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计费模式-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区块链计费模式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260
决定日:2019-10-11
委内编号:1F2677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01318.X
申请日:2016-06-09
复审请求人:杭州复杂美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钱丹娜
合议组组长:伊健
参审员:王鹏
国际分类号:G06Q30/02,G06Q3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无法同时具备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三个要素,则该权利要求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01318.X,名称为“区块链计费模式”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杭州复杂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6月09日,公开日为 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区块链计费模式,其使用区块链加密货币进行交易,并根据贡献度来进行交易费用减免,其并不对已有的计算机技术及其公知的内外部性能做改进,只是在区块链系统上完成交易活动的结算。由其说明书的描述也可知是解决区块链上所有交易的收费问题,是商业交易问题而非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是根据贡献度来进行交易费用减免,而不是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仅仅是交易过程中进行管理,而不是技术效果,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10也不构成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以及2018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区块链计费模式,其特征在于,一般用户在区块链上提交交易订单或发送信息时都需要用加密货币支付费用,这里区块链系统会自动计算出用户对区块链系统的贡献度(如按近期持有区块链加密货币的数量和时间的加权值),系统按贡献度估算出用户可免费交易的笔数、免费交易额度、免费提交信息的字节数,换算成可减免的交易费用A,根据贡献度计算出的上述费用减免额度是有有效期的,不在有效期内使用就会自行作废,以下是计费流程:
步骤Sl,每个地址按近一段时间内计算贡献度,比如持有区块链上主要加密货币或加密资产的价值,或介绍进来的用户的贡献度等,这里近一段时间可以是近24小时,近一周等;
步骤S2,按贡献度计算一个可免费交易额度,或可减免的交易费A;
步骤S3,累计近期交易的数量或规模(不扣减可减免部分),换算成交易费B;
步骤S5,若B-A小于0,即在免费额度内,按免费模式记录交易内容,累计减免的费用D;
步骤S5,若B-A大于0,即超过免费的额度,对近期累计超过可免费交易额度部分收取费用C,将费用C支付到约定的地址,用于将来支付给区块链维护或开发等贡献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区块链计费模式,其特征在于,用户可以为其他用户代为支付交易等费用,用户也可以允许其他用户为其支付交易等费用。
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区块链计费模式,其特征在于,累计所有用户消耗的免费交易费的总量D,可以作为评价奖励给区块链系统维护或开发者报酬的部分依据,如果用户不能转让免费额度,就必须加入一些评价标准避免恶意刷单。
4. 根据权利要求1、2、3所述区块链计费模式,其特征在于,用户可以将免费支付权利(带有有效期的费用减免额度)转让给他人,区块链系统可以规定一个可分成比例,出让者分一定的比例,剩余比例支付到一个约定的地址,系统根据实际维护开发费用,来调节分成比例,确保能够覆 盖系统的维护开发成本。
5. 根据权利要求1、2、3、4所述区块链计费模式,其特征在于,区块链系统获得的交易费用可以支付给系统约定的公钥地址,可用于支付区块链系统维护或开发者的报酬。
6. 区块链计费模式,其特征在于,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区块链计费模式,区块链可按规则产生加密数字货币(比如每块1个币),按一定规则(如统计访问流量)将部分的新币分配给记帐节点服务器,也可以将新币支付给区块链上预先约定的地址,或将新币支付给记账服务器投票率超过50%以上的地址,用于区块链的研发和维护。
7. 根据权利要求4、5、6所述区块链计费模式,其特征在于,区块链上述约定地址上的加密货币有超过(需要承担的维护开发费用)一定比例的赢余时,系统会用赢余的加密货币以一定折扣购买用户近期作废的免费交易费用,作为用户未使用交易服务的部分补偿。
8. 区块链计费模式,其特征在于,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区块链计费模式,对于一段时间内提供的服务(如一段时间内数据保存的服务),租用者需要预先支付租用费用到约定的托管地址中,但暂不会支付给服务提供方,可要求租用者上传和下载数据时支付一定费用,对于托管数据的服务方也需要在合约达成时交付押金,在合约结束时收回押金并收到租用者提供的付费(可从约定的托管地址中转出),若没有达到服务要求,则扣除押金,并将租用的预付款返回租用者。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区块链计费模式,其特征在于,在区块链上提供服务后收取的费用,可以用续费的模式,若用户没有及时续费,出租者可以降低服务等级减少维护成本,可在一定缓冲期后完全停止服务。
10. 区块链计费模式,其特征在于,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区块链计费模式,用户支付的费用可以分网络交易费用和智能合约交易费用,两类费用可以按不同的规则制定,既可以分开支付也可以合并支付。”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区块链系统中,权利要求1所提出的区块链系统根据用户近期的持币量、持币时间等信息计算用户的贡献度,并根据用户的贡献度计算可减免的交易费的技术手段,相较于现有区块链系统的交易费确定方案,并不属于纯算法、数学计算规则、程序本身、商业规则中的任意一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要在区块链系统中实现上述技术特征,必然包括以下步骤(即上述技术特征隐含了以下步骤):从区块链账本或区块链节点的本地数据库中读取用户的近期持币量、持币时间等信息;而对于现有的区块链系统,确定一笔交易的交易费通常是由用户自己指定,或由系统配置一个固定的数额,而并非读取若干参数确定可减免额度、再确定交易费;因此,权利要求的方案相较于现有的区块链系统的交易费用确定方案作出了技术改进。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使用区块链加密货币进行交易,根据贡献度来进行交易费减免,其解决的是交易费用如何收费的问题,是商业问题而非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是根据贡献度来进行交易费用减免,不是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仅仅是交易过程中进行管理,而不是技术效果,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即便在支付费用的过程中会用到必要的计算机、数据库方面的支持,但是其方案并不会对计算机等设备进行改进;其采用的手段包括贡献度的计算等,计算过程虽然使用了近期持币量和时间等信息,但贡献度的计算方法、根据贡献度估算免费交易内容是人为制定的规则和方法、并非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该方案获得的效果是使用户可以免费进行区块链交易,并非是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删除了原权利要求8、10,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问题并非仅仅在于“使部分用户在区块链系统中进行免费交易”;而在于,在区块链系统中提升用户体验的同时,保障区块链系统维护的可持续性。2、本申请通过“近期的持币量、持币时间”等遵循自然规律的信息确定用户的贡献度,再根据用户的贡献度确定用户减免的手续费,使得用户所能获得减免的额度遵循于符合自然规律的信息,实现了在区块链系统中提升用户体验的同时,保障区块链系统维护的可持续性的技术效果。3、本申请的方案通过实际的物理信息去应用人为制定的规则,同样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4、合议组的审查意见虽然使用的条款是专利法第2条2款,但具体的意见陈述中实际均着落于第25条的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的问题,纠结于权利要求1中属于非技术特征的部分特征,但权利要求1解决技术问题的特征即包括了遵循自然规律、不可随意规定或篡改的“近期的持币量、持币时间”等信息,也包括了人为规定的规则,而不仅仅是人为规定的规则,若仅有规则而没有信息无法解决上述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以及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无法同时具备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三个要素,则该权利要求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区块链计费模式,其计算用户对区块链系统的贡献度,根据该贡献度估算用户可免费交易的相关信息,并据此进行计费。该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部分用户可以免费在区块链上交易,该问题并非是技术问题;其采用的手段是根据人为定义的计算规则计算用户的贡献度、并进一步计算用户可享受的免费交易的内容,该手段也并非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所获得的效果是使用户可享受免费交易的体验,从而推动区块链交易的推广,该效果也并非是技术上的效果,因此该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区块链的计费模式,其将产生的数字货币分给区块链上预订的地址,或者支付给记账服务器投票率较高的地址,用以进行区块链的研发和维护。该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维护、开发区块链的人员进行一定奖励,该问题并非是技术问题;其采用的手段是根据人为定义的计算规则享有数字货币,该手段也并非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所获得的效果是有利于区块链的研发和维护,该效果也并非是技术上的效果,因此该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2.3从属权利要求2-5、7、8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仅对付费模式中的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基于相同理由,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方案相较于现有的区块链系统的交易费确定方案作出了以下技术改进:
(1)、在确定一笔交易的交易费时,读取发起该笔交易的用户的若干用户相关的参数,并根据读取的参数计算可减免额度;
(2)、根据可减免额度和应收的交易费确定实收的交易费。
上述第(1)点涉及了用户的近期持币量、持币时间等外部技术数据的读取和运算,不属于纯算法或程序本身,符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9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审查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虽然在计算支付费用的过程中包括贡献度的计算,并且计算过程使用了近期持币量和时间等信息,但也仅是在计算过程中使用了上述信息,所涉及到的贡献度的计算方法、根据贡献度估算免费交易的计算方法均是人为制定的规则和方法、并非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该方案获得的效果是使用户可以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免费进行区块链交易,也并非是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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