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可穿戴设备的触摸操作响应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926
决定日:2019-10-11
委内编号:1F2741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98813.0
申请日:2015-04-21
复审请求人:上海墨百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姜楠
合议组组长:李琼
参审员:杭雪蒙
国际分类号:G06F3/0488;G06F3/04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应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98813.0,名称为“一种基于可穿戴设备的触摸操作响应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墨百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238344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的区别在于: 1)接收来自对可穿戴设备的显示屏以外的第二区域中按钮的操作,并基于所确定的触摸事件和接收的对可穿戴设备的按钮的操作,触发对应的响应事件;2)第一触摸输入信号还可以包括触摸操作的作用速度、作用距离、距离上一次触摸操作的间隔时长、作用力度中的至少一项信息;3)基于第一触摸输入信号的至少一项信息与对应预定阈值的比较,确定对应的触摸事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CN102117178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06日)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法一一对应,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包括按钮,位于可穿戴设备的显示屏以外的第二区域,根据触摸感测区的触摸输入信号和接收的对按钮的操作,确定对应的触摸事件。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13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 -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10与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的方法一一对应,因此,权利要求2-5、7-10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6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以及2018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可穿戴设备的触摸操作响应方法(1),包括:
采集来自对位于可穿戴设备的显示屏以外的第一触摸感测区进行触摸操作的第一触摸输入信号(S101);
所述第一触摸输入信号包括所述触摸操作的作用速度、作用时长、作用距离、距离上一次触摸操作的间隔时长、作用方向、作用力度中的至少一项信息;
基于所述第一触摸输入信号确定对应的触摸事件(S102)的步骤包括:基于所述第一触摸输入信号的至少一项信息与对应预定阈值的比较,确定对应的触摸事件;
基于所确定的触摸事件,触发对应的响应事件(S103);
还包括:接收来自对可穿戴设备的显示屏以外的第二区域中按钮的操作(S104);
其中所述基于所确定的触摸事件,触发对应的响应事件的步骤(S103)包括:基于所确定的触摸事件和所述接收的对可穿戴设备的按钮的操作,触发对应的响应事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摸操作响应方法(1),其中
所述可穿戴设备为智能手表,所述第一触摸感测区位于所述智能手表的至少一个侧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摸操作响应方法(1),其中所述触发相应的响应事件(S103)的步骤包括:
触发所述可穿戴设备的当前界面呈现的应用或/和当前界面未呈现的应用 的响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摸操作响应方法(1),所述基于所确定的触摸事件和所述接收的对可穿戴设备的按钮的操作,触发对应的响应事件的步骤包括:
基于所确定的触摸事件和所述接收的对可穿戴设备的按钮的操作,对所述可穿戴设备的当前屏幕显示的内容进行截图。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触摸操作响应方法(1),其中
所述可穿戴设备为智能手表,所述第一触摸感测区位于所述智能手表的一个侧面,所述第二区域是与所述智能手表的所述一个侧面相对的另一侧面。
6. 一种基于可穿戴设备的触摸操作响应装置(2),包括:
采集单元(201),被配置为采集来自对位于可穿戴设备的显示屏以外的第一触摸感测区进行触摸操作的第一触摸输入信号;
所述第一触摸输入信号包括所述触摸操作的作用速度、作用时长、作用距离、距离上一次触摸操作的间隔时长、作用方向、作用力度中的至少一项信息;
事件确定单元(202),被配置为基于所述第一触摸输入信号的至少一项信息与对应预定阈值的比较,确定对应的触摸事件;
触发单元(203),被配置为基于所确定的触摸事件,触发对应的响应事件;
其中所述采集单元(201)还被配置为:接收来自对可穿戴设备的显示屏以外的第二区域中按钮的操作;
所述触发单元(203),被配置为基于所确定的触摸事件和所述接收的对 可穿戴设备的按钮的操作,触发对应的响应事件。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触摸操作响应装置(2),其中
所述可穿戴设备为智能手表,所述第一触摸感测区位于所述智能手表的至少一个侧面。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触摸操作响应装置(2),其中触发单元(203)被配置为:
触发所述可穿戴设备的当前界面呈现的应用或/和当前界面未呈现的应用的响应。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触摸操作响应装置(2),其中
所述触发单元(203),被配置为基于所确定的触摸事件和所述接收的对可穿戴设备的按钮的操作,对所述可穿戴设备的当前屏幕显示的内容进行截图。
10. 根据权利要求6或9所述的触摸操作响应装置(2),其中
所述可穿戴设备为智能手表,所述第一触摸感测区位于所述智能手表的一个侧面,所述第二区域是与所述智能手表的所述一个侧面相对的另一侧面。
11. 一种可穿戴设备(3),包括:
显示屏(301);
第一触摸感测区(302),位于可穿戴设备的显示屏以外的区域;
按钮(305),位于所述可穿戴设备的显示屏以外的第二区域;
处理器(303),被配置为响应于采集来自对位于可穿戴设备的显示屏以外的第一触摸感测区进行触摸操作的第一触摸输入信号和接收的对所述按钮的操作,确定对应的触摸事件,触发对应的响应事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可穿戴设备(3),还包括:
显示控制器(304),用于控制所述显示屏上的界面内容的显示;
其中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为:
-触发所述显示控制器对所述显示屏上的界面内容的显示进行相应控制。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可穿戴设备(3),其中所述处理器(303)被配置为:基于所确定的触摸事件和所述接收的对可穿戴设备的按钮的操作,对所述可穿戴设备的当前屏幕显示的内容进行截图。”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仅涉及通过一种触摸输入信号来进行控制,而并未公开进行触摸输入信号及按钮输入信号的两种输入,因此更没有公开将两种输入所对应的事件进行组合来生成组合后的操作事件、以及基于组合操作事件来进行控制的相关内容。
(2)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移动终端是具有较小显示区域的相对较小的装置时,该触摸屏可以配备其它输入装置来促进用户接入。例如,可以在触摸屏显示器上提供滚动条以便于用户输入命令”。因此,在驳回决定中,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两种操作相结合来触发某个功能。对此复审请求人持不同意见,在对比文件2的该公开部分中,其描述的含义为:当移动终端较小时,不适合放置除了滚动条之外的其他输入装置,因此采用了滚动条方式。在之后的描述中以滚动条一种方式为例进行了说明。对比文件2的目的为当不适合设置其他输入装置时,可以使用滚动条。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审查员在此的理解可能有误。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可穿戴设备的触摸操作响应方法,包括:
接收对可穿戴设备的显示屏以外的第一触摸感测区进行触摸操作的第一触摸输入信号,以及接收对可穿戴设备的显示屏以外的第二区域中按钮进行操作的按钮输入信号;
基于所述第一触摸输入信号确定对应的触摸事件以及基于所述按钮输入信号确定对应的按钮事件,组合所述触摸事件及所述按钮事件,来确定组合操作事件;以及
基于所确定的组合操作事件,触发对应的响应事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摸操作响应方法,其中
所述可穿戴设备为智能手表,所述第一触摸感测区位于所述智能手表的至少一个侧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摸操作响应方法,其中
所述第一触摸输入信号包括所述触摸操作的作用速度、作用时长、作用距离、距离上一次触摸操作的间隔时长、作用方向、作用力度中的至少一项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摸操作响应方法,其中基于所确定的组合操作事件,触发对应的响应事件的步骤包括:
触发所述可穿戴设备的当前界面呈现的应用或/和当前界面未呈现的应用的响应。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触摸操作响应方法,其中基于所述第一触摸输入信号确定对应的触摸事件时,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触摸输入信号的至少一项信息与对应预定阈值的比较,确定对应的触摸事件。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摸操作响应方法,其中基于所确定的组合操作事件,触发对应的响应事件的步骤包括:
基于所述触摸事件和所述所述按钮事件而确定的组合操作事件,对所述可穿戴设备的当前屏幕显示的内容进行截图。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6所述的触摸操作响应方法,其中
所述可穿戴设备为智能手表,所述第一触摸感测区位于所述智能手表的一个侧面,所述第二区域位于与所述智能手表的所述一个侧面相对的另一侧面。
8. 一种基于可穿戴设备的触摸操作响应装置,包括:
接收单元,被配置为接收对可穿戴设备的显示屏以外的第一触摸感测区进行触摸操作的第一触摸输入信号,以及接收对可穿戴设备的显示屏以外的第二区域中按钮进行操作的按钮输入信号;
组合操作事件确定单元,被配置为基于所述第一触摸输入信号确定对应的触摸事件以及基于所述按钮输入信号确定对应的按钮事件,组合所述触摸事件及所述按钮事件,来确定组合操作事件;以及
触发单元,被配置为基于所确定的组合操作事件,触发对应的响应事件。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触摸操作响应装置,其中
所述可穿戴设备为智能手表,所述第一触摸感测区位于所述智能手表的至少一个侧面。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触摸操作响应装置,其中
所述第一触摸输入信号包括所述触摸操作的作用速度、作用时长、作用距离、距离上一次触摸操作的间隔时长、作用方向、作用力度中的至少一项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触摸操作响应装置,其中触发单元被配置为:
触发所述可穿戴设备的当前界面呈现的应用或/和当前界面未呈现的应用的响应。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触摸操作响应装置,其中组合操作事件确定单元被配置为:
基于所述第一触摸输入信号的至少一项信息与对应预定阈值的比较,确定对应的触摸事件。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触摸操作响应装置,其中
所述触发单元,被配置为基于所述触摸事件和所述所述按钮事件而确定的组合操作事件,对所述可穿戴设备的当前屏幕显示的内容进行截图。
14. 根据权利要求8或13所述的触摸操作响应装置,其中
所述可穿戴设备为智能手表,所述第一触摸感测区位于所述智能手表的一个侧面,所述第二区域位于与所述智能手表的所述一个侧面相对的另一侧面。
15. 一种可穿戴设备,包括:
显示屏;
第一触摸感测区,位于可穿戴设备的显示屏以外的区域;
按钮,位于所述可穿戴设备的显示屏以外的第二区域;以及
处理器,被配置为:响应于接收的对可穿戴设备的显示屏以外的第一触 摸感测区进行触摸操作的第一触摸输入信号以及接收的对可穿戴设备的显示屏以外的第二区域中按钮进行操作的按钮输入信号,执行以下操作:
基于所述第一触摸输入信号确定对应的触摸事件以及基于所述按钮输入信号确定对应的按钮事件,组合所述触摸事件及所述按钮事件,来确定组合操作事件,以及
基于所确定的组合操作事件,触发对应的响应事件,确定对应的触摸事件,触发对应的响应事件。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可穿戴设备,还包括:
显示控制器,用于控制所述显示屏上的界面内容的显示;
其中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为:触发所述显示控制器对所述显示屏上的界面内容的显示进行相应控制。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基于所述触摸事件和所述所述按钮事件而确定的组合操作事件,对所述可穿戴设备的当前屏幕显示的内容进行截图。”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中明确公开了操作单元可以包括按键、控制杆、滚轮,拨动开关中的一个或更多个,显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户操作部可以为多个,而不是请求人声称的仅仅是列举可以选择这些种类,进一步的以滚动条为例。(2)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当移动终端是具有较小显示区域的相对较小的装置时,触摸屏可以配备其他输入装置来促进用户接入,例如,可以在触摸屏显示器上提供滚动条以便于用户输入命令,此时,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触摸屏与滚动条的组合以促进用户接入,那么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能够包括按键、控制杆、滚轮,拨动开关中的一个或更多个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能够采用触摸屏与按键的组合以促进用户接入。(3)专利文件CN103257809A、CN101625620A公开了采用解锁按键与触摸屏点击共同配合实现屏幕解锁的功能,采用硬件按钮与触摸屏组合触发触摸事件早属于现有技术。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6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9年0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应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238344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2117178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06日。
2.1 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可穿戴设备的触摸操作响应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手表的操作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36]-[0066]段,图1-图10-b):感应传感器环绕表盘面边缘区域设置,位于表壳25内,用于检测用户的手势操作(相当于接收对可穿戴设备的显示屏以外的第一触摸感测区进行触摸操作的第一触摸输入信号);微处理器用于根据手势操作转化的电信号,判断识别用户的不同的手势操作,并根据手势操作判断出相应的控制指令,执行与手势操作响应的控制功能(相当于基于所述第一触摸输入信号确定对应的触摸事件,触发对应的响应事件)。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接收对可穿戴设备的显示屏以外的第二区域中按钮进行操作的按钮输入信号;基于所述按钮输入信号确定对应的按钮事件,组合所述触摸事件及所述按钮事件,来确定组合操作事件;以及基于所确定的组合操作事件,触发对应的响应事件。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提供更多的输入手势的同时防止可穿戴设备的触摸屏太小容易导致的误触发。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腕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64]-[0068]段,图2):用户输入单元130可设置在机体的侧表面,可以包括按键、控制杆、滚轮,拨动开关中的一个或更多个;当移动终端是具有较小显示区域的相对较小的装置时,触摸屏可以配备其他输入装置来促进用户接入。
在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上述区别特征通过触摸事件和按钮事件构成的组合操作事件来触发响应事件,能够在提供更多的输入手势的同时防止可穿戴设备的触摸屏太小容易导致的误触发问题,而对比文件1只公开了通过一种触摸输入信号来进行控制,前述引用的对比文件2的内容虽然公开了输入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但并未公开多个输入单元可以彼此配合并通过组合操作的形式进行控制,进而更不涉及采用两种可以防止可穿戴设备的触摸屏太小容易导致的误触发问题的输入事件的组合来进行控制,因此,对比文件2不存在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1正是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才能够实现在提供更多的输入手势的同时防止可穿戴设备的触摸屏太小容易导致的误触发,从而提高用户体验的有益效果。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从属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独立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14与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方法一一对应,因此在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独立权利要求15
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可穿戴设备,其包括显示屏、第一触摸感测区、按钮、以及处理器。其中处理器执行的内容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方法,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从属权利要求16-17
权利要求16-17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5,在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1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操作单元可以包括按键、控制杆、滚轮,拨动开关中的一个或更多个,但该部分内容并未公开多个输入单元可以彼此配合并通过组合操作的形式进行控制,进而更不涉及采用两种可以防止可穿戴设备的触摸屏太小容易导致的误触发问题的输入事件的组合来进行控制。(2)对比文件2的其他实施方式虽然公开了触摸屏与滚动条的组合以促进用户接入,但触摸屏与滚动条的组合仍存在因可穿戴设备的触摸屏太小容易导致的误触发问题,相对地,本申请显示屏外的第一触摸感测区和按钮的组合操作既提供了更多的操作手势,又能够避免因触摸屏太小容易导致的误触发。(3)前置意见中提供的专利文件CN103257809A、CN101625620A首先不是专利法意见上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不予采纳,其次,正如所采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述,现有技术中仅采用了一种方式,或按键或触摸来启动相应的功能,因此仅通过两篇专利文献也不能证明通过按键和触摸的组合来启动相应功能的技术已经在本领域中广泛公知和使用,基于以上理由,上述专利文献公开的内容也不足以用来证明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对于原审查部门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基础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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