摇臂滚动摩擦伸缩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的方法及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摇臂滚动摩擦伸缩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的方法及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106
决定日:2019-10-11
委内编号:1F262686
优先权日:2012-11-26;2012-12-26;2013-04-12;2013-05-10;2013-09-30
申请(专利)号:201310601559.5
申请日:2013-11-26
复审请求人:刘素华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雷茜
合议组组长:汤元磊
参审员:鹿士杰
国际分类号:E02F3/3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对比文件未给出运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且也没有证据表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则驳回决定关于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01559.5,名称为“摇臂滚动摩擦伸缩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的方法及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刘素华,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6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26日,公开日为2014年6月4日。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本申请部分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CN101575862A,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1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相比不具备创造性,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44与对比文件2(CN201195850Y,公告日为2009年2月18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相比不具备创造性,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同时还指出本申请要求的全部优先权均不成立以及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CN204000983U,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0日)存在保护范围完全相同的权利要求。申请人于2018年1月18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3。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说明书第7-34,49-183段;2014年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35-48段、说明书摘要;2018年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摇臂滚动摩擦伸缩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的方法,该方法是通过以下步骤实现的:
第一步:设置前滚轮、后滚轮、前滚轮滚道、后滚轮滚道、伸缩臂、伸缩支撑臂,将前滚轮滚道设置在伸缩臂上或设置在伸缩支撑臂上,将后滚轮滚道设置在伸缩支撑臂上或设置在伸缩臂上或设置在机身上,将前滚轮设置在伸缩支撑臂上或设置在伸缩臂上,将后滚轮设置在伸缩臂上或设置在伸缩支撑臂上,将前滚轮滚道与后滚轮滚道平行设置,使前滚轮在前滚轮滚道内滚动,使后滚轮在后滚轮滚道内滚动,使前滚轮与后滚轮配合通过滚动摩擦支撑伸缩臂在伸缩支撑臂上滚动摩擦伸缩;所述的后滚轮滚道包括防摆动滚槽,前滚轮滚道包括升降滚槽,防摆动滚槽与升降滚槽分体平行设置或设置为一体,前滚轮为升降滚轮,后滚轮为防摆动滚轮,升降滚轮在升降滚槽中滚动,防摆动滚轮在防摆动滚槽中滚动,摇臂与机身通过旋转结构连接,通过防摆动滚轮限制伸缩臂无方向性左右摆动且通过升降滚轮带动伸缩支撑臂升降,降低防摆动滚槽和升降滚槽上下设置的高度,降低摇臂的体积高度,升降滚槽和/或防摆动滚槽对摇臂导向;
第二步:设置工作头,将工作头与伸缩臂连接,伸缩臂带动工作头伸缩;
第三步:使伸缩支撑臂与机身连接,在机身下部设置行走装置,行走装置带动机身行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摇臂滚动摩擦伸缩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步中,将前滚轮设置为固定轮,将后滚轮设置为行走轮,将前滚轮滚道设置为固定轮滚道,将后滚轮滚道设置为行走轮滚道,将固定轮滚道与行走轮滚道平行设置,使固定轮滚道沿行走轮滚道方向设置,且将固定轮滚道扣合在固定轮上,使行走轮滚道与固定轮滚道部分或全部重合,将固定轮与行走轮的部分滚动行程段或全部滚动行程段重合,缩短固定轮滚道与行走轮滚道前后设置的长度,在同等伸缩距离条件下减少摇臂的长度,缩短工作头损坏机身的力臂。
3. 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包括摇臂、机身、工作头,摇臂包括前滚轮、后滚轮、前滚轮滚道、后滚轮滚道、伸缩臂、伸缩支撑臂,前滚轮滚道设置在伸缩臂上或设置在伸缩支撑臂上,后滚轮滚道设置在伸缩支撑臂上或设置在伸缩臂上或设置在机身上,前滚轮设置在伸缩支撑臂上或设置在伸缩臂上,后滚轮设置在伸缩臂上或设置在伸缩支撑臂上,前滚轮滚道与后滚轮滚道平行设置,前滚轮在前滚轮滚道内滚动,后滚轮在后滚轮滚道内滚动,前滚轮与后滚轮配合通过滚动摩擦支撑伸缩臂在伸缩支撑臂上滚动摩擦伸缩,工作头与伸缩臂连接, 伸缩臂带动工作头伸缩,伸缩支撑臂与机身连接;所述的后滚轮滚道包括防摆动滚槽,前滚轮滚道包括升降滚槽,防摆动滚槽与升降滚槽分体平行设置或设置为一体,前滚轮为升降滚轮,后滚轮为防摆动滚轮,升降滚轮在升降滚槽中滚动,防摆动滚轮在防摆动滚槽中滚动,摇臂与机身通过旋转结构连接,通过防摆动滚轮限制伸缩臂无方向性左右摆动且通过升降滚轮带动伸缩支撑臂升降,降低防摆动滚槽和升降滚槽上下设置的高度,降低摇臂的体积高度,升降滚槽和/或防摆动滚槽对摇臂导向。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工作头包括滚耙或往复冲击头或挖斗或扒斗或截齿滚筒或破碎头或往复冲击头与挖斗组合或滚耙与扒斗组合或滚耙与往复冲击头组合。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摇臂包括滚耙摇臂或往复冲击头摇臂或挖掘装载摇臂或滚耙摇臂与往复冲击头摇臂组合或往复冲击头摇臂与扒斗摇臂组合。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前滚轮包括固定轮,后滚轮包括行走轮,前滚轮滚道包括固定轮滚道,后滚轮滚道包括行走轮滚道,固定轮滚道与伸缩臂分体连接或为一体式,行走轮滚道与伸缩支撑臂分体连接或为一体式,伸缩支撑臂前端设置固定轮,固定轮在固定轮滚道内滚动,行走轮在行走轮滚道内滚动,行走轮固定在伸缩臂后部,固定轮滚道与行走轮滚道平行设置,固定轮与行走轮的部分滚动行程段或全部滚动行程段重合,缩短固定轮滚道与行走轮滚道前后设置的长度,同等伸缩距离减少摇臂的长度,降低摇臂的体积高度,减短损坏机身的力臂。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固定轮滚道包括固定轮槽,伸缩臂包括滚耙伸缩臂,伸缩支撑臂包括滚耙伸缩支撑臂,固定轮槽与滚耙伸缩臂分体连接或为一体式,伸缩支撑臂上设置行走轮滚道,后滚轮包括滑孔滚轮,行走轮滚道包括滑孔滚槽,滑孔滚轮在滑孔滚槽内滚动,滑孔滚轮固定在滚耙伸缩臂后部,固定轮槽与滑孔滚槽平行设置,当大块物料将滚耙伸缩臂托起时,固定轮槽吊起固定轮将滚耙伸缩支撑臂拉起,滑孔滚轮与固定轮支撑并拉住滚耙伸缩臂伸缩升降。
8.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后滚轮外表面设有凹面或凸面,当后滚轮外表面设有凹面时,后滚轮滚道上对应地设有与后滚轮凹面相扣合的凸面对伸缩臂滚动导向,当后滚轮外表面设有凸面时,后滚轮滚道上对应地设有与后滚轮凸面相扣合的凹面对伸缩臂滚动导向。
9.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前 滚轮和后滚轮设置在伸缩臂与伸缩支撑臂之间形成滚动导向装置,滚动导向装置包括防止泥、水或粉尘进入滚动导向装置内部的防护件。
10.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前滚轮滚道包括U形滚道或方形滚道或圆形滚道或C形滚道或[形滚道或H形滚道。
11.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摇臂与机身通过旋转结构连接,其旋转连接处设有挡旋限位结构,挡旋限位结构包括旋转限位台、机身挡旋台,旋转限位台绕旋转结构旋转,旋转限位台旋转到伸缩支撑臂及工作头即将与铲板碰撞角度时,机身挡旋台与旋转限位台贴紧,机身挡旋台阻挡旋转限位台继续旋转,通过限制摇臂旋转角度限制其继续下落,使摇臂及工作头与铲板始终保持合理安全间隙。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结构为旋转较轴。
13.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身包括铲板架、机身架、铲板控制器,铲板架与机身架通过旋转结构连接,铲板控制器一端设置在机身架上,另一端设置在铲板架上,铲板控制器驱动铲板单向旋转升降或多向旋转升降。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铲板架与机身架铰接。
1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身和/或摇臂包括挡卸料装置,挡卸料装置包括板式卸料装置或叉式卸料装置或刷式卸料装置或齿式卸料装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前滚轮包括滚柱或腰鼓轮或多向轮。
1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后滚轮包括合金钢滚轮或普通钢滚轮或高分子材料滚轮或陶瓷滚轮。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分子材料滚轮包括橡胶滚轮。
19.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铲板控制器设置在机身上部,机身包括铲板控制器支架,铲板控制器一端通过旋转结构与 铲板控制器支架连接,另一端与铲板架连接,铲板架与机身架连接处设置在机身下部,机身上部的铲板控制器支架距离铲板架与机身架连接处的力臂大于铲板控制器设置在机身架下部时铲板控制器支架距离铲板架与机身架连接处的力臂,铲板控制器驱动铲板架,铲板架带动铲板升降,减少动力消耗及铲板控制器的数量。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铲板控制器一端铰接在铲板控制器支架上。
21.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后滚轮滚道包括防摆动滚槽,后滚轮包括防摆动滚轮,防摆动滚槽与机身分体连接或固定连接,防摆动滚轮在防摆动滚槽中直线往复滚动支撑伸缩臂滚动摩擦伸缩,通过防摆动滚轮限制伸缩臂左右摆动。
22.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摇臂与机身铰接。
2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挡旋限位结构使摇臂相对于地面形成倾斜角,该倾斜角使工作头不与铲板相碰撞,倾斜角在摇臂使工作头伸出铲板上部时低于铲板,对铲板前部物料采掘、铣削、装载或破碎。
24.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9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身包括铲板架,摇臂下部的铲板架上设有铲板架限位托台,铲板架限位托台在摇臂及工作头下落至即将与铲板碰撞时将伸缩支撑臂托起,防止摇臂及工作头下落与铲板碰撞。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铲板架限位托台上设有缓冲件,缓冲件吸收摇臂下落时的冲击力。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缓冲件包括弹簧缓冲垫或高分子材料缓冲垫。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分子材料缓冲垫包括橡胶缓冲垫或聚氨酯缓冲垫或尼龙缓冲垫。
28.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工作头包括滚耙,滚耙包括耙齿、耙齿筒,耙齿齿尖到耙齿筒中心线的长度大于耙齿筒的半径。
2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 耙齿为锨头或镐头或象牙齿或锤头或斧头或镢头或为多种形状的组合。
30. 根据权利要求3、11、13或19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旋转结构包括球头球槽式、弧型扣槽式、挠性万向节联接头、万向联轴器联接头、关节轴承联接头或球型铰接机构。
31.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关节轴承联接头包括万向节轴承联接头。
32.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身包括旋转盘,旋转盘包括旋转内盘、旋转外盘,旋转内盘与旋转外盘相对旋转,当旋转内盘固定在机身上时旋转外盘相对于旋转内盘旋转,摇臂一端与旋转的旋转外盘连接;当旋转外盘固定在机身上时旋转内盘相对于旋转外盘旋转,摇臂一端与旋转的旋转内盘连接,机身包括旋转盘旋转控制件,旋转盘旋转控制件驱动旋转内盘旋转或驱动旋转外盘旋转,伸缩臂控制件一端与旋转的旋转内盘连接或与旋转的旋转外盘连接,另一端与伸缩臂连接,摇臂随旋转盘旋转,增加采掘和/或装载范围。
33.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摇臂或机身包括左右移动控制件,伸缩臂包括伸缩段、支撑工作头段,伸缩段与支撑工作头段铰接,铰轴垂直于地面设置,伸缩臂控制件一端与机身通过旋转结构连接或与伸缩支撑臂连接,另一端与伸缩段连接,左右移动控制件一端通过旋转结构与机身连接或与伸缩支撑臂连接或与伸缩段连接,另一端与支撑工作头段连接,左右移动控制件驱动支撑工作头段左右移动,左右移动控制件带动支撑工作头段左右移动。
3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摇臂和/或机身包括滚耙驱动装置,滚耙包括耙齿、耙齿筒,滚耙驱动装置包括马达,马达设置于耙齿筒内或耙齿筒外。
35.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马达包括电机。
36. 根据权利要求34或35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滚耙驱动装置包括传动器,传动器包括齿轮传动器或皮带传动器或链轮传动器或绳轮传动器。
3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前滚轮包括固定轮外轮、固定轮轴,固定轮外轮与固定轮轴分体连接或为一体式。
38.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伸缩支撑臂与机身通过旋转结构连接或与机身固定连接。
39.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伸缩支撑臂与机身铰接。
40.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旋转盘旋转控制件包括伸缩油缸或齿轮与齿条或绳与卷绳器或伸缩气缸或链轮与链条。
41.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身包括摇臂升降控制器,摇臂升降控制器控制摇臂上下升降,摇臂升降控制器包括升降油缸或齿轮与齿条或绳与卷绳器或升降气缸或链轮与链条。
42.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旋转盘包括多层旋转盘,多层旋转盘包括下层旋转盘、上层旋转盘。
43. 根据权利要求42所述的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层旋转盘上设置滚耙摇臂,上层旋转盘上设置往复冲击头摇臂,下层旋转盘带动滚耙摇臂左右和/或上下转动,上层旋转盘带动往复冲击头摇臂上下和/或左右转动,且滚耙摇臂与往复冲击头摇臂相配合多方位多角度采掘及装载物料。”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并不能实现其所声称挖掘机伸缩臂的伸缩功能。其次,本申请通过使前滚轮与后滚轮配合通过滚动摩擦支撑伸缩臂在伸缩支撑臂上滚动摩擦伸缩。因此无论在什么工作状态,本申请的伸缩臂都可以得到伸缩支撑臂的有效支撑,从而实现真正的伸缩。另外,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相比,后滚轮滚道包括防摆动滚槽,前滚轮滚道包括升降滚槽,防摆动滚槽与升降滚槽分体平行设置或设置为一体,前滚轮为升降滚轮,后滚轮为防摆动滚轮,升降滚轮在升降滚槽中滚动,防摆动滚轮在防摆动滚槽中滚动。通过后滚轮滚道上防摆动滚槽与后滚轮的配合实现限制伸缩臂无方向性左右摆动,同时通过前滚轮滚道的升降滚槽与前滚轮的配合实现通过升降滚轮带动伸缩支撑臂升降,降低防摆动滚槽和升降滚槽上下设置的高度,降低摇臂的体积高度,升降滚槽和/或防摆动滚槽对摇臂导向。复审请求人不认可驳回决定中认为依据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9认为升降滚轮无法实现升降。对比文件2中完全没有给出任何要实现伸缩臂升降及限制伸缩臂无方向性左右摆动的相关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可能也没有任何动机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作出上述改进。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文字部分记载了伸缩臂由上滑动臂3与下定臂9两部分构成;两者通过上滑动臂两侧滚轮7及上滑动臂道轨6与下定臂两侧下定臂滚轮4及下定臂道轨8相互配合上下联为一体;上滑动臂可以在下定臂上部通过伸缩油缸作用前后自由伸缩,即伸缩油缸10的伸缩油缸动杆5顶动上滑动臂3,从而使上滑动臂相对于下定臂前后自由伸缩;根据上述记载可知上滑动臂滚轮7位于上滑动臂上,下定臂滚轮4位于下定臂上,在伸缩过程中,上滑动臂滚轮7沿下定臂道轨8滚动,下定臂滚轮沿上滑动臂道轨滚动。对比文件2通过上滑动臂滚轮与下定臂道轨,下定臂滚轮与上滑动臂道轨之间的配合,使得上滑动臂、下定臂整体平行,进而使得上滑动臂滚轮在下定臂道轨中滚动,下定臂滚轮与上滑动臂道轨中滚动,进而保证了上滑动臂相对于下定臂前后自由伸缩。(2)关于升降滚轮、升降滚槽,说明书第155段及图19有相关记载,虽然文字部分记载了通过升降滚轮带动伸缩支撑臂升降,但是从图19可知,升降滚轮44在升降滚槽43中滚动,滚轮只能实现滚动,伸缩支撑臂的升降应该是通过其他升降装置实现的,不可能通过滚轮固有的功能实现升降。为了控制工作头升降,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使用油缸驱动。当伸缩臂、伸缩支撑臂倾斜设置时,在进行伸缩运动时,由于倾斜设置,因此,相应的在进行升降运动。而为了防止伸缩臂在伸缩支撑臂中伸缩时左右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设置限位机构,例如在滚轮的两侧设置壁,从而限制滚轮左右摇摆,只能前后滚动,现有技术中也公开了滚轮在滚槽中滚动,这样的设置客观上限制滚轮无方向性左右摆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设置防摆动滚槽,防摆动滚轮,防摆动滚轮在防摆动滚槽中直线往复滚动支撑伸缩臂滚动摩擦伸缩,通过防摆动滚轮限制伸缩臂无方向性左右摆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中均记载了“前滚轮为升降滚轮,后滚轮为防摆动滚轮”,“通过防摆动滚轮限制伸缩臂无方向性左右摆动且通过升降滚轮带动伸缩支撑臂升降”,在说明书中未记载升降滚轮如何实现升降;(2)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还记载了“前滚轮滚道为轮槽结构”,但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中均未记载“轮槽结构”的具体形式,“轮槽结构”也不是本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因此本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两幅图片和LGL200-2800B系列滚耙装载机产品说明作为意见陈述书的附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当伸缩臂7向右运动到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9图示状态时,后滚轮运动到极限位置不能再向右运动,此时通过伸缩臂右侧的油缸继续向右拉动支撑臂7,支撑臂7再通过连杆(图中右拉动支撑臂7与伸缩支撑臂8之间最左侧的线)将拉力传递给前滚轮,同样,由于前轮的上、下都被前滚轮滚道限制住,于是前滚轮抵住前滚轮滚道的上部并带动伸缩支撑臂8的左端以伸缩支撑臂8右端的铰链为中心向上升起。降下的过程则与升起的过程相反。该过程实现了伸缩支撑臂的升降;(2)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3中已经明确给出了用于容纳前滚轮3的轮槽结构的一种实施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说明书第7-34,49-183段;2014年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35-48段,说明书摘要;2018年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3项作为审查文本。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说明书的充分公开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本申请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中均记载了“前滚轮为升降滚轮,后滚轮为防摆动滚轮”,“通过防摆动滚轮限制伸缩臂无方向性左右摆动且通过升降滚轮带动伸缩支撑臂升降”。根据说明书附图9和说明书中相应的文字记载、以及2019年7月8日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相应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本领域常规的液压油缸提供动力、连杆等常规的机械结构传递动力给滚轮,伸缩支撑臂可以绕某个铰接点上升或下降。根据2019年7月8日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相应的说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记载的“轮槽结构”即为说明书附图13中的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能够实现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中的技术方案,经复审请求人澄清解释后,本申请已不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缺陷。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对比文件未给出运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且也没有证据表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则驳回决定关于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1)关于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摇臂滚动摩擦伸缩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的方法。
经合议组核实,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伸缩臂挖掘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2)包括与斗杆1相连的上滑动臂3及上滑动臂上端设置的斗杆液压油缸,其特征在于伸缩臂由上滑动臂3(相当于伸缩臂)与下定臂9(相当于伸缩支撑臂)两部分构成。两者通过上滑动臂两侧滚轮7(相当于后滚轮)及上滑动臂道轨6(相当于前滚轮滚道)与下定臂两侧下定臂滚轮4(相当于前滚轮)及下定臂道轨8(相当于后滚轮滚道)相互配合上下联为一体。上滑动臂3内装伸缩油缸10,伸缩油缸动杆5与上滑动臂3连接。在正常挖掘工作时,伸缩油缸10处于收缩状态,设备按常规操作即可。当需要加深挖掘深度时,可通过操控伸缩油缸10的控制装置,使伸缩油缸10开始工作,此时伸缩油缸10的伸缩油缸动杆5顶动上滑动臂3,通过与下定臂9、下定臂滚轮4、上滑动臂3及上滑动臂滚轮7,在上滑动臂道轨6、下定臂道轨8前后自由伸缩移动,达到根据挖掘深度不同,随时自由调节伸缩臂加深挖掘深度。挖掘工作结束后,操控伸缩油缸10带动上滑动臂3复位,以备再次使用。附图1公开了上滑动臂道轨6平行于下定臂道轨8。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一种摇臂滚动摩擦伸缩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的方法,设置前滚轮、后滚轮、前滚轮滚道、后滚轮滚道、伸缩臂、伸缩支撑臂,将前滚轮滚道设置在伸缩臂上,将后滚轮滚道设置在伸缩支撑臂上,将前滚轮设置在伸缩支撑臂上,将后滚轮设置在伸缩臂上,将前滚轮滚道与后滚轮滚道平行设置,使前滚轮在前滚轮滚道内滚动,使后滚轮在后滚轮滚道内滚动,使前滚轮与后滚轮配合通过滚动摩擦支撑伸缩臂在伸缩支撑臂上滚动摩擦伸缩。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前滚轮滚道包括升降滚槽,前滚轮为升降滚轮,升降滚轮在升降滚槽中滚动,通过升降滚轮带动伸缩支撑臂升降。
驳回决定中认为,为了控制工作头升降,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使用油缸驱动。当伸缩臂、伸缩支撑臂倾斜设置时,在进行伸缩运动时,由于倾斜设置,因此,相应的在进行升降运动,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使前滚轮滚道包括升降滚槽,前滚轮为升降滚轮,升降滚轮在升降滚槽中滚动,通过升降滚轮带动伸缩支撑臂升降。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即使伸缩臂、伸缩支撑臂倾斜设置时,在进行伸缩运动时,前滚轮在前滚轮滚道中滚动时,前滚轮也只能带动上滑动臂(相当于伸缩臂)升降,而不是下定臂9(相当于伸缩支撑臂)进行升降。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挖掘机的工作面是地面,通过斗杆液压油缸2和伸缩油缸10的伸缩,可以调节伸缩臂和斗杆加深挖掘深度。可见对比文件2中仅通过油缸和伸缩臂无需其他装置即可实现工作头的升降,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下定臂滑轮4(相当于前滑轮)进行改进使其具备带动下定臂9(相当于伸缩支撑臂)升降的功能。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从属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同理,基于现有证据,也不能认定从属权利要求2是显而易见的。
(2)关于权利要求3-4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或装载机。
经合议组核实,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摇臂滚动行程段平行设置采掘机,包括摇臂、工作头,摇臂包括前滚轮、后滚轮、前滚轮滚道、后滚轮滚道、伸缩臂、伸缩支撑臂,前滚轮滚道设置在伸缩臂上,后滚轮滚道设置在伸缩支撑臂上,前滚轮设置在伸缩支撑臂上,后滚轮设置在伸缩臂上,前滚轮滚道与后滚轮滚道平行设置,前滚轮在前滚轮滚道内滚动,后滚轮在后滚轮滚道内滚动,前滚轮与后滚轮配合通过滚动摩擦支撑伸缩臂在伸缩支撑臂上滚动摩擦伸缩。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前滚轮滚道包括升降滚槽,前滚轮为升降滚轮,升降滚轮在升降滚槽中滚动,通过升降滚轮带动伸缩支撑臂升降。
基于前述相同的理由,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从属权利要求4-43从属于权利要求3,同理,基于现有证据,也不能认定从属权利要求4-43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驳回决定关于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原审查部门还引用对比文件1指出本申请部分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关于原审查部门指出的本申请全部优先权不成立以及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存在保护范围完全相同的权利要求这一问题,由于该问题与驳回理由的性质不同,也不属于明显实质性缺陷,同时复审请求人后续可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进一步修改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予以克服,因此合议组未就该问题进一步审查,留待原审查部门在对本申请的继续审查中处理。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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