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节能且环保的燃气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节能且环保的燃气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654
决定日:2019-10-11
委内编号:1F2644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15505.X
申请日:2013-09-13
复审请求人:聂后昌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玉莹
合议组组长:梁月明
参审员:李倩
国际分类号:F24C3/00,F24C15/00,F24C15/20,F24C15/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所给出技术启示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15505.X,名称为“一种节能且环保的燃气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聂后昌,申请日为2013年9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865478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0日)和对比文件2(CN202993277U,公告日为2013年6月12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7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2018年2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10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节能且环保的燃气灶,一种烹调用燃气灶,其特征是,在燃气灶的灶心外安漏斗形的灶膛,“漏斗”大头为灶口的围屏,双层,小头为灶心的外筒,双层,底板双层,双层灶膛内壁和外壁保温---贴衬定型隔热保温材料的保温套,或者注敷不定型隔热保温材料的保温层,喷涂油漆,于双层围屏间隙顶端装配1根圆环形集烟管,集烟管向内开若干小孔,小孔各安1根过烟管穿过内层围屏通到灶膛之内,过烟管口安挡火器,集烟管后头向外开1个大孔,大孔安1根导烟管穿过外层围屏通到灶膛之外,于其末端另接一管往上延伸直至室外,或者往下延伸通到排烟装置;于外层底板中央开孔设置输气喉管通道,于外层底板适当之处开孔设置点火装置通道;于灶膛上部设置上进风---在外层围屏上端开孔,在围屏间隙内上端装配圆环形上进风分风管,上进风分风管外侧靠上开孔若干个作为过风孔,上进风分风管前头外面开1个大孔安1根上进风管连通外层围屏上端之孔;于灶膛下部设置下进风---在外层底板周围开孔,在外层底板之下设置圆环形下进风分风管,下进风分风管上面开孔安若干根管连通下进风分风管与外层底板周围之孔,下进风分风管前头开孔安1根下进风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节能且环保的燃气灶,其特征是,在灶膛内设置总分式空气管——空气总管由二截组成,下截下端安于内层底板中间,下截上端伸于外筒之内下部,上截直径小于下截,上截下端套入下截,上截上端伸于外筒之内中部,空气分管包括1根至多根中间空气分管和4根周围空气分管,空气分管均由二截组成,中间空气分管的下截下端栽于空气总管上截顶端,下截上端朝上,上截直径小于下截,上截下端套入下截,上截上端伸至灶心,周围空气分管的下截转成90度弯,下截下端栽于空气总管上截上端四壁,下截上端朝上,上截直径小于下截,上截下端套入下截,上截上端往上伸于灶心周围,超过灶心转成90度弯伸向中间,各自分叉为二,以圆环管道将4根周围空气分管的上截串成整体。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节能且环保的燃气灶,其特征是,以开关控制上进风——上进风管从外层围屏上端之孔向前延伸,直至灶台开关;以开关控制下进风——下进风管伸向前面转弯,再以与灶膛平行的角度往上延伸,直至灶膛开关。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节能且环保的燃气灶,其特征是,下进风分风管后头开孔安1根排污管,并加阀门控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属于组合发明;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2均存在区别;3、权利要求1存在未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4、本申请的设计是根据发明专利“节能且环保的燃气灶”(ZL20120526171.9)改进的,并有其独特处。ZL201210526171.9已获得授权,因此本申请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所限定的输气喉管和点火装置的设置位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集烟管为圆环形,过烟管口安挡火器,集烟管后头向外开一个大孔,大孔安一根导烟管;2、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现有技术,本申请相当于对比文件1仅仅是在下进风管上设置了支路进风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总管供风或者支路风管供风均是常见的供风结构;而且,当将对比文件1中的输气喉管通道设置于外层底板中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将对比文件1中原有的位于下层底板6中央的进风孔的位置设置在周边;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下进风管的后头设置排污通道,由此将排污通道设置在下进风分风管的后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3、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本申请所限定的总风式空气管,而且公开了开关控制上进风装置和开关控制下进风装置,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基本与复审请求时的意见一致,增加一条意见:本申请是在“节能且环保的燃气灶”(201210526171.9)的基础上做出的改进,属于要素省略发明,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为:2017年7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图2、摘要附图;2018年2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0001]-[0010]段(第1-3页)、说明书摘要。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所给出技术启示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继续沿用前次复审通知书中使用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101865478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0日;
对比文件2:CN202993277U,公告日为2013年06月12日。
(一)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节能且环保的燃气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安灶膛且装配烟筒的燃气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7]段,附图1-8):在燃气灶的灶心1外安漏斗形的灶膛,“漏斗”大头为灶口的围屏5,围屏5为双层,小头为灶心的外筒4,外筒4为双层,底板6双层,双层灶膛内壁和外壁保温,装配能够隔热保温的陶瓷材料的内套;于双层围屏5间隙顶端装配1根半圆集烟管15,如附图8所示,集烟管15向内开若干小孔,小孔各安1根过烟管16穿过内层围屏通到灶膛之内,集烟管15中间向外各开1个大孔,大孔各安1根导出分管17(相当于导烟管),导出分管17在围屏外各朝上面延伸并向中间弯曲相接,相接处栽1根7字形导出总管直指室外,或朝下面延伸并向中间弯曲相接,相接处栽1根导出总管通向排风装置(相当于排烟装置);如附图所示,外层围屏5上端开孔设置有上进风管12,可通入上进风,即灶膛上部设置上进风;于外筒4上开孔设置输气喉管通道和点燃装置3,点燃装置3具有点火装置通道,在围屏间隙内上端装配圆环形上进风管12(相当于上进风分风管),上进风管12外侧靠上开孔若干个作为过风孔,上进风管12前头外面开1个大孔安1根上进风管伸出外层围屏上端之孔;下层底板6(即外层底板)中间开1个孔设置下进风管13(相当于下进风分风管),下进风管13设置在下层底板之下;即下层底板6开孔可通入下进风,即于灶膛下部设置下进风;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即是一种节能环保且烹调用的燃气灶。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1)本申请集烟管为圆环形,过烟管口安挡火器,集烟管后头向外开1个大孔,大孔安1根导烟管,输气喉管通道的开孔设置在外层底板中央;点火装置通道的开孔设置在外层底板适当处;(2)设置下进风分风管,下进风分风管前头开孔安1根下进风管,下进风分风管为圆环形。在外层底板周围开孔,下进风分风管上面开孔安若干根管连通下进风分风管与外层底板周围之孔;(3)贴衬定型的保温套或者注敷不定型的保温层并喷涂油漆。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排烟、防止火喷出且便于空气流通。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节能且环保的燃气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9]段,附图1):内外层灶膛围屏之间装配1根圆环形集烟管16,集烟管16向内开孔,安若干根过烟管17穿过内层灶膛围屏通到灶膛之内,过烟管口装配挡火器,集烟管16后头向外开1个大孔,安1根导烟管18穿过外层灶膛围屏通到灶膛之外,于其末端另接一管往上延伸直至室外,或者往下延伸通向排风装置(相当于排烟装置);输气喉管通道4的开孔设置在外层底板7中央;点火装置通道5的开孔设置在外层底板适当处。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便于排烟且防止火喷出且便于空气流通。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当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将对比文件1中的输气喉管通道设置于外层底板中央时,为了避免构件的相互干涉,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想到将进风孔的位置移动到输气喉管的周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总管集中供风或者设置多个支路风管供风均是常见的供风结构,当将进风孔设置在输气喉管的周边时,为了供风更加均匀,设置围绕输气喉管的一周进行多点进风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理的分析可以得到的;为了对围绕输气喉管一周的进风孔进行供风,设置多个支气管与进风孔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各支气管要与下进风管连接,根据各支气管排列一周形成的圆形,将与各支气管相连的供风管设置成原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将将下进风分风管设置成圆形也是显而易见的,为了与下进风管匹配,在下进风分风管前头开孔安1根下进风管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双层灶膛内壁和外壁保温,装配能够隔热保温的陶瓷材料的内套。因此,区别仅在于贴衬定型的保温套,或者注敷不定型的保温层。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采用贴衬定型的保温套或者注敷不定型的保温层并喷涂油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7]段,附图1-8):在灶膛内设置总分式空气管——空气总管由二截组成,下截下端安于上层底板(即内层底板)中间,下截上端伸于外筒之内下部,上截直径小于下截,上截下端套入下截,上截上端伸于外筒之内中部,空气分管包括1根至多根中间空气分管和4根周围空气分管,空气分管均由二截组成,中间空气分管的下截下端栽于空气总管上截顶端,下截上端朝上,上截直径小于下截,上截下端套入下截,上截上端伸至灶心,周围空气分管的下截转成90度弯,下截下端栽于空气总管上截上端四壁,下截上端朝上,上截直径小于下截,上截下端套入下截,上截上端往上伸于灶心周围,超过灶心转成90度弯伸向中间,各自分叉为二,以圆环管道将4根周围空气分管的上截串成整体。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7]段,附图1-8):以开关控制上进风——上进风管12前头外面开1个大孔安1根上进风管伸出外层围屏之孔,直至灶台开关;以开关控制下进风——于下层底板(即外层底板)之下设置下进风管13(相当于下进风分风管),下进风管13伸向前面转弯再以与灶膛平行的角度往上延伸,直至灶膛开关。至于下进风分风管上面开孔安若干根管连通下进风分风管与外层底板周围下进风孔,下进风分风管前头开孔安1根下进风管伸向前面转弯进而再以与灶膛平行的角度往上延伸直至灶膛开关以及下进风管为圆环形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7]段,附图1-8):下进风管13后头开孔安1根排污管14,并加以盖控制。而采用阀门控制排污管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关于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主要意见陈述如下:
1、本申请是在“节能且环保的燃气灶”(201210526171.9)的基础上做出的改进,属于要素省略发明,具有创造性。
2、本申请属于组合发明。
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2均存在区别。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对比文件1输气喉管和点火装置伸进灶膛部分为7字形。本申请为1字形。1字形的输气喉管和点火装置决定了底板可以设置细长的输气喉管通道和细长的点火装置通道。而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底板平齐,设置输气喉管通道和点火装置通道容易密封,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集烟管部分结构不同,本申请结构更简炼,效果更好。与对比文件2存在区别:本申请灶膛二层,对比文件2灶膛三层。本申请既设置下进风,又设置上进风,且于灶台控制风量,对比文件2进风不分上下,且于灶底控制风量,本申请输气喉管通道和点火装置通道均设置于外层底板,对比文件2均设置于中层底板而延伸至外层底板。本申请操作更方便,相对简炼,装卸容易。
4、权利要求1存在未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于外层底板周围开孔设置下进风。于外层底板之下设置圆环形下进风分风管,下进风分风管上面开孔安若干根管连通下进风分风管与外层底板周围下进风孔,下进风分风管前头开孔安1根下进风管伸向前面转弯,下进风分风管后头开孔安1根排污管,双层灶膛内壁和外壁保温,贴衬定型隔热保温材料的保温套,或者注敷不定型隔热保温材料的保温层。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发明创造性的审查过程有别于发明人的发明过程,发明人发明时可能只关注于他改进的这个产品,而实际上,发明创造创造性的判断关注的是整个现有技术,如果发明人对某个产品进行的改进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改进的启示,无论发明人是否知晓现有技术存在的这种启示,改进后的发明都是不具备创造性的。这种规则的设立,是为了鼓励发明人学习和掌握现有技术,提高发明创造的高度,真正的推动技术的进步。
2、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组合发明是将技术方案进行组合,而本申请是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某些技术特征,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调整和改变,并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的新的技术方案,不是技术方案的组合,不属于组合发明。而且复审请求人执着的认为组合发明必然具有创造性,实际上,组合发明只是发明创造的一种形式,并不必定具有创造性,是否能够被授予专利权还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
3、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是技术的集合,并不是复审请求人理解的单个的技术方案,不是与对比文件1、2单独比较得出是否具有创造性的结论,而是与现有技术的整体相比得出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结论。
对于本申请所限定的“输气喉管通道设置于外层底板中央,点火装置通道设置于外层底板适当之处”,即复审请求人陈述的输气喉管和点火装置伸进灶膛部分为1字形;对比文件2公开了输气喉管通道4的开孔设置在外层底板7中央;点火装置通道5的开孔设置在外层底板适当处;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所限定的输气喉管和点火装置的设置位置;结合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得到的就是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输气喉管和点火装置伸进灶膛部分为1字形。
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本申请集烟管为圆环形,过烟管口安挡火器,集烟管后头向外开一个大孔,大孔安一根导烟管,而对比文件1两侧各安1根半圆形集烟管,过烟管口没有安挡火器,半圆形集烟管中间各开一个大孔,大孔各安1根导出分管”。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内外层灶膛围屏之间装配1根圆环形集烟管16,集烟管16向内开孔,安若干根过烟管17穿过内层灶膛围屏通到灶膛之内,过烟管口装配挡火器,集烟管16后头向外开1个大孔,安1根导烟管18穿过外层灶膛围屏通到灶膛之外,于其末端另接一管往上延伸直至室外,或者往下延伸通向排风装置。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集烟管为圆环形,过烟管口安挡火器,集烟管后头向外开一个大孔,大孔安一根导烟管,结合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就可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4、对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相比的区别以及对比文件1、2中未公开的特征。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灶膛为二层,既设置下进风,又设置上进风;而且事实上,对比文件2中的输气喉管通道和点火装置通道同样均设置于外层底板上;至于下进风分风管、下进风孔以及排污通道的设置;对比文件1采用下进风管提供下进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仅是在下进风管上设置了下进风分风管;当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将对比文件1中的输气喉管通道设置于外层底板中央时,为了避免构件的相互干涉,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想到将进风孔的位置设置到输气喉管的周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总管集中供风或者设置多个支路风管供风均是常见的供风结构,当将进风孔设置在输气喉管的周边时,为了供风更加均匀,设置围绕输气喉管的一周进行多点进风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理的分析可以得到的;为了对围绕输气喉管一周的进风孔进行供风,设置多个支气管与进风孔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各支气管要与下进风管连接,根据各支气管排列一周形成的圆形,将与各支气管相连的供风管设置成原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将下进风分风管设置成圆形也是显而易见的,为了与下进风管匹配,在下进风分风管前头开孔安1根下进风管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下进风管的后头设置排污通道,由此将排污通道设置在下进风分风管的后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经过合理的分析就可以得到的。 对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总分式空气管,开关控制上进风装置和开关控制下进风装置;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本申请所限定的总风式空气管,而且公开了开关控制上进风装置和开关控制下进风装置;对于下进风分风管的相关意见陈述,参见第3条的意见;对于双层灶膛内壁和外壁保温,贴衬定型隔热保温材料的保温套,或者注敷不定型隔热保温材料的保温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双层灶膛内壁和外壁保温,装配能够隔热保温的陶瓷材料的内套。因此,区别仅在于贴衬定型的保温套,或者注敷不定型的保温层。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采用贴衬定型的保温套或者注敷不定型的保温层并喷涂油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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