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轻便人工鱼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轻便人工鱼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902
决定日:2019-10-11
委内编号:1F2741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15850.2
申请日:2016-04-09
复审请求人:马同金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霞
合议组组长:李基沛
参审员:冯勋伟
国际分类号:A01K6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基于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合理得出,且给发明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15850.2,名称为“一种轻便人工鱼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马同金。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权利要求第1项,2018年03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段(第1-2页)。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 CN204837543U,公告日为2015年12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轻便人工鱼礁,它是球形鱼礁体,其特征是,该鱼礁体是直径为1—3米的塑料球壳体(1),该塑料球壳体(1)是由上下两个半球壳体由螺纹丝扣(1.1)旋合而成,在塑料球壳体(1)上有直径0.2—0.5米的正五边形大孔(1.2),塑料球壳体(1)布满了直径为5—10毫米的小孔(1.3),小孔(1.3)上卡有塑料鹿角(4)、塑料丝绒球(3)和塑料海带(5),该塑料球壳体的下部吊坠有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2)。”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壳体直径为1-3米;两个半球壳体由螺纹丝扣旋合而成;大孔为直径0.2-0.5米的正五边形大孔;壳体布满了直径为5-10毫米的小孔,小孔上卡有塑料鹿角、塑料丝绒球和塑料海带;(2)锚定装置为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该区别技术特征(1)、(2)在对比文件1公开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合理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1)根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的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适宜规格的鱼礁,提供一种成本低、方便运输与安装的锚定装置”。(2)将对比文件1中仿真水草、复丝纤维、聚乙烯丝团等通过适宜规格的小孔卡置在鱼礁体上以吸引鱼前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在鱼礁上设置人造珊瑚(塑料鹿角)以吸引鱼群前来聚集,采用塑料海带作为仿真水草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壳体上布满设置直径为5-10毫米的小孔,在小孔上卡置有塑料丝绒球、塑料鹿角和塑料海带,使其供海藻及其它海生物吸附生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设计。(3)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能装泥沙的坠子作为锚定装置的技术启示。至于采用废化肥塑料编织袋来装海砂作为锚定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其所带来的节省成本、就地取材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成本低、体积大、组合方便、零件少,质量轻且运输方便、仿生真实、易吸附海生物、诱鱼效果好、适合在我国南沙群岛渔耕海域快速安装事实拥有的人工鱼礁产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设计,且其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鱼礁为1-3米的两个半球壳螺纹丝扣旋合而成的塑料球壳体,具有体积大,叠放运输所占空间少,轻质,组合方便,零件少的特点。下吊置装满海砂的废化肥袋,是废物利用,海砂可就地取材,不必运输,可节省资源成本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根据对比文件1中的“硬壳的锚定装置可以装入泥沙”而创造出“用废化肥袋装满南沙群岛海域的海砂”的新技术。在小孔上分别卡有黄色塑料鹿角绿色的塑料丝绒球和向上浮的塑料海带,仿生真实,诱鱼效果好。在塑料球壳体上布满了5--10毫米的小孔,可以供海藻及其它海生物吸附生长的技术效果不可预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鱼礁同样采用塑料壳体制作,两个半球塑料壳体通过钻孔连接,同样具有轻质,组合方便,零件少的特点,采用螺纹丝扣旋合替代钻孔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连接方式的替换。在对比文件1公开鱼礁为中空结构的基础上,基于减少运输空间的需要,将塑料壳体的鱼礁设置成可叠放的中空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改进。至于将鱼礁的直径设为1-3米,也是本领域鱼礁的常规规格大小。将对比文件1中仿真水草、复丝纤维、聚乙烯丝团等通过适宜规格的小孔卡置在鱼礁体上以吸引鱼前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在鱼礁上设置人造珊瑚(鹿角)以吸引鱼群前来聚集,采用向上浮的绿色塑料海带作为仿真水草,以及采用绿色的聚乙烯丝团(塑料丝绒球)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小孔上卡置有绿色的塑料丝绒球、黄色的鹿角和向上浮的绿色塑料海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改型,其所产生的仿真效果、诱鱼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能装泥沙的坠子作为锚定装置的技术启示。至于采用废化肥塑料编织袋来装海砂作为锚定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其所带来的节省成本、就地取材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2)为了让海藻或其它海生物能够更好的附着在鱼礁表面,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在其上设置附着基以方便藻类或其它生物的附着,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的仿生水草,即是一种常见的附着基,海藻等生物可以在其上附着生长。通常情况下,鱼礁表面越大,其附着面越大,而在鱼礁表面设置多个小孔来附着海藻等生物,其附着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壳体直径为1-3米;两个半球壳体由螺纹丝扣旋合而成;大孔为直径0.2-0.5米的正五边形大孔;壳体布满了直径为5-10毫米的小孔,小孔上卡有塑料鹿角、塑料丝绒球和塑料海带;(2)锚定装置为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该区别技术特征(1)、(2)在对比文件1公开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合理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首先,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与权利要求1相同技术特征的同时,还公开了与本申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特征,而且相关技术特征能够带来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可合理预期,因此其可解决的提供一种成本低、体积大、组合方便、零件少,质量轻且运输方便、仿生真实、易吸附海生物、诱鱼效果好、适合在我国南沙群岛渔耕海域快速安装事实拥有的人工鱼礁产品的技术问题基于对比文件1是可以得出的。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得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轻便人工鱼礁的适宜规格和成本低、方便运输与安装的锚定装置。其次,对比文件1中鱼礁同样采用塑料壳体制作,两个半球塑料壳体通过钻孔连接,同样具有轻质,组合方便,零件少的特点,采用螺纹丝扣旋合替代钻孔连接,属于本领域常规连接方式的简单替换。对比文件1公开的中空结构的半球形礁体,基于减少运输空间的需要,也可叠放运输。至于将鱼礁的直径设为1-3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鱼礁的常规选择。将对比文件1中仿真水草、复丝纤维、聚乙烯丝团等通过适宜规格的小孔卡置在鱼礁体上以吸引鱼前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在鱼礁上设置人造珊瑚(鹿角)以吸引鱼群前来聚集,采用向上浮的绿色塑料海带作为仿真水草,以及采用绿色的聚乙烯丝团(塑料丝绒球)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小孔上卡置有绿色的塑料丝绒球、黄色的鹿角和向上浮的绿色塑料海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作出的常规改型,其所产生的仿真效果、诱鱼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能装泥沙的坠子作为锚定装置的技术启示。至于采用废化肥塑料编织袋来装海砂作为锚定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其所带来的节省成本、就地取材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为了让海藻或其它海生物能够更好的附着在鱼礁表面,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在其上设置附着基以方便藻类或其它生物的附着,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的仿生水草,即是一种常见的附着基,海藻等生物可以在其上附着生长。通常情况下,鱼礁表面越大,其附着面越大,而在鱼礁表面设置多个小孔可增加其附着面,其附着海藻等生物的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一种轻便人工鱼礁,它是球形鱼礁体,其特征是,该鱼礁体是直径为1-3米的塑料球壳体(1),该塑料球壳体(1)是由上下两个半球壳体由螺纹丝扣(l.1)旋合而成,在塑料球壳体(1)上有直径0.2-0.5米的正五边形大孔(l.2),塑料球壳体(1)布满了直径为5-10毫米的小孔(l.3),小孔(l.3)上卡有塑料鹿角(4)、塑料丝绒球(3)和塑料海带(5),该塑料球壳体的下部吊坠有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2)。区别技术特征是本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整体, 不能把本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人为分割为“(1)、(2)”分别进行创造性的评价。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成本低、体积大、组合方便、零件少、质量轻、运输方便、仿生真实、易吸附海生物、诱鱼效果好、适合在我国南沙群岛海域渔耕南海快速安装达到事实拥有。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成本低、体积大、组合方便、零件少、质量轻、运输方便、仿生真实、易吸附海生物、诱鱼效果好、适合在我国南沙群岛海域渔耕南海快速安装达到事实拥有这样的轻便人工鱼礁产品。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轻便人工鱼礁的适宜规格和成本低,方便运输与安装的锚定装置”的认定是错误的。②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中没有披露“锚定装置”是“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中的“锚定装置”与本权利要求1中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相比,成本高,体积大、质量重运输不方便,不适合在我国南沙群岛海域投放安装;而本权利要求1中的“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的作用是成本低、体积小、质量轻、运输方便、在南沙群岛海域就地装海砂、适合在我国南沙群岛海域投放安装。因此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中披露的“锚定装置”与本权利要求1中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的作用不同,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文本一致,即:申请日2016年04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权利要求第1项,2018年03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段(第1-2页)。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轻便人工鱼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扩展可定位人工鱼礁,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24段及附图3):一种可扩展的、轻量的人工浮礁装置(即轻便人工鱼礁),包括半球形礁体和锚定装置(对应于本申请的坠袋),半球形礁体可采用中空模模具形成,材质使用塑料为佳,两个半球形礁体通过礁体边缘的钻孔连接可组合成一个球形礁体(相当于公开了“它是球形鱼礁体,该鱼礁体是塑料球壳体,该塑料球壳体是由上下两个半球壳体组合而成”);半球形礁体上有钻孔,少量是螺纹孔用来与管件连接,其他钻孔是中空钻孔(相当于“在塑料球壳体上有大孔”),钻孔孔径可以不固定大小,以适应不同鱼类进出礁体的需要;礁体内还可以连接管件、悬挂仿真水草、复丝纤维、聚乙烯丝团(相当于塑料丝绒球);结合附图3可看出,球形礁体的下部吊坠有锚定装置15。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壳体直径为1-3米;两个半球壳体由螺纹丝扣旋合而成;大孔为直径0.2-0.5米的正五边形大孔;壳体布满了直径为5-10毫米的小孔,小孔上卡有塑料鹿角、塑料丝绒球和塑料海带;(2)锚定装置为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轻便人工鱼礁的适宜规格和成本低、方便运输与安装的锚定装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将壳体直径设置成1-3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鱼礁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下两个半球壳体通过边缘钻孔组合而成的基础上,采用螺纹丝扣旋合替代钻孔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连接方式的简单替换。
对比文件1公开了“钻孔孔径可以不固定大小,以适应不同鱼类进出礁体的需要”,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考虑上述需求时,能够想到也可将钻孔的孔径设置成一致大小,至于将其直径设置为0.2-0.5米,其形状设置成正五边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方便鱼进出而能够做出的常规设计。
对比文件1中仿真水草、复丝纤维、聚乙烯丝团(相当于塑料丝绒球)等设置在礁体内,其目的是为了吸引鱼进入礁体,而将上述仿真水草、复丝纤维、聚乙烯丝团等通过适宜规格的小孔卡置在鱼礁体上以吸引鱼前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在鱼礁上设置人造珊瑚(塑料鹿角)以吸引鱼群前来聚集,采用塑料海带作为仿真水草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壳体上布满设置直径为5-10毫米的小孔,在小孔上卡置有塑料丝绒球、塑料鹿角和塑料海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上述技术教导基础上能够作出的常规改型,且其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中公开了固定装置(即锚定装置)可以加入泥沙等,使鱼礁体沉于水体的指定位置。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提供了一种泥沙式锚定装置。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能装泥沙的坠子作为锚定装置的技术启示。至于采用废化肥塑料编织袋来装海砂作为锚定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节约成本合理利用现有资源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将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作为锚定装置吊坠在塑料球壳体下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上述技术教导基础上能够作出的常规改型。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
(1)首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壳体直径为1-3米;两个半球壳体由螺纹丝扣旋合而成;大孔为直径0.2-0.5米的正五边形大孔;壳体布满了直径为5-10毫米的小孔,小孔上卡有塑料鹿角、塑料丝绒球和塑料海带;(2)锚定装置为装满海砂的废化肥塑料编织袋。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与权利要求1相同技术特征的同时,还公开了与本申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特征,而且相关技术特征能够带来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可合理预期,因此其可解决的提供一种成本低、体积大、组合方便、零件少,质量轻且运输方便、仿生真实、易吸附海生物、诱鱼效果好、适合在我国南沙群岛渔耕海域快速安装事实拥有的人工鱼礁产品的技术问题基于对比文件1是可以得出的。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得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如何选择轻便人工鱼礁的适宜规格和成本低、方便运输与安装的锚定装置”是合理的。在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是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内容整体进行对比分析加以评述的,将区别技术特征列为(1)、(2),只是为了评述表达说理的逻辑脉络清晰而已,并非人为割裂评述技术特征的创造性。
(2)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中明确公开了锚定装置可以加入泥沙等,使鱼礁体沉于水体的指定位置。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提供了一种泥沙式锚定装置。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能装泥沙的坠子作为锚定装置的技术启示。而将泥沙装入容器中才能形成坠子用作锚定装置,日常生活中用废化肥塑料编织袋来装泥沙用于防洪,或用废化肥塑料编织袋来装东西非常普遍,利用的就是采用废化肥塑料编织袋来装东西可节省成本、就地取材。可见,采用废化肥塑料编织袋来装海砂作为锚定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其所带来的节省成本、就地取材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不能表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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