范围的确定方法,本申请是通过对待测试主板的第一功能进行测试得到预设数值范围;本申请不需要获取每个测试功能的结果,而对比文件1需要获取所有测试数据才能输出测试结果;并且不认可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测试设备的控制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将待测试的主板具体限定为空调的控制器主板,并将测试模块具体限定为以下任意模块:驱动电路测试模块、电机测试模块、电压测试模块、继电器测试模块、通讯测试模块、放电测试模块;(2)权利要求1中对如何判断某项功能是否合格作了具体限定,具体特征为:判断所述测试结果数据是否满足预设数值范围,其中,所述预设数值范围满足如下条件:当所述待测试主板的第一功能正常时,对所述待测试主板的第一功能进行测试得到预设数值范围;判断所述测试结果数据是否满足预设数值范围,如果判断出所述测试结果数据不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则确定所述待测试主板异常;(3)权利要求1中在判断出所述测试结果数据不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之后,并且在确定所述待测试主板异常之前,还包括:再次向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出所述控制指令;接收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再次发送的测试结果数据;判断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再次发送的测试结果数据是否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如果判断出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再次发送的测试结果数据不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判断向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出所述控制指令的次数是否已经达到阈值;如果判断出向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出所述控制指令的次数已经达到所述阈值,确定所述待测试主板异常。而上述区别特征(1)和(2)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3)被对比文件3给出了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是与权利要求1-2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具体修改为: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在判断出所述测试结果数据不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之后,并且在确定所述待测试主板异常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再次向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出所述控制指令;接收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再次发送的测试结果数据;判断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再次发送的测试结果数据是否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如果判断出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再次发送的测试结果数据不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判断向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出所述控制指令的次数是否已经达到阈值;如果判断出向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出所述控制指令的次数已经达到所述阈值,确定所述待测试主板异常”,并加入特征“其中,在判断出所述测试结果数据不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之后,所述方法还可以包括:在接下来的一个预设时间段每隔一定时间间隔就对所述功能进行一次测试,接收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多次发送的测试结果数据,如果在所述预设时间段内接收到的所有所述测试结果数据都不在所述预设数值范围之内,确定所述待测试主板异常”;并对权利要求3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其中,所述装置还包括:发送单元,用于在判断出所述测试结果数据不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之后,并且在确定所述待测试主板异常之前,再次向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出所述控制指令;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再次发送的测试结果数据;第三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再次发送的测试结果数据是否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第四判断单元,用于如果判断出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再次发送的测试结果数据不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判断向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出所述控制指令的次数是否已经达到阈值;第三确定单元,用于如果判断出向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出所述控制指令的次数已经达到所述阈值,确定所述待测试主板异常”,并加入特征“其中,在判断出所述测试结果数据不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之后,所述装置还包括:时间单元,用于在接下来的一个预设时间段每隔一定时间间隔就对所述功能进行一次测试;第三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多次发送的测试结果数据;第四确定单元,用于如果在所述预设时间段内接收到的所有所述测试结果数据都不在所述预设数值范围之内,确定所述待测试主板异常”。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是利用预设时间内一定的时间间隔来对测试模块进行重复测试,提高了测试效率,并且要求对公知常识进行举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84段、说明书附图;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测试设备的控制方法,其针对现有技术中无法对控制器主板的多个功能自动进行测试的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测试设备的控制方法,通过获取待测主板的各个功能的测试顺序,进而按照测试顺序对上述功能依次进行测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主板功能测试管控系统及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4]-[0029]段):测试完整性控制系统10运行于具有主板管理控制器12的数据处理设备11中,用于对电子设备13的测试流程进行控制。图3是测试完整性控制方法的流程图。步骤S301,构建模块200构建电子设备13的测试控制数据并将构建的测试控制数据写入FRU存储区14中。电子设备13的各个测试项有预先确定的测试顺序,各个测试位按照相应测试项的测试顺序排列在测试控制数据中。步骤S302,测试模块210从FRU存储区14读取测试控制数据,并根据测试控制数据选择电子设备13的一个测试项进行测试。例如,选择第一测试项进行测试。步骤S303,测试模块210判断该选择的测试项是否测试成功,若该选择的测试项测试失败,则执行步骤S308。若该选择的测试项测试成功,步骤S304,测试模块210将测试控制数据中该选择的测试项对应的测试位取反,标志位的值保持不变。步骤S305,测试模块210判断是否有其他的测试项,若有其他的测试项,返回步骤S302,按照测试项的测试顺序选择下一个测试项。若所有的测试项测试完毕,步骤S306,比较模块220将测试后发生改变的测试控制数据与初始构建的测试控制数据相比较,判断测试后发生改变的测试控制数据中每个标志位是否与初始构建的测试控制数据中对应标志位相同,以及判断测试后发生改变的测试控制数据中每个测试位是否与初始构建的测试控制数据中对应测试位不同。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也是一种测试设备的控制方法,与本申请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其同样可以对主板的多个功能进行自动顺序检测。其中构建模块200构建电子设备13的测试控制数据,电子设备13的各个测试项有预先确定的测试顺序,各个测试位按照相应测试项的测试顺序排列在测试控制数据中,电子设备13可以是主板,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获取对待测试主板进行测试的测试逻辑,其中,所述测试逻辑包括对所述待测试主板的多个功能进行测试的测试顺序;测试模块210读取测试控制顺序,并根据测试顺序选择测试项进行测试,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按照所述测试顺序控制用于测试所述待测试主板的所述多个功能的测试设备进行测试;对比文件1中多个测试项包括内存测试、CPU测试、南桥测试、北桥测试等,测试模块210按照测试项的测试顺序进行测试(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测试设备包括多个测试模块,按照所述测试顺序控制用于测试所述待测试主板的所述多个功能的测试设备进行测试;测试模块210按照测试项的测试顺序选择一个测试项进行测试,例如选择第一测试项进行测试,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获取所述多个测试模块中用于执行测试第一功能的第一测试模块,其中,所述第一功能为所述测试顺序所指示的所述多个功能中的一个,向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出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对所述待测试主板进行测试;测试模块210判断该选择的测试项是否成功,则必然需要对测试项执行测试后得到测试结果才可以判断测试项是否成功,因此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接收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发送的测试结果数据,其中,所述测试结果数据为所述第一测试模块执行测试所述第一功能后得到的;测试模块210判断是否有其他的测试项,若有其他的测试项,返回步骤S302,按照测试项的测试顺序选择下一个测试项,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判断所述第一功能是否为所述测试顺序指示的最后一个功能,并在判断出所述第一功能不是所述测试顺序指示的最后一个功能时,控制所述测试顺序所指示的第二功能所对应的第二测试模块执行测试;若所有功能测试完毕,比较模块220将测试后发生改变的测试控制数据与初始构建的测试控制数据相比较,如果合格则输出电子设备13测试通过的测试结果,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在判断出所述第一功能是所述测试顺序指示的最后一个功能时,确定所述待测试主板合格。
对比后可知,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将待测试的主板具体限定为空调的控制器主板,并将测试模块具体限定为以下任意模块:驱动电路测试模块、电机测试模块、电压测试模块、继电器测试模块、通讯测试模块、放电测试模块;②权利要求1中对如何判断某项功能是否合格作了具体限定,具体特征为:判断所述测试结果数据是否满足预设数值范围,其中,所述预设数值范围满足如下条件:当所述待测试主板的第一功能正常时,对所述待测试主板的第一功能进行测试得到预设数值范围;判断所述测试结果数据是否满足预设数值范围,如果判断出所述测试结果数据不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则确定所述待测试主板异常;③权利要求1中在判断出所述测试结果数据不满足所述预设数值范围之后,所述方法还可以包括:在接下来的一个预设时间段每隔一定时间间隔就对所述功能进行一次测试,接收所述第一测试模块多次发送的测试结果数据,如果在所述预设时间段内接收到的所有所述测试结果数据都不在所述预设数值范围之内,确定所述待测试主板异常。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判断空调的控制器主板的主要部件以及电路参数是否合格,并提高测试的可靠性。
对于上述区别①,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需要测试的电子设备为主板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空调的控制器主板同样具有多种功能,在进行测试时,同样有对多个功能按序进行自动测试的需求,因此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测试方法对空调的控制器主板中的多种功能按顺序依次测试,从而来判断其功能是否正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空调控制器的主板上具有驱动电路、电机、继电器、通讯、放电等各种功能模块,主板上的电压也是关乎主板是否正常运行的重要因素,因此当对空调的控制器主板进行测试时,对主板的上述功能以及电压情况设置对应的测试模块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电子设备测试领域,在判断测试结果是否正常时通常会预先设定一个标准值,测试结果与该标准值进行比对后才可以判断测试结果是否正常,而这个预先设定的标准值通常是一个数值范围,测量值落入这个数值范围内则被认为是正常的,没有落入这个数值范围则被认为是异常。并且对于数值范围的设定,可以依据经验来确定,也可以通过多次测量功能的正常的主板来得到一个参考范围,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预先设定可以参考的数值范围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③,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对手机主板进行自动测试的测试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0023]段):根据测试序列文件的多个测试项先后顺序依次完成相应的测试;当当前测试项通过测试时,则继续对下一测试项进行测试;当当前测试项之后无下一测试项,则退出测试;当当前测试项未通过测试时,则再次对当前测试项进行测试,当对当前测试项进行测试的重复次数超出预先设定的重复测试次数,则退出测试。可见,对比文件3同样公开了一种在主板测试的时候通过对某项功能进行重复测试来判断主板是否异常的方法,同样是在对主板进行自动测试时,为了避免偶然因素的干扰而导致误判的情形,采用多次重复测量的方式对结果进行确定,提高了可测试结果的可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测试方法中判断某项功能是否异常的时候也采用重复测量的方法。而对于重复测试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既可以如对比文件3中那样预先设定一个重复测试次数的上限,也可以预设一个时间段每隔一定时间间隔就对该功能进行测试,其实质都是为了避免偶然因素的干扰而导致误判,通过多次测试来得到更为可靠的测试结果。并且如前所述通过对测试结果数据是否满足预设数值范围的判断,来确定测试主板是否异常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上述区别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
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是在一个预设时间段内每隔一定时间间隔对测试模块进行重复测试,可以在对一个模块测试完毕后,并不影响下一个模块的测试工作,当时间间隔到达时,再对第一个模块再次测试,提高了测试效率;并且要求对公知常识进行举证。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在本申请说明书中明确记载这种在一个预设时间段内每隔一定时间间隔对测试模块进行重复测试的方式是代替设置重复阈值的另一种方式(参见说明书第[0074]段),因此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和设置重复阈值应该是一样的,都是为了避免误判;其次,说明书中对这种测试方式的举例是“例如,预设时间段可以为2分钟,时间间隔可以为0.5秒”,可见在这么短的时间间隔内,不太可能对下一个模块进行测试,而只是在该时间段内每隔0.5秒对该功能进行重复测试。因此,本申请中一个预设时间段内每隔一定时间间隔对测试模块进行重复测试并不具备提高测试效率技术效果,而只是单纯的避免误判、提高测试结果的可靠性,而这在对比文件3中已经给出启示,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至于公知常识的举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10.2.2节明确规定“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可见,审查员对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并不一定需要举证,可以通过说明理由的方式进行,前述审查意见中已经对公知常识的认定进行了充分说理,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测试模块的类型作了具体限定,如前所述,驱动电路测试模块、电机测试模块、电压测试模块、继电器测试模块、通讯模块或放电测试模块均是空调控制器主板常见的测试模块。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测试设备的控制装置,是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技术特征所包含的各个单元分别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中各个步骤一一对应,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相同,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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