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线体、布线基板以及触摸传感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布线体、布线基板以及触摸传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248
决定日:2019-10-11
委内编号:1F287519
优先权日:2015-01-30
申请(专利)号:201680002508.2
申请日:2016-01-29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藤仓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英
合议组组长:武瑛
参审员:查洁立
国际分类号:H05K3/20,G06F3/041,H05K3/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还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80002508.2,名称为“布线体、布线基板以及触摸传感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株式会社藤仓,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1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7年03月03日,公开日为2017年04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7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页、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布线体,其特征在于,
具备:
导电部,该导电部具有在长边方向剖面观察时包含凹部与凸部的凹凸状的第1面、以及与所述第1面对置的第2面,并至少含有导电性粒子;以及
树脂层,该树脂层层叠于所述第1面而形成,
所述树脂层具有:
平坦部,该平坦部以大致恒定的厚度设置,并具有大致平坦的主面;以及
突出部,该突出部以与所述导电部对应的方式设置在所述平坦部上,并从所述主面朝向所述导电部侧突出,
所述突出部具有与所述第1面接触且相对于所述第1面的凹凸状互补的凹凸面,
所述第1面位于比所述主面靠所述第2面侧的位置,
所述布线体满足下述(1)、(2)以及(4)式:
L1>L2···(1)
S2>S1≥0.5S2···(2)
S1≥3D1···(4)
其中,在所述(1)式中,L1是所述长边方向剖面观察时的所述第1面的单位长度,L2是所述长边方向剖面观察时的所述第2面的单位长度,在所述(2)式中,S1是所述凹部处的所述第1面与所述第2面之间的平均间隔,S2是所述凸部处的所述第1面与所述第2面之间的平均间隔;在所述(4)式中,S1是所述凹部处的所述第1面与所述第2面之间的平均间隔,D1是所述导电性粒子的平均粒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布线体,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1面具有使所述凹部与所述凸部交替地连续的波状,
所述布线体满足下述(3)式:
100D1≥S3≥3D1···(3)
其中,在所述(3)式中,S3是相邻的所述凸部间的平均间隔,D1是所述导电性粒子的平均粒径。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布线体,其特征在于,
所述导电部的短边方向剖面的外形具有直线状的2个侧面,所述2个侧面以随着离开所述第1面而相互接近的方式倾斜。
4. 一种布线基板,其特征在于,具备:
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布线体;以及
支承体,该支承体对所述布线体进行支承。
5. 一种触摸传感器,其特征在于,
具备权利要求4所述的布线基板。”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US2011122596A1,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6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满足下述(2)式: S2>S1≥0.5S2···(2) ,其中,在所述(2)式中,S1是所述凹部处的所述第1面与所述第2面之间的平均间隔,S2是所述凸部处的所述第1面与所述第2面之间的平均间隔;2)满足下述(4)式:S1≥3D1···(4) ,其中,在所述(4)式中,S1是所述凹部处的所述第1面与所述第2面之间的平均间隔,D1是所述导电性粒子的平均粒径。区别技术特征1)、2)都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权利要求4、5,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透明导电体(相当于布线基板),具有透明基底材料1(相当于支承体)和位于其上的覆层3和导电图形层2(2、3构成布线体),其可用于触摸传感器,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4.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认为: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249]段中已经公开了界面11处的导电粒子2a呈自由状态分布,使得界面11甚至在界面的长向剖面也呈现不平坦的弯曲的界面形式(即垂直于纸面的深度方向,也即申请人所言的长边方向剖面),即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长向剖面的导电材料的上表面也设为凹凸状而形成导电部,与宽度方向剖面9(A)同理,对比文件2公开了“L1>L2”。关于S1和S2的相互关系(相当于导电部的厚的部分的厚度值和薄的部分的厚度值的关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形成厚度不一致的导电部时,为了提高导电部的可靠性,则导电层的厚度不能过于薄,厚度差不能过于大,否则会由于应力等导致断裂而短路等现象,即S1和S2的数值差别不能过于大,而为了提高导电部与粘合层的结合力,则导电部的厚度不能太过均匀而是要有一定的凹凸度,因为太过均匀就使得表面平坦则粘合力必然会下降,即S1和S2的数值不能过于接近或相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在经过有限试验即可设置或调整S1和S2的相互关系可以为S2>S1≥0.5S2,这种调整方式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同理可调整S1与D1,凹部处的所述第1面与所述第2面之间的平均间隔必然要大于导电粒子粒径的,否则凹凸就失去意义,因此这两个参数之间建立关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该具体公式为S1≥3D1,但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凹凸部结构的基础上,该参数限定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多次调整选择的,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5.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评述了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1)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树脂层是在所述导电部固化后进行层叠的”。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对比文件2中导电性组成物15与覆层3以膏状态被粘接,这种情况下,由于导电性组成物15的树脂成分与覆层3发生混合,而无法在导电性组成物15与覆层3之间形成明确的界面。即对比文件2根本不会形成本申请所说的“第一面”,因此基于对比文件2,根本无法导出涉及“长边方向剖面观察时的所述第1面的单位长度”即L1以及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式(1)。2)本申请第一面的凹凸形状例如是通过“在进行加热处理时,使在长边方向上呈凹凸状的模具(未图示)向填充于凹部61的导电性材料7上进行按压,从而对该导电性材料7进行加热”等方法形成为凹凸形状,从而排除掉导电性粒子的影响。即便对比文件2在导电性组成物15与覆层3之间形成凹凸状的界面,该凹凸形状也是由导电性粒子形成的,因此若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单位长度L1相同地计算界面的长度,则会得出与没有凹凸的直线状界面的长度相同的长度。因此,即便对比文件2在导电性组成物15与覆层3之间形成凹凸状的界面,该界面的长度也不满足本申请的上述式(1),而是满足“L1=L2”。3)对比文件2并不存在“第一面”,因此与上述式(1)一样,根据对比文件2导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式(2)、(4)并非是容易的。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布线体,其特征在于,
具备:
导电部,该导电部具有在长边方向剖面观察时包含凹部与凸部的凹凸状的第1面、以及与所述第1面对置的第2面,并至少含有导电性粒子;以及
树脂层,该树脂层层叠于所述第1面而形成,
所述树脂层具有:
平坦部,该平坦部以大致恒定的厚度设置,并具有大致平坦的主面;以及
突出部,该突出部以与所述导电部对应的方式设置在所述平坦部上,并从所述主面朝向所述导电部侧突出,
所述突出部具有与所述第1面接触且相对于所述第1面的凹凸状互补的凹凸面,
所述第1面位于比所述主面靠所述第2面侧的位置,
所述树脂层是在所述导电部固化后进行层叠的,
所述布线体满足下述(1)、(2)以及(4)式:
L1>L2···(1)
S2>S1≥0.5S2···(2)
S1≥3D1···(4)
其中,在所述(1)式中,L1是所述长边方向剖面观察时的所述第1面的单位长度,L2是所述长边方向剖面观察时的所述第2面的单位长度,在所述(2)式中,S1是所述凹部处的所述第1面与所述第2面之间的平均间隔,S2是所述凸部处的所述第1面与所述第2面之间的平均间隔;在所述(4)式中,S1是所述凹部处的所述第1面与所述第2面之间的平均间隔,D1是所述导电性粒子的平均粒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申请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2段以及第17页第3-5段和附图8a-8e以及其他部分均没有公开树脂层是在导电部固化后进行层叠的,上述新修改的特征不能由本申请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其次,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6a-6d以及第219-224段已经公开了先形成导体层15(2)在凹陷64内,然后形成覆层3在其上然后再对覆层加热固化等最后去掉模板,其制作方法和本申请公开的相同,并不存在界限不清楚没有第一面的问题,且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200-0202段公开了对导体层进行固化的内容;最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是产品权利要求,新限定的特征并没有对产品的结构产生新的影响,即该特征对于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并没有带来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过充分的阅卷并合议,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5项),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7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页、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还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评价创造性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US2011122596A1,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6日。
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布线体。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透明导电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137]-[0174]、[0245]-[0255]、[0338]段,附图1-11(C)、22):透明导电体包含透明基底材料1和位于其上的覆层3和导电图形层2(2、3构成布线体),结合说明书第[0249]段的描述以及附图22的图示可知,导电图形层2(相当于导电部)具有长边方向剖面观察时包含凹部与凸部的凹凸状的界面11(第1面)、以及与界面11对置的顶面(第2面),并至少含有导电性粒子2a;以及覆层3,该覆层可以是树脂层,其层叠于界面11而形成,该覆层3具有平坦部(参见附图3(A)),该平坦部以大致恒定的厚度TB设置,并具有大致平坦的主面;以及突出部,该突出部以与导电图形层2对应的方式设置在平坦部上,并从主面朝向导电部侧突出,突出部具有与界面11接触且相对于界面的凹凸状互补的凹凸面;界面11位于比主面靠顶面侧的位置,由附图3(A)和9(A)可以确定导电图形层在长边方向剖面观察时界面11的单位长度大于顶面的单位长度(即相当于公开了(1)式)。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树脂层是在所述导电部固化后进行层叠的;2)布线体还满足下述(2)和(4)式:
S2>S1≥0.5S2···(2)
S1≥3D1···(4)
其中,在所述(2)式中,S1是所述凹部处的所述第1面与所述第2面之间的平均间隔,S2是所述凸部处的所述第1面与所述第2面之间的平均间隔;在所述(4)式中,S1是所述凹部处的所述第1面与所述第2面之间的平均间隔,D1是所述导电性粒子的平均粒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树脂层和导电部的层叠以及如何提高导电部的可靠性和导电部与粘合层的结合力。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树脂层和导电部,其中一个先固化或者同时固化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选用树脂层在导电部固化后进行层叠是常用技术手段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2中,与导电图形层2(相当于导电部)长边方向相关的内容仅仅在说明书[0249]段有记载,具体是:如图22所示,在具有凸状图形的剖面中观察界面11时,并不是界面上的导电性粒子2a全部接触;而是导电性粒子2a以游离状态存在于该界面上,即使在突起的长度方向(纸的深度方向)上,该状态也呈现逐个起伏的无定型的凸凹曲线。该段文字表达了在导电图形层的长边方向的凸凹是由于导电性粒子的游离状态而形成,可见该无定型的凸凹并不是主观形成的,那么,对于该无定型的凸凹曲线,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其规范而选择凹部和凸部之间的高度关系以及选择凹部的尺寸和导电粒子粒径之间的关系。而且权利要求1中(2)式和(4)式限定的尺寸关系需要在主观设置凹凸部后才有设置的动机,这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中,通过在固化后的导电部的长边方向的第一面上形成凹部和凸部,且限定凹部与凸部的高度关系以及凹部与导电粒子粒径的关系,能够提高树脂层与导电部之间的机械结合力,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2.2、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引用其的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3、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驳回理由和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说明书第6页第1行记载“导电部通过涂覆导电性膏并使之固化来形成”,在说明书第17页第12-18行描述了导电性材料7的处理方法并不限定于加热,还可以照射红外线、紫外线、激光等能量线,也可以只进行干燥,这些处理是对导电部进行固化处理,在说明书第17页第19-23行描述了形成导电部后的步骤,包括在具有导电部的凹版上涂覆树脂材料的步骤以及使得树脂材料凝固的步骤,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树脂层是在所述导电部固化后进行层叠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超范围。2)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在固化后的导电部的长边方向的第一面上形成凹部和凸部,且限定凹部与凸部的高度关系以及凹部与导电粒子粒径的关系,结合(1)、(2)、(4)式的限定可知该凹部和凸部是规则的、特意形成的,虽然对比文件2中在导电图形层的第一面上也具有凹凸部,但其中的凹部和凸部是由于导电性粒子的游离状态而形成的,是无定型的,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凹部、凸部本质上是不同的,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确定凹部和凸部之间的高度关系以及选择凹部的尺寸和导电粒子粒径之间的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至于本申请中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的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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