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波导管提升语音信号的话筒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声波导管提升语音信号的话筒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012
决定日:2019-10-11
委内编号:1F2809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300437.0
申请日:2017-05-02
复审请求人:张百良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利娜
合议组组长:张嘉凯
参审员:陈世元
国际分类号:H04R1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所述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采用所述区别特征使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另一篇对比文件的结合,或相对于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300437.0,名称为“声波导管提升语音信号的话筒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张百良。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5月02日,公开日为2017年07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1217846 A,公开日:1999年05月26日;
对比文件2:CN 1033728 A,公开日:1989年07月0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5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声波导管提升语音信号的话筒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话装置内部的话筒。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是:声波导管两端开口,上述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声波导管提升语音信号的话筒装置,由一个两端开口的声波导管和管内的话筒组成,其特征在于,声波导管两端开口,话筒位于声波导管的中段。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声波导管提升语音信号的话筒装置,其特征还在于,声波导管的两端开口中,至少其中一端开口是多于一个开口,形成多个共振频率组成的共振频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声波导管提升语音信号的话筒装置,其特征还在于,声波导管是曲折式的,声波导管两端开口间的距离小于声波导管的总长度的1/2。”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上述修改文本中,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主题名称“一种声波导管提升语音信号的话筒装置”修改为“一种无指向或宽指向的声波导管提升语音信号的话筒装置”。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一个关键技术特征就是:无指向。另一个就是:语音信号提升。小型化只是一个弱的、附带的技术特征”;“与传统的高指向话筒相比,本发明设计采用的是两端开口的声波导管,话筒或咪头设置在波导管的中段,并且优选采用曲折式声波导管,来避免高指向和大尺度。而传统设计的高指向枪式话筒采用的是一端开口一端封闭的声波导管,话筒或咪头设置在波导管的封闭端,其技术目的是为了达到高指向”。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无指向或宽指向的声波导管提升语音信号的话筒装置,由一个两端开口的声波导管和管内的话筒组成,其特征在于,声波导管两端开口,话筒位于声波导管的中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无指向和语音信号提升”实质上均是技术效果,而与该技术效果相对应的技术入特征在于“声波导管两端开口”,而上述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对比文件2中指出“本发明应用了美国4628528中所揭示的原理,这里提出来作参考”,即美国专利US4628528与对比文件2中所述的声波导管声音变送原理相同,根据美国专利US4628528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声音能够通过声波导管的两个开口发出或进入。由此可见,采用两端开口的声波导管进行声音信号处理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可用于避免高指向,达到无指向和提升声音信号的效果,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4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7年05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217846A,公开日:1999年05月26日;
对比文件2:CN1033728A,公开日:1989年07月05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指向或宽指向的声波导管提升语音信号的话筒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话装置内部的话筒,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2、3段,第3页倒数第14-22行):图2a表示了一个电话1,盖子3可以从电话主体2上翻开。在翻盖上有一个缝隙4,从那里有一个声波导管5也就是一个有孔(相当于一端开口)的通道引向电话主体2。声波导管延续进入电话主体,并且作为话音进入话筒6的引导体。它也可以采取图3a和3b 的简单管状8的形式,管8从电话主体上伸出,在靠近讲话人嘴部的末端有一个开口9(相当于一端开口)。话筒6放在从开口开始算起的导体总长度的2/3距离位置上(即放在话筒中间1/3段的边缘处,相当于话筒位于声波导管的中段)。从而借助声音导管获得高SNR和均匀的频率曲线,同时又不能因为在声音导管内部采用了过多的衰减材料而影响到声学灵敏度(以上相当于公开了一种声波导管提升语音信号的话筒装置,由一个一端开口的声波导管和管内的话筒组成,声波导管一端开口,话筒位于声波导管的中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话筒装置是无指向或宽指向的,声波导管两端开口。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话筒装置的无指向或宽指向性。
参照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可知,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于移动电话或其他手持通话装置这些很小的电话机,在将开口设置在靠近讲话人的嘴部的情况下如何借助于声音导管获得高SNR和均匀的频率曲线,同时又不能因为在声音导管内部采用了过多的衰减材料而影响到声学灵敏度。即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开口设置在靠近讲话人的嘴部的情况下(其实质上相当于高指向情况下),如何避免话音谐波干扰,有效的捕捉话音,提高声学灵敏度。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的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将话筒放在从开口开始算起的导体总长度的2/3距离位置上。从所述通话装置的主体伸出的部分,该部分具有一个开口,它确定了一个声波导管的一端,所述声波导管被引入到通话装置的主体中,其中,话筒被放置在所述通话装置的主体内的相对于上述声波导管的这样一个位置,使得当所述声波导管收集声音时在该位置上出现驻波的声压最小值。采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可以使移动电话或其他手持通话装置这些很小的电话机获得高SNR和比较均匀的频率曲线,同时又不会影响到声学灵敏度。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与权利要求1不同。此外,对比文件1中一端开口一端封闭的声波导管恰恰是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提及的高指向话筒所具备的特点。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声音的波导变送系统。其是对于影剧院和其它较大的场合,很难以高声级有效地重现低音的频谱成分,所提出的一种改进的大功率低频声音再现系统,涉及电声转换,而本申请则是涉及声电转换。虽然对比文件2采用一根两端开口的长管,但其管体中设置的是一个低频扬声器,用于发出声音;而本申请中放置的是话筒或麦克风,用于采集声音。对比文件2利用两端开口的长管,通过对全频带宽度音频信号的转换、滤波、相加、均衡、放大等一系列处理,激励扬声器辐射出低音频谱成份。可见,对比文件2并未涉及话筒或其他声音输入装置,其采用两端开口的长管也并没有考虑话筒宽指向或无指向的技术问题,而是为了辐射扬声器的低音频谱成份。且由对比文件2附图1可知,扬声器的喇叭口朝向一端,其在长管中的声音输出实际上会具有一定的方向性。其与本申请采用两端开口的声波导管的目的和作用,即提升话筒装置语音信号及使话筒装置具有无指向或宽指向性不同。虽然,对于声波而言,其可通过声波导管开口发出和进入,但基于话筒与扬声器各自的特点,结合它们在导管中的具体摆放位置、方向,会导致声音在导管中传送的效果有所不同,话筒采集声波与扬声器发出声波并非完全互逆。尽管都采用两端开口的声波导管,对比文件2仅仅是为了使低频声波从声波导管的开口发出,其没有考虑指向性。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为提高话筒装置无指向或宽指向性而采用两端开口的声波导管的启示。此外,虽然对比文件2提及到其应用了US4628528中所揭示的原理,但从对比文件2整体来看,对比文件2通篇涉及到的均是扬声器系统,并未涉及到任何麦克风或话筒。从其引用US4628528处的上下文来看,该引用的作用也是将US4628528的扬声器系统的原理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的扬声器系统中。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该引用并未给出将相关扬声器系统的原理应用到麦克风或话筒系统中去的技术启示。
上述区别特征是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关键特征,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使监控话筒具有声波采集宽指向或无指向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鉴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3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基础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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