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外部的冷却系统接口的电池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144
决定日:2019-10-11
委内编号:1F278527
优先权日:2014-01-09
申请(专利)号:201510157298.1
申请日:2015-01-09
复审请求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见姬
合议组组长:朱科
参审员:王兴娟
国际分类号:H01M10/42,H01M10/48,H01M10/65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具有结合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57298.1,发明名称为“具有外部的冷却系统接口的电池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1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1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第1-6页,以及2018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池组(1),具有多个布置在同一壳体(2)内的电池模块(5)且具有冷却装置(8),所述电池模块均具有多个互连的电池单池,其中,所述冷却装置(8)具有至少一个布置在壳体(2)内的冷却板(9),该冷却板被设计用于对至少一个电池模块(5)进行冷却,其中,所述冷却装置(8)具有至少一个穿引件(10),该穿引件穿过壳体(2)并且在壳体(2)的外部具有接头(11),由此将冷却剂从壳体(2)的外部引导至冷却板(9),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冷却板(9)和所述至少一个穿引件(10)彼此一体地构造。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组(1),其特征在于,每个电池模块(5)都配设有一个电子单元(7)。
3. 按照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电池组(1),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穿引件(10)借助于密封机构(12)穿过所述壳体(2)。
4. 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池组(1),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机构(12)具有密封套(14)。
5. 按照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电池组(1),其特征在于,一个冷却板(9)被相应地指配给一个电池模块(5)。
6. 按照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电池组(1),其特征在于,所述穿引件(10)或者与其一体构造的冷却板(9)在壳体(2)内部分岔。
7. 按照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电池组(1),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冷却板(9)在底部穿过所述壳体(2)。
8. 按照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具有冷却剂回路的电池组(1),其特征在于,冷却剂回路的散热器和/或制冷器在壳体(2)的外部连接到穿引件(10)的接头(11)上。
9. 按照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池组(1),其特征在于,借助于软管-卡箍-连接、借助于直接连接的软管连接或借助于直接连接的套管连接将散热器或制冷器连接到所述至少一个穿引件(10)的接头(11)上。
10. 一种具有按照权利要求1至9之一所述的电池组(1)的机动车,其中,所述电池组(1)与车辆的驱动系统相连接。”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856516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2日;
对比文件2:CN1330722A,公开日为2002年01月09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至少一个冷却板(9)和至少一个穿引件(10)彼此一体地构造。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具有按照权利要求1-9之一所述的电池组的机动车,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动机车。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8项。所做的修改为: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并删除权利要求3、4,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池组(1),具有多个布置在同一壳体(2)内的电池模块(5)且具有冷却装置(8),所述电池模块均具有多个互连的电池单池,其中,所述冷却装置(8)具有至少一个布置在壳体(2)内的冷却板(9),该冷却板被设计用于对至少一个电池模块(5)进行冷却,其中,所述冷却装置(8)具有至少一个穿引件(10),该穿引件穿过壳体(2)并且在壳体(2)的外部具有接头(11),由此将冷却剂从壳体(2)的外部引导至冷却板(9),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冷却板(9)和所述至少一个穿引件(10)彼此一体地构造,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穿引件(10)借助于密封机构(12)穿过所述壳体(2),其中所述密封机构(12)具有密封套(14)。”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审查员应当提供证据表明所述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基于该技术特征本申请取得了以下的技术效果“由此有效地防止液体和气体从壳体2的内部20流出到壳体2的外部21”,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和4中关于密封结构的技术特征,然而所述技术特征限定的密封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电池运行安全性的需求容易想到和实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电池运行中,通常需要避免异物进入电池组的壳体内,而电池组壳体内的结构或组分也要避免泄露到电池壳体外,由此能够避免相应的安全隐患,基于此电池组壳体通常是需要密封的,由于冷却板的穿引件穿过电池组壳体造成该穿过处不是密封的,为了避免上述提及的安全隐患,在该处设置密封机构例如密封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料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8项。所做的修改为: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密封套(14)具有一种截锥的形状,其中该密封套的壁厚从所述截锥的较小的端部向该截锥的较大的端部逐渐减小,其中所述密封套(14)在其较小的端部处以其内壁贴靠在穿引件(10)上,并且该密封套(14)在其较大的端部处固定在壳体(2)的壳体底部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池组(1),具有多个布置在同一壳体(2)内的电池模块(5)且具有冷却装置(8),所述电池模块均具有多个互连的电池单池,其中,所述冷却装置(8)具有至少一个布置在壳体(2)内的冷却板(9),该冷却板被设计用于对至少一个电池模块(5)进行冷却,其中,所述冷却装置(8)具有至少一个穿引件(10),该穿引件穿过壳体(2)并且在壳体(2)的外部具有接头(11),由此将冷却剂从壳体(2)的外部引导至冷却板(9),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冷却板(9)和所述至少一个穿引件(10)彼此一体地构造,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穿引件(10)借助于密封机构(12)穿过所述壳体(2),其中所述密封机构(12)具有密封套(14),其中所述密封套(14)具有一种截锥的形状,其中该密封套的壁厚从所述截锥的较小的端部向该截锥的较大的端部逐渐减小,其中所述密封套(14)在其较小的端部处以其内壁贴靠在穿引件(10)上,并且该密封套(14)在其较大的端部处固定在壳体(2)的壳体底部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新增加的技术特征,所述密封套的结构会由于具有所述较大壁厚的较小的端部的弹性以及密封性而具有良好的密封效果,新增加的技术特征是非显而易见的,且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8项。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1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第1-6页,以及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具有结合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856516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2日;
对比文件2:CN1330722A,公开日为2002年01月09日。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池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源装置100(相当于电池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119-220段,附图1-28):外装壳体70中收纳多个电池层叠体5(相当于电池模块)和冷却装置,每个电池层叠体5由多个方形电池单元1构成,所述冷却装置具有至少一个在外装壳体70内的冷却板61,冷却板被设计用于对至少一个电池层叠体5进行冷却,如图1所示,所述冷却装置必然具有至少一个穿引件,该穿引件穿过壳体70并且在壳体70的外部具有接头(附图20),该接头将冷却剂从壳体70的外部引导至冷却板61中。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至少一个冷却板和至少一个穿引件彼此一体地构造;(2)至少一个穿引件借助于密封机构穿过所述壳体,所述密封机构具有密封套,其中所述密封套具有一种截锥的形状,其中该密封套的壁厚从所述截锥的较小的端部向该截锥的较大的端部逐渐减小,其中所述密封套在其较小的端部处以其内壁贴靠在穿引件上,并且该密封套在其较大的端部处固定在壳体的壳体底部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冷却装置中的冷却介质泄露以及防止异物进入电池壳体。
对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冷却板,冷却板10包括冷却板本体12、联接件20或22以及将冷却板本体与联接件20或22连接的过渡件24,过渡件24中的过渡管34为一体铸造,冷却板本体与过渡件24焊接接合,不留空隙,从而冷却介质不能从空隙逸出,联接件20或22焊接接合到过渡件24上(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9行至第6页第30行,附图1-5)。对比文件2公开的联接件和过渡件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穿引件,因此相当于公开了冷却板与穿引件一体的构造,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冷却介质泄露,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
对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穿引件穿过电池壳体,由此使得电池壳体内部空间与外部空间不再密封,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为了保障电池的稳定安全运行,通常需要避免水、灰尘等异物进入电池壳体内,为了防止异物由该穿引件与电池壳体的连接处进入电池壳体内部,在此处设置密封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密封套则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密封结构,通过常规选择即可获得;对于密封套的具体结构,根据需要密封的物体的结构特点选择倒锥形的密封套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通过调整截锥的端部的壁厚以改善其密封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使得截锥较小的端部的壁厚逐渐向较大的端部减小,为了避免密封套位置移动而造成密封效果的减弱,根据实际结构使得密封套较小的端部贴靠在穿引件上、并对密封套的较大的端部进行固定,例如固定在相邻的壳体底部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 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电池层叠体5(相当于电池模块)的覆盖壳体16上设有罩部24,罩部24上表面配置有安装了用于控制电源装置100的控制电路的电路基板(相当于电子单元)(参见说明书第142-144段,附图5)。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 对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附图3公开了一个冷却板61被相应地指配给一个电池层叠体5。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4 对于权利要求4,通过冷却管路(例如穿引件或冷却板)分叉的方式以提供灵活多变的冷却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2.5 对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附图1公开了冷却板在底部穿过壳体。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2.6 对于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壳体外部设置有冷却剂回路,该冷却剂回路具有冷却机构69(相当于散热器和/或制冷器),并且连接到穿引件上(参见说明书第194-203段,附图20)。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2.7 对于权利要求7,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下连接方式“借助于软管-卡箍-连接、借助于直接连接的软管连接或借助于直接连接的套管连接将散热器或制冷器适当地连接到至少一个穿引件(10)的接头(11)上”是管道连接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具有按照权利要求1至7之一所述的电池组的机动车,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动车辆,并采用所述电池组,该电池组向电动车辆的电动机(相当于驱动系统)供给电力。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虽然对比文件1和2没有公开所述新增加的技术特征,然而截锥形密封套是密封套的常见结构形式,为了增加密封套的密封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其结构进行改进或使其固定,例如出于使得密封套更牢固的附着在穿引件上,避免密封套位置的前后滑动、或左右移动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截锥较小的端部的壁厚更大一些并贴靠在穿引件上、同时对较大的端部进行固定,所述改进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提高密封性能的需求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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