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信息显示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通知信息显示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129
决定日:2019-10-11
委内编号:1F2733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51129.3
申请日:2014-12-30
复审请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慧萍
合议组组长:顾静
参审员:唐宇希
国际分类号:G06F21/31,G06F21/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51129.3,名称为“通知信息显示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以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包括: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US2014106711A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检测预定区域内是否存在属于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根据检测结果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通过人脸的方式采集用户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检测用户类型。而对比文件3(CN103647587A)公开了通过可穿戴设备的距离来判断用户类型,此外,在移动终端中通过人脸识别来鉴别用户身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6是与权利要求1-3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1-3的评述,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基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7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通知信息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锁屏状态下接收通知信息;
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
根据所述用户类型确定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
根据所述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
其中,所述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包括:
检测预定区域内是否存在属于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根据检测结果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或,
以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采集所述用户的第一人脸信息,并获取预存的特定用户的第二人脸信息,比较所述第一人脸信息和所述第二人脸信息,根据比较结果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包括:
检测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是否相同;
若检测出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不同,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用户类型确定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包括:
当所述用户类型指示所述用户是特定用户时,确定显示方式为显示所述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
当所述用户类型指示所述用户是非特定用户时,确定显示方式为屏蔽所述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
4. 一种通知信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被配置为在锁屏状态下接收通知信息;
第一确定模块,被配置为确定将要查看所述接收模块接收的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
第二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一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用户类型确定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
显示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二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检测预定区域内是否存在属于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根据检测结果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或,
第二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采集使用电子设备的所述用户的第一人脸信息,并获取预存的特定用户的第二人脸信息,比较所述第一人脸信息和所述第二人脸信息,根据比较结果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
其中,所述第二确定子模块,包括:
显示子模块,被配置为以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
采集子模块,被配置为采集用户查看所述显示子模块显示的所述通知信息时生成的所述第一人脸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确定模块,包括:
检测子模块,被配置为检测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是否相同;
第三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当所述检测子模块检测出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不同时,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确定模块,包括:
第四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当所述用户类型指示所述用户是特定用户时,确定显示方式为显示所述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
第五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当所述用户类型指示所述用户是非特定用户时,确定显示方式为屏蔽所述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
7. 一种通知信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所述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在锁屏状态下接收通知信息;
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
根据所述用户类型确定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
根据所述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
其中,所述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包括:
检测预定区域内是否存在属于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根据检测结果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或,
以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采集用户查看所述通知信息时生成的第一人脸信息,并获取预存的特定用户的第二人脸信息,比较所述第一人脸信息和所述第二人脸信息,根据比较结果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并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并加入了说明书中关于特定用户和非特定用户的相关内容,并对原独立权利要求4和7进行了类似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5项。复审请求人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4在锁屏状态下接收到消息之后,并没有对消息针对不同用户的显示方式是否相同进行检测。其次,对比文件4中对部分用户显示接收到的消息,对部分用户不显示接收到的消息。最后,虽然对比文件4公开了当认证通过时可以根据预先设置的消息显示类型来显示相应消息的一部分或全部,但是并没有公开这一部分与隐私信息之间是什么关系。对比文件4只要实现在指纹认证通过时在维持屏幕锁定状态的同时显示接收到的消息即可,不关心消息中是否包含隐私信息,也不关心是否显示消息中的隐私信息。(2)权利要求1将用户分为两个类型,且预先针对这两种用户类型设置了相同或不同的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当确定通知消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相同时,可以直接按照预设显示方式显示通知消息,提高了确定通知消息显示方式的速度。其次,权利要求1中对查看通知信息的不同类型的用户都要显示通知信息的内容,只不过对特定用户显示隐私信息、全部内容,对非特定用户不显示隐私信息、只显示部分内容。并不是如对比文件4那样对部分用户显示接收到的消息,对部分用户不显示接收到的消息。(3)对于人脸验证来说,用户需要做的事仅是靠近终端且注视终端的显示屏,终端在用户注视终端的显示屏的时候就可以检测到用户的人脸信息。对于指纹验证来说,用户需要做的事不仅是靠近终端且注视终端的显示屏,还要专门在终端上输入指纹。终端只有当用户靠近终端、注视终端的显示屏,且主动输入指纹时,才能检测指纹信息并进行指纹认证,相较于人脸验证来说,对用户的依赖性更大。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通知信息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锁屏状态下接收通知信息,所述通知信息中包括隐私信息;
检测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是否相同,所述用户类型包括特定用户和非特定用户,所述特定用户是指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所述非特定用户是指不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
若检测出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不同,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
根据所述用户类型确定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
根据所述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
其中,所述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包括:
检测预定区域内是否存在属于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根据检测结果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或,
以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采集所述用户的第一人脸信息,并获取预存的特定用户的第二人脸信息,比较所述第一人脸信息和所述第二人脸信息,根据比较结果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用户类型确定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包括:
当所述用户类型指示所述用户是特定用户时,确定显示方式为显示所述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
当所述用户类型指示所述用户是非特定用户时,确定显示方式为屏蔽所述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
3. 一种通知信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被配置为在锁屏状态下接收通知信息,所述通知信息中包括隐私信息;
第一确定模块,被配置为确定将要查看所述接收模块接收的所述通知信息 的用户的用户类型,所述用户类型包括特定用户和非特定用户,所述特定用户是指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所述非特定用户是指不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
第二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一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用户类型确定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
显示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二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检测预定区域内是否存在属于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根据检测结果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或,
第二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采集使用电子设备的所述用户的第一人脸信息,并获取预存的特定用户的第二人脸信息,比较所述第一人脸信息和所述第二人脸信息,根据比较结果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
其中,所述第一确定模块,包括:
检测子模块,被配置为检测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是否相同;
第三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当所述检测子模块检测出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不同时,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确定模块,包括:
第四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当所述用户类型指示所述用户是特定用户时,确定显示方式为显示所述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
第五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当所述用户类型指示所述用户是非特定用户时,确定显示方式为屏蔽所述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
5. 一种通知信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所述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在锁屏状态下接收通知信息,所述通知信息中包括隐私信息;
检测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是否相同,所述用户类型包括特定用户和非特定用户,所述特定用户是指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所述非特定用户是指不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
若检测出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不同,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
根据所述用户类型确定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
根据所述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
其中,所述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包括:
检测预定区域内是否存在属于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根据检测结果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或,
以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采集用户查看所述通知信息时生成的第一人脸信息,并获取预存的特定用户的第二人脸信息,比较所述第一人脸信息和所述第二人脸信息,根据比较结果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锁屏状态下显示消息接受通知,并允许指纹认证通过的用户查看消息详细信息,能够避免消息泄露给其他用户”的前提下,为了减少消息查看时间,且消息的查看更加便捷,增加对所有用户都采用相同方式显示信息的功能,并在接收到消息通知后先判断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是否不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能成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对比文件4中信息的详细内容即相当于本申请的隐私信息,而且对比文件4中的技术方案也是对所有用户都显示接收到信息的通知,而只对指纹认证成功的用户(相当于特定用户)显示信息的详细内容,对指纹认证不成功的用户(相当于非特定用户)不显示信息的详细内容,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相同的;对比文件4也不是对所有用户采用相同的消息显示方式,其也是在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不同时,去确定用户的类型,二者进行用户验证的时机是相同的,均是在接收到通知信息后进行验证;此外,对于人脸认证和指纹认证,均需要输入用户的信息,只不过是输入指纹和人脸的区别,在对比文件4公开了通过指纹进行认证的前提下,运用人脸执行同样方法的认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5均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方案一通过检测区域内是否存在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确定用户类型,而方案二通过检测采集的人脸信息并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将要查看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其中,权利要求1的方案一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1)检测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是否相同,若检测出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不同,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2)所述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包括:检测预定区域内是否存在属于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根据检测结果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方案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检测消息对不同用户的显示方式;2)如何利用可穿戴设备识别用户类型。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区别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一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方案二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1)检测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是否相同,若检测出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不同,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2)以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采集所述用户的第一人脸信息,并获取预存的特定用户的第二人脸信息,比较所述第一人脸信息和所述第二人脸信息,根据比较结果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方案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检测消息对不同用户的显示方式;2)如何使用人脸确定用户类型以及仅显示部分消息内容。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区别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二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2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主要修改方式为: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3,5中进一步限定了通知信息显示方式的具体内容,以及可穿戴设备的检测和前置摄像头的开启时机。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4中的部分用户能够看见消息内容,另一部分用户看不见消息内容,实际上是根据认证通过用户和认证未通过用户来决定是否显示通知信息。然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将用户分为特定用户和非特定用户,对于特定用户显示的消息中包含隐私信息,对于非特定用户显示的消息中不包含隐私信息。可以看到消息内容的用户看到的消息内容并不是完全一样的;②对比文件4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以下特征“检测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是否相同,所述用户类型包括特定用户和非特定用户,所述特定用户是指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所述非特定用户是指不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若检测出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不同,则检测预定区域内是否存在属于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若检测到在所述预定区域内存在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知信息的用户是特定用户;若根据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的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到在所述预定区域内不存在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是非特定用户;或,以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在用户查看所述通知信息时,开启前置摄像头采集所述用户的第一人脸信息,并获取预存的特定用户的第二人脸信息,比较所述第一人脸信息和所述第二人脸信息,根据比较结果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根据所述用户类型确定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包括显示所述通知信息的全部内容的方式以及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③对比文件4中,当不同的用户能看到显示消息内容时,所有能看到的消息内容都是相同的,并不存在复审通知中认为的,对比文件4公开了不同的用户能够看到的消息内容是不同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设置通知的查看权限并进行检测。从而,也就不容易想到当通知对不同的用户权限相同时无需辨别用户的身份,而当通知对不同用户权限不同时再进行用户身份的辨识。④对比文件4中并不涉及任何隐私信息的公开,对比文件4的方案通常可以理解为:由于终端屏幕的显示界面有限,当用户终端根据预先设置的消息显示类型显示相应消息的一部分时,是按照终端屏幕的显示界面的大小,仅将消息的前半部分显示出来。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此容易想到的也只是按顺序显示消息的前面一少部分或者按顺序显示消息的前面的一大部分,并不会想到挑着去显示消息中间隔开的几部分内容,更不会想到显示非隐私信息部分,屏蔽隐私信息部分;⑤对比文件3通过可穿戴设备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的作用是对终端屏幕进行解锁。权利要求1通过可穿戴设备确定检测区域内的用户类型的作用是根据用户类型确定通知信息在锁屏状态下的显示方式,并不会对终端屏幕进行解锁。另外,由于对比文件3并不涉及在锁屏状态下显示通知消息,因此,并不会给出通过可穿戴设备确定查看锁屏状态下接收的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类型的启示;⑥对比文件3启动摄像头对人脸进行抓拍的时机是:移动终端从可穿戴设备发送的射频信号中解析出正确的密码时。权利要求1开启摄像头采集人脸信息的时机是:检测到用户在查看通知信息时。相较于对比文件3,可以快速采集用户的人脸信息,从而可以快速根据比较结果确定出将要查看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能达到对比文件3所不能达到的效果,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通过人脸检测技术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确定用户的类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通知信息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锁屏状态下接收通知信息,所述通知信息中包括隐私信息;
检测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是否相同,所述用户类型包括特定用户和非特定用户,所述特定用户是指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所述非特定用户是指不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
若检测出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不同,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
根据所述用户类型确定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包括显示所述通知信息的全部内容的方式以及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
根据所述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
其中,所述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包括:
检测预定区域内是否存在属于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若根据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的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到在所述预定区域内存在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是特定用户;若根据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的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到在所述预定区域内不存在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是非特定用户;或,
以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在用户查看所述通知信息时,开启前置摄像头采集所述用户的第一人脸信息,并获取预存的特定用户的第二人脸信息,比较所述第一人脸信息和所述第二人脸信息,根据比较结果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用户类型确定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包括:
当所述用户类型指示所述用户是特定用户时,确定显示方式为显示所述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
当所述用户类型指示所述用户是非特定用户时,确定显示方式为屏蔽所述 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
3. 一种通知信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被配置为在锁屏状态下接收通知信息,所述通知信息中包括隐私信息;
第一确定模块,被配置为确定将要查看所述接收模块接收的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所述用户类型包括特定用户和非特定用户,所述特定用户是指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所述非特定用户是指不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
第二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一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用户类型确定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包括显示所述通知信息的全部内容的方式以及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
显示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二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检测预定区域内是否存在属于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若根据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的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到在所述预定区域内存在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是特定用户;若根据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的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到在所述预定区域内不存在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是非特定用户;或,
第二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在用户查看所述通知信息时,开启前置摄像头采集使用电子设备的所述用户的第一人脸信息,并获取预存的特定用户的第二人脸信息,比较所述第一人脸信息和所述第二人脸信息,根据比较结果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
其中,所述第一确定模块,包括:
检测子模块,被配置为检测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是否相同;
第三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当所述检测子模块检测出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不同时,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确定模块,包括:
第四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当所述用户类型指示所述用户是特定用户时,确定显示方式为显示所述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
第五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当所述用户类型指示所述用户是非特定用户时,确定显示方式为屏蔽所述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
5. 一种通知信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所述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在锁屏状态下接收通知信息,所述通知信息中包括隐私信息;
检测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是否相同,所述用户类型包括特定用户和非特定用户,所述特定用户是指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所述非特定用户是指不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
若检测出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不同,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
根据所述用户类型确定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包括显示所述通知信息的全部内容的方式以及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
根据所述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
其中,所述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包括:
检测预定区域内是否存在属于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若根据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的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到在所述预定区域内存在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是特定用户;若根据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的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到在所述预定区域内不存在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是非特定用户;或,
以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在用户查看所述通知信息时,开启前置摄像头采集用户查看所述通知信息时生成的第一人 脸信息,并获取预存的特定用户的第二人脸信息,比较所述第一人脸信息和所述第二人脸信息,根据比较结果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4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分别为:
对比文件3:CN103647587 A ,公开日为2014年03月19日;
对比文件4:US2014106711A1,公开日为2014年04月17日;
其中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以下将对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分别评述:
其中,方案一为:
1. 一种通知信息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锁屏状态下接收通知信息,所述通知信息中包括隐私信息;
检测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是否相同,所述用户类型包括特定用户和非特定用户,所述特定用户是指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所述非特定用户是指不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
若检测出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不同,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
根据所述用户类型确定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包括显示所述通知信息的全部内容的方式以及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
根据所述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
其中,所述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包括:
检测预定区域内是否存在属于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若根据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的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到在所述预定区域内存在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是特定用户;若根据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的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到在所述预定区域内不存在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是非特定用户。
方案二为:
1. 一种通知信息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锁屏状态下接收通知信息,所述通知信息中包括隐私信息;
检测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是否相同,所述用户类型包括特定用户和非特定用户,所述特定用户是指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所述非特定用户是指不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
若检测出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不同,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
根据所述用户类型确定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包括显示所述通知信息的全部内容的方式以及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
根据所述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
其中,所述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包括:
以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在用户查看所述通知信息时,开启前置摄像头采集所述用户的第一人脸信息,并获取预存的特定用户的第二人脸信息,比较所述第一人脸信息和所述第二人脸信息,根据比较结果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
(2.1.1)关于权利要求1的方案一: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通知信息显示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显示消息的方法,包括(参见说明书第58-68段、图4):步骤401,用户终端100在锁屏状态下接收到一消息(相当于在锁屏状态下接收通知信息),在屏幕上显示消息到达的通知。步骤402,用户终端100读出输入的指纹以确定该接收的消息,步骤403用户终端100比较步骤402读出的指纹信息与预存的指纹信息,完成用户身份认证,步骤404用户终端100维持锁屏状态并显示接收的消息。用户终端可以根据消息显示类型显示消息的部分或完整消息(根据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当指纹被认证单元130认证后,消息显示单元140可以在维持锁屏的状态下在显示器上显示消息(能够查看消息的用户相当于具有查看隐私信息权限的特定用户,无法查看消息的用户相当于不具有查看隐私信息权限的非特定用户)。
权利要求1方案一与对比文件4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包括:若根据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的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到在所述预定区域内存在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是特定用户;若根据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的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到在所述预定区域内不存在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是非特定用户;2)检测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是否相同,若检测出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不同,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根据所述用户类型确定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包括显示所述通知信息的全部内容的方式以及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方案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利用可穿戴设备识别用户类型;2)如何检测消息对不同用户的显示方式并显示消息。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为移动终端解锁的方法、系统、移动终端及穿戴电子设备,包括(参见说明书第44-45段、50-51段):近距离通信模块为蓝牙通信模块。所述穿戴电子设备,用于建立与所述移动终端的近距离通信连接,还用于当所述穿戴电子设备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小于预设距离时(隐含公开根据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的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到在所述预定区域内存在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向所述移动终端发送携带密码的射频信号;所述移动终端,用于建立与所述穿戴电子设备的所述近距离通信连接,还用于从接收到的射频信号中解析出所述密码,使用所述密码进行解锁。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可穿戴设备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确定用户的类型,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预定区域内通过可穿戴设备确定用户类型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情况确定。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均未公开该特征,也没有给出不同用户看到的消息内容并不相同的启示,并且该特征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该特征的使用权利要求1中的特定用户以及非特定用户均能看到消息的内容,但是特定用户可以查看完整的消息内容,而非特定用户仅能查看屏蔽了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消息内容。这使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一既起到了能够向全部用户展示消息的部分内容,同时又避免了隐私信息的不当泄漏,保护了消息中隐私信息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均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2)的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采用了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的方案一能够保护消息中的隐私信息的不易被泄漏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一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1.2)关于权利要求1的方案二: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通知信息显示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显示消息的方法,包括(参见说明书第58-68段、图4):步骤401,用户终端100在锁屏状态下接收到一消息(相当于在锁屏状态下接收通知信息),在屏幕上显示消息到达的通知。步骤402,用户终端100读出输入的指纹以确定该接收的消息,步骤403用户终端100比较步骤402读出的指纹信息与预存的指纹信息,完成用户身份认证,步骤404用户终端100维持锁屏状态并显示接收的消息。用户终端可以根据消息显示类型显示消息的部分或完整消息(根据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当指纹被认证单元130认证后,消息显示单元140可以在维持锁屏的状态下在显示器上显示消息(能够查看消息的用户相当于具有查看隐私信息权限的特定用户,无法查看消息的用户相当于不具有查看隐私信息权限的非特定用户)。
权利要求1的方案二与对比文件4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在用户查看所述通知信息时,开启前置摄像头采集所述用户的第一人脸信息,并获取预存的特定用户的第二人脸信息,比较所述第一人脸信息和所述第二人脸信息,根据比较结果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2)检测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是否相同,若检测出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不同,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根据所述用户类型确定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包括显示所述通知信息的全部内容的方式以及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方案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使用人脸确定用户类型;2)如何检测消息对不同用户的显示方式并显示消息。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为移动终端解锁的方法、系统、移动终端及穿戴电子设备,包括(参见说明书第50-51段、第101段):所述穿戴电子设备,用于建立与所述移动终端的近距离通信连接,还用于当所述穿戴电子设备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小于预设距离时,向所述移动终端发送携带密码的射频信号;所述移动终端,用于建立与所述穿戴电子设备的所述近距离通信连接,还用于从接收到的射频信号中解析出所述密码,使用所述密码进行解锁。当从携带密码的射频信号中解析出密码后,移动终端1判断所述密码与在本移动终端1中预先设定的密码进行比较,若比较结果为正确,启动摄像头,通过该摄像头对当前用户进行抓拍,获取由人脸数据组成的人脸图像,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该人脸图像,提取出人脸特征,即提取出组成人脸特征的人脸特征数据;将当前用户的人脸特征数据与人脸特征数据库中的人脸特征数据进行比较,若比较结果大于或等于匹配比例,则代表当前用户为用户本人,使用所述密码进行解锁,若比较结果小于匹配比例,则代表当前用户不为用户本人,不执行解锁,保持锁定状态。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人脸检测技术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确定用户的类型,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使用人脸检测用户的时机以及是否启动前置摄像头,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均未公开该特征,也没有给出不同用户看到的消息内容并不相同的启示,并且该特征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该特征的使用权利要求1中的特定用户以及非特定用户均能看到消息的内容,但是特定用户可以查看完整的消息内容,而非特定用户仅能查看屏蔽了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消息内容。这使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二既起到了能够向全部用户展示消息的部分内容,同时又避免了隐私信息的不当泄漏,保护了消息中隐私信息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均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2)的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采用了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的方案二能够保护消息中的隐私信息的不易被泄漏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二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以下将对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分别评述:
其中,方案一为:
3. 一种通知信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被配置为在锁屏状态下接收通知信息,所述通知信息中包括隐私信息;
第一确定模块,被配置为确定将要查看所述接收模块接收的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所述用户类型包括特定用户和非特定用户,所述特定用户是指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所述非特定用户是指不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
第二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一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用户类型确定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包括显示所述通知信息的全部内容的方式以及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
显示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二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检测预定区域内是否存在属于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若根据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的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到在所述预定区域内存在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是特定用户;若根据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的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到在所述预定区域内不存在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是非特定用户;
其中,所述第一确定模块,包括:
检测子模块,被配置为检测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是否相同;
第三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当所述检测子模块检测出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不同时,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
方案二为:
3. 一种通知信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被配置为在锁屏状态下接收通知信息,所述通知信息中包括隐私信息;
第一确定模块,被配置为确定将要查看所述接收模块接收的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所述用户类型包括特定用户和非特定用户,所述特定用户是指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所述非特定用户是指不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
第二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一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用户类型确定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包括显示所述通知信息的全部内容的方式以及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
显示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二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确定模块,包括:
第二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在用户查看所述通知信息时,开启前置摄像头采集使用电子设备的所述用户的第一人脸信息,并获取预存的特定用户的第二人脸信息,比较所述第一人脸信息和所述第二人脸信息,根据比较结果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
其中,所述第一确定模块,包括:
检测子模块,被配置为检测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是否相同;
第三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当所述检测子模块检测出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不同时,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
(2.3.1)关于权利要求3的方案一: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通知信息显示装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显示消息的方法,包括(参见说明书第58-68段、图4):步骤401,用户终端100(相当于通知信息显示装置)在锁屏状态下接收到一消息(相当于接收模块,在锁屏状态下接收通知信息),在屏幕上显示消息到达的通知。步骤402,用户终端100读出输入的指纹以确定该接收的消息,步骤403用户终端100比较步骤402读出的指纹信息与预存的指纹信息,完成用户身份认证,步骤404用户终端100维持锁屏状态并显示接收的消息。用户终端可以根据消息显示类型显示消息的部分或完整消息(相当于显示模块,根据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当指纹被认证单元130认证后,消息显示单元140可以在维持锁屏的状态下在显示器上显示消息(能够查看消息的用户相当于具有查看隐私信息权限的特定用户,无法查看消息的用户相当于不具有查看隐私信息权限的非特定用户)。
权利要求3方案一与对比文件4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检测预定区域内是否存在属于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若根据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的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到在所述预定区域内存在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是特定用户;若根据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的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到在所述预定区域内不存在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是非特定用户;2)所述第一确定模块,包括:检测子模块,被配置为检测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是否相同;第三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当所述检测子模块检测出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不同时,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第二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一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用户类型确定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包括显示所述通知信息的全部内容的方式以及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方案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利用可穿戴设备识别用户类型;2)如何检测消息对不同用户的显示方式并显示消息。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为移动终端解锁的方法、系统、移动终端及穿戴电子设备,包括(参见说明书第44-45段、50-51段):近距离通信模块为蓝牙通信模块。所述穿戴电子设备,用于建立与所述移动终端的近距离通信连接,还用于当所述穿戴电子设备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小于预设距离时(隐含公开根据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的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到在所述预定区域内存在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向所述移动终端发送携带密码的射频信号;所述移动终端,用于建立与所述穿戴电子设备的所述近距离通信连接,还用于从接收到的射频信号中解析出所述密码,使用所述密码进行解锁。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可穿戴设备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确定用户的类型,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预定区域内通过可穿戴设备确定用户类型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情况确定。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均未公开该特征,也没有给出不同用户看到的消息内容并不相同的启示,并且该特征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该特征的使用权利要求3中的特定用户以及非特定用户均能看到消息的内容,但是特定用户可以查看完整的消息内容,而非特定用户仅能查看屏蔽了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消息内容。这使得权利要求3的方案一既起到了能够向全部用户展示消息的部分内容,同时又避免了隐私信息的不当泄漏,保护了消息中隐私信息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均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2)的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采用了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3的方案一能够保护消息中的隐私信息的不易被泄漏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的方案一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3.2)关于权利要求3的方案二: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通知信息显示装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显示消息的方法,包括(参见说明书第58-68段、图4):步骤401,用户终端100(相当于通知信息显示装置)在锁屏状态下接收到一消息(相当于接收模块,在锁屏状态下接收通知信息),在屏幕上显示消息到达的通知。步骤402,用户终端100读出输入的指纹以确定该接收的消息,步骤403用户终端100比较步骤402读出的指纹信息与预存的指纹信息,完成用户身份认证,步骤404用户终端100维持锁屏状态并显示接收的消息。用户终端可以根据消息显示类型显示消息的部分或完整消息(相当于显示模块,根据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当指纹被认证单元130认证后,消息显示单元140可以在维持锁屏的状态下在显示器上显示消息(能够查看消息的用户相当于具有查看隐私信息权限的特定用户,无法查看消息的用户相当于不具有查看隐私信息权限的非特定用户)。
权利要求3的方案二与对比文件4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二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在用户查看所述通知信息时,开启前置摄像头采集使用电子设备的所述用户的第一人脸信息,并获取预存的特定用户的第二人脸信息,比较所述第一人脸信息和所述第二人脸信息,根据比较结果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2)所述第一确定模块,包括:检测子模块,被配置为检测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是否相同;第三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当所述检测子模块检测出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不同时,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第二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一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用户类型确定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包括显示所述通知信息的全部内容的方式以及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方案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使用人脸确定用户类型;2)如何检测消息对不同用户的显示方式并显示消息。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为移动终端解锁的方法、系统、移动终端及穿戴电子设备,包括(参见说明书第50-51段、第101段):所述穿戴电子设备,用于建立与所述移动终端的近距离通信连接,还用于当所述穿戴电子设备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小于预设距离时,向所述移动终端发送携带密码的射频信号;所述移动终端,用于建立与所述穿戴电子设备的所述近距离通信连接,还用于从接收到的射频信号中解析出所述密码,使用所述密码进行解锁。当从携带密码的射频信号中解析出密码后,移动终端1判断所述密码与在本移动终端1中预先设定的密码进行比较,若比较结果为正确,启动摄像头,通过该摄像头对当前用户进行抓拍,获取由人脸数据组成的人脸图像,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该人脸图像,提取出人脸特征,即提取出组成人脸特征的人脸特征数据;将当前用户的人脸特征数据与人脸特征数据库中的人脸特征数据进行比较,若比较结果大于或等于匹配比例,则代表当前用户为用户本人,使用所述密码进行解锁,若比较结果小于匹配比例,则代表当前用户不为用户本人,不执行解锁,保持锁定状态。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人脸检测技术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确定用户的类型,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使用人脸检测用户的时机以及是否启动前置摄像头,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均未公开该特征,也没有给出不同用户看到的消息内容并不相同的启示,并且该特征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该特征的使用权利要求3中的特定用户以及非特定用户均能看到消息的内容,但是特定用户可以查看完整的消息内容,而非特定用户仅能查看屏蔽了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消息内容。这使得权利要求3的方案二既起到了能够向全部用户展示消息的部分内容,同时又避免了隐私信息的不当泄漏,保护了消息中隐私信息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均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2)的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采用了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3的方案二能够保护消息中的隐私信息的不易被泄漏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的方案二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以下将对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分别评述:
其中,方案一为:
5. 一种通知信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所述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在锁屏状态下接收通知信息,所述通知信息中包括隐私信息;
检测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是否相同,所述用户类型包括特定用户和非特定用户,所述特定用户是指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所述非特定用户是指不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
若检测出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不同,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
根据所述用户类型确定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包括显示所述通知信息的全部内容的方式以及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
根据所述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
其中,所述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包括:
检测预定区域内是否存在属于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若根据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的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到在所述预定区域内存在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是特定用户;若根据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的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到在所述预定区域内不存在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是非特定用户。
方案二为:
5. 一种通知信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所述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在锁屏状态下接收通知信息,所述通知信息中包括隐私信息;
检测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是否相同,所述用户类型包括特定用户和非特定用户,所述特定用户是指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所述非特定用户是指不具有查看隐私信息的权限的用户;
若检测出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不同,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
根据所述用户类型确定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包括显示所述通知信息的全部内容的方式以及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
根据所述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
其中,所述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包括:
以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在用户查看所述通知信息时,开启前置摄像头采集用户查看所述通知信息时生成的第一人 脸信息,并获取预存的特定用户的第二人脸信息,比较所述第一人脸信息和所述第二人脸信息,根据比较结果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
(2.5.1)关于权利要求5的方案一: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通知信息显示装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显示消息的方法,包括(参见说明书第58-68段、图4):步骤401,用户终端100(相当于通知信息显示装置,隐含公开处理器、存储器)在锁屏状态下接收到一消息(相当于在锁屏状态下接收通知信息),在屏幕上显示消息到达的通知。步骤402,用户终端100读出输入的指纹以确定该接收的消息,步骤403用户终端100比较步骤402读出的指纹信息与预存的指纹信息,完成用户身份认证,步骤404用户终端100维持锁屏状态并显示接收的消息。用户终端可以根据消息显示类型显示消息的部分或完整消息(根据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当指纹被认证单元130认证后,消息显示单元140可以在维持锁屏的状态下在显示器上显示消息(能够查看消息的用户相当于具有查看隐私信息权限的特定用户,无法查看消息的用户相当于不具有查看隐私信息权限的非特定用户)。
权利要求5的方案一与对比文件4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检测预定区域内是否存在属于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若根据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的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到在所述预定区域内存在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是特定用户;若根据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的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到在所述预定区域内不存在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是非特定用户;2)检测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是否相同,若检测出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不同,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根据所述用户类型确定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包括显示所述通知信息的全部内容的方式以及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的方案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利用可穿戴设备识别用户类型;2)如何检测消息对不同用户的显示方式。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为移动终端解锁的方法、系统、移动终端及穿戴电子设备,包括(参见说明书第44-45段、50-51段):近距离通信模块为蓝牙通信模块。所述穿戴电子设备,用于建立与所述移动终端的近距离通信连接,还用于当所述穿戴电子设备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小于预设距离时(隐含公开根据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的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到在所述预定区域内存在所述特定用户的可穿戴设备),向所述移动终端发送携带密码的射频信号;所述移动终端,用于建立与所述穿戴电子设备的所述近距离通信连接,还用于从接收到的射频信号中解析出所述密码,使用所述密码进行解锁。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可穿戴设备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确定用户的类型,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预定区域内通过可穿戴设备确定用户类型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情况确定。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均未公开该特征,也没有给出不同用户看到的消息内容并不相同的启示,并且该特征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该特征的使用权利要求5中的特定用户以及非特定用户均能看到消息的内容,但是特定用户可以查看完整的消息内容,而非特定用户仅能查看屏蔽了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消息内容。这使得权利要求5的方案一既起到了能够向全部用户展示消息的部分内容,同时又避免了隐私信息的不当泄漏,保护了消息中隐私信息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均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2)的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采用了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5的方案一能够保护消息中的隐私信息的不易被泄漏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的方案一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5.2)关于权利要求5的方案二: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通知信息显示装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显示消息的方法,包括(参见说明书第58-68段、图4):步骤401,用户终端100(相当于通知信息显示装置,隐含公开处理器、存储器)在锁屏状态下接收到一消息(相当于在锁屏状态下接收通知信息),在屏幕上显示消息到达的通知。步骤402,用户终端100读出输入的指纹以确定该接收的消息,步骤403用户终端100比较步骤402读出的指纹信息与预存的指纹信息,完成用户身份认证,步骤404用户终端100维持锁屏状态并显示接收的消息。用户终端可以根据消息显示类型显示消息的部分或完整消息(根据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当指纹被认证单元130认证后,消息显示单元140可以在维持锁屏的状态下在显示器上显示消息(能够查看消息的用户相当于具有查看隐私信息权限的特定用户,无法查看消息的用户相当于不具有查看隐私信息权限的非特定用户)。
权利要求5的方案二与对比文件4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以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显示所述通知信息,在用户查看所述通知信息时,开启前置摄像头采集用户查看所述通知信息时生成的第一人 脸信息,并获取预存的特定用户的第二人脸信息,比较所述第一人脸信息和所述第二人脸信息,根据比较结果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类型;2)检测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是否相同,若检测出所述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不同,则确定将要查看所述通知信息的用户的用户类型,根据所述用户类型确定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所述通知信息的显示方式包括显示所述通知信息的全部内容的方式以及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的方案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使用人脸确定用户类型;2)如何检测消息对不同用户的显示方式。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为移动终端解锁的方法、系统、移动终端及穿戴电子设备,包括(参见说明书第50-51段、第101段):所述穿戴电子设备,用于建立与所述移动终端的近距离通信连接,还用于当所述穿戴电子设备与所述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小于预设距离时,向所述移动终端发送携带密码的射频信号;所述移动终端,用于建立与所述穿戴电子设备的所述近距离通信连接,还用于从接收到的射频信号中解析出所述密码,使用所述密码进行解锁。当从携带密码的射频信号中解析出密码后,移动终端1判断所述密码与在本移动终端1中预先设定的密码进行比较,若比较结果为正确,启动摄像头,通过该摄像头对当前用户进行抓拍,获取由人脸数据组成的人脸图像,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该人脸图像,提取出人脸特征,即提取出组成人脸特征的人脸特征数据;将当前用户的人脸特征数据与人脸特征数据库中的人脸特征数据进行比较,若比较结果大于或等于匹配比例,则代表当前用户为用户本人,使用所述密码进行解锁,若比较结果小于匹配比例,则代表当前用户不为用户本人,不执行解锁,保持锁定状态。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人脸检测技术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确定用户的类型,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使用人脸检测用户的时机以及是否启动前置摄像头,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均未公开该特征,同时也没有给出不同用户看到的消息内容并不相同的启示,并且该特征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该特征的使用权利要求5中的特定用户以及非特定用户均能看到消息的内容,但是特定用户可以查看完整的消息内容,而非特定用户仅能查看屏蔽了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消息内容。这使得权利要求5的方案二既起到了能够向全部用户展示消息的部分内容,同时又避免了隐私信息的不当泄漏,保护了消息中隐私信息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均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2)的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采用了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5的方案二能够保护消息中的隐私信息的不易被泄漏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的方案二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关于驳回决定以及前置意见:
驳回及前置意见认为: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均为在接收到通知消息后进行用户认证,进一步确定消息的显示方式,二者时机一致。在接收到消息通知后先判断通知信息针对不同用户类型的显示方式是否不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4中信息的详细内容即相当于本申请的隐私信息,而且对比文件4中的技术方案也是对所有用户都显示接收到信息的通知,而只对指纹认证成功的用户(相当于特定用户)显示信息的详细内容,对指纹认证不成功的用户(相当于非特定用户)不显示信息的详细内容,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相同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详细限定了“显示方式包括显示通知信息的全部内容的方式以及屏蔽通知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而对比文件4的显示方式仅包括向通过认证的用户显示消息以及未通过的用户不显示消息,因此,对比文件4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方案存在显示方式的区别,屏蔽隐私信息的显示方式并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这种显示方式的设定使得特定用户以及非特定用户均可以看到消息内容,但是二者看到的具体内容不同,从而起到了既能够展示消息内容,又避免了隐私信息的不当泄漏,保护了消息中隐私信息的安全性。故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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