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传感器用户自设置的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101
决定日:2019-10-11
委内编号:1F2808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74411.X
申请日:2013-10-11
复审请求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华
合议组组长:郑直
参审员:郭晓宇
国际分类号:H04M1/7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74411.X,名称为“一种传感器用户自设置的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0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CN101815127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25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5段、说明书附图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模拟场景”为“模拟移动终端处于特定工作状态(如通话场景)时,通过“传感器获取的数据”与“传感器设定的阈值和算法”之间的关系,触发移动终端视效属性的改变”,达到的技术效果为:向用户展示移动终端处于特定工作状态时、传感器接收到的数据与移动终端的视效属性之间的关系。“审查员所谓的模拟场景”达到的技术效果仅仅是:向用户展示调整之后的视效属性。因此,二者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均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4日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指出:首先,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权利要求1中的模拟场景为“模拟移动终端处于特定工作状态(如通话场景)时,通过“传感器获取的数据”与“传感器设定的阈值和算法”之间的关系,触发移动终端视效属性的改变”,而上述内容并没有限定在权利要求1中,并且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只有在设置接近传感器时,模拟场景为移动终端模拟通话场景,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没有依据。其次,设置在保存调整后的传感器参数之前,模拟场景并演示给用户,等待用户确认,属于现有技术,在此基础上,若想要模拟状态的变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容易想到设置阈值,根据阈值模拟不同的效果,最终达到提高用户体验的目的,因此,在存储参数之前模拟场景给用户的特征并不能使本申请相较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意见陈述,并提交了申请文件的全部文本。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为:将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调整到从属权利要求,将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
“1. 一种传感器用户自设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移动终端获取用户对传感器的设置,根据所述设置调整传感器的参数;
移动终端存储调整后的传感器的参数,并按照存储的传感器的参数进行操作;
所述移动终端根据所述设置调整传感器的参数为:
移动终端根据用户对传感器的设置,并结合传感器检测的当前数据获得新的传感器的参数;其中,所述传感器的参数为传感器阈值和算法。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获取用户对传感器的设置为:移动终端在操作界面上为用户提供传感器设置选项,通过所述界面来获取用户对传感器的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界面包括:
传感器选择菜单以及不同传感器菜单下的设置选项菜单。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界面还包括:对传感器的密码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调整后的传感器的参数为:
移动终端根据调整后的传感器阈值和算法配置移动终端中与所述传感器相关的功能实体,模拟场景并演示给用户,等待用户确认是否存储所述调整后的阈值和算法;
用户确认存储后,移动终端存储调整后的传感器阈值和算法。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按照所存储的传感器的参数进行操作为:
移动终端读取存储器中的传感器阈值和算法,获取传感器检测的当前数据;结合所述当前数据和所读取的传感器阈值和算法进行操作。
7. 一种传感器用户自设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应用处理 器(AP)、存储器、传感器;其中,
所述AP,用于获取用户对传感器的设置,根据用户设置调整传感器的参数,并按照存储器存储的传感器的参数进行操作;
所述存储器,用于存储调整后的传感器的参数;
所述AP,具体用于根据用户对传感器的设置,并结合传感器检测的当前数据调整传感器阈值和算法。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AP,具体还用于根据所述调整后的传感器阈值和算法配置移动终端中与所述传感器相关的功能实体,模拟场景并演示给用户,等待用户确认存储,待用户确认后将其存储到存储器中。
9.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包括权利要求7至8任一项所述的传感器用户自设置的装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显示屏和输入装置;其中,
所述显示屏,具体用于显示操作界面,移动终端通过该操作界面为用户提供传感器设置菜单;
所述输入装置,具体用于用户输入密码或输入对传感器的设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修改文本,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815127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25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传感器用户自设置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及其屏幕视效调整方法,包括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55]段、附图1-3):如图2所示,在实际实施时,图1中的判断模块20、调整模块30的功能可以由主控模块201来实现,图1中的设置模块40的功能可以由移动终端软件中的预置视效策略模块202来实现。其中,预置视效策略模块202通过提供交互界面供用户预先设置个人日常习惯操作的距离区间(即上述的fmax和fmin)、惯用距离fcom、和相关视效属性(例如,惯用的屏幕的背光亮度的等级Bcom和惯用字体和窗口组件大小的等级Scom),这些参数可以统称为视效策略设置参数,并将设置的这些参数保存到移动终端的永久存储单元中。这里,用户进行设置的方法可以有多种形式,为方便用户进行设置,如图3所示,可以采用如下方式进行:步骤S302,预置视效策略模块202启动运行,完成自身图形界面和数据结构的初始化。从移动终端的永久存储单元将用户以前设置的视效策略设置参数读取并通过屏幕203显示给用户。当用户想要重新设置时,进入步骤S304;步骤S310,当用户确认设置完毕后,主控模块201接收上述设定的参数,并通知显示属性设置参数已修改并更新至永久存储单元。视效策略模块202退出运行。主控模块201作为移动终端软件中的主模块在移动终端处于非休眠状态下时,定时控制传感器10进行距离检测,并根据传感器10测出的其与屏幕前方物体的距离数据(即上述的实际距离)和预置视效策略模块202的视效策略设置参数及移动终端当前的使用状态对移动终端的视效属性(如背光亮度,字体和窗口组件大小及背景颜色等)进行动态地调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移动终端获取用户对传感器的设置,根据所述设置调整传感器的参数,移动终端存储调整后的传感器的参数,并按照存储的传感器的参数进行操作。同时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传感器检测实际距离,即当前的数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移动终端根据用户对传感器的设置,并结合传感器检测的当前数据获得新的传感器的参数;其中,所述传感器的参数为传感器阈值和算法。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很好的适配用户场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用户可以对传感器设置相关的阈值,并根据实际距离以及用户设置的参数来计算调整视效属性(参见说明书第32、40段),同时也公开了与之相关的算法(参见说明书全文),而传感器的参数包括阈值和算法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用户对传感器进行设置后,结合传感器检测的当前数据获得新的传感器的阈值和算法,并且由此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新的传感器的阈值是由传感器10检测的当前数据单独决定的,而本申请中新的传感器阈值是用户对传感器的设置与传感器检测的当前数据共同决定的。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中仅调整固定的某个环境数据下的视效属性的前提下,不容易想到本申请中调整传感器算法以调整了多种不同的环境数据下的视效属性的技术方案,因此根据用户对传感器的设置,并结合传感器检测的当前数据获得新的传感器算法是不容易想到的。并且,复审请求人引用了本申请说明书第84段来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已知对比文件1中仅调整距离fcom下的视效属性的前提下,只能想到改变当前距离,并重新设置更改后的距离下的视效属性,从而改变更多的距离下的视效属性,而不容易想到本申请中调整传感器算法以调整了多种不同的光线下的视效属性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传感器检测的当前数据以及用户设置的参数来计算并调整视效属性。其次,复审请求人例举的本申请说明书第84段只涉及光线传感器,并且在该段内容中也仅记载移动终端根据室外场景的光线数据和用户设置值100流明获得新的自动亮度变化曲线,并没有详细说明如何结合传感器检测的当前数据获得新的传感器的阈值和算法。此外在本申请说明书中关于接近传感器的实施例中也只记载了结合传感器23检测当前数据调整传感器阈值和算法,如何调整没有说明,在加速度传感器的实施例中也未有相关记载,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调整传感器算法以调整了多种不同的环境数据下的视效属性的说法不能成立。最后,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感器阈值设置以及相关的算法,传感器的参数包括阈值和算法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也未详细说明如何结合传感器检测的当前数据获得新的传感器参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用户对传感器进行设置后,结合传感器检测的当前数据获得新的传感器的阈值和算法。综上,复审请求人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预置视效策略模块202通过提供交互界面供用户预先设置个人日常习惯操作的距离区间(即上述的fmax和fmin)、惯用距离fcom、和相关视效属性(例如,惯用的屏幕的背光亮度的等级Bcom和惯用字体和窗口组件大小的等级Scom),这些参数可以统称为视效策略设置参数,并将设置的这些参数保存到移动终端的永久存储单元中。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不同传感器选择菜单以及设置选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密码设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传感器进行密码设置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为了提高用户设置参数的体验,可以在存储参数之前模拟场景并演示给用户,以便于用户进行确认是否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例如用户调整显示器的参数如分辨率、或调整系统显示的字体、调整屏幕亮度时,都会根据调整后的参数模拟场景演示给用户,等待用户确认,用户确认后,才保存调整后的参数。在上述惯用手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为了提高用户体验,设置在保存调整后的传感器参数之前,模拟场景并演示给用户,等待用户确认,用户确认后存储调整后的传感器阈值和算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移动终端读取参数并根据传感器检测的参数进行调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8对应于方法权利要求1、5的装置权利要求,在装置中设置多个功能模块以执行相应的功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包含权利要求7、8的移动终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移动终端,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7、8的评述,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预置视效策略模块202还可以通过提供交互界面供用户预先设置传感器10获取移动终端的屏幕与前方物体的实际距离的周期值T(例如,通过交互界面提供若干个周期值供用户进行选择),并保存到移动终端的永久存储单元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移动终端包括显示屏,以及提供交互界面供用户预先设置,即输入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可对传感器设置密码,用户通过输入装置输入密码,这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