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烟机和烟气除油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油烟机和烟气除油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010
决定日:2019-10-11
委内编号:1F2775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10041.7
申请日:2017-03-31
复审请求人: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仇颖
合议组组长:程应欣
参审员:候金伟
国际分类号:F24C15/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现有技术及实际情况容易获得的,并能预期其技术效果,则认为该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10041.7,名称为“油烟机和烟气除油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6-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1、CN 106475222A,公开日为2017年3月8日;
2、CN 203224018U,公告日为2013年10月2日;
3、CN2654118Y,公告日为2004年11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油烟机,其中,所述油烟机包括静电装置和加热装置(2),所述加热装置(2)沿烟气的移动方向设置在所述静电装置的下游,所述加热装置(2)包括加热元件(200),所述加热元件(200)为加热线圈,所述加热装置(2)包括保护框(202)和多个支撑杆(201),所述保护框(202)设置有成对的安装孔,所述支撑杆(201)的两端插入成对的所述安装孔,多个所述支撑杆(201)形成支撑平台,所述加热线圈支撑在所述支撑平台上,所述保护框(202)设置有通孔,所述加热线圈的接头穿过所述通孔延伸至所述保护框(202)外部,所述加热元件(200)为平面形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烟机,其中,所述加热元件(200)相对于所述移动方向垂直或倾斜。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烟机,其中,所述加热线圈的高度从中部到外周逐渐升高或降低。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油烟机,其中,所述油烟机包括控制单元,所述控制单元能够控制所述加热装置(2)的操作,所述加热装置(2)还包括用于检测所述加热元件(200)周围的烟气温度的温度传感器(203),所述控制单元与所述温度传感器(203)电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油烟机,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设置为使所述加热装置(2)将周围的烟气加热至65-85℃。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烟机,其中,所述静电装置包括静电电离模块(3)和静电收集模块(7),所述静电收集模块(7)沿所述移动方向设 置在所述静电电离模块(3)的下游。
7. 根据权利要求1-3、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油烟机,所述油烟机包括机架组件(4),所述机架组件(4)具有进风口和出风口,所述静电装置和加热装置(2)安装在所述机架组件(4)上,其中:
所述静电装置靠近所述进风口设置,并且/或者,所述加热装置(2)靠近所述出风口设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油烟机,其中,所述油烟机包括滤网组件(1)和安装于所述机架组件(4)的导流板组件(5)和风机组件(6),所述滤网组件(1)安装在所述导流板组件(5)上,所述风机组件(6)包括蜗壳,所述静电装置设置在所述滤网组件(1)和所述蜗壳之间。
9. 一种烟气除油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使用权利要求1-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油烟机,所述方法包括:
S1、对烟气进行静电过滤;以及
S2、对经过静电过滤的所述烟气加热。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烟气除油方法,其中,在步骤S2中,将所述烟气加热至65-85℃。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烟气除油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在在步骤S2之前对所述烟气进行预过滤。”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仅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9年4月1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2018年1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6-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给出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10项),主要修改是将权利要求3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编号,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坚持认为本申请中的加热元件形式非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9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现有技术及实际情况容易获得的,并能预期其技术效果,则认为该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油烟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吸油烟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78]段,附图1-3):油烟机包括高压静电模块。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油烟机还包括加热装置,加热装置沿烟气的移动方向设置在静电装置的下游,加热装置包括加热元件,加热元件为加热线圈,加热装置包括保护框和多个支撑杆,保护框设置有成对的安装孔,支撑杆的两端插入成对的安装孔,多个支撑杆形成支撑平台,加热线圈支撑在支撑平台上,保护框设置有通孔,加热线圈的接头穿过通孔延伸至保护框外部,加热元件为平面形式;所述加热线圈的高度从中部到外周逐渐升高或降低。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臭氧排到大气中造成空气污染。
由于对比文件1的油烟气在高压静电作用下,客观上会使得烟气中的氧气反应生成臭氧,臭氧会排放入空气中对空气造成污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找防止此种情况下臭氧排放污染空气的措施。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除臭氧的风道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8]段,附图1-2):风道系统包括带有臭氧的风道3,风道3设置于带有送风机构2的壳体1,该壳体1内设有与风道3连接的出风口4,风道3与送风机构2之间设有高压电极,根据高压电极而制造出臭氧,由送风机构2通过风道3输送臭氧,所述壳体1内设有臭氧清除装置5,该臭氧清除装置5是位于送风机构2与出风口4之间(也即公开了加热装置沿烟气的移动方向设置在静电装置的下游),臭氧清除装置5为电热丝52,所述电热丝52设有两组或者多组,利用电热丝52的螺纹,供臭氧等气流从中通过,所设定的温度能把多余的臭氧进行加热处理。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上述区别特征,且公开的部分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为了避免臭氧排到大气中造成空气污染而采用加热臭氧的方式使其分解,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
面对对比文件1中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静电模块的下游设置加热装置以分解产生的臭氧,同时,结合风道形式以及臭氧分解需求,将加热元件设置为平面线圈形式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采用“加热线圈的高度从中部到外周逐渐升高或降低”也是烟道中线圈布置的常规形式;由于需要将线圈形式的加热装置安装在油烟机上,因此本领域一般采用在加热线圈外设置保护框以便于将加热装置安装在油烟机上;而通过在保护框上设置多个支撑杆以将加热装置固定在保护框上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保护框设置有成对的安装孔,支撑杆的两端插入成对的安装孔,多个支撑杆形成支撑平台,加热线圈支撑在支撑平台上,这些均属于固定加热线圈的常规手段;在保护框设置有通孔,加热线圈的接头穿过通孔延伸至保护框外部,这样方便接通加热电源也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加热线圈相对于移动方向垂直或倾斜设置”是考虑加热元件与气流中的臭氧充分接触情况下的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消毒柜,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页的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包括密封柜1、设置在密封柜一侧的电磁门2,消毒柜内的程序控制电路,第四气阀7的一端与真空泵11的一端连接,真空泵11的另一端与臭氧气体分解装置12连接,臭氧气体分解装置12靠近底部和顶部内侧处各设有一金属滤网13,两层金属滤网13之间填充有活性碳14,臭氧气体分解装置顶处设有金属管体15,金属管体的一端通过金属滤网埋入活性碳中,金属管体内设有电加热器16,在臭氧气体分解装置12顶部靠近一侧处设一温控器17,其通过金属滤网埋入活性炭中,臭氧气体分解装置12是根据臭氧气体在高温环境下能充分分解的原理所设计的,其内的温控器可调控所需温度,臭氧气体分解装置可以是臭氧气体加热分解和专用活性炭吸附双重组合,以达到排出清新空气的要求。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温控器控制臭氧分解温度的技术特征,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利用温控器控制臭氧分解温度从而提高臭氧分解效率,因而其给出了技术启示。至于将温控器结合油烟机特点而具体采用控制单元与温度传感器相结合使用、且它们之间采用电连接则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中“所述控制单元设置为使所述加热装置将周围的烟气加热至65-85℃”属于臭氧分解比较合适的温度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加热装置将周围的烟气加热至该范围以提高臭氧分解效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6是其在前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静电装置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高压静电模块包括静电极100(相当于静电电离模块)和收集极400(相当于静电收集模块),从附图2可以看出,收集极400沿烟气移动方向设置在静电极100的下游,油烟机包括机架组件,机架组件具有进风口和出风口,高压静电模块安装在机架组件上,高压静电模块靠近进风口设置。至于将加热装置安装在机架组件上靠近出风口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符合逻辑的推理下容易获得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油烟机包括烟机进风网200(相当于滤网组件)和安装于机架组件的具有导流作用的集烟罩(相当于导流板组件)和风机,进风网200安装在集烟罩上,风机包括蜗壳300,高压静电模块设置在进风网200和蜗壳300之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烟气除油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吸油烟机,同时公开了一种烟气除油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78]段,附图1-3):通过高压静电模块对烟气进行静电过滤。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还包括对经过静电过滤的烟气加热。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臭氧排到大气中造成空气污染。
由于对比文件1的油烟气在高压静电作用下,客观上会使得空气中的氧气反应生成臭氧,臭氧会排放入空气中对空气造成污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找防止此种情况下臭氧排放污染空气的措施。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除臭氧的风道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8]段,附图1-2):风道系统包括带有臭氧的风道3,风道3设置于带有送风机构2的壳体1,该壳体1内设有与风道3连接的出风口4,风道3与送风机构2之间设有高压电极,根据高压电极而制造出臭氧,由送风机构2通过风道3输送臭氧,所述壳体1内设有臭氧清除装置5,该臭氧清除装置5是位于送风机构2与出风口4之间(也即公开了加热装置沿烟气的移动方向设置在静电装置的下游),臭氧清除装置5为电热丝52,所述电热丝52设有两组或者多组,利用电热丝52的螺纹,供臭氧等气流从中通过,所设定的温度能把多余的臭氧进行加热处理。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上述区别特征,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为了避免臭氧排到大气中造成空气污染而采用加热臭氧的方式使其分解,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
面对对比文件1中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静电模块的下游设置加热装置以分解产生的臭氧,也即可以获得“对经过静电过滤的所述烟气加热”这一方法步骤,进而,结合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温度为65-85℃属于臭氧分解比较合适的温度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烟气加热至该范围以提高臭氧分解效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8-9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油烟机包括烟机进风网200,高压静电模块设置在进风网200和蜗壳300之间,因此,进风网200在高压静电模块静电过滤油烟之前能够对烟气进行预过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
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如下:加热装置的设置位置以及加热装置的保护框结构等均未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也非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中电热丝52是以螺旋纵向盘绕的,并非平面形式,因而其只能形成通道形式的加热通道,而本申请的加热线圈采用平面形式,能充分与流通气体接触,且加热线圈的高度从中部到外周逐渐升高或降低,更容易使得臭氧被分解,该特征非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2中未明确记载电热丝的具体形式,但其明确公开了,该电热丝的作用是使得经过高压静电场后的空气中的臭氧分解,从而避免臭氧污染空气,至于电热丝的具体形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其适用场合和具体臭氧分解需求能够获得的,例如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油烟机烟道中分解臭氧时,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希望含有臭氧的烟气与加热元件充分接触,因而将其设计为平面形式(常见即为平面线圈形式)以便于气体横穿过该加热线圈从而获得充分加热使得臭氧分解效果好,并且依据风道及排风特点,将平面线圈变形为高度从中部到外周逐渐生高或降低的塔式或其他适当形式均是容易想到的,并能够预期其技术效果。此外,为了将电热丝固定在排气通道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框架形支撑结构,也即可以采用常见的保护框和支撑杆等,并以常见形式安装,同时可以预期其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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