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路口车辆的实时监测及甄别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082
决定日:2019-10-11
委内编号:1F2759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18613.3
申请日:2015-10-28
复审请求人:淮南师范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文治
合议组组长:刘丽伟
参审员:王蕊娜
国际分类号:G08G1/01,G08G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本领域中其它对比文件给出了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其它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得到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18613.3、名称为“一种路口车辆的实时监测及甄别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8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1月06日,申请人为淮南师范学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8年12月2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理由驳回了本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共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974943U,公开日为2011年09月14日;
对比文件2:CN203958196U,公告日为2014年11月26日;
对比文件3:CN204406671U,公告日为2015年06月17日;
对比文件4:CN101246644A,公开日为2008年08月2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61段和说明书附图1-4。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5项权利要求,其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路口车辆的实时甄别系统,包括感应模块和控制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感应模块包括光感条(5)和压力条,所述的路口停止线(6)内设置第六压力条(9),所述的路口停止线(6)外由近及远依次设置有第五压力条(8)和光感条(5),所述的光感条(5)内设置有光电传感器,感应模块与控制模块通过导线电连接,所述的第五压力条(8)与第六压力条(9)之间的间距为30cm,所述的光感条(5)与停止线(6)的间距为5m,:所述的压力条上均匀分布有压力测试点(7),压力测试点(7)间距为12cm,压力测试点(7)内设置有压力传感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路口车辆的实时甄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光感条(5)上设置有保护壳(10),所述的保护壳(10)的横截面为等腰梯形,保护壳(10)的侧面设置有反光片(11)。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路口车辆的实时甄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模块包括DSP芯片。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路口车辆的实时甄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保护壳(10)由改性增强工程塑料加玻纤制成,注塑成型。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路口车辆的实时甄别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摄像模块、显示模块和报警模块,所述的摄像模块包括摄像机,所述的显示模块包括显示屏,所述的报警模块包括蜂鸣器,所述的摄像模块、显示模块、报警模块与控制模块通过导线电连接。”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停车线内外均设置的车辆感应装置具体为压力条—第五压力条和第六压力条,其间距为30cm;感应模块还包括光感条,光感条与停止线的间距为5m,光感条内设置有光电传感器,设置在路口停止线外的第五压力条之外,感应模块与控制模块之间的电连接是通过导线实现的,所述的压力条上均匀分布有压力测试点,压力测试点间距为12cm,压力测试点内设置有压力传感器。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淮南师范学院(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3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当包含多组轮胎的车辆半截车身通过停止线时,地感线圈收到多次碾压信号,地感线圈会将信号传送给检测系统及对该车辆进行拍照,而根据新交规,其不属于闯红灯行为,采用地感线圈检测车辆是否闯红灯容易发生误判,本申请通过压力条和光感条的配合不存在误判现象。(2)本申请压力条之间的间距以及将光感条设置在距离停止线5m的数值都是结合多诸多车型的轮胎型号及其尺寸确定的,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经前置审查,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仍坚持驳回决定。
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9日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理由为: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感应模块包括压力条,所述的路口停止线内设置有第六压力条,所述的路口停止线外设置有第五压力条,所述第五压力条与第六压力条之间的间距为30cm,所述的压力条上均匀分布有压力测试点,压力测试点间距为12cm,压力测试点内设置有压力传感器;(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感应模块还包括光感条,所述的路口停止线外设置有光感条,光感条内设置有光电传感器,所述的光感条与停止线的间距为5m。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主要理由如下:对比文件2中的光控传感器设置在车辆往来方向的一侧,位于停止线前,而本申请的光感条设置在地下,位于停止线后,基于改良后的交规并且结合现今路面行驶车辆的具体情况设立的;本申请的光感条不仅具有辅助判定车辆是否闯红灯的技术效果,还具有统计车流量的效果,减少误判率,提高了工作效率。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未给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4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61段和说明书附图1-4。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本领域中其它对比文件给出了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其它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得到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203958196U,公告日为2014年11月26日;
对比文件3:CN204406671U,公告日为2015年06月17日;
对比文件4:CN101246644A,公开日为2008年08月20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路口车辆的实时甄别系统,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固定式路口电子警察抓拍装置,二者均属于路口车辆监控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3页最后1段-第6页,附图2、4、10):固定式路口电子警察抓拍装置包括:高像素广角数码相机、全景CCD彩色摄像机、闪光灯、嵌入式工控主机、地埋型地感车辆检测仪、地感线圈、UPS电源模块、固定支架,地埋型地感车辆检测仪通过RS232线缆与嵌入式工控主机连接;地感线圈采用地埋型车辆探测线圈,如图10所示,埋在停车线内外的路面下1~5cm处;系统处于待机状态时从红绿灯模块获取当前红灯的状态,判断当前是否为红灯禁行状态;如果不是红灯禁行状态,则继续在待机状态下获取红绿灯状态;如果是红灯禁行状态,则从地感模块中开始采集地感数据,从地感数据的变化,判断是否有车辆通过;如果没有车辆通过,则继续采集地感数据,直到有车辆通过或者红绿灯模块获取得红灯禁行状态变为绿灯通行状态;如果有车辆通过,则系统进入预警状态,通过同步控制模块同步红灯信号和地感检测仪信号,迅速定位违章车道,并且通过图像采集模块和视频采集模块控制照相机、摄像机和闪光灯同步工作,同时发送采集指令,图像采集模块和视频采集模块开始缓存视频图像,并根据车辆压线前、压线中、压线后三种不同的状态,选择出一组三帧视频合成一张证据图像,同时,高像素广角数码照相机采集一张车辆压线后的高清数码照片;系统返回待机状态;在车辆经过时,首先触发停车线内的线圈信号,然后触发停车线外的线圈信号,完成一次车辆通过过程;在车辆压过线圈时,会触发车辆通过信号,此时将同步控制模块的车辆状态值置位;在车辆离开线圈时,会触发车辆离开信号,此时将同步控制模块的车辆状态值复位;连续的三帧图像具体为:第一帧为车辆触发停车线前地感线圈的视频图像,第二帧为车辆触发停车线后地感线圈的视频图像,第三帧为车辆离开停车线后地感线圈的视频图像。
基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固定式路口电子警察抓拍装置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路口车辆的实时甄别系统,该装置中的地埋型地感车辆检测仪、地感线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感应模块,嵌入式工控主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模块,地埋型地感车辆检测仪通过RS232线缆与嵌入式工控主机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感应模块与控制模块通过导线电连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感应模块包括压力条,所述的路口停止线内设置有第六压力条(9),所述的路口停止线外设置有第五压力条(8),所述第五压力条与第六压力条之间的间距为30cm,所述的压力条上均匀分布有压力测试点,压力测试点间距为12cm,压力测试点内设置有压力传感器;而对比文件4中的感应模块包括设置在停止线内外的前地感线圈和后地感线圈,埋在停车线内外的路面下1~5cm处;(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感应模块还包括光感条(5),所述的路口停止线外设置有光感条,光感条内设置有光电传感器,所述的光感条与停止线的间距为5m;而对比文件4中未公开相关技术特征。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采用其它方式实现对闯红灯车辆的监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自动监测统计交通量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车道的路面一定厚度下还安装有压力传感器4,用来实时采集车辆重量信号,并将数据传回至单片机3中。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是通过压力传感器采集车辆重量信号,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该压力传感器同时也能起到监测车辆是否到达指定位置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压力传感器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启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即采用压力传感器代替地感线圈,将其设置在停止线内外,采集车辆通过压力传感器的信号实现对车辆的检测以判断是否有闯红灯的违法行为;而根据车辆闯红灯检测要求,将由多个压力传感器形成的具有一定间隔的压力测试点均匀内置于压力条上,以保证车辆的至少一个轮胎与压力传感器接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根据车辆交通规则设置两个压力条之间的间距为30cm,以保证车辆依次与压力条接触,根据车辆轮胎宽度设置压力测试点间距为12cm,以保证车辆至少一个轮胎与压力测试点接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说明书第6页第5段)已经公开了:在车辆离开线圈时,会触发车辆离开信号,此时将同步控制模块的车辆状态值复位;第三帧为车辆离开停车线后地感线圈的视频图像;即对车辆离开停止线后地感线圈的信号进行检测,但没有公开对离开停止线的车辆如何检测其是否继续行驶的相关技术特征,根据交通规则规定,超越道路停止线的车辆如果没有继续行驶,不会将其认定为闯红灯行为,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为了防止误判,确认闯红灯行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4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在距离道路停止线后一定距离设置一个检测装置,检测车辆离开道路停止线后是否继续行驶,以提高对车辆闯红灯行为检测的准确性。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轨道信集闭闯红灯检测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0010]段):光控传感器安装在路口红灯停止线以外的位置,当有车辆闯红灯时,就会遮挡光控传感器发射的光源,导致光控传感器常开/常闭接点翻转并发出信号;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光控传感器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车辆对光控传感器光线的遮挡来检测车辆是否闯红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即当需要检测车辆离开道路停止线后是否继续行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用光电传感器作为检测装置,而具体地将其内置在光感条内,并根据车辆长度设定光感条与停止线的距离为5m,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光控传感器设置在车辆往来方向的一侧,位于停止线前,而本申请的光感条设置在地下,位于停止线后,基于改良后的交规并且结合现今路面行驶车辆的具体情况设立的;本申请的光感条不仅具有辅助判定车辆是否闯红灯的技术效果,还具有统计车流量的效果,减少误判率,提高了工作效率。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中采用地感线圈检测车辆是否闯红灯,对车辆触发停车线前地感线圈、触发停车线后地感线圈以及离开停车线后地感线圈三个位置进行拍照,仅记载了对车辆离开停车线后地感线圈进行拍照,而对车辆离开停止线后是否继续行驶无法进行检测。根据现有交通规则,车辆闯红灯行为是一个过程,它由3张照片组成,分别是记录车辆在停止线前、停止线后和远离停止线的相对位置,也就是说如果车辆超越道路停止线但没有继续行驶,不属于闯红灯行为,对比文件4中的技术方案确实存在误判的可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4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很容易想到在车辆离开停止线后设置一个检测装置,以便对闯红灯行为进行判断和确认。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光控传感器安装在路口红灯停止线以外的位置,利用车辆对光控传感器光线的遮挡来检测车辆是否闯红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即利用光电传感器构成检测装置;而根据车辆闯红灯的监测需求,将检测装置设置在合适的位置,即采用内置光电传感器的光感条,将光电传感器设置在地面以下,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不能给本申请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光感条(5)上设置有保护壳(10),所述的保护壳(10)的横截面为等腰梯形,保护壳(10)的侧面设置有反光片(11)。为了避免车辆对光感条的损坏同时又能保证车辆顺利通过,将光感条上设置横截面为等腰梯形的保护壳,为了给驾驶员明确的提醒信息,在保护壳的侧面设置反光片,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控制模块包括DSP芯片。DSP芯片为常用的控制芯片,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保护壳(10)由改性增强工程塑料加玻纤制成,注塑成型。根据制造需要,选择保护壳的制作工艺为由改性增强工程塑料加玻纤制注塑成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摄像模块、显示模块和报警模块,所述的摄像模块包括摄像机,所述的显示模块包括显示屏,所述的报警模块包括蜂鸣器,所述的摄像模块、显示模块、报警模块与控制模块通过导线电连接。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段)已经公开了:在红灯禁行期间内,如果有车辆通过停车线,则系统进入预警状态,并通过图像采集模块和视频采集模块控制照相机、摄像机和闪光灯同步工作。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设置包括显示屏的显示模块,包括蜂鸣器的报警模块,并且将上述显示模块、报警模块、摄像机模块与控制模块通过导线实现电连接,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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