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铃薯馄饨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马铃薯馄饨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998
决定日:2019-10-11
委内编号:1F2502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84735.1
申请日:2015-02-16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史晶
合议组组长:尹昕
参审员:杨莹跃
国际分类号:A23L1/10,A23L1/214,A23L1/216,A21D2/36,A21D2/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4735.1,名称为“马铃薯馄饨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5日以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5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8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马铃薯馄饨,其由馄饨皮和馄饨馅组成;其中,所述馄饨皮由以下按重量份数计的组分组成:
雪花粉245-270份,马铃薯全粉130-140份,马铃薯淀粉43-49份,谷朊粉11-18份,魔芋精粉0.5-1.8份,食盐4-5.5份,水220-240份;
其中,所述馄饨皮的厚度为0.7mm;
所述馄饨皮通过以下步骤制成:
步骤1、按重量份数将雪花粉230-280份,马铃薯全粉125-145份,马铃薯淀粉30-53份,谷朊粉8-20份混合均匀,倒入和面机;溶解0.1-2.0份魔芋精粉和3-6份食盐在200-250份水中,形成混合水,再将所述混合水缓慢持续地加入到和面机中进行和面3-5min,形成面团;
步骤2、将所述面团在25-30℃下醒发20-45分钟后取出,反复揉压,使面团光滑,再在25-30℃下醒发1-3小时;
步骤3、将醒发好的面团投入压面机压成面带,撒上淀粉后将所述面带切成正方形,得到馄饨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馄饨,其中,所述馄饨皮为正方形,其边长为5.5-7.5cm。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马铃薯馄饨,其中,所述馄饨皮的边长为6.3cm。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馄饨,其中,所述馄饨馅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
猪肉95-105份、蔬菜30-60份、大葱5-45份、食盐0.5-3份、鸡精0.5-2.1份、酱油3-7份、生姜末0.5-2.2份、鸡蛋液7-20份、香油0.5-2.4份。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作方法,其中,所述馄饨馅通过以下步骤制成:
步骤一:将猪肉95-105份、蔬菜30-60份、大葱5-45份、食盐0.5-3份、鸡精0.5-2.1份、酱油3-7份和生姜末0.5-2.2份混合并搅拌均匀,再加入鸡蛋 液7-20份,朝一个方向搅拌均匀后,加入香油0.5-2.4份,继续朝一个方向搅拌均匀,得到馄饨馅。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作方法,其中,一张所述馄饨皮包裹8-13g所述馄饨馅。”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4012813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参见说明书第4段)公开了一种冻干馄饨,并具体公开了所述冻干馄饨包括馄饨皮和馄饨馅,其中馄饨皮原料由面粉、红薯粉、淀粉、食盐组成,各成分重量配比为:面粉60-80,红薯粉10-15,淀粉10-15,食盐1-3;馄饨馅由鸡脯肉、虾仁、冬笋、粉丝和姜末组成,各成分的重量配比为鸡脯肉20-30,虾仁10-15,冬笋5-10,粉丝30-40和姜末3-5。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采用马铃薯全粉替代了红薯粉,具体选用了马铃薯淀粉,此外,还添加了谷朊粉,魔芋粉,并限定了各组分的比例和馄饨皮的厚度;(2)面皮的具体制备方法不同。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获得一种韧性更高、营养更丰富的马铃薯馄饨。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CN103859295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公开了一种马铃薯面条,并具体公开了其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和辅料制成:小麦粉45~80份、马铃薯全粉15~50份、谷朊粉1~5份和盐水30~45份(参见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同属面皮加工领域,均通过向面粉中加入马铃薯全粉、谷朊粉和盐水提高了面皮的营养价值和韧性。因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馄饨皮韧性不足、营养价值不高等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马铃薯全粉替代红薯粉,并加入谷朊粉和盐水制备面皮,并将该面皮应用于馄饨皮,从而获得韧性较高的马铃薯馄饨;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魔芋用作馄饨皮、春卷皮、面片,煮后不浑汤,并增加筋韧性、咀嚼性,口感好,添加魔芋粉的量为面粉或米粉的0.5%左右,若为魔芋微粉(120目)可直接加入,混匀后直接和水;若为精细粉(60-120目),应先用水糊化2小时后和面粉(参见《魔芋栽培与加工利用新技术》,张和义著,北京金盾出版社,第17-18页,2009年6月第2版)。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馄饨皮的韧性和口感,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添加面粉量0.5%左右的魔芋粉;而马铃薯淀粉是本领域常用的淀粉,当制备马铃薯馄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马铃薯淀粉作为淀粉的具体类型;而对于各成分的具体用量配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范围基础上,综合考虑面皮韧性及营养性的需求、原料成本、口感及外形需求,通过常规选择确定。对于馄饨皮的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外观、耐煮能力的需求,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进行调整,直至确定不断裂、不混汤的适宜厚度,该调整并不存在技术障碍。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所述马铃薯面条的具体制作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10)。然而,将原料混合均匀后再倒入和面机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采用的是魔芋精粉,故应当先在水中糊化一段时间,形成混合水后再添加到和面机中;醒发时间可在对比文件2公开范围基础上,基于节省工艺时间的考虑进行适当地缩短,反复揉压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压面机也是本领域压面的常规设备;撒上淀粉是本领域防止面带之间相互粘合的常规手段;此外,当需要将面带用于馄饨皮时,将其切成正方形也是本领域常规做法。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4、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其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根据不同需求的常规调整,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猪肉馅的制作方法,然而先将主料猪肉、蔬菜和调味料混匀、搅拌均匀,再加入鸡蛋液搅拌,最后加入香油搅拌是本领域拌制肉馅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朝一个方向搅拌可起到破坏肌肉组织中蛋白质分子立体结构的作用(参见《巧做丸子家常菜》,高云升等著,中国盲文出版社,第3页,1999年6月第1版),也是本领域拌制肉馅的常用手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在面条的制作中添加马铃薯全粉,但面条和馄饨皮完全不同,虽然其制作均需要和面、熟化和制作面皮,但食品制作各个步骤的原料配比、原料添加顺序乃至制作时的温度等工艺差异略有不同均会使得制作的食品味道大相径庭,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启示,此外,制作面条的面皮厚度较之馄饨皮厚度相差甚远,而馄饨皮不仅薄还需要在里面放置馅料,由于马铃薯全粉具有粘性大、韧性不足的特性,因而含有大量马铃薯全粉的馄饨皮容易破皮,而本申请通过适量魔芋精粉和谷朊粉以及马铃薯全粉的配合,使得馄饨皮较之纯面粉制成的馄饨皮面皮更薄、久煮不破、不混汤且营养价值更高。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魔芋可以用作馄饨皮、面皮等的制作,但本申请并不是将魔芋加入到普通面粉,且其中还添加了大量马铃薯淀粉,而食品制作各种原料的配合并不是通过简单实验即可确定的,本申请馄饨皮原料的选择、配比以及参数的确定均需要经过反复的实验和创造性劳动而得到,经原料配比制得的馄饨皮营养丰富、口感好、韧性大不易断裂,而且整个制作方法工艺简单,便于展开机械加工,能够实现定量化标准化生产。因此,权利要求1-6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马铃薯馄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冻干馄饨,并具体公开了所述冻干馄饨包括馄饨皮和馄饨馅,其中馄饨皮原料由面粉、红薯粉、淀粉、食盐组成,以及各成分的重量配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馄饨皮的组成原料及用量不同,权利要求1采用马铃薯全粉代替对比文件1的红薯粉,面粉和淀粉原料具体选择了雪花粉和马铃薯淀粉,另外还添加了谷朊粉、魔芋精粉,并限定了馄饨皮的具体厚度;2)权利要求1限定了馄饨皮的制作步骤。
然而,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马铃薯面条,其是在面条面带制作过程中添加小麦粉、马铃薯全粉、谷朊粉等,以利用马铃薯全粉提高面条的营养价值与风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1的馄饨皮与对比文件2中的面条均属于面制食品,两者均需要经过和面、一次熟化、揉压、二次熟化、制作面带的制作过程,仅是在获得面带后根据后期成品不同要求进一步加工如切片成面条或者馄饨皮,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马铃薯全粉替代红薯粉,与小麦粉、谷朊粉、盐水等混合制备面带,并根据需要将所述面皮用作馄饨皮以提高现有馄饨皮的营养价值与风味,而雪花粉和马铃薯淀粉均是制作面制食品常用的面粉和淀粉类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常规选择;此外,将魔芋用作馄饨皮、春卷皮、面片等,煮后不浑汤,并增加筋韧性、咀嚼性、口感好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添加魔芋精粉或微粉以提高馄饨皮的韧性防止煮破皮;另外,所述原料的用量配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馄饨皮的营养、韧性等实际需求可以通过常规调整确定的,对于馄饨皮的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可以根据馄饨皮薄、煮熟后有透明感的常规需求,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进行调整,而且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还教导了在面带制作过程中采用两次熟化(即醒发)以保证充分熟化,可以克服马铃薯全粉粘合性较差从而有助于提高所制成面条的韧性,而将原料混合均匀后再倒入和面机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本领域熟知在面粉中加入魔芋粉,若为精细粉(60-120目),应先用水糊化2小时后和面粉(参见《魔芋栽培与加工利用新技术》,张和义著,北京金盾出版社,第17-18页,2009年6月第2版),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应当先在水中糊化一段时间,形成混合水后再添加到和面机中;而具体醒发时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范围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所能进行的常规调整,至于在面带制作过程中反复揉压、通过撒淀粉以防止面带间的粘合以及将制成的面带切成正方形用作馄饨皮等均是本领域常规做法,压面机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备,而且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馄饨皮的形状和边长,然而,馄饨皮常规均为正方形,而其大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常规调整的,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同样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6对权利要求1所述馄饨馅的原料、制作步骤以及用量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猪肉、蔬菜均是本领域常用的馄饨馅主料,大葱、食盐、鸡精、酱油等也均是本领域制作肉馅常用的调味品,在馅料制备过程中先将主料猪肉、蔬菜和调味料混匀、搅拌均匀,再加入鸡蛋液搅拌,最后加入香油搅拌是本领域拌制肉馅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朝一个方向搅拌可起到破坏肌肉组织中蛋白质分子立体结构的作用(例如,参见《巧做丸子家常菜》,高云升等著,中国盲文出版社,第3页,1999年6月第1版),其也是本领域拌制肉馅的常用手法。此外,馄饨皮所包裹馄饨馅的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需馄饨大小可以常规调整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6也不具有创造性。
(2)针对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的馄饨皮与对比文件2中的面条均属于面制食品,两者均需要经过和面、一次熟化、揉压、二次熟化、制作面带的制作过程,仅是在获得面带后根据后期制作馄饨皮或面条的不同要求进一步加工如切片成面条或者馄饨皮,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面条面带制作过程中添加小麦粉、马铃薯全粉、谷朊粉等,可以利用马铃薯全粉提高面条的营养价值与风味,而将经马铃薯全粉等制作的面带进一步加工成馄饨皮同样可以利用马铃薯的营养价值;2)馄饨皮薄、煮熟后有透明感以及由于需要包裹馅料,下锅煮的时候不易破皮均是制备馄饨的常规要求(例如,参见《速冻食品加工技术》,隋继学等主编,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第50页,2014年9月第2版),虽然马铃薯全粉的粘合性较差,但对比文件2教导了在面带制作过程中采用两次熟化(即醒发)以保证所需的充分熟化,可以克服马铃薯全粉粘合性较差从而有助于提高所制成面条的韧性,而且本领域公知将魔芋用作馄饨皮、面片等,煮后不浑汤,并增加筋韧性、咀嚼性、口感好,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马铃薯全粉中添加魔芋粉进一步改善馄饨皮的韧性,至于各原料的用量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馄饨皮的营养、韧性等实际需求可以通过常规调整确定的,此外,具体和面、醒发时间等工艺参数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范围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所能进行的常规调整,而且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上述选择和调整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重申了其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并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2不涉及考虑面皮包裹馅料的技术难点,也没有证据表明对比文件2公开的经二次醒发的面团在制成馄饨皮时能够做到煮后不破裂,且有筋韧性和咀嚼性,同时本申请面团仅进行了一次熟化,而本申请通过适量魔芋精粉和谷朊粉以及马铃薯全粉的配合,实现了将马铃薯全粉大量应用到馄饨皮的制作过程中,且使得馄饨皮较之纯面粉制成的馄饨皮面皮更薄、久煮不破、不混汤且营养价值更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请求人未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5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8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马铃薯馄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冻干馄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所述冻干馄饨包括馄饨皮和馄饨馅,其中馄饨皮原料由面粉、红薯粉、淀粉、食盐组成,各成分的重量配比为:面粉60-80、红薯粉10-15、淀粉10-15、食盐1-3;馄饨馅由鸡脯肉、虾仁、冬笋、粉丝和姜末组成,各成分的重量配比为鸡脯肉20-30、虾仁10-15、冬笋5-10、粉丝30-40和姜末3-5(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馄饨皮的组成原料及用量不同,权利要求1采用马铃薯全粉代替对比文件1的红薯粉,面粉和淀粉原料具体选择了雪花粉和马铃薯淀粉,另外还添加了谷朊粉、魔芋精粉,并限定了馄饨皮的具体厚度;2)权利要求1限定了馄饨皮的制作步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馄饨皮韧性大且营养丰富的马铃薯馄饨。
然而,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马铃薯面条,其是在面条面带制作过程中添加小麦粉、马铃薯全粉、谷朊粉等,以利用马铃薯全粉提高面条的营养价值与风味,所述面条由小麦粉45-80份、马铃薯全粉15-50份、谷朊粉1-5份和盐水35-45份制成,并且提到马铃薯营养价值和可消化成分高,易被人体吸收,从营养角度来看,马铃薯比大米、面粉具有更多的优点,马铃薯全粉是一种低脂肪、低糖分、能最大程度保持马铃薯中原有营养成分的马铃薯制品,且复原效果好、口味纯正(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4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本申请的馄饨皮与对比文件2中的面条均属于面制食品,两者均需要经过和面、一次熟化、揉压、二次熟化、制作面带的制作过程,仅是在获得面带后根据后期成品不同要求进一步加工如切片成面条或者馄饨皮,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马铃薯全粉替代红薯粉,与小麦粉、谷朊粉、盐水等混合制备面带,并根据需要将所述面皮用作馄饨皮以提高现有馄饨皮的营养价值与风味,而雪花粉和马铃薯淀粉均是制作面制食品常用的面粉和淀粉类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常规选择;此外,将魔芋用作馄饨皮、春卷皮、面片等,煮后不浑汤,并增加筋韧性、咀嚼性、口感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参见张和义编著,《魔芋栽培与加工利用新技术》,金盾出版社,2009年6月出版,第17-18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添加魔芋精粉或微粉以提高馄饨皮的韧性防止煮破皮;另外,所述原料的用量配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馄饨皮的营养、韧性等实际需求可以通过常规调整确定的,对于馄饨皮的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可以根据馄饨皮薄、煮熟后有透明感的常规需求,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进行调整,而且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还提到马铃薯全粉粘合性较差,在制成面条时需要充分熟化,并且公开了所述马铃薯面条的制作方法,包括:步骤一、将小麦粉、马铃薯全粉、谷朊粉与盐水搅拌和面;步骤二、将和面所得的面团进行一次熟化;步骤三、将一次熟化后的面团压制成面带;步骤四、将压制成的面带进行二次熟化;步骤五、将二次熟化后的面带进行复合延压;步骤六、将复合延压后的面带切条,此外还公开了上述各步骤的具体条件(参见说明书第0005-0023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教导了在面带制作过程中采用两次熟化(即醒发)以保证充分熟化,可以克服马铃薯全粉粘合性较差从而有助于提高所制成面条的韧性,而将原料混合均匀后再倒入和面机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本领域熟知在面粉中加入魔芋粉,若为精细粉(60-120目),应先用水糊化2小时后和面粉(参见《魔芋栽培与加工利用新技术》,张和义著,北京金盾出版社,第17-18页,2009年6月第2版),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应当先在水中糊化一段时间,形成混合水后再添加到和面机中;而具体醒发时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范围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所能进行的常规调整,至于在面带制作过程中反复揉压、通过撒淀粉以防止面带间的粘合以及将制成的面带切成正方形用作馄饨皮等均是本领域常规做法,压面机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备,而且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馄饨皮的形状和边长,然而,馄饨皮常规均为正方形,而其大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常规调整的,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同样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6对权利要求1所述馄饨馅的原料、制作步骤以及用量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猪肉、蔬菜均是本领域常用的馄饨馅主料,大葱、食盐、鸡精、酱油等也均是本领域制作肉馅常用的调味品,在馅料制备过程中先将主料猪肉、蔬菜和调味料混匀、搅拌均匀,再加入鸡蛋液搅拌,最后加入香油搅拌是本领域拌制肉馅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朝一个方向搅拌可起到破坏肌肉组织中蛋白质分子立体结构的作用(例如,参见《巧做丸子家常菜》,高云升等著,中国盲文出版社,第3页,1999年6月第1版),其也是本领域拌制肉馅的常用手法。此外,馄饨皮所包裹馄饨馅的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需馄饨大小可以常规调整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6也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步骤2的记载,本申请所述的馄饨皮制作过程中对面团进行了两次熟化/醒发,并非一次熟化,由于其中同样含有粘合性较差的马铃薯全粉,因而如对比文件2所述的同样需要对面团采用二次熟化处理以保证面团的充分熟化,而馄饨皮与面条均属于面制食品,均需要经过和面、一次熟化、揉压、二次熟化、制作面带的制作过程,仅是在获得面带后根据后期制作馄饨皮或面条的不同要求进一步加工如切片成面条或者馄饨皮,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面条面带制作过程中添加小麦粉、马铃薯全粉、谷朊粉等,可以利用马铃薯全粉提高面条的营养价值与风味,而将经马铃薯全粉等制作的面带进一步加工成馄饨皮同样可以利用马铃薯的营养价值;
2)馄饨皮薄、煮熟后有透明感以及由于需要包裹馅料,下锅煮的时候不易破皮均是制备馄饨的常规要求(例如,参见《速冻食品加工技术》,隋继学等主编,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第50页,2014年9月第2版),因而需要较高的韧性是本领域的一般诉求,而对比文件2教导了在面带制作过程中采用两次熟化(即醒发)可以克服马铃薯全粉粘合性较差从而有助于提高所制面条的韧性,而且本领域公知将魔芋用作馄饨皮、面片等,煮后不浑汤,并增加筋韧性、咀嚼性、口感好,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马铃薯全粉中添加魔芋粉进一步改善馄饨皮的韧性,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小麦粉、马铃薯全粉、谷朊粉搭配获得营养品质、风味好、韧性好的面条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面团用于进一步制备馄饨皮,从而获得韧性好的馄饨皮。此外,基于马铃薯淀粉、魔芋、谷朊粉本身具有的韧性强、蛋白营养丰富等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由其制成的馄饨皮具有不混汤、蛋白含量丰富、饱腹感较好等效果;至于各原料的用量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馄饨皮的营养、韧性等实际需求可以通过常规调整确定的,此外,具体和面、醒发时间等工艺参数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范围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所能进行的常规调整,而且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上述选择和调整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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