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配送任务处理方法、装置、电子设备及存储介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014
决定日:2019-10-11
委内编号:1F2775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724495.6
申请日:2017-08-22
复审请求人: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琼
合议组组长:张坦
参审员:邓隽
国际分类号:G06Q10/06,G06Q10/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724495.6,名称为“配送任务处理方法、装置、电子设备及存储介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8月22日,公开日为2018年03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第1-16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基于RPC的外卖O2O订单分配系统设计与实现”,吉超,《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第1-59页,2017年05月17日)相比,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订单组中第一配送任务、骑士位置等因素对外卖订单组和外卖骑士进行打分,但没有公开获取当前配送者的配送范围,其中,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范围包括预定义的第一配送范围以及第二配送范围,所述第二配送范围是根据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能力将所述第一配送范围进行扩充后的配送范围;2)以及确定待配送任务组中的第二待配送任务,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为将所述待配送任务组分配给所述当前配送者时最后进行配送的待配送任务,根据所述配送范围、当前位置、第一待配送任务和第二待配送任务确定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3)其中,第一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内或者所述第二配送范围内,而所述当前配送者配送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时背离所述第一配送范围向外移动的情形下,对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进行减分;根据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以及预定义的权重值确定是否将所述待分配任务组分配给所述当前配送者。而上述区别或被对比文件2(CN 106779910 A,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人为设定的进行订单分配的商业规则,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8-1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7特征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5-16分别请求一种电子设备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中的指令被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6段、说明书附图图1-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1月05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配送任务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当前配送者的配送范围以及当前位置;其中,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范围包括预定义的第一配送范围以及第二配送范围,所述第二配送范围是根据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能力将所述第一配送范围进行扩充后的配送范围;
确定待配送任务组中的第一待配送任务以及第二待配送任务;所述待配送任务组包括一个或多个待配送任务;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为将所述待配送任务组分配给所述当前配送者时最先进行配送的待配送任务;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为将所述待配送任务组分配给所述当前配送者时最后进行配送的待配送任务;
根据所述配送范围、当前位置、第一待配送任务和第二待配送任务确定是否将所述待配送任务组分配给所述当前配送者;根据所述配送范围、当前位置、第一待配送任务和第二待配送任务确定是否将所述待配送任务组分配给所述当前配送者,包括:
根据所述配送范围、当前位置、第一待配送任务和第二待配送任务确定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其中,第一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内或者所述第二配送范围内,而所述当前配送者配送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时背离所述第一配送范围向外移动的情形下,对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进行减分;
根据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以及预定义的权重值确定是否将所述待分配任务组分配给所述当前配送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配送任务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配送范围、当前位置、第一待配送任务和第二待配送任务确定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包括:
在所述待配送任务组中所有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均处于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范围外时,将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设置为第一配送权重值;
在所述待配送任务组中的任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处于所述当前 配送者的配送范围内时,将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设置为第二配送权重值;所述第二配送权重值大于所述第一配送权重值;和/或
在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在所述配送范围外,且所述待配送任务组中任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配送范围内时,将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加预定返程权重值。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配送任务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配送范围、当前位置、第一待配送任务和第二待配送任务确定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包括,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将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设置为最低权重值: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内,且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和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均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内;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与第二配送范围之间,且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之外;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之外,且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内;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和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均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之外,且第二距离大于第一距离或者第三距离;所述第一距离为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与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之间的距离,所述第二距离为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与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之间的距离,所述第三距离为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与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之间的距离。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配送任务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配送范围、当前位置、第一待配送任务和第二待配送任务确定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包括: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根据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与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之间的距离增加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否则根据所述当前位置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之间的第四距离调整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和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均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与第二配送范围之间,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 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内,且第一距离大于第三距离;所述第一距离为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与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之间的距离,所述第三距离为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与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之间的距离;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和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均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外,且所述第一距离大于所述第三距离。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配送任务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配送范围、当前位置、第一待配送任务和第二待配送任务确定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包括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根据第二距离减少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所述第二距离为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与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之间的距离: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内,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内,且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第二配送范围外;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内,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内,且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与第二配送范围之间;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与第二配送范围之间,且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内,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内。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配送任务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配送范围、当前位置、第一待配送任务和第二待配送任务确定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包括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根据第三距离与第二距离之间的差值增加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所述第二距离为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与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之间的距离,所述第三距离为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与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之间的距离: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和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均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与第二配送范围之间,且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第二配送范围之外;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与第二配送范围之间,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和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均在所 述第二配送范围之外,且第二距离不大于第三距离;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和所述当前配送者均在第二配送范围之外。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配送任务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配送范围、当前位置、第一待配送任务和第二待配送任务确定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包括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根据第二距离、第四距离、第五距离之和与第三距离的比值调整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所述第二距离为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与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之间的距离,所述第三距离为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与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之间的距离,所述第四距离为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与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之间的距离,所述第五距离为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与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之间的距离: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内,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与第二配送范围之间,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之外;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与第二配送范围之间,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之外,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内;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和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均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外。
8. 一种配送任务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被配置为获取当前配送者的配送范围以及当前位置;其中,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范围包括预定义的第一配送范围以及第二配送范围,所述第二配送范围是根据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能力将所述第一配送范围进行扩充后的配送范围
第一确定模块,被配置为确定待配送任务组中的第一待配送任务以及第二待配送任务;所述待配送任务组包括一个或多个待配送任务;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为将所述待配送任务组分配给所述当前配送者时最先进行配送的待配送任务;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为将所述待配送任务组分配给所述当前配送者时最后进行配送的待配送任务;
第二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配送范围、当前位置、第一待配送 任务和第二待配送任务确定是否将所述待配送任务组分配给所述当前配送者;
所述第二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配送范围、当前位置、第一待配送任务和第二待配送任务确定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其中,第一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内或者所述第二配送范围内,而所述当前配送者配送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时背离所述第一配送范围向外移动的情形下,对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进行减分;
第二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以及预定义的权重值确定是否将所述待分配任务组分配给所述当前配送者。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配送任务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设置子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待配送任务组中所有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均处于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范围外时,将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设置为第一配送权重值;
第二设置子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待配送任务组中的任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处于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范围内时,将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设置为第二配送权重值;所述第二配送权重值大于所述第一配送权重值;和/或
加分子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在所述配送范围外,且所述待配送任务组中任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配送范围内时,将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加预定返程权重值。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配送任务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确定模块包括:
第三设置子模块,被配置为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将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设置为最低权重值: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内,且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和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均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内;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与第二配送范 围之间,且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之外;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之外,且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内;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和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均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之外,且第二距离大于第一距离或者第三距离;所述第一距离为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与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之间的距离,所述第二距离为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与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之间的距离,所述第三距离为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与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之间的距离。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配送任务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确定模块包括:
第四设置子模块,被配置为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根据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与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之间的距离增加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否则根据所述当前位置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之间的第四距离调整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和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均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与第二配送范围之间,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内,且第一距离大于第三距离;所述第一距离为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与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之间的距离,所述第三距离为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与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之间的距离;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和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均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外,且所述第一距离大于所述第三距离。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配送任务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确定模块包括:
第五设置子模块,被配置为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根据第二距离减少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所述第二距离为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与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之间的距离: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内,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内,且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第二配送范围外;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内,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内,且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与第二配送范围之间;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与第二配送范围之间,且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内,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内。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配送任务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确定模块包括:
第六设置子模块,被配置为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根据第三距离与第二距离之间的差值增加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所述第二距离为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与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之间的距离,所述第三距离为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与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之间的距离: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和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均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与第二配送范围之间,且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第二配送范围之外;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与第二配送范围之间,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和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均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之外,且第二距离不大于第三距离;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和所述当前配送者均在第二配送范围之外。
14.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配送任务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确定模块包括:
第七设置子模块,被配置为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根据第二距离、第四距离、第五距离之和与第三距离的比值调整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所述第二距离为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与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之间的距离,所述第三距离为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与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之间的距离,所述第四距离为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与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之间的距离,所述第五距离为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与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之间的距离: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内,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与第二配送范围之间,所述第二待配 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之外;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与第二配送范围之间,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之外,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内;
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和所述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均在所述第二配送范围外。
15.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其中,
所述存储器用于存储一条或多条计算机指令,其中,所述一条或多条计算机指令被所述处理器执行以实现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步骤。
16.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指令,其特征在于,该计算机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步骤。”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三点区别技术特征。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的第二配送范围是根据当前配送者的配送能力将第一配送范围进行扩充后的配送范围,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的第二配送范围的确定需要考虑当前配送者的配送能力,而对比文件2并未明确公开跨配送区域是根据配送人员的配送能力将归属配送区域进行扩充后的配送范围,另外,权利要求1的第二配送范围包括第一配送范围,而对比文件2的跨配送区域不包括归属配送区域。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的第二待配送任务为将待配送任务组分配给当前配送者时最后进行配送的待配送任务,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的第二待配送任务永远都是需要最后进行配送,并且第二待配送任务的配送时间和配送顺序不会因配送者不同而不同,而对比文件2并未明确公开何为第二待配送任务。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在配送订单的分配规则上完全不同。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1需要根据配送范围、当前位置、第一待配送任务和第二待配送任务确定是否将待配送任务组分配给当前配送者,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是通过计算每个条件的权重值来确定是否将待分配任务组分配给当前配送者,而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根据跨配送区域配送的配送订单对应的配送地址确定可用的返程配送人员,对比文件2不涉及为返程配送人员进行打分,更不涉及与打分相关的配送权重值。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配送者除了具有自己归属的配送范围外,还可以跨区域进行配送,而配送者自己归属的配送范围就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配送范围,而归属配送范围与跨配送区域的范围共同组成第二配送范围,且归属配送范围与跨配送区域的范围共同组成的第二配送范围同样是根据当前配送者的配送能力将所述第一配送范围进行扩充后的配送范围,这与本申请是一致的。
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订单组的分配时需要考虑订单组中首个需要配送的订单的情况,在此基础上,为了优化订单的分配,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以进一步考虑订单组中其它需要配送的订单的情况,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订单组中第一配送任务、骑士位置等因素对外卖订单组和外卖骑士进行打分,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在进行订单分配时要考虑配送者的归属配送范围和跨配送区域范围,在此基础上,在对各因素进行打分时,通过分配权重来进行打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具体的分值设定以及浮动的标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7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6段、说明书附图图1-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1月05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基于RPC的外卖O2O订单分配系统设计与实现”,吉超,《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第1-59页,2017年05月17日,并将其作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CN 106779910 A,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2-1)权利要求1-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配送任务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外卖O2O订单分配系统及其实现方法(相当于一种配送任务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第4章第4.3.2节):订单分配系统在将外卖订单分配给骑士时,需要尽可能将最合适的订单分配给最合适的骑士;将订单组并联给外卖骑士时,订单分配系统需要对外卖订单组和外卖骑士进行打分,只有订单组和外卖骑士的得分到达一定标准时,才可以将外卖订单组分配给外卖骑士,作为外卖骑士的候选订单组,所以,对外卖订单组和外卖骑士打分的准确性就十分重要,经过系统的研究分析,在该订单分配系统中,目前需要考虑的打分项分为核心得分项和其他得分项,核心得分项有:骑士位置因素得分(相当于获取当前配送者的当前位置),骑士时间因素得分,订单组订餐首单剩余时间得分(相当于确定待配送任务组中的第一待配送任务,所述待配送任务组包括一个或多个待配送任务,所述第一待配送任务为将所述待配送任务组分配给所述当前配送者时最先进行配送的待配送任务),骑士与订单组时间吻合度得分,订单组单量得分,其他打分项有订单是否触及强制指派时间得分,VIP订单是否触及强制指派时间点得分,订单优先级得分,骑士空闲加分,骑士速度得分,骑士表现加分,骑士掉线扣分,骑士已有订单组数得分(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所述当前位置、第一待配送任务确定是否将所述待配送任务组分配给所述当前配送者)。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范围包括预定义的第一配送范围以及第二配送范围,所述第二配送范围是根据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能力将所述第一配送范围进行扩充后的配送范围;以及确定待配送任务组中的第二待配送任务,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为将所述待配送任务组分配给所述当前配送者时最后进行配送的待配送任务,根据所述配送范围、当前位置、第一待配送任务和第二待配送任务确定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其中,第一配送任务的配送地址在所述第一配送范围内或者所述第二配送范围内,而所述当前配送者配送所述第二待配送任务时背离所述第一配送范围向外移动的情形下,对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进行减分;根据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以及预定义的权重值确定是否将所述待分配任务组分配给所述当前配送者。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优化订单的分配。
对比文件1仅是公开了在订单组的分配时需要考虑订单组中首个需要配送的订单,并没有公开还考虑订单组中其它需要配送的订单,即使为了优化订单的分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一步考虑订单组中最后一个需要配送的订单的情况,但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基于当前位置、第一配送任务、第二配送任务、第一配送范围、第二配送范围来确定当前配送者的配送权重值,根据配送权重值确定是否将待分配任务组分配给当前配送者,即对比文件1仅是公开了对订单组和外卖骑士进行打分,并未具体公开是如何对他们进行打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配送订单分配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9-24段,第63段):获取对应于同一配送区域的所述至少一个配送订单,根据所述至少一个配送订单分别对应的配送地址,确定与所述至少一个配送订单对应的至少一个返程配送人员,根据所述配送区域,确定与所述至少一个配送订单对应的至少一个归属配送人员,从所述至少一个返程配送人员和所述至少一个归属配送人员中,为所述至少一个配送订单分别分配对应的目标配送人员(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不同的配送人员具有不同的归属配送范围,并且在进行订单分配时考虑了配送者的配送范围);对于取货地址对应于同一配送区域的至少一个配送订单来说,该至少一个配送订单可能包括仅需要在该配送区域内(相当于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范围包括预定义的第一配送范围)配送的配送订单,也可能包括跨配送区域(配送人员的归属配送范围及跨配送区域的配送范围一起相当于第二配送范围,所述第二配送范围是根据所述当前配送者的配送能力将所述第一配送范围进行扩充后的配送范围)的配送订单。对比文件2仅是公开了跨区配送。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通过具体因素,即配送范围、当前位置、第一待配送任务和第二待配送任务来设置权重值,从而确定是否分配待分配任务组给当前配送者,这些具体因素均是本申请的方案中在配送任务时需要考虑的,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通过综合考虑这些具体因素能够实现在接收到订单组后,根据配送者的当前位置、配送范围以及订单组中的订单任务来确定是否将该待分配订单组分配给当前配送者,使得订单分配更加合理,获得了提高配送效率的有益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8-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7特征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7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15、16分别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和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中存储的指令被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步骤,基于与权利要求1-7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5和1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原审查部门的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仅是公开了对订单组和外卖骑士进行打分,对比文件2仅是公开了跨区配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通过具体因素,即配送范围、当前位置、第一待配送任务和第二待配送任务来设置权重值,从而确定是否分配待分配任务组给当前配送者,这些具体因素均是本申请的方案中在配送任务时需要考虑的,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通过综合考虑这些具体因素能够实现在接收到订单组后,根据配送者的当前位置、配送范围以及订单组中的订单任务来确定是否将该待分配订单组分配给当前配送者,使得订单分配更加合理,获得了提高配送效率的有益效果。因而本申请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是非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6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复审决定仅针对驳回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缺陷,均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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