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文秘专用多功能办公桌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099
决定日:2019-10-11
委内编号:1F2659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10752.9
申请日:2016-07-29
复审请求人: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罗赟
合议组组长:高芳
参审员:常青
国际分类号:A47B83/04,A47B21/013,A47B21/04,A47B13/10,A47B1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基本构思及一部分技术特征已经被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所公开,二者的区别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10752.9,名称为“一种文秘专用多功能办公桌”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4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5338123U,公开日为 2016年06月29日;
对比文件3:CN 204273696U,公开日为 2015年04月22日;
对比文件4:CN 201208036Y,公开日为2009年03月18日;
对比文件5:CN 101685893A,公开日为 2010年03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4,以及2018年03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文秘专用多功能办公桌,包括办公桌板和办公桌支撑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办公桌板为长桌板(1)和短桌板(2)一体连接构成的“L”形桌板,且长桌板(1)和短桌板(2)的内侧交汇处为圆弧过渡设置,所述长桌板(1)的一端设置有侧挡板(14),且侧挡板(14)的内侧设置有LED屏,所述LED屏嵌设在侧挡板(14)上的凹槽内,且侧挡板(14)内侧设置有悬挂式卷轴画,悬挂式卷轴画的上卷轴固定在侧挡板(14)顶端,所述办公桌支撑组件由文件柜(3)、电脑机箱柜(4)以及档案柜(5)组成,文件柜(3)和档案柜(5)分别设置在办公桌板的长桌板(1)和短桌板(2)一端下方,电脑机箱柜(4)设置在办公桌板的长桌板(1)和短桌板(2)交汇处下方,所述电脑机箱柜(4)包括一个矩形储物箱体,矩形储物箱体内部通过隔板(6)分隔为电脑机箱存放室(7)和杂物存放室(8),且电脑机箱存放室(7)和杂物存放室(8)均对应设置有柜门,该办公桌还包括一个显示器旋转底盘(9),显示器旋转底盘(9)通过回转轴承设置在办公桌板的长桌板(1)和短桌板(2)交汇处,显示器旋转底盘(9)上设置有两个用于装配显示器的固定螺纹孔,显示器旋转底盘(9)的侧壁还设置有磁铁块Ⅰ(10),办公桌板上位于磁铁块Ⅰ(10)的运动轨迹上设置有可与磁铁块Ⅰ(10)相互吸附的磁铁块Ⅱ(11),所述办公桌板的短桌板(2)一端还设置有垃圾投放孔(12)和碎纸机安装孔(13),短桌板(2)的下方对应垃圾投放孔(12)和碎纸机安装孔(13)的位置设置有矩形箱体,矩形箱体的上端为敞口设置,且矩形箱体的底部设置有抽拉式垃圾斗。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文秘专用多功能办公桌,其特征在于:所述文件柜(3)包括竖直排列的四个抽屉。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文秘专用多功能办公桌,其特征在于:所述档案柜(5)的具有一个带有密码锁的柜门。”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文秘专用的多功能办公桌,办公桌形状上设置为L形,包括长桌板和短桌板,办公桌下的柜体设置上还包括档案柜以及各个柜体的位置和电脑机箱柜的内部构造,办公桌板上还设置有垃圾投放孔和碎纸机安装孔;(2)显示器旋转底盘的侧壁设置有磁铁块Ⅰ,办公桌板上位于磁铁块Ⅰ的运行轨迹上设置有可与磁铁块Ⅰ相吸附的磁铁块Ⅱ;(3)长桌板一端设置有侧挡板,侧挡板内侧设置有LED屏,LED屏嵌设在侧挡板上的凹槽内,且侧挡板内侧设置有悬挂式卷轴画,悬挂式卷轴画的上卷轴固定在侧挡板顶端。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可以合理设置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5中的磁铁和可被磁铁吸住的磁性材料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可以想到的;而区别技术特征(3)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5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充电座,与本发明同属设备固定领域,公开了利用磁铁固定可旋转设备的技术方案。对此,申请人持有不同意见:本发明与对比文件5明显属于不同的领域,本发明请求保护的是办公设备,而对比文件5为手机充电设备,属于毫不相干的两个领域,申请人在解决如何使得会计办公桌的显示器灵活调节的技术问题时,不具有从毫不相干的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得到启示的动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1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桌板为“长桌板和短桌板一体连接构成的“L”形桌板,且长桌板和短桌板的内侧交汇处为圆弧过渡设置;办公桌支撑组件还包括档案柜,文件柜和档案柜分别设置在办公桌板的长桌板和短桌板一端下方,电脑机箱柜设置在办公桌板的长桌板和短桌板交汇处下方,所述电脑机箱柜包括一个矩形储物箱体,矩形储物箱体内部通过隔板分隔为电脑机箱存放室和杂物存放室,且电脑机箱存放室和杂物存放室均对应设置有柜门,显示器旋转底盘设置在办公桌板的长桌板和短桌板交汇处, 显示器旋转底盘上设置有两个用于装配显示器的固定螺纹孔;(2)所述长桌板的一端设置有侧挡板,且侧挡板的内侧设置有LED屏,所述LED屏嵌设在侧挡板上的凹槽内,且侧挡板内侧设置有悬挂式卷轴画,悬挂式卷轴画的上卷轴固定在侧挡板顶端;(3)显示器旋转底盘的侧壁还设置有磁铁块Ⅰ,办公桌板上位于磁铁块Ⅰ的运动轨迹上设置有可与磁铁块Ⅰ相互吸附的磁铁块Ⅱ;(4)所述办公桌板的短桌板一端还设置有垃圾投放孔和碎纸机安装孔,短桌板的下方对应垃圾投放孔和碎纸机安装孔的位置设置有矩形箱体,矩形箱体的上端为敞口设置,且矩形箱体的底部设置有抽拉式垃圾斗。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或被对比文件5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4)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5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2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为: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不再进行辩驳。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决定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4,以及2018年03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为基础作出。
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基本构思及一部分技术特征已经被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所公开,二者的区别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文秘专用多功能办公桌。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5-16段,图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会计办公桌,包括桌面1、 抽屉柜2和主机柜3;所述抽屉柜2和主机柜3设置在桌面1的下侧,通过抽屉柜2和主机柜3对桌面1支撑,抽屉柜2、主机柜3与桌面活动连接,抽屉柜2内至少设置有三个抽屉;所述桌面1右侧的上表面上固定有转盘13,转盘13的中心轴设有旋转轴 15,旋转轴15的上端固定连接有水平的安装座14,安装座14上通过螺栓固定有显示器12,使显示器绕旋转轴15转动。显示器12 在转盘13的作用下能够转动到任意方向,满足不同的使用者通过不同的方向查看会计内容,不需要手动整体移动显示屏,便于人们使用者使用。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桌面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桌板,对比文件1中的抽屉柜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文件柜,对比文件1中的主机柜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脑机箱柜,对比文件1中的转盘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器旋转底盘,对比文件1中的旋转轴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回转轴承。
通过比较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可以得出其区别在于:(1)桌板为“长桌板和短桌板一体连接构成的“L”形桌板,且长桌板和短桌板的内侧交汇处为圆弧过渡设置;办公桌支撑组件还包括档案柜,文件柜和档案柜分别设置在办公桌板的长桌板和短桌板一端下方,电脑机箱柜设置在办公桌板的长桌板和短桌板交汇处下方,所述电脑机箱柜包括一个矩形储物箱体,矩形储物箱体内部通过隔板分隔为电脑机箱存放室和杂物存放室,且电脑机箱存放室和杂物存放室均对应设置有柜门,显示器旋转底盘设置在办公桌板的长桌板和短桌板交汇处, 显示器旋转底盘上设置有两个用于装配显示器的固定螺纹孔;(2)所述长桌板的一端设置有侧挡板,且侧挡板的内侧设置有LED屏,所述LED屏嵌设在侧挡板上的凹槽内,且侧挡板内侧设置有悬挂式卷轴画,悬挂式卷轴画的上卷轴固定在侧挡板顶端;(3)显示器旋转底盘的侧壁还设置有磁铁块Ⅰ,办公桌板上位于磁铁块Ⅰ的运动轨迹上设置有可与磁铁块Ⅰ相互吸附的磁铁块Ⅱ;(4)所述办公桌板的短桌板一端还设置有垃圾投放孔和碎纸机安装孔,短桌板的下方对应垃圾投放孔和碎纸机安装孔的位置设置有矩形箱体,矩形箱体的上端为敞口设置,且矩形箱体的底部设置有抽拉式垃圾斗。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最大化利用空间;有需求时显示信息;显示器旋转底盘相对于办公桌旋转后可定位;方便垃圾投放和碎纸。
对于区别特征(1),设置圆弧过渡的L形桌板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办公桌下设置档案柜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将档案柜、文件柜和电脑机箱柜放置于办公桌下方哪个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若将电脑机箱柜设于长桌板和短桌板交汇处下方,由于其空间相对电脑主机而言有富余,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最大化利用空间,容易想到在其中利用搁板再分隔出一个杂物存放室,柜门的设置亦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当桌板设置为圆弧过渡的L形桌板时,为了最大化利用空间,将显示器设置在办公桌板的长桌板(1)和短桌板(2)交汇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桌面右侧的上表面上固定有转盘,转盘旋转轴的安装座上通过螺栓固定有显示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显示器旋转底盘设置在办公桌板的长桌板(1)和短桌板(2)交汇处,并可在转盘上设置两个用于装配显示器的固定螺纹孔方便通过螺栓固定显示器。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2段,图1-2)一种会计管理专用U型办公桌,包括桌腿、储物柜A、储物柜B、支撑板、U型桌面、左隔断、前隔断及右隔断,左隔断、前隔断及右隔断位于U型桌面的上方,右隔断(相当于侧挡板)上从前到后依次设有电话托盘及嵌入式电子信息显示屏(相当于LED屏)。所述的嵌入式电子信息显示屏可以提示工作人员近期要完成的工作计划及上级领导布置的任务和时间节点。由图2可知,电子信息显示屏设置于右隔断的内侧。此外,嵌入时采用凹槽匹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为了遮挡或露出嵌于挡板上的物品,设置悬挂式卷轴画亦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行至第6页第14行,图1-5)一种供手机充电用的充电座,充电座在转盘50第二凹部511a、511b的位置分别放置有一块磁铁,相应地,在底座10的四个第一凹部103a、103b、103c、103d中的任一个或任几个位置放置有可被磁铁吸住的磁性元件,借此,达成旋转一定角度后定位的功能。如果使用者需要将手机旋转180度,270度,亦或其他任意角度,只要在相应位置设置磁性元件即可。可见,对比文件5已经给出了通过在相对旋转的转盘和底座之间对应设置磁铁和磁性元件实现转盘的旋转一定角度后定位的功能的启示。存在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5中的上述技术手段运用于对比文件1中,通过在相对旋转的显示器旋转底盘和办公桌板之间设置磁铁和磁性元件实现显示器旋转底盘旋转一定角度后定位的功能。至于磁铁和磁性元件的匹配组合具体采用磁铁块Ⅰ和磁铁块Ⅱ的匹配组合,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磁铁块Ⅰ是设置在显示器旋转底盘的侧壁还是嵌于其底盘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虽然本发明和对比文件1中转盘上放置的是显示器,而对比文件5中转盘上放置的是手机,但是显示器和手机都是可用于显示画面的数码产品,为了稳定地从正确的角度观看显示屏,都有对其进行旋转并定位的需求。对比文件5已经给出了通过在相对旋转的转盘和底座之间对应设置磁铁和磁性元件实现转盘的旋转一定角度后定位的功能的启示。为了解决旋转后可定位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5中的上述技术手段运用于对比文件1中,通过在相对旋转的显示器旋转底盘和办公桌板之间设置磁铁和磁性元件实现显示器旋转底盘旋转一定角度后定位的功能。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6行至第3页第7行)一种涉及集成安装碎纸机的复合办公桌,办公桌面开设窗口,办公桌面下方设有立柜,碎纸机固定安装于立柜里面的办公桌面下方,碎纸机机头的投纸口和开关通过窗口(相当于碎纸机安装孔)暴露在办公桌面上,垃圾桶(相当于垃圾斗)放置在立柜(相当于矩形箱体)里,垃圾桶口与碎纸机机头的出纸屑口相对应。清理纸屑时,将立柜门打开,取出垃圾桶,将垃圾桶中的纸屑倒空,再将垃圾桶放回原处,关上立柜门即可。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桌面上设置孔并在桌面下方设置垃圾斗的启示。当需要碎纸时,该孔为碎纸机安装孔,垃圾斗可与碎纸机机头出纸屑口相对应设置;当需要直接扔废纸等垃圾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孔也可直接作为垃圾投放孔,不设置碎纸机而直接将垃圾斗与垃圾投放孔相对应设置。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选择矩形箱体为敞口设置,选择垃圾斗为抽拉式垃圾斗,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由上可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5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为:所述文件柜包括竖直排列的四个抽屉。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抽屉柜2(相当于文件柜)内至少设置有三个抽屉”。在文件柜内设置四个竖直排列的抽屉,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为:所述档案柜的具有一个带有密码锁的柜门。上述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8 月2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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