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阵列基板及其制作方法、显示面板、显示装置和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083
决定日:2019-10-11
委内编号:1F270995
优先权日:2016-09-14
申请(专利)号:201610875980.9
申请日:2016-09-30
复审请求人: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文治
合议组组长:陈力
参审员:周佳凝
国际分类号:G02F1/1362,G06K9/00,G02F1/13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结合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75980.9,名称为“阵列基板及其制作方法、显示面板、显示装置和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6年09月14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8年09月26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理由驳回了本申请,在其它说明部分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使用了如下4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285975A,公开日为2008年10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5807521A,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7月27日;
对比文件3:CN105785617A,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7月20日;
对比文件4:CN105184247A,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2月2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141段,以及于申请日2016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8。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7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显示面板,其中,所述显示面板包括阵列基板,所述阵列基板包括:
基底;
薄膜晶体管,设置在所述基底的一侧的第一区域;
光电传感器,设置在所述基底的一侧的第二区域,用于识别指纹;
钝化层,设置在所述薄膜晶体管和所述光电传感器远离所述基底的一侧;
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
背光模组,设置在所述阵列基板远离所述彩膜基板的一侧;
触控模组,设置在所述彩膜基板远离所述阵列基板的一侧,或设置在所述阵列基板与所述彩膜基板之间;
控制芯片,电连接于所述薄膜晶体管、所述光电传感器和所述触控模组,
其中,当所述触控模组在对应所述光电传感器的位置感应到触控信号时,向所述控制芯片传输控制信号,以控制所述光电传感器以及与所述光电传感器相对应的薄膜晶体管启动;
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
数据线和像素电极,所述薄膜晶体管电连接于所述数据线和所述像素电极,所述数据线通过所述薄膜晶体管向所述像素电极传输数据信号;
其中,所述控制芯片在接收到所述控制信号时,调整与所述光电传感器对应的数据线传输的数据信号,以使从所述背光源射出的光通过所述显示面板后为单色光或白光。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状态检测单元,被配置为检测所述显示装置的工作状态,将检测到的工作状态传输至所述触控模组;
其中,所述触控模组在对应所述光电传感器的位置感应到触控信号时,确定所述显示装置是否处于待识别指纹的状态,若处于待识别指纹的状态, 向所述控制芯片传输控制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一芯片,电连接于所述光电传感器和所述触控模组;
第二芯片,电连接于所述薄膜晶体管和所述触控模组;
其中,当所述触控模组在对应所述光电传感器的位置感应到触控信号时,向所述第一芯片和所述第二芯片分别传输控制信号,以使所述第一芯片控制所述光电传感器启动,以及使所述第二芯片控制与所述光电传感器相对应的薄膜晶体管启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阵列基板还包括:
平坦层,设置在所述钝化层远离所述薄膜晶体管的一侧。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电传感器包括之下至少一种:
光电二极管、光电三极管、光电晶体管。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面板还包括:
彩膜基板,与所述阵列基板相对设置;
其中,在所述彩膜基板中设置有黑矩阵,所述光电传感器与所述黑矩阵相对设置;
液晶层,设置在所述阵列基板和所述彩膜基板之间。
7.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显示装置,所述显示装置包括阵列基板,所述阵列基板包括:
基底;
薄膜晶体管,设置在所述基底的一侧的第一区域;
光电传感器,设置在所述基底的一侧的第二区域,用于识别指纹;
钝化层,设置在所述薄膜晶体管和所述光电传感器远离所述基底的一侧;
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
背光模组,设置在所述阵列基板远离所述彩膜基板的一侧;
触控模组,设置在所述彩膜基板远离所述阵列基板的一侧,或设置在所述阵列基板与所述彩膜基板之间;
控制芯片,电连接于所述薄膜晶体管、所述光电传感器和所述触控模组,
其中,当所述触控模组在对应所述光电传感器的位置感应到触控信号时,向所述控制芯片传输控制信号,以控制所述光电传感器以及与所述光电传感器相对应的薄膜晶体管启动;
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
数据线和像素电极,所述薄膜晶体管电连接于所述数据线和所述像素电极,所述数据线通过所述薄膜晶体管向所述像素电极传输数据信号;
其中,所述控制芯片在接收到所述控制信号时,调整与所述光电传感器对应的数据线传输的数据信号,以使从所述背光源射出的光通过所述显示面板后为单色光或白光。”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以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包括钝化层,设置在所述薄膜晶体管和所述光电传感器远离所述基底的一侧;(2)触控模组,设置在所述彩膜基板远离所述阵列基板的一侧,或设置在所述阵列基板与所述彩膜基板之间;控制芯片,电连接于所述薄膜晶体管、所述光电传感器和所述触控模组;(3)所述控制芯片在接收到所述控制信号时,调整与所述光电传感器对应的数据线传输的数据信号,以使从所述背光源射出的光通过所述显示面板后为单色光或白光。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部分包括了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不具备创造性,其余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即“控制芯片在接收到所述控制信号时,调整与所述光电传感器对应的数据线传输的数据信号,以使从所述背光源射出的光通过所述显示面板后为单色光或白光”,上述技术特征是本申请的发明点,现有技术中并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采用控制芯片对入射到光电传感器的光进行控制,使对应的像素出光为单色光或白光,能够使得光电传感器产生稳定的电流,保证良好的检测结果;同时,本申请无需在显示装置中额外设置指纹识别传感器,简化了制造工艺,提高了整体结构的稳定性和集成度;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其它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经前置审查,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仍坚持驳回决定。
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06月28日发出复审通知书,该通知书中指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为: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控制芯片,电连接于所述薄膜晶体管、所述光电传感器和所述触控模组,当所述触控模组在对应所述光电传感器的位置感应到触控信号时,向所述控制芯片传输控制信号,以控制所述光电传感器以及与所述光电传感器相对应的薄膜晶体管启动;所述控制芯片在接收到所述控制信号时,调整与所述光电传感器对应的数据线传输的数据信号,以使从所述背光源射出的光通过所述显示面板后为单色光或白光;②开关管为薄膜晶体管。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部分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不具备创造性,其余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3日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但未对本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其主要意见陈述如下: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控制芯片在接收到所述控制信号时,调整与所述光电传感器对应的数据线传输的数据信号,以使从所述背光源射出的光通过所述显示面板后为单色光或白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能够控制背光源的发光,节省电量,又能够使得光电传感器产生稳定的电流,保证良好的检测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本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141段,以及于申请日2016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8。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部分“触控模组,设置在所述彩膜基板远离所述阵列基板的一侧,或设置在所述阵列基板与所述彩膜基板之间”限定了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即(1)由“触控模组,设置在所述阵列基板与所述彩膜基板之间”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和(2)由“触控模组,设置在所述彩膜基板远离所述阵列基板的一侧”所限定的技术方案。
(1)由“触控模组,设置在所述阵列基板与所述彩膜基板之间”所限定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阵列基板、显示面板和显示装置,二者均属于显示技术领域,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0021段,0031段、0040段、0043段、0047段,图1):本发明提供一种显示装置,包括显示面板,本发明提供一种显示面板,包括阵列基板;本实施例提供一种阵列基板,如图1所示,包括基板1、设置在基板1上的开关管2和光敏元件3,开关管2用于控制像素的显示,开关管2包括栅极21,光敏元件3包括透光电极31、信号输出电极32和夹设在透光电极31和信号输出电极32之间的光敏层33,透光电极31用于使按压到其上方的指纹表面反射的敏感光线透过并照射到光敏层33上,信号输出电极32用于根据照射到光敏层33上的敏感光线输出电信号,以对指纹进行识别,透光电极31连接栅极21;在源极22和漏极23上方还设置有像素电极5,像素电极与漏极23连接,像素电极5上方设置有钝化层6,公共电极4设置在钝化层6上;显示面板还包括彩膜基板和背光源,彩膜基板101与阵列基板100对合,背光源设置在阵列基板100的远离彩膜基板101的一侧,用于为对合的阵列基板100和彩膜基板101提供背光;本实施例中对手指是否按压到该阵列基板上方以及手指在该阵列基板上方的按压位置可以通过电容触摸屏的触控原理进行判断,即该阵列基板中首先集成了电容触控功能,通过电容触控原理首先判断手指是否按压到该阵列基板上方,同时判断手指按压到阵列基板上方的具体位置,然后再通过光敏元件3对按压到阵列基板上方某个位置的指纹进行识别。
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显示装置包括显示面板,该显示面板包括阵列基板,阵列基板包括基板1、设置在基板1上的开关管2和光敏元件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显示装置,包括显示面板,所述显示面板包括阵列基板,所述阵列基板包括基底,晶体管,设置在所述基底的一侧的第一区域,光电传感器,设置在所述基底的一侧的第二区域,用于识别指纹;像素电极与漏极23连接,像素电极5上方设置有钝化层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钝化层,设置在所述晶体管和所述光电传感器远离所述基底的一侧,显示装置还包括数据线和像素电极,所述晶体管电连接于所述数据线和所述像素电极,所述数据线通过所述晶体管向所述像素电极传输数据信号;彩膜基板和背光源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背光模组,设置在所述阵列基板远离所述彩膜基板的一侧;该阵列基板中集成电容触控功能,隐含公开了在阵列基板中集成相应的功能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触控模组设置在所述阵列基板与所述彩膜基板之间。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控制芯片,电连接于所述薄膜晶体管、所述光电传感器和所述触控模组,当所述触控模组在对应所述光电传感器的位置感应到触控信号时,向所述控制芯片传输控制信号,以控制所述光电传感器以及与所述光电传感器相对应的薄膜晶体管启动;所述控制芯片在接收到所述控制信号时,调整与所述光电传感器对应的数据线传输的数据信号,以使从所述背光源射出的光通过所述显示面板后为单色光或白光;②开关管为薄膜晶体管。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控制芯片实现对开关管、光电传感器的控制和对入射光的控制,以及如何选择合适类型的开关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0043段):阵列基板中首先集成了电容触控功能,通过电容触控原理首先判断手指是否按压到该阵列基板上方,同时判断手指按压到阵列基板上方的具体位置,然后再通过光敏元件3对按压到阵列基板上方某个位置的指纹进行识别;也就是说首先判断手指是否按压到该阵列基板上方以及具体位置,是否处于指纹识别状态,即产生一个触控信号,触控模组对该触控信号进行判断;在阵列基板领域,使用控制芯片对相应的基板元件进行控制,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当触控模组感应到触控信号,显示装置处于指纹识别状态时,采用控制芯片传输控制信号从而控制光电传感器和晶体管的启动开始指纹识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光电传感器通过接收光信号产生电信号,其对不同颜色的光感应生成的电流是不同的,因此使用控制芯片调节传输的数据信号,对光电传感器位置处的像素进行控制,使入射到光电传感器的光为单色光或白光,保证光电传感器产生稳定的电流,从而进行精确的指纹识别,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薄膜晶体管为本领域常用的开关管,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从而,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这一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由“触控模组,设置在所述彩膜基板远离所述阵列基板的一侧”限定的权利要求1,其它特征评述同前,对于该“触控模组,设置在所述彩膜基板远离所述阵列基板的一侧”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阵列基板设计需求,将触控模组设置在基板上合适的位置,例如将触控模组设置在彩膜基板远离阵列基板的一侧,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这一并列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即“所述控制芯片在接收到所述控制信号时,调整与所述光电传感器对应的数据线传输的数据信号,以使从所述背光源射出的光通过所述显示面板后为单色光或白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的发明点;采用控制芯片对入射到光电传感器的光进行控制,准确判断手指按压在光电传感器对应的区域才向控制芯片传输控制信号,有利于节省电量;使对应的像素出光为单色光或白光,能够使得光电传感器产生稳定电流,保证良好的检测结果;同时,本申请无需在显示装置中额外设置指纹识别传感器,简化了制造工艺,提高了整体结构的稳定性和集成度。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提供一种阵列基板、显示面板和显示装置,实现了显示与指纹识别的同步,使该阵列基板无需单独设置指纹识别单元,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即无需在显示装置中额外设置指纹识别传感器,简化了制造工艺,提高了整体结构的稳定性和集成度;对比文件2中的光敏元件仅能够接收从按压其上方的指纹表面反射的敏感光线,而无法接收除指纹反射以外的敏感光线,对指纹的识别更加准确,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仅在手指按压到光电传感器的位置时才向控制芯片传输信号,能够提高手指按压的精确度,二者指纹识别原理相同,并且都能够达到节省电量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光电传感器通过接收光信号产生电信号,其对不同颜色的光感应生成的电流是不同的,因此使用控制芯片调节传输的数据信号,对光电传感器位置处的像素进行控制,使入射到光电传感器的光为单色光或白光,保证光电传感器产生稳定的电流,从而进行精确的指纹识别,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并不能给本申请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状态检测单元,被配置为检测所述显示装置的工作状态,将检测到的工作状态传输至所述触控模组;其中,所述触控模组在对应所述光电传感器的位置感应到触控信号时,确定所述显示装置是否处于待识别指纹的状态,若处于待识别指纹的状态,向所述控制芯片传输控制信号。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触控显示装置中,为了确定显示面板的工作状态即处于显示状态还是指纹识别状态,选择设置状态检测单元对显示面板工作状态进行检测,从而提供控制信号来控制光电传感器的工作,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第一芯片,电连接于所述光电传感器和所述触控模组;第二芯片,电连接于所述薄膜晶体管和所述触控模组;其中,当所述触控模组在对应所述光电传感器的位置感应到触控信号时,向所述第一芯片和所述第二芯片分别传输控制信号,以使所述第一芯片控制所述光电传感器启动,以及使所述第二芯片控制与所述光电传感器相对应的薄膜晶体管启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根据阵列基板的设计工艺需求,能够选择相应的控制结构对基板元件进行控制,采用两个控制芯片分别控制开关管和光电传感器,能够实现控制芯片结构简单、易于制作的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平坦层,设置在所述钝化层远离所述薄膜晶体管的一侧。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为了保持基板表面的平整,在钝化层表面设置平坦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光电传感器包括之下至少一种: 光电二极管、光电三极管、光电晶体管。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光电二极管、光电三极管以及光电晶体管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光电传感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显示面板还包括:彩膜基板,与所述阵列基板相对设置;其中,在所述彩膜基板中设置有黑矩阵,所述光电传感器与所述黑矩阵相对设置;液晶层,设置在所述阵列基板和所述彩膜基板之间。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0047段):显示面板还包括彩膜基板101和背光源(图中未示出),彩膜基板101与阵列基板100对合;彩膜基板101包括黑矩阵8,黑矩阵8对应遮挡开关管2所在区域,黑矩阵8对应光敏元件3的区域能透过敏感光线7;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而在液晶显示面板中,在阵列基板和所述彩膜基板之间设置有液晶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关于权利要求7
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部分包括了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不具备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为了能够实现智能操作通常会设置有处理器以及存储指令的存储器,以配合显示装置共同构成具有识别指纹等功能的电子设备,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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