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马铃薯冰糖葫芦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015
决定日:2019-10-11
委内编号:1F2536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00576.X
申请日:2015-03-06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史晶
合议组组长:尹昕
参审员:杨莹跃
国际分类号:A23G3/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00576.X,名称为“马铃薯冰糖葫芦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2日以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马铃薯冰糖葫芦,包括以下各重量份数的原料:
白色马铃薯100份、彩色马铃薯17份、着色粉2~8份、食盐0.8~2份、鸡精0.2~0.8份和白砂糖10~20份;
其中,所述彩色马铃薯为紫色马铃薯、粉色马铃薯和蓝色马铃薯中的一种;
所述着色粉为番茄粉、胡萝卜粉、南瓜粉、菠菜粉和黑芝麻粉;白色马铃薯的形态为白色马铃薯全粉;
所述的马铃薯冰糖葫芦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将白色马铃薯全粉加入到重量份数为30-60份水中,混合均匀,加入食盐、鸡精和白砂糖,搅拌均匀,得到白色薯泥;将彩色马铃薯去皮,切成片,加入到含有柠檬酸、异抗坏血酸钠和CaCl2的混合溶液中,搅拌均匀,静置10~15min,捞出沥水,蒸制10~15min,打浆成泥,加入食盐、鸡精和白砂糖,调配均匀,得到彩色薯泥;所述彩色薯泥为紫色薯泥、粉色薯泥和蓝色薯泥中的一种;
步骤2、将白色薯泥分为质量相等的六份白色薯泥,将番茄粉、胡萝卜粉、南瓜粉、菠菜粉和黑芝麻粉分别加入到其中的五份白色薯泥中,搅拌均匀,分别得到红色薯泥、橙色薯泥、黄色薯泥、绿色薯泥和黑色薯泥;
步骤3、将红色薯泥、橙色薯泥、黄色薯泥、绿色薯泥、黑色薯泥、白色薯泥,以及步骤1中的紫色薯泥、粉色薯泥和蓝色薯泥中的一种薯泥制作成型为球状,得到红薯球、橙薯球、黄薯球、绿薯球、黑薯球、白薯球,以及紫薯球、粉薯球和蓝薯球中的一种薯球;
步骤4、用签子将红薯球、橙薯球、黄薯球、绿薯球、黑薯球、白薯球,以及紫薯球、粉薯球和蓝薯球中的一种薯球串起,得到薯球串;将冰糖和水置于锅中加热,至糖液表面呈密集小泡状态,停止加热,将薯球串置于糖液中浸泡;
步骤5、取出侵泡过的薯球串,在25℃以下的温度环境中冷却,即得到马铃薯冰糖葫芦;
其中,所述步骤1中,混合溶液中柠檬酸、异抗坏血酸钠和CaCl2的溶液百分比浓度分别为0.5%~1%、0.01%~0.06和0.5%~1%。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冰糖葫芦,其中,包括以下各重量份数的原料:
白色马铃薯鲜薯100份、彩色马铃薯17份、着色粉1~5份、食盐0.5~1.5份、鸡精0.1~0.5份和白砂糖5~15份;
其中,所述彩色马铃薯为紫色马铃薯、粉色马铃薯和蓝色马铃薯中的一种;
所述着色粉为番茄粉、胡萝卜粉、南瓜粉、菠菜粉和黑芝麻粉;白色马铃薯的形态为白色马铃薯鲜薯;
所述的马铃薯冰糖葫芦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S1、马铃薯鲜薯去皮,切成片,加入到含有柠檬酸、异抗坏血酸钠和CaCl2的第一混合溶液中,搅拌均匀,静置10~15min,捞出沥水,蒸制10~15min,打浆成泥,加入食盐、鸡精和白砂糖,调配均匀,得到白色薯泥;将彩色马铃薯去皮,切成片,加入到含有柠檬酸、异抗坏血酸钠和CaCl2的第二混合溶液中,搅拌均匀,静置10~15min,捞出沥水,蒸制10~15min,打浆成泥,加入食盐、鸡精和白砂糖,调配均匀,得到彩色薯泥,所述彩色薯泥为紫色薯泥、粉色薯泥和蓝色薯泥中的一种;
S2、将白色薯泥分为质量相等的六份白色薯泥,将番茄粉、胡萝卜粉、南瓜粉、菠菜粉和黑芝麻粉分别加入其中的五份白色薯泥中,搅拌均匀,分别得到红色薯泥、橙色薯泥、黄色薯泥、绿色薯泥和黑色薯泥;
S3、将红色薯泥、橙色薯泥、黄色薯泥、绿色薯泥、黑色薯泥、白色薯泥和S1中的紫色薯泥、粉色薯泥和蓝色薯泥中的一种薯泥制作为球状,得到红薯球、橙薯球、黄薯球、绿薯球、黑薯球、白薯球,以及紫薯球、粉薯球和蓝薯球中的一种薯球;
S4、用签子将红薯球、橙薯球、黄薯球、绿薯球、黑薯球、白薯球,以及紫薯球、粉薯球和蓝薯球中的一种薯球串起,得到薯球串;将冰糖和水置于锅中加热,至糖液表面呈密集小泡状态,停止加热,将薯球串置于糖液中浸泡;
S5、取出侵泡后薯球串,在25℃以下的温度环境中冷却,即得到马铃薯冰糖葫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马铃薯冰糖葫芦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步骤4中,将冰糖和水置于锅中加热,温度控制在110℃~160℃,至糖液表面呈密集小泡状态,停止加热,将薯球串置于糖液中浸泡1~3min。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备马铃薯冰糖葫芦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S1中,第一混合溶液中柠檬酸、异抗坏血酸钠和CaCl2的溶液百分比浓度分别为0.5%~1%、0.01%~0.06和0.5%~1%,所述第一混合溶液与所述第二混合溶液为相同的溶液。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备马铃薯冰糖葫芦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S1中,将白色马铃薯鲜薯切成厚度为0.2cm-0.5cm的薄片,再置于所述第一混合溶液中。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马铃薯冰糖葫芦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S4中,将冰糖和水置于锅中加热,温度控制在110℃~160℃,至糖液表面呈密集小泡状态,停止加热,将薯球串置于糖液中浸泡1~3min。”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草莓土豆糖葫芦,《我是大胃王 趣味童餐72变》,范娜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2年12月第1版,第50-51页)公开了一种草莓土豆糖葫芦。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马铃薯还包括彩色马铃薯,及着色粉、食盐、鸡精,不包括草莓,限定了各原料配比;2)糖葫芦的制备方法不同。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彩色马铃薯制成的糖葫芦。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CN1138957A,公开日为1997年01月01日)公开了一种土豆方便食品,将着色剂涂于土豆制品表面使其浸润着色或将着色剂直接混入土豆泥中使其着色后加工成的彩色上豆方便食品。用作着色剂的彩色蔬菜应加工成菜浆或菜汁或干菜粉(参见权利要求4)。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采用蔬菜粉对马铃薯着色后制备彩色马铃薯方便食品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改变糖葫芦的色泽和口感,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1结合,具体的马铃薯颜色及着色粉的种类可以进行一般选择。食盐、鸡精属于本领域常见的调味料,当不需要草莓口感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省略草莓酱,而直接用白砂糖制备冰糖葫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糖葫芦的风味口感及色泽调整各原料的配比。
对于区别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土豆蒸熟搅成泥的基础上,当采用马铃薯全粉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溶于水中加调味料制备薯泥,而彩色马铃薯去皮切片护色,静置一段时间后捞出沥水,打浆成泥后加入调味料调配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柠檬酸、异抗坏血酸钠和氯化钙混合溶液是本领域普遍使用的护色液,其配比可以根据护色效果调整,而加水量、静置和蒸制时间也可以根据薯泥的口感和成熟度进行调整。对比文件1公开了薯泥制成球状串起,为了制备多种颜色薯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白色薯泥分成适当份数,再将着色粉加入搅拌均匀,最后将冰糖和水置于锅中加热,至糖液表面呈密集小泡状态,停止加热,将薯球串置于糖液中浸泡,取出在25℃以下的温度环境中冷却,属于本领域制备糖葫芦的惯用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其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惯用手段或是根据糖葫芦的风味口感、色泽以及护色效果的常规调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马铃薯本身具有一定粘性,但对比文件1仅靠纯马铃薯泥团成球状串在竹签上,很难让马铃薯球保持原状而不发生形变,而本申请在马铃薯冰糖葫芦配方中加入一定量食盐,对马铃薯泥起到紧致作用,使马铃薯球粘度更高,同时还增进马铃薯泥的甜味减少白糖的用量,此外,鸡精、食盐和白砂糖与马铃薯泥混合制成马铃薯冰糖葫芦也是请求人的首创,其在提高马铃薯糖葫芦营养价值以及口感上起到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马铃薯冰糖葫芦的具体制备方法及护色液配方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且护色液的成分和配比是请求人经过反复实验得到的,并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护色液配方,而本申请特定配方护色液的加入使得产品色泽鲜艳,不易变色。对比文件2也仅公开了对马铃薯着色,并未涉及用马铃薯制备糖葫芦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6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马铃薯冰糖葫芦。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草莓土豆糖葫芦及其具体做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冰糖葫芦的组成原料及用量配比不同,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马铃薯冰糖葫芦包括白色及彩色马铃薯,另外还添加了着色粉、食盐、鸡精、白砂糖等,并限定了着色粉的具体种类以及白色马铃薯的形态为白色马铃薯全粉;2)冰糖葫芦的具体制备方法不同。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色泽多样的马铃薯冰糖葫芦。
然而,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教导了在土豆制品制作中采用蔬菜粉对马铃薯着色以提供色彩多样的彩色马铃薯制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于具体土豆制品如马铃薯冰糖葫芦的制备中以克服现有冰糖葫芦色调单一的问题,而具体着色粉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需色调结合蔬菜所含天然色素能够进行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直接选择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天然彩色马铃薯;而食盐、鸡精、白砂糖等属于本领域常用的调味料,在对比文件2公开可在土豆泥中加入调味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所需风味和口感进行常规优化调整;此外,马铃薯全粉能最大程度保持其原有的营养成分,以替代新鲜马铃薯从而方便生产制作各种外观的诸如马铃薯泥或马铃薯片等马铃薯食品;至于各种原料的用量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冰糖葫芦风味、口感以及色调的需要可以通过常规调整确定的,而且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所述马铃薯冰糖葫芦的制作步骤是将土豆上锅蒸熟搅成泥;对比文件2也提到了用土豆泥通过成形器加工成各种形状的土豆制品,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马铃薯全粉只需加水即可还原成外观和口感口味与新鲜马铃薯泥相当的复水马铃薯泥,从而方便生产各种马铃薯食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马铃薯全粉替代新鲜马铃薯,通过将其溶于一定量的水中并加入所需调味料制备薯泥,而薯泥的具体制备方法以及工艺参数的选择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根据薯泥的口感和成熟度进行调整;此外,马铃薯容易氧化发生褐变,为了避免氧化褐变影响彩色薯泥的外观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控制其褐变,而柠檬酸、异抗坏血酸钠、氯化钙等均是本领域熟知的防止新鲜食品发生褐变的褐变抑制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控制褐变的实际效果选择合适的褐变剂或对其进行复配,而且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薯泥制成球状串起,而将冰糖和水置于锅中加热以制备冰糖葫芦的具体操作步骤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3、5-6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各种原料的种类、配比及制备方法,然而,马铃薯鲜薯和马铃薯全粉均是制备马铃薯泥的常规原料来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常规选择;所述具体制备步骤以及薯片厚度、冰糖加热温度等参数条件也均为本领域制备冰糖葫芦的常规方法,可以根据风味口感等需求常规调整,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同样也不具有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创造性。
(2)针对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涉及将鲜马铃薯制备的薯泥制成圆球状串起的土豆糖葫芦,并没有提及其存在难以让马铃薯球保持原状而不发生形变的问题和缺陷;至于本申请中添加的鸡精、食盐和白砂糖,本申请权利要求限定了宽泛的用量范围,而且请求人所述的对马铃薯泥起紧致、增加粘度等技术效果在本申请说明书中既没有任何记载,也没有任何数据或证据予以证明。食盐、鸡精等属于本领域常用的调味料,在对比文件2公开可在土豆泥中加入调味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所需风味和口感进行常规优化调整,其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2)对比文件1公开了马铃薯糖葫芦,对比文件2教导了在马铃薯类制品的制作中采用蔬菜粉对马铃薯着色以提供色彩多样的彩色马铃薯制品,在此基础上,为了改善现有马铃薯制品色调单一,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于具体的马铃薯类制品如马铃薯冰糖葫芦的制备中。马铃薯容易氧化褐变,当采用新鲜马铃薯制备彩色薯泥时,为了避免氧化褐变影响彩色薯泥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控制其褐变,而柠檬酸、异抗坏血酸钠、氯化钙等均是本领域熟知的防止新鲜食品发生褐变的褐变抑制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控制褐变的实际效果选择合适的褐变剂或对其进行复配,而且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也没有证据表明所述具体成分及用量的选择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很难让马铃薯球保持原状而不发生形变,但这一缺陷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难想到的,本申请正是考虑到这一难点因而在马铃薯冰糖葫芦配方中加入一定量食盐,对马铃薯泥起紧致作用,使马铃薯球粘度更高,因而马铃薯球不易变形,同时还增进马铃薯泥的甜味减少白糖的用量,其中食盐对食品的紧致作用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另外,鸡精、食盐和白砂糖与马铃薯泥混合制成马铃薯冰糖葫芦也是请求人的首创,其在提高马铃薯糖葫芦营养价值以及口感上起到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马铃薯冰糖葫芦的具体制备方法及护色液配方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特定配方护色液的加入使得产品色泽鲜艳,不易变色,而且由于马铃薯采用蔬果汁进行着色,还丰富了马铃薯糖葫芦的色泽和口感,请求人并不否认柠檬酸、异抗坏血酸钠和氯化钙混合溶液是本领域常用的护色液,但本领域常见的护色液并不限于上述三种,护色液的配比是请求人针对本申请的马铃薯糖葫芦经过反复实验而制成的。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这方面的改进,对比文件2也仅公开了对马铃薯着色,并未涉及用马铃薯制备糖葫芦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6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请求人未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6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在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马铃薯冰糖葫芦。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草莓土豆糖葫芦,其中提到土豆(即马铃薯)中含有大量淀粉、蛋白质、维生素、膳食纤维,能促进消化,宽肠通便,同时又是一种碱性蔬菜,有利于体内酸碱平衡,且易于消化吸收,营养丰富,并具体公开了所述食材包括土豆、自制草莓酱,其具体做法为:1、将土豆上锅蒸熟搅成泥;2、用保鲜膜团成圆球;3、用竹签串起来;4、淋上草莓酱。草莓酱的做法是草莓打成泥加白糖熬至浓稠即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冰糖葫芦的组成原料及用量配比不同,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马铃薯冰糖葫芦包括白色及彩色马铃薯,另外还添加了着色粉、食盐、鸡精、白砂糖等,并限定了着色粉的具体种类以及白色马铃薯的形态为白色马铃薯全粉;2)冰糖葫芦的具体制备方法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色泽多样的马铃薯冰糖葫芦。
然而,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彩色土豆方便食品,其是通过将着色剂涂于土豆制品的表面使其浸润着色或将着色剂直接混入土豆泥中使其着色后按现有技术加工而成以解决现有产品色调单一的问题,使得现有产品在营养美味可口的基础上更加色彩多样美观,其中所用的着色剂是食用色素或彩色蔬菜,所述彩色蔬菜应加工成菜浆或菜汁或干菜粉,并且提到所述土豆制品可以是用土豆泥通过成形器加工成的各种形状的制品,并且土豆泥中还可以加入赋形剂、营养强化剂、调味料等其它允许的食品添加剂(参见说明书摘要及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第2页第5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教导了在土豆制品制作中采用蔬菜粉对马铃薯着色以提供色彩多样的彩色马铃薯制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于具体土豆制品如马铃薯冰糖葫芦的制备中以克服现有冰糖葫芦色调单一的问题,而具体着色粉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需色调结合蔬菜所含天然色素能够进行的常规选择,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直接选择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天然彩色马铃薯;而食盐、鸡精、白砂糖等属于本领域常用的调味料,在对比文件2公开可在土豆泥中加入调味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所需风味和口感进行常规优化调整;此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马铃薯全粉能最大程度保持其原有的营养成分,以替代新鲜马铃薯从而方便生产制作各种外观的诸如马铃薯泥或马铃薯片等马铃薯食品;至于各种原料的用量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冰糖葫芦风味、口感以及色调的需要可以通过常规调整确定的,而且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马铃薯冰糖葫芦的制作步骤,其是将土豆上锅蒸熟搅成泥;对比文件2也提到了用土豆泥通过成形器加工成各种形状的土豆制品,而如上所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马铃薯全粉只需加水即可还原成外观和口感口味与新鲜马铃薯泥相当的复水马铃薯泥,从而方便生产各种马铃薯食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马铃薯全粉替代新鲜马铃薯,通过将其溶于一定量的水中并加入所需调味料制备薯泥,而薯泥的具体制备方法以及工艺参数的选择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根据薯泥的口感和成熟度进行调整;此外,马铃薯容易氧化发生褐变,当采用新鲜马铃薯通过去皮切片等现有常规手段制备彩色薯泥时,为了避免氧化褐变影响彩色薯泥的外观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控制其褐变,而柠檬酸、异抗坏血酸钠、氯化钙等均是本领域熟知的防止新鲜食品发生褐变的褐变抑制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控制褐变的实际效果选择合适的褐变剂或对其进行复配,而且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薯泥制成球状串起,而将冰糖和水置于锅中加热以制备冰糖葫芦的具体操作步骤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3、5-6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各种原料的种类、配比及制备方法,然而,马铃薯鲜薯和马铃薯全粉均是制备马铃薯泥的常规原料来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常规选择;所述具体制备步骤以及薯片厚度、冰糖加热温度等参数条件也均为本领域制备冰糖葫芦的常规方法,可以根据风味口感等需求常规调整,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同样也不具有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在马铃薯冰糖葫芦配方中加入一定量食盐对马铃薯泥起紧致、增加粘度等技术效果在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任何记载,而食盐、鸡精等属于本领域常用的调味料,在对比文件2公开可在土豆泥中加入调味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所需风味和口感进行常规优化调整,鸡精的提鲜和食盐的增进甜味作用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而盐能使水分析出,进而使得马铃薯球的粘稠度提高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2)对比文件1公开了马铃薯糖葫芦,对比文件2教导了在马铃薯类制品的制作中采用蔬菜粉对马铃薯着色以提供色彩多样的彩色马铃薯制品,在此基础上,为了改善现有马铃薯制品色调单一,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于具体的马铃薯类制品如马铃薯冰糖葫芦的制备中,而马铃薯容易氧化褐变进而会影响彩色薯泥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控制其褐变,而柠檬酸、异抗坏血酸钠、氯化钙等均是本领域熟知的防止新鲜食品发生褐变的褐变抑制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控制褐变的实际效果选择合适的褐变剂或对其进行复配,而且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也没有证据表明所述具体成分及用量的选择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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