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计算机存储文件拷贝权限管理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112
决定日:2019-10-11
委内编号:1F2620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22015.1
申请日:2017-01-12
复审请求人: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安安
合议组组长:冯慧萍
参审员:朱世菡
国际分类号:G06F21/6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没有证据表明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足够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22015.1,名称为“计算机存储文件拷贝权限管理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1月12日,公开日为2017年06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认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2034053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7日)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是用于实现计算机保存文件设置加密以及加密文件拷贝权限管理;(2)权利要求1的计算机包括TPM模块,所述TPM模块设置有TPM控制器和TPM存储器,所述TPM控制器与所述蓝牙模块连接,该TPM控制器用于驱动蓝牙模块工作并获取手机的MAC地址,所述TPM存储器中存储手机的MAC地址;(3)权利要求1系统中包含的是蓝牙智能手机,对比文件1中包含的是蓝牙设备;(4)权利要求1中还包含“在文件拷贝权限管理进程中,如果在预设时间T内未检测到匹配的蓝牙智能手机,则TPM模块控制操作系统启动休眠程序,通过键盘输入管理员密码实现开机唤醒操作”的内容。其中,区别(1)被对比文件2(CN104978502A,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公开,区别(2)-(4)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5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计算机存储文件拷贝权限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设有TPM模块和蓝牙模块的计算机以及用于计算机存储文件拷贝权限管理的蓝牙智能手机;
所述TPM模块用于控制蓝牙模块实现计算机与周边蓝牙设备的扫描和匹配,并根据匹配后蓝牙智能手机的MAC地址进行验证,实现计算机保存文件设置加密以及加密文件拷贝权限管理;
所述蓝牙智能手机,用于与计算机的蓝牙模块进行匹配,并向所述TPM模块提供蓝牙MAC地址;
所述TPM模块设置有TPM控制器和TPM存储器,所述TPM控制器与所述蓝牙模块连接,该TPM控制器用于驱动蓝牙模块工作并获取与该蓝牙模块握手匹配的蓝牙智能手机的MAC地址,同时与所述TPM存储器中预存的蓝牙智能手机MAC地址进行匹配,实现计算机文件加密以及加密文件拷贝权限管理;
在文件拷贝权限管理进程中,如果在预设时间T内未检测到匹配的蓝牙智能手机,则TPM模块控制操作系统启动休眠程序,通过键盘输入管理员密码实现开机唤醒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存储文件拷贝权限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蓝牙模块采用蓝牙2.0、蓝牙3.0或蓝牙4.0版本。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存储文件拷贝权限管理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保存文件加密进程和文件拷贝权限管理进程;
所述保存文件加密进程的具体步骤为:
S11:启动保存文件设置加密;
S12:TPM模块控制蓝牙模块扫描周边蓝牙设备;
S13:判断是否与蓝牙智能手机匹配,如果是,则进入步骤S14;否则,报警提示开启蓝牙智能手机并返回步骤S12;
S14:TPM模块获取蓝牙智能手机的MAC地址进行验证,判断是否属于管理员预存的蓝牙智能手机MAC地址,如果是,在进入步骤S15;否则,将匹配的蓝牙智能手机拉入黑名单中,同时报警提示开启蓝牙智能手机并返回步骤S12;
S15:文件加密完成;
所述文件拷贝权限管理进程的具体步骤为:
S21:打开拷贝进程;
S22:判断拷贝对象是否处于加密扇区,如果是,则进入S23,如果不属于加密扇区,则直接进入S27执行拷贝进程;
S23:TPM模块控制蓝牙模块扫描周边蓝牙设备;
S24:判断是否与蓝牙智能手机匹配,如果是,则进入步骤S25;否则,报警提示开启蓝牙智能手机并返回步骤S23;
S25:TPM模块获取蓝牙智能手机的MAC地址进行验证,判断是否属于管理员预存的蓝牙智能手机MAC地址,如果是,在进入步骤S26;否则,将匹配的蓝牙智能手机拉入黑名单中,同时报警提示开启蓝牙智能手机并返回步骤S23;
S26:解密该扇区,释放拷贝权限;
S27:执行拷贝进程。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计算机存储文件拷贝权限管理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TPM模块设置有TPM控制器和TPM存储器,步骤S14和步骤S25中预存的蓝牙智能手机MAC地址存储在所述TPM存储器中。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计算机存储文件拷贝权限管理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预存的蓝牙智能手机MAC地址按照以下步骤注册存储:
S31:在操作系统正常启动下,通过账户管理进入管理员注册进程;
S32:输入管理员密码并验证管理员密码是否正确,未通过验证则提示密码错误,通过验证则进入步骤S33;
S33:TPM控制器控制蓝牙模块扫描周边蓝牙设备;
S34:选择蓝牙智能手机进行匹配;
S35:读取匹配后蓝牙智能手机MAC地址;
S36:将步骤S35所获取的MAC地址存储到TPM存储器中;
S37:管理员注册完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有:(1)设计构思不同,对比文件1在无相匹配的蓝牙设备时,电脑对键盘、鼠标或输入的其他控制信号均不作处理,保护对象为计算机的所有进程;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在计算机与蓝牙智能手机匹配不成功的情况下,仅仅是加密文件无法被拷贝,保护对象仅仅针对重要的文件的拷贝权限,并不对其它进程造成负面的影响;(2)系统架构不同,本申请是通过TPM控制器实现蓝牙模块的控制和匹配,且利用TPM存储器存储预存的蓝牙智能手机MAC地址,从而实现计算机保存文件设置加密以及加密文件拷贝权限管理,作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这些特征是无法从对比文件1中直接得到的,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发明关键技术特征,不能认定为常用技术手段;(3)补救措施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还明确记载有关启动休眠程序的特征,传统的系统休眠通常是出于系统节能考虑的,而本申请中这样设置可以有效防止他人利用自身手机多次试探性的操作,提升系统安全性能,这在对比文件1和2中并未公开,也不能认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虽然权利要求1是通过蓝牙设备进行认证从而对计算机保存文件设置加密及加密文件拷贝权限管理,对比文件1是通过蓝牙设备进行认证从而作为电脑是否正常工作的判断条件,但其本质都是通过蓝牙设备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进行某一处理。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认证通过后可对文件进行加密操作以及对加密区进行读写操作的基础上,可以将对比文件2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实现通过蓝牙设备进行认证从而对计算机保存文件设置加密及加密文件拷贝权限管理的目的。(2)TPM模块具有存储器,可以实现数据安全存储,能够完成用户认证等功能。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系统的安全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选取安全性更高的TPM模块,使用它控制蓝牙模块的工作,并将预存的数据存储在TPM模块的安全存储区域内以提高安全性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在计算机处理流程过程中,预设时间内未通过某种认证则使机器进入休眠,并使用键盘输入密码的方式作为唤醒开机操作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机器进入休眠状态,就是通过禁止机器运行各种处理直到被唤醒从而达到的节能目的,二者并不冲突;多个进程并发工作,认证失败给出警报或拉入黑名单等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地址注册存储的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惯用注册时使用的具体流程步骤,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认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是用于实现计算机保存文件设置加密以及加密文件拷贝权限管理;(2)计算机包括TPM模块,所述TPM模块设置有TPM控制器和TPM存储器,所述TPM控制器与所述蓝牙模块连接,该TPM控制器用于驱动蓝牙模块工作并获取蓝牙智能手机的MAC地址,所述TPM存储器中存储手机的MAC地址;(3)权利要求1中匹配的蓝牙设备是蓝牙智能手机;(4)在未检测到匹配的蓝牙智能手机情况下,则TPM模块控制操作系统启动休眠程序,通过键盘输入管理员密码实现开机唤醒操作。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4)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为本领域技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修改方式主要是根据原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保存文件加密过程和加密文件拷贝过程的相关步骤,删除原权利要求3和原权利要求4,将原权利要求5作为从属权利要求3并引用新的权利要求1,同时修改主题名称,获得新的权利要求1-3项,另外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明确强调了“如果属于管理员预存的蓝牙智能手机MAC地址,则文件加密完成,将该文件存储的区域作为加密扇区”。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是以文件为判断对象,如果文件需要加密时,在文件存储时,通过配置加密密码使其存储区域变为加密扇区然后将需要存储的文件放入加密区域中;在文件拷贝时,如果拷贝的文件属于加密文件(即文件存储区域被视为加密扇区)则需要获取密码来解密该扇区,使其释放拷贝权限。本申请全文都是针对文件为对象来描述,而非针对存储区域的权限来描述,对比文件2所述的技术方案,其实质是通过预先设置一片加密区域,通过对存储区域的权限进行管理来提升文件的安全性能,因此二者的发明构思完全不同。(2)本申请是基于TPM模块和蓝牙模块相结合的安全认证管理体系,由TPM控制器驱动蓝牙模块工作并获取与该蓝牙模块握手匹配的蓝牙智能手机的MAC地址;而预存的蓝牙智能手机MAC地址存在TPM存储器中;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中都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而且现有文献中也没有按照如此设计的技术方案,复审请求人认为,仅仅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没有任何启示让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去构思搜集现有技术中的TPM模块控制技术来控制蓝牙模块,如果不了解本申请发明构思,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本不容易想到利用TPM模块来控制蓝牙模块,现有技术中也根本不存在TPM模块控制蓝牙模块的先例,不能被认定为“惯用技术”。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计算机存储文件拷贝权限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设有TPM模块和蓝牙模块的计算机以及用于计算机存储文件拷贝权限管理的蓝牙智能手机;
所述TPM模块用于控制蓝牙模块实现计算机与周边蓝牙设备的扫描和匹配,并根据匹配后蓝牙智能手机的MAC地址进行验证,实现计算机保存文件设置加密以及加密文件拷贝权限管理;
所述蓝牙智能手机,用于与计算机的蓝牙模块进行匹配,并向所述TPM模块提供蓝牙MAC地址;
所述TPM模块设置有TPM控制器和TPM存储器,所述TPM控制器与所述蓝牙模块连接,该TPM控制器用于驱动蓝牙模块工作并获取与该蓝牙模块握手匹配的蓝牙智能手机的MAC地址,同时与所述TPM存储器中预存的蓝牙智能手机MAC地址进行匹配,实现计算机文件加密以及加密文件拷贝权限管理;
在启动保存文件加密时,通过TPM模块控制蓝牙模块扫描周边蓝牙设备,如果没有匹配的蓝牙智能手机,则报警提示开启蓝牙智能手机;如果与蓝牙智能手机匹配,则获取蓝牙智能手机的MAC地址进行验证,判断是否属于管理员预存的蓝牙智能手机MAC地址,如果不是,则将匹配的蓝牙智能手机拉入黑名单中,同时报警提示开启蓝牙智能手机,如果是则文件加密完成,将该文件存储的区域作为加密扇区;
在打开文件拷贝进程时,先判断拷贝对象是否处于加密扇区,如果是,则TPM模块控制蓝牙模块扫描周边蓝牙设备,通过判断是否获取到属于管理员预存的蓝牙智能手机MAC地址来解密该扇区,从而释放拷贝权限进入拷贝进程;如果不处于加密扇区,则直接进入拷贝进程;
在文件拷贝权限管理进程中,如果在预设时间T内未检测到匹配的蓝牙智能手机,则TPM模块控制操作系统启动休眠程序,通过键盘输入管理员密码实 现开机唤醒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存储文件拷贝权限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蓝牙模块采用蓝牙2.0、蓝牙3.0或蓝牙4.0版本。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存储文件拷贝权限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预存的蓝牙智能手机MAC地址按照以下步骤注册存储:
S31:在操作系统正常启动下,通过账户管理进入管理员注册进程;
S32:输入管理员密码并验证管理员密码是否正确,未通过验证则提示密码错误,通过验证则进入步骤S33;
S33:TPM控制器控制蓝牙模块扫描周边蓝牙设备;
S34:选择蓝牙智能手机进行匹配;
S35:读取匹配后蓝牙智能手机MAC地址;
S36:将步骤S35所获取的MAC地址存储到TPM存储器中;
S37:管理员注册完成。”
针对上述意见陈述和修改,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认为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指出: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1增加了大量技术特征,其中的技术特征“如果是,则文件加密完成,将该文件存储的区域作为加密扇区”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即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是不允许的。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参见说明书第[0074]段)“在文件保存时,管理员将重要文件保存至硬盘中加密扇区中”可知“加密扇区”是预先分配好的,这与修改后的技术特征“文件加密完成,将该文件存储的区域作为加密扇区”并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方式是按照原始说明书记载的方式将“保存文件加密进程和文件拷贝权限管理进程”的具体过程补入原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特征“文件加密完成,将该文件存储的区域作为加密扇区”,并将说明书中记载的“计算机中的存储硬盘为可分扇区加密的硬盘”补入权利要求1中,获得新的权利要求1-3项。复审请求人认为:(1)而本申请的构思是计算机中的存储硬盘为可分扇区加密的硬盘,以文件为控制对象,文中描述的文件加密其实质是对文件的存储地址进行加密,这样的加密方式不是对文件内容的加密,而是对文件存储地址的访问权限进行加密管理,结合全文描述以及附图1和附图2所表述的控制流程可以看出,在文件加密时并没有判断是否属于存储至加密扇区中,而是直接保存文件设置加密,通过匹配蓝牙智能手机的MAC地址,文件加密即可自自动完成,因此,本申请加密扇区的形成与文件加密的过程是同步完成的,全文并未明确指定“加密扇区”是预先分配的一片存储区域;(2)本申请也明确限定了密码的管理方式是计算机TPM模块配合蓝牙模块进行,现有计算机系统中,并没有任何技术文献公开基于TPM模块可以控制蓝牙模块实现更高权限的文件加密管理,审查员之所以可以说“容易想到”,明显是在了解本发明构思后,认为其技术方案容易实现而低估发明的创造性;(3)相对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一次性输入密码可以获得权限而言,本申请按照预设时间周期性的监测蓝牙智能手机的链接状态,实现控制权限的持续化管理,增加系统的安全性能,这样的设计,在基于蓝牙密码进行文件权限动态管理方案中也是属于首创,非审查员所属的惯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计算机存储文件拷贝权限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设有TPM模块和蓝牙模块的计算机以及用于计算机存储文件拷贝权限管理的蓝牙智能手机;
所述TPM模块用于控制蓝牙模块实现计算机与周边蓝牙设备的扫描和匹配,并根据匹配后蓝牙智能手机的MAC地址进行验证,实现计算机保存文件设置加密以及加密文件拷贝权限管理;
所述蓝牙智能手机,用于与计算机的蓝牙模块进行匹配,并向所述TPM模块提供蓝牙MAC地址;
所述TPM模块设置有TPM控制器和TPM存储器,所述TPM控制器与所述蓝牙模块连接,该TPM控制器用于驱动蓝牙模块工作并获取与该蓝牙模块握手匹配的蓝牙智能手机的MAC地址,同时与所述TPM存储器中预存的蓝牙智能手机MAC地址进行匹配,实现计算机文件加密以及加密文件拷贝权限管理;
计算机中的存储硬盘为可分扇区加密的硬盘,系统包括保存文件加密进程和文件拷贝权限管理进程;
所述保存文件加密进程的具体步骤为:
S11:启动保存文件设置加密;
S12:TPM模块控制蓝牙模块扫描周边蓝牙设备;
S13:判断是否与蓝牙智能手机匹配,如果是,则进入步骤S14;否则,报警提示开启蓝牙智能手机并返回步骤S12;
S14:TPM模块获取蓝牙智能手机的MAC地址进行验证,判断是否属于管理员预存的蓝牙智能手机MAC地址,如果是,在进入步骤S15;否则,将匹配的蓝牙智能手机拉入黑名单中,同时报警提示开启蓝牙智能手机并返回步骤S12;
S15:文件加密完成;
所述文件拷贝权限管理进程的具体步骤为:
S21:打开拷贝进程;
S22:判断拷贝对象是否处于加密扇区,如果是,则进入S23,如果不属于加密扇区,则直接进入S27执行拷贝进程;
S23:TPM模块控制蓝牙模块扫描周边蓝牙设备;
S24:判断是否与蓝牙智能手机匹配,如果是,则进入步骤S25;否则,报警提示开启蓝牙智能手机并返回步骤S23;
S25:TPM模块获取蓝牙智能手机的MAC地址进行验证,判断是否属于管理员预存的蓝牙智能手机MAC地址,如果是,在进入步骤S26;否则,将匹配的蓝牙智能手机拉入黑名单中,同时报警提示开启蓝牙智能手机并返回步骤S23;
S26:解密该扇区,释放拷贝权限;
S27:执行拷贝进程;
在所述文件拷贝权限管理进程中,如果在预设时间T内未检测到匹配的蓝牙智能手机,则TPM模块控制操作系统启动休眠程序,通过键盘输入管理员密码实现开机唤醒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存储文件拷贝权限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蓝牙模块采用蓝牙2.0、蓝牙3.0或蓝牙4.0版本。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存储文件拷贝权限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预存的蓝牙智能手机MAC地址按照以下步骤注册存储:
S31:在操作系统正常启动下,通过账户管理进入管理员注册进程;
S32:输入管理员密码并验证管理员密码是否正确,未通过验证则提示密码错误,通过验证则进入步骤S33;
S33:TPM控制器控制蓝牙模块扫描周边蓝牙设备;
S34:选择蓝牙智能手机进行匹配;
S35:读取匹配后蓝牙智能手机MAC地址;
S36:将步骤S35所获取的MAC地址存储到TPM存储器中;
S37:管理员注册完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05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已经克服合议组在第二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的缺陷,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7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5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没有证据表明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足够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034053 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7日;
对比文件2:CN104978502 A,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存储文件拷贝权限管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脑用户终端认证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以下内容:一种电脑用户终端认证方法,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A、电脑开启后,通过蓝牙接收装置(相当于计算机的蓝牙模块)搜寻周围的蓝牙设备(相当于实现计算机与周边蓝牙设备的扫描和匹配);B、若搜寻到蓝牙设备,将该蓝牙设备的地址与电脑中存储的地址信息进行对比(相当于周边蓝牙设备,用于与计算机的蓝牙模块进行匹配,并提供蓝牙MAC地址,根据匹配后的MAC地址进行验证),若相吻合,电脑正常工作;若无法搜寻到蓝牙设备(相当于如果在预设时间T内未检测到匹配的蓝牙设备),或者所搜寻的蓝牙设备的地址信息与电脑中存储的地址信息不一致,则电脑对所接收的控制信号不作处理。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计算机包括TPM模块以及用于计算机存储文件拷贝权限管理的蓝牙智能手机所述TPM模块设置有TPM控制器和TPM存储器,所述TPM控制器与所述蓝牙模块连接,该TPM控制器用于驱动蓝牙模块工作并获取与该蓝牙模块握手匹配的蓝牙智能手机的MAC地址,同时与所述TPM存储器中预存的蓝牙智能手机MAC地址进行匹配,实现计算机文件加密以及加密文件拷贝权限管理;计算机中的存储硬盘为可分扇区加密的硬盘,系统包括保存文件加密进程和文件拷贝权限管理进程;所述保存文件加密进程的具体步骤为:S11:启动保存文件设置加密;S12:TPM模块控制蓝牙模块扫描周边蓝牙设备;S13:判断是否与蓝牙智能手机匹配,如果是,则进入步骤S14;否则,报警提示开启蓝牙智能手机并返回步骤S12;S14:TPM模块获取蓝牙智能手机的MAC地址进行验证,判断是否属于管理员预存的蓝牙智能手机MAC地址,如果是,在进入步骤S15;否则,将匹配的蓝牙智能手机拉入黑名单中,同时报警提示开启蓝牙智能手机并返回步骤S12;S15:文件加密完成;所述文件拷贝权限管理进程的具体步骤为:S21:打开拷贝进程;S22:判断拷贝对象是否处于加密扇区,如果是,则进入S23,如果不属于加密扇区,则直接进入S27执行拷贝进程;S23:TPM模块控制蓝牙模块扫描周边蓝牙设备;S24:判断是否与蓝牙智能手机匹配,如果是,则进入步骤S25;否则,报警提示开启蓝牙智能手机并返回步骤S23;S25:TPM模块获取蓝牙智能手机的MAC地址进行验证,判断是否属于管理员预存的蓝牙智能手机MAC地址,如果是,在进入步骤S26;否则,将匹配的蓝牙智能手机拉入黑名单中,同时报警提示开启蓝牙智能手机并返回步骤S23;S26:解密该扇区,释放拷贝权限;S27:执行拷贝进程;如果在预设时间T内未检测到匹配的蓝牙智能手机,则TPM模块控制操作系统启动休眠程序,通过键盘输入管理员密码实现开机唤醒操作。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文件权限管理系统的安全性。
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仅是一种电脑用户终端认证方法,其并未涉及TPM模块来控制实现蓝牙接收装置的搜寻、MAC地址的存储、匹配以及操作系统的休眠、唤醒等功能,更未涉及通过TPM模块与蓝牙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对文件加密、拷贝过程进行鉴权的具体步骤,其仅仅是电脑终端与蓝牙设备直接交互来对电脑用户进行鉴权技术方案,因而其与本申请相比,具体鉴权的内容不同,实现鉴权的平台不同,鉴权的具体流程以及后续处理流程也不同,即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相比发明目的和发明构思均不相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智能终端本地文件的加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7]-[0059]段)以下内容:识别需要加密的本地文件的存储区域是否有数据读取或写入的请求,并在有数据读取或写入的请求时,获取输入的加密密码;判断输入的加密密码是否与预先设定的加密密码相同;若输入的加密密码与预先设定的加密密码相同,则允许对需要加密的本地文件的存储区域中的数据进行读取或写入操作,可见,对比文件2只是对智能终端自身的存储文件进行管理,而不涉及对计算机端文件的管理,并且其仅仅公开了通过密码的验证来控制加密存储区域的本地文件的读写权限的技术方案,并未涉TPM模块或蓝牙模块,也就不可能实现利用位于计算机端的TPM模块控制蓝牙模块与蓝牙智能手机进行匹配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同时也未给出将TPM模块与蓝牙模块结合控制文件权限的技术启示。
由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之间存在技术上的相互关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充分利用了现有计算机中TPM模块的安全性能,通过其控制蓝牙模块,能够更加安全快捷地实现密码预设、密码存储、密码验证等环节,因此不宜将区别技术特征进行割裂,而应该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并且,也没有足够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与现有常规的蓝牙密码加密验证相比,获得了具有更加安全可靠的有益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和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和3均引用权利要求1,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具备创造性。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的相关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是通过蓝牙设备进行认证,但它们实现驱动蓝牙认证的平台不同,认证的具体内容也不同,而对比文件2虽然涉及文件读写权限的管理,但其是通过传统的密码验证方式对移动终端本身的文件管理,未涉及TPM模块与蓝牙设备相结合的验证方式,也未涉及对计算机文件的权限管理。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TPM模块与蓝牙模块相结合来控制文件权限的技术启示。并且区别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获得了具有更加安全可靠的有益效果。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3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均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7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5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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