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尘的深沟球轴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141
决定日:2019-10-11
委内编号:1F2571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26492.X
申请日:2015-09-24
复审请求人:宁波万丰轴承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玉清
合议组组长:金善科
参审员:谷佳运
国际分类号:F16C33/78(2006.01),F16C33/58(2006.01),;F16C33/38(2006.01),F16C33/6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对于该区别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其余部分在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26492.X,名称为“一种防尘的深沟球轴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宁波万丰轴承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8段(第1-5页);申请日提交的经初审员依职权修改的摘要附图;2015年12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6(第1-3页)。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2472325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23日;
对比文件3:CN103270328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尘的深沟球轴承,包括轴承外圈(1),与轴承外圈同轴布置在该轴承外圈内部的轴承内圈(2),多个轴承球(3)布置在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之间,轴承球(3)在轴承外圈(1)的内表面的外圈滚道和轴承内圈(2)的外表面的外圈滚道中滚动;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之间的内腔由两个彼此轴向对面设置的环形密封圈(5)进行密封,在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之间的内腔中以轴承润滑剂填充,在轴承外圈(1)的内表面的外圈滚道和轴承内圈(2)的外表面的外圈滚道上设置有槽(1.4),其特征在于:
密封圈(5)的环形截面具有多层结构,包括:最外层的径向密封边(5.4),插入并固定于密封圈(5)的径向密封边(5.4)插槽内的防尘盖(5.5),附着与防尘盖上的轴向密封唇(5.6);
轴向密封唇(5.6)具有末端向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之间的内腔凸起梯形轮廓;
一侧的密封圈(5)位于轴承外圈(1)牙槽(1.8)内,外圈牙槽(1.8)与密封圈外唇(5.1)轴向过盈配合,同时在该侧的密封圈(5)与轴承内圈(2)之间存在径向间隙,在该侧的轴承内圈(2)相比于轴承外圈(1)具有轴向上减去密封圈(5)的厚度的宽度;
另一侧的轴承外圈(1)相比于轴承内圈(2)具有轴向上减去密封圈(5)的厚度的宽度;
在轴承保持架(6)与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接触的位置,每个一侧的半边保持架具有两个环绕式的脊部(6.1,6.3);
配合所述脊部安装的所述轴承内圈(2)和所述轴承外圈(1)上设置有对应的凹部(1.5,1.9,2.5,2.9)。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尘的深沟球轴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轴承内圈(2)的内表面与密封圈(5)的径向密封边(5.4)在末端形成的密封唇(5.8)保持刮擦式接触,在轴承内圈(2)的内表面上形成有环绕式的倒齿槽(2.3),与密封唇(5.8)形成的齿部(5.3)和凹部(5.7)。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尘的深沟球轴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之间的空腔中分布有由两部分相互扣合的轴承保持架(6)。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防尘的深沟球轴承,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承保持架(6)位于轴承球(3)一侧的半边包括部分球形的腔体(6.7),两个半边部分形成为将轴承球包容并保持住的球形腔体。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防尘的深沟球轴承,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承保持架(6)在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之间轴向上,球形腔体的两侧部分形成为两个环形的槽(6.2,6.4),两个槽的开口向轴承球滚道打开并且开口发散。”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在轴承外圈的内表面的外圈滚道和轴承内圈的外表面的内圈滚道上设置有槽(1.4);在轴承保持架与轴承外圈和轴承内圈接触的位置,每个一侧的半边保持架具有两个环绕式的脊部(6.1,6.3);配合所述脊部安装的所述轴承内圈和所述轴承外圈上设置有对应的凹部(1.5,1.9,2.5,2.9)。 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首先,在轴承外圈和内圈的两侧外部设置密封件,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在对比文件3中的轴承两侧外部设置密封件,以进一步提高轴承的密封性能;并且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保持架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对比文件1中保持架润滑与密封安装的技术问题;润滑油填充在轴承外圈和内圈之间的内腔中,为了有利于润滑油的存储与流通,提高轴承的润滑性能,在外圈的内表面滚道上与内圈的外表面滚道上设置凹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轴向密封唇21与内轴承圈6之间仅仅是低摩擦的线型接触贴合,并没有任何能认为是齿部或凹部的构造,轴向密封唇与内轴承圈之间并没有形成良好的贴合作用。2、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了密封件15与密封件16与轴承是完全不同的配合方式,没有公开特征“在该侧的轴承内圈(2)相比于轴承外圈(1)具有轴向上减去密封圈(5)的厚度的宽度;另一侧的轴承外圈(1)相比于轴承内圈(2)具有轴向上减去密封圈(5)的厚度的宽度”。本申请权利要求1修改后增加的技术特征,可以起到防止防尘盖在运转中掉落的作用,且两侧都有类似的防尘盖配合结构,这显著的提高了轴承的工作可靠性。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密封唇与轴承线型接触,但无法确保防止防尘盖掉落的安全性。对比文件2、3对此均没有涉及,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尘的深沟球轴承,包括轴承外圈(1),与轴承外圈同轴布置在该轴承外圈内部的轴承内圈(2),多个轴承球(3)布置在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之间,轴承球(3)在轴承外圈(1)的内表面的外圈滚道和轴承内圈(2)的外表面的外圈滚道中滚动;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之间的内腔由两个彼此轴向对面设置的环形密封圈(5)进行密封,在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之间的内腔中以轴承润滑剂填充,在轴承外圈(1)的内表面的外圈滚道和轴承内圈(2)的外表面的外圈滚道上设置有槽(1.4),其特征在于:
密封圈(5)的环形截面具有多层结构,包括:最外层的径向密封边(5.4),插入并固定于密封圈(5)的径向密封边(5.4)插槽内的防尘盖(5.5),附着与防尘盖上的轴向密封唇(5.6);
轴向密封唇(5.6)具有末端向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之间的内腔凸起梯形轮廓;
一侧的密封圈(5)位于轴承外圈(1)牙槽(1.8)内,外圈牙槽(1.8)与密封圈外唇(5.1)轴向过盈配合,同时在该侧的密封圈(5)与轴承内圈(2)之间存在径向间隙,在该侧的轴承内圈(2)相比于轴承外圈(1)具有轴向上减去密封圈(5)的厚度的宽度;
另一侧的轴承外圈(1)相比于轴承内圈(2)具有轴向上减去密封圈(5)的厚度的宽度;
所述的轴承内圈(2)的内表面与密封圈(5)的径向密封边(5.4)在末端形成的密封唇(5.8)保持刮擦式接触,在轴承内圈(2)的内表面和轴承外圈(1)的外表面上形成有环绕式的倒齿槽,与密封唇(5.8)形成的齿部(5.3)和凹部(5.7)配合。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尘的深沟球轴承,其特征在于:
在轴承保持架(6)与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接触的位置,每个一侧的半边保持架具有两个环绕式的脊部(6.1,6.3);
配合所述脊部安装的所述轴承内圈(2)和所述轴承外圈(1)上设置有对应的凹部(1.5,1.9,2.5,2.9)。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尘的深沟球轴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之间的空腔中分布有由两部分相互扣合的轴承保持架(6)。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防尘的深沟球轴承,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承保持架(6)位于轴承球(3)一侧的半边包括部分球形的腔体(6.7),两个半边部分形成为将轴承球包容并保持住的球形腔体。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防尘的深沟球轴承,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承保持架(6)在轴承外圈(1)和轴承内圈(2)之间轴向上,球形腔体的两侧部分形成为两个环形的槽(6.2,6.4),两个槽的开口向轴承球滚道打开并且开口发散。”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确没有公开密封唇形成的齿部与凹部,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内圈表面的齿槽及齿突部,其与唇式密封件保持刮擦式的接触连接;而为了有利于内圈与密封件的紧配合,在密封唇上设置对应的齿部与凹部与内圈上的倒齿槽与齿突部紧密配合,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个对置的密封件至少一个构造为角型材状的唇式密封件,即两侧的唇式密封件也可以是完全一致并对称的;在轴承外圈和轴承内圈的两侧外部设置密封件,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3正是由于存在也用作密封元件的保持架以防止润滑脂流出和污染物进入轴承而省略两个环形密封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对比文件3中的轴承两侧外部设置密封件,以提高轴承密封性及改善润滑效果,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3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在轴承外圈的内表面的外圈滚道和轴承内圈的外表面的内圈滚道上设置有槽(1.4);另一侧的轴承外圈(1)相比于轴承内圈(2)具有轴向上减去密封圈(5)的厚度的宽度;在轴承内圈(2)的内表面和轴承外圈(1)的外表面上形成有环绕式的倒齿槽,与密封唇(5.8)形成的齿部(5.3)和凹部(5.7)配合。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利于密封、防脱落。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第一、对比文件1中密封唇21上的确没有齿部或凹部构造,密封唇21与内轴承圈6之间是低摩擦的线型接触贴合,但在结构上,其轴承内圈6上形成了倒齿槽结构27,在此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在密封唇21上设置一个相应的齿部或凹部与之配合,以防止防尘盖的脱落。第二、对比文件1公开了深沟球轴承包括至少一个构造为成角型材状的唇式密封件,而成角型材状的唇式密封件具体即为附图3中右侧的唇式密封件16,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将另一侧的原密封件15也设置为同密封件16相同的结构,形成中心对称布置,即可得出在轴承另一密封侧轴承外圈相比于轴承内圈具有轴向上减去密封圈的厚度的宽度,这是容易的;综上所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0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描述了内轴承圈6的内表面与密封件17的密封唇21保持刮擦式接触的部分被构造成槽27和倒角28,以便减小密封唇21在内轴承圈6上的摩擦面,由此其启示在于密封件应该避免与内轴承圈6过多接触,设置齿部和凹部是违背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做出完全不同的改变。本申请改进了这种配合结构,从而能够防止防尘盖在运转中脱落,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7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8段(第1-5页);申请日提交的经初审员依职权修改的摘要附图;2015年12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6(第1-3页)。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尘的深沟球轴承,对比文件1(CN102472325A)公开了一种滚动轴承、尤其汽车中双质量飞轮所用的单列式深沟球轴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8、0021-0027段及附图1-4):深沟球轴承包括至少一个构造为成角型材状的唇式密封件,具体包括外圈7,与轴承外圈同轴布置在该轴承外圈内部的轴承内圈6,多个轴承球8布置在轴承外圈7和轴承内圈6之间,轴承球8在轴承外圈7的内表面的外圈滚道和轴承内圈6的外表面的外圈滚道中滚动,轴承外圈7和轴承内圈6之间的内腔由两个彼此轴向对面设置的环形密封件15、16进行密封,在轴承外圈7和轴承内圈6之间的内腔中以轴承润滑物质填充,密封件16构造为成角型材状的唇式密封件17,密封件17的环形截面具有多层结构,包括最外层的径向密封边18,插入并固定于密封件17的径向密封边18插槽内的防尘盖24,附着于防尘盖上的轴向密封唇29,轴向密封唇29具有末端向轴承外圈7和轴承内圈6之间的内腔凸起梯形轮廓,至少一侧的密封件位于轴承外圈7的接纳槽26中,外圈7的接纳槽26与密封件外唇25轴向过盈配合,同时在该侧的密封件与轴承内圈6之间存在径向间隙20,在该侧的轴承内圈6相比于轴承外圈7具有轴向上减去密封件17径向密封边的厚度的轴向宽度;所述的轴承内圈的内表面与密封圈17的径向密封边在末端形成的密封唇21保持刮擦式接触,在轴承内圈的内表面形成有环绕式的倒齿槽27。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在轴承外圈的内表面的外圈滚道和轴承内圈的外表面的内圈滚道上设置有槽(1.4);另一侧的轴承外圈(1)相比于轴承内圈(2)具有轴向上减去密封圈(5)的厚度的宽度;2、在轴承内圈(2)的内表面和轴承外圈(1)的外表面上形成有环绕式的倒齿槽,与密封唇(5.8)形成的齿部(5.3)和凹部(5.7)配合。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利于密封、防脱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润滑油填充在外圈和内圈之间的内腔中,为了有利于润滑油的存储与流通,提高轴承的润滑性能,在外圈的内表面与内圈的外表面上设置凹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所述两个密封件15、16中的至少一个构造为成角型材状的唇式密封件”,表明密封件15、16可以都为同密封件16一样的结构,且根据图3所示布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以滚珠中心为对称中心设置为中心对称方式,由此得出“另一侧的轴承外圈(1)相比于轴承内圈(2)具有轴向上减去密封圈(5)的厚度的宽度”这一关系是容易的;
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内圈上形成槽结构27,但未公开在密封件17的相应部位上设置齿部和凹部与之配合,槽结构27及倒角28的设置是为了与密封件17之间保持刮擦式接触,以便减小轴向密封唇21在内轴承圈6上的摩擦面(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并且,对比文件1中未提及防尘盖脱落的技术问题,也就没有给出任何可以防止防尘盖脱落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做出如本申请中所述的那样的结构改动以解决该防尘盖脱落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球轴承保持架和具有该保持架的深沟球轴承,但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未涉及相关技术内容;同时,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起到防止防尘盖在运转中掉落的作用,提高了轴承的工作可靠性,因此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7 月0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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