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调节消息推送执行体的运行数量的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999
决定日:2019-10-11
委内编号:1F2722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74333.5
申请日:2015-06-30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艳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王越
国际分类号:G06F9/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74333.5,名称为“调节消息推送执行体的运行数量的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2779062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14日)的区别特征为:调节的是消息推送执行体的数量,并且识别配置量是否更新以更新的配置量进行调节。但这些区别特征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不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都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6是分别与权利要求1-8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和证据,也都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调节消息推送执行体的运行数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读取消息推送执行体的基于服务端的负载信息的配置量;
识别所述读取的配置量是否已更新;
若识别为已更新,则根据所述读取的配置量调节所述消息推送执行体的运行数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负载信息包括:所述服务端响应消息推送请求的超时率以及所述服务端处理消息推送请求的出错率。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服务端的所述负载信息更新所述配置量。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服务端的所述负载信息更新所述配置量包括:
获取当前的所述超时率以及出错率;
将所述获取的超时率以及出错率分别与超时率阈值以及出错率阈值进行比较;
若所述获取的超时率小于或者等于所述超时率阈值并且所述获取的出错率小于或者等于所述出错率阈值,则将所述配置量增加预定增加量。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服务端的所述负载信息更新所述配置量还包括:
在执行所述将所述配置量增加预定增加量的处理后,经过第一预定时间后返回执行所述获取当前的所述超时率以及出错率的处理。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服务端的所述负载信息更新所述配置量还包括:
若所述获取的超时率大于所述超时率阈值并且所述获取的出错率大于所述出错率阈值,则将所述配置量减少预定减少量。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服务端的所述负载信息更新所述配置量还包括:
在执行所述将所述配置量减少预定减少量的处理后,经过第二预定时间后返回执行所述获取当前的所述超时率以及出错率的处理。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预定时间小于所述第一预定时间。
9. 一种调节消息推送执行体的运行数量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读取模块,用于读取消息推送执行体的基于服务端的负载信息的配置量;
识别模块,用于识别所述读取模块所读取的配置量是否已更新;
调节模块,用于当所述识别模块识别为已更新时,根据所述读取的配置量调节所述消息推送执行体的运行数量。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负载信息包括:所述服务端响应消息推送请求的超时率以及所述服务端处理消息推送请求的出错率。
11. 如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
更新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服务端的所述负载信息更新所述配置量。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更新模块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当前的所述超时率以及出错率;
比较单元,用于将所述获取单元所获取的超时率以及出错率分别与超时率阈值以及出错率阈值进行比较;
配置量增加单元,用于当所述比较单元的比较结果为所述获取的超时率小于或者等于所述超时率阈值并且所述获取的出错率小于或者等于所述出错率阈值时,将所述配置量增加预定增加量。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更新模块还包括:
第一触发单元,用于在所述配置量增加单元将所述配置量增加预定增加量后,经过第一预定时间后触发执行所述获取单元。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更新模块还包括:
配置量减少单元,用于当所述比较单元的比较结果为所述获取的超时率大于所述超时率阈值并且所述获取的出错率大于所述出错率阈值时,将所述配置量减少预定减少量。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更新模块还包括:
第二触发单元,用于在所述配置量减少单元将所述配置量减少预定减少量后,经过第二预定时间后触发执行所述获取单元。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预定时间小于所述第一预定时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即将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2、3,相应修改独立权利要求9,删除权利要求10、11,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仅仅是“访问系统资源的请求进行处理的响应时间”这一单一的参数指标,在整个系统线程调控中,时间参数往往不能真实反映系统的真实利用率和稳定性,无法准确地调控系统资源的线性数量。而本申请使用超时率和出错率作为消息推送的重要参考指标,可全面和准确地反映当前推送进程或线程的运行情况,为系统最大利用率的调节给出全方位的参数依据,有效地保证了系统调节的准确度和稳定性。同时,相比于响应时间参数,所述超时率和出错率可有效反映当前推送请求的执行效率和错误率,不仅体现了当前系统执行的稳定性和准确度,还可作为后续调节的预估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从而实现对消息推送执行体的运行数量进行准确和动态调节的作用。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调节消息推送执行体的运行数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读取消息推送执行体的基于服务端的负载信息的配置量;其中,所述负载信息包括:所述服务端响应消息推送请求的超时率以及所述服务端处理消息推送请求的出错率;
识别所述读取的配置量是否已更新;
若识别为已更新,则根据所述更新的配置量调节所述消息推送执行体的运行数量;
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根据所述服务端的所述负载信息更新所述配置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服务端的所述负载信息更新所述配置量包括:
获取当前的所述超时率以及出错率;
将所述获取的超时率以及出错率分别与超时率阈值以及出错率阈值进行比较;
若所述获取的超时率小于或者等于所述超时率阈值并且所述获取的出错率小于或者等于所述出错率阈值,则将所述配置量增加预定增加量。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服务端的所述负载信息更新所述配置量还包括:
在执行所述将所述配置量增加预定增加量的处理后,经过第一预定时间后返回执行所述获取当前的所述超时率以及出错率的处理。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服务端的所述负载信息更新所述配置量还包括:
若所述获取的超时率大于所述超时率阈值并且所述获取的出错率大于所述出错率阈值,则将所述配置量减少预定减少量。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服务端的所述负载信息更新所述配置量还包括:
在执行所述将所述配置量减少预定减少量的处理后,经过第二预定时间后返回执行所述获取当前的所述超时率以及出错率的处理。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预定时间小于所述第一预定时间。
7. 一种调节消息推送执行体的运行数量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读取模块,用于读取消息推送执行体的基于服务端的负载信息的配置量;其中,所述负载信息包括:所述服务端响应消息推送请求的超时率以及所述服务端处理消息推送请求的出错率;
识别模块,用于识别所述读取模块所读取的配置量是否已更新;调节模块,用于当所述识别模块识别为已更新时,根据所述更新的配置量调节所述消息推送执行体的运行数量;
其中,所述系统还包括:更新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服务端的所述负载信息更新所述配置量。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更新模块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当前的所述超时率以及出错率;
比较单元,用于将所述获取单元所获取的超时率以及出错率分别与超时率阈值以及出错率阈值进行比较;
配置量增加单元,用于当所述比较单元的比较结果为所述获取的超时率小于或者等于所述超时率阈值并且所述获取的出错率小于或者等于所述出错率阈值时,将所述配置量增加预定增加量。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更新模块还包括:
第一触发单元,用于在所述配置量增加单元将所述配置量增加预定增加量后,经过第一预定时间后触发执行所述获取单元。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更新模块还包括:
配置量减少单元,用于当所述比较单元的比较结果为所述获取的超时率大于所述超时率阈值并且所述获取的出错率大于所述出错率阈值时,将所述配置量减少预定减少量。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更新模块还包括:
第二触发单元,用于在所述配置量减少单元将所述配置量减少预定减少量后,经过第二预定时间后触发执行所述获取单元。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预定时间小于所述第一预定时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根据进行处理的响应时间来调整最大线程数量的阈值,即公开了根据响应时间这一负载信息来调整请求处理执行体的数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场景和应用需求来设置具体的负载信息从而据以调节相应执行体的数量,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响应请求的超时率、以及处理请求的出错率反映了服务端的性能,将负载信息设置为超时率和出错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相应处理参数可能被更新的情况下,判断其是否更新并根据更新后的参数进行处理、即根据最新的版本进行相应处理,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当该参数是从服务端获取的情况下,根据服务端的参数信息来进行更新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具体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调节的是消息推送执行体的运行数量;(2)所述负载信息包括:所述服务端响应消息推送请求的超时率以及所述服务端处理消息推送请求的出错率;识别所述读取的配置量是否已更新;根据所述服务端的所述负载信息更新所述配置量。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都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12是分别与权利要求1-6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和证据,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7,即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主要增加如下特征:通过主线程,通过配置线程,所述主线程与所述配置线程并行独立执行。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主线程与配置线程并行独立执行,有效提高系统运行效率;(2)本申请所采用的“超时率和出错率”这两种参数不仅仅为了提高系统中的时效性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出错率”这一重要参数完善系统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还可作为后续调节的预估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从而实现对消息推送执行体的运行数量进行准确和动态调节的作用。在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采用响应时间这一种参数调整线程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基于所述服务端响应消息推送请求的超时率以及所述服务端处理消息推送请求的出错率来调节所述消息推送执行体的运行数量。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7如下:
“1. 一种调节消息推送执行体的运行数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主线程读取消息推送执行体的基于服务端的负载信息的配置量;其中,所述负载信息包括:所述服务端响应消息推送请求的超时率以及所述服务端处理消息推送请求的出错率;
通过所述主线程识别所述读取的配置量是否已更新;
若识别为已更新,则通过所述主线程根据所述更新的配置量调节所述消息推送执行体的运行数量;
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通过配置线程根据所述服务端的所述负载信息更新所述配置量,所述主线程与所述配置线程并行独立执行。”
“7. 一种调节消息推送执行体的运行数量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读取模块,用于通过主线程读取消息推送执行体的基于服务端的负载信息的配置量;其中,所述负载信息包括:所述服务端响应消息推送请求的超时率以及所述服务端处理消息推送请求的出错率;
识别模块,用于通过所述主线程识别所述读取模块所读取的配置量是否已更新;
调节模块,用于当所述识别模块识别为已更新时,根据通过所述主线程所述更新的配置量调节所述消息推送执行体的运行数量;
其中,所述系统还包括:更新模块,用于通过所述配置线程根据所述服务端的所述负载信息更新所述配置量;
所述主线程与所述配置线程并行独立执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复审请求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5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定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779062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14日。
2-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调节消息推送执行体的运行数量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访问系统资源的线程数量的控制方法,包括(参见说明书第9-11段,图1):确定对访问系统资源的请求进行处理的响应时间(相当于读取访问请求执行体的基于服务端的负载信息的配置量);比较所述响应时间与预设时间阈值,根据比较结果,调整设定的最大线程数量阈值(相当于根据配置量调节请求执行体的运行数量),所述线程为针对访问系统资源的请求所建立的线程。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调节的是消息推送执行体的运行数量;(2)所述负载信息包括:所述服务端响应消息推送请求的超时率以及所述服务端处理消息推送请求的出错率;识别所述读取的配置量是否已更新;根据所述服务端的所述负载信息更新所述配置量;(3)主线程和配置线程,所述主线程与所述配置线程并行独立执行。
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处理线程的具体类型、体现系统处理能力的具体参数是什么以及如何执行流程。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请求处理线程对于系统资源的请求方法,而消息推送执行体是本领域公知的一种请求处理线程。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响应时间调整设定的最大线程数量,而超时率也是对系统响应时间的一种体现,同时出错率是对系统资源中处理能力的公知体现方式,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实际需要将响应时间调整为代表系统性能的其他公知参数,例如本申请中的超时率和出错率;进一步的,使用更新的参数进行调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使用参数之前通常都会对参数是否更新做出判断,使用更新后的参数调整系统变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根据响应时间对设定的最大线程数量阈值进行动态调整的处理流程以及一种根据设定的最大线程数量阈值针对访问系统资源的请求建立线程的处理流程(参见说明书第33-55段、第68-74段),即使用两个不同的流程分别处理最大线程数量阈值以及请求建立线程,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两个独立的线程分别处理两个不同的流程,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根据所述服务端的所述负载信息更新所述配置量包括:获取当前的所述超时率以及出错率;将所述获取的超时率以及出错率分别与超时率阈值以及出错率阈值进行比较;若所述获取的超时率小于或者等于所述超时率阈值并且所述获取的出错率小于或者等于所述出错率阈值,则将所述配置量增加预定增加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比较所述响应时间与预设时间阈值,根据比较结果,调整设定的最大线程数量阈值,则在比较结果是小于预设阈值时,调整是增加预定的任务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使得系统性能发挥到最优,这是使用阈值判断系统能力时的公知做法。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根据所述服务端的所述负载信息更新所述配置量还包括:在执行所述将所述配置量增加预定增加量的处理后,经过第一预定时间后返回执行所述获取当前的所述超时率以及出错率的处理”,在调整之后,间隔预定时间之后返回代表系统性能的参数,是参数调整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根据所述服务端的所述负载信息更新所述配置量还包括:若所述获取的超时率大于所述超时率阈值并且所述获取的出错率大于所述出错率阈值,则将所述配置量减少预定减少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比较所述响应时间与预设时间阈值,根据比较结果,调整设定的最大线程数量阈值,则在比较结果是大于预设阈值时,调整是减少预定的任务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根据所述服务端的所述负载信息更新所述配置量还包括:在执行所述将所述配置量减少预定减少量的处理后,经过第二预定时间后返回执行所述获取当前的所述超时率以及出错率的处理”,在调整之后,间隔预定时间之后返回代表系统性能的参数,是参数调整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二预定时间小于所述第一预定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更新参数的预定时间间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12是与权利要求1-6相对应的系统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6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7-1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意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两个处理流程,即最大线程数量阈值确定流程和访问系统资源的请求建立线程的处理流程,这两个处理流程彼此独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两个独立的线程分别完成两个独立的流程,这在现有的计算机系统处理里面是公知的做法;对于意见(2),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响应时间判断系统当前的处理性能,并根据判断结果动态调整系统处理线程的数量,从而在保证系统高资源利用率的基础上,提高系统性能和稳定性,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代表系统性能的其他指标,例如本领域常用的超时率和出错率用以判断系统当前的处理性能,是一种常规的选择方式,并不能给申请带来创造性的高度。因此,经陈述后本申请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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