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鞋跟修平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鞋跟修平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280
决定日:2019-10-10
委内编号:1F2657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69442.8
申请日:2016-03-23
复审请求人:温州意迈达鞋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隋璐
合议组组长:王丽颖
参审员:吴风静
国际分类号:A43D115/00,A43D95/08,B24B7/10,B24B41/06,B24B4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另一对比文件给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相关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技术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该区别特征,则所述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69442.8,名称为“一种鞋跟修平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温州意迈达鞋业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0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文本,即申请人2016年3月23日提交的申请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鞋跟修平机,包括底座(1)、调节杆(6)和安装在底座(1)中部的电机(2),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2)上安装有砂轮(5),所述底座(1)的上端面设置有调节支架(3),所述调节支架(3)的外壁开有限位槽(4),所述调节杆(6)的两端均设置有调节环(10),所述调节环(10)套接在调节支架(3)的外壁,所述调节环(10)的外壁开有螺纹孔(11),所述螺纹孔(11)的内腔螺纹连接有第一调节螺栓(7),且第一调节螺栓(7)的外壁与限位槽(4)的内壁贴合,调节杆(6)的中部开有螺栓孔(12),所述调节杆(6)的中部通过螺栓孔(12)螺栓连接有鞋跟固定板(8),所述鞋跟固定板(8)的下端对称设有鞋跟固定架(9),且两个鞋跟固定架(9)的下端通过第二调节螺栓(13)和螺母(14)螺栓连接,所述鞋跟固定架(9)的外壁开有凹槽(15),所述鞋跟固定板(8)的外壁对称设有固定支柱(17),且固定支柱(17)上固定连接有弹性绳(16)。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鞋跟修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15)为弧形,且弧形表面粘接有橡胶保护垫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鞋跟修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支架(3)的外壁刻有刻度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鞋跟修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栓孔(12)的数量为不少于两个,且在调节杆(6)的外壁均匀分布。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具有核心结构特征:“所述调节杆(6)的中部通过螺栓孔(12)螺栓连接有鞋跟固定板(8),所述鞋跟固定板(8)的下端对称设有鞋跟固定架(9),且两个鞋跟固定架(9)的下端通过第二调节螺栓(13)和螺母(14)螺栓连接,所述鞋跟固定架(9)的外壁开有凹槽(15),所述鞋跟固定板(8)的外壁对称设有固定支柱(17),且固定支柱(17)上固定连接有弹性绳(16)”,属于鞋跟固定的结构特征,与对比文件1本身属于鞋跟完全不同的固定形式。2.本申请具有核心结构特征:“所述调节杆(6)的两端均设置有调节环(10),所述调节环(10)套接在调节支架(3)的外壁,所述调节环(10)的外壁开有螺纹孔(11),所述螺纹孔(11)的内腔螺纹连接有第一调节螺栓(7),且第一调节螺栓(7)的外壁与限位槽(4)的内壁贴合,调节杆(6)的中部开有螺栓孔(12)”,也完全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中的蜗轮带动横杆调节方式与本申请的调节结构完全不同,也无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启示并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鞋跟固定结构与本申请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基于对比文件1的鞋跟固定机构类比出申请文件要求保护的鞋跟固定结构。2.对比文件2的调节结构和本申请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基于对比文件2的调节高度方式类比出本申请要求保护的调节高度方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并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此次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即复审请求人2016年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1-8页、说明书附图1-7、权利要求1-4项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鞋跟修平机。对比文件1(CN101518382 A)公开了一种鞋底打磨机(参见说明书第4-8页,附图1-7),具有机架100,鞋底打磨装置400固定在机架100上(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机架包括底座);鞋底打磨机打磨装置400,支架10两侧,支架10两侧分别设有上下升降气缸20,气缸轴顶端顶抵在活动支架30下端(活动支架相当于本申请的调节杆);数个电动磨轮60固定在左右移动控制器50下端,每个鞋底固定夹300一侧都对应有相应的电动磨轮60(电动磨轮相当于本申请的砂轮)。
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分别是:(a)本申请中电机安装于底座中部,电机上安装有砂轮;对比文件1的砂轮(电动磨轮)60安装于活动支架30的左右移动控制器50下端,未公开电机位置。即砂轮与待打磨物件位置不同,电机位置未公开。(b)对比文件1中使用支架10两侧分别设有上下升降气缸20,气缸轴顶端顶抵在活动支架30下端;本申请中所述底座(1)的上端面设置有调节支架(3),所述调节支架(3)的外壁开有限位槽(4),调节杆(6)两端设有调解环,调节环(10)套接在调节支架(3)的外壁,所述调节环(10)的外壁开有螺纹孔(11),所述螺纹孔(11)的内腔螺纹连接有第一调节螺栓(7),且第一调节螺栓(7)的外壁与限位槽(4)的内壁贴合,调节杆(6)的中部开有螺栓孔(12)。即调整砂轮与待打磨物件距离的调节位置构建不同,升降方式有差异。(c)对比文件1中机架100上设置有鞋夹固定桌200,鞋夹固定桌200的桌面上固定有数个鞋底固定夹300,鞋底固定夹300,由支架1、鞋套2及固定夹3构成,将需要打磨的鞋套在鞋套上,鞋套好后,扳动固定夹前后端的鞋夹固定杆,将固定夹3前后端合拢,使前端夹套32将鞋头前端夹住,后端夹套33将鞋跟后端夹住。本申请中所述调节杆(6)的中部通过螺栓孔(12)螺栓连接有鞋跟固定板(8),所述鞋跟固定板(8)的下端对称设有鞋跟固定架(9),且两个鞋跟固定架(9)的下端通过第二调节螺栓(13)和螺母(14)螺栓连接,所述鞋跟固定架(9)的外壁开有凹槽(15),所述鞋跟固定板(8)的外壁对称设有固定支柱(17),且固定支柱(17)上固定连接有弹性绳(16)。即固定鞋跟和鞋身的构件不同。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调节砂轮与待打磨鞋跟的相对位置;(2)如何固定待打磨的鞋跟及鞋身。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选用电机驱动砂轮转动进行打磨是本领域的常规驱动方式之一,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使用砂轮打磨鞋跟,且为了使多个鞋底同时打磨,保证每只鞋的打磨品质相同,为了实现机械化打磨鞋底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选用电机驱动砂轮转动是常规选择;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电机位置,但电机设置于砂轮下端或者设置到其他位置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只需要电机驱动砂轮转动打磨即可;最后,电机和砂轮安装于底座调整待打磨鞋跟位置或者固定鞋跟通过距离调节构件调整砂轮位置进行打磨,两者上下相对位置的改变同样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位置的变换容易实现,不存在技术困难,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并实现的改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2(CN104551897A)公开了一种适应不同外形尺寸岩样批量打磨的加工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04]-[0019]段,图1-3):该打磨加工设备包括活动横杆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调节杆)以及设置在横杆8上电机及磨石10,还包括升降装置,升降装置包括对称设置的两个升降支柱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调节支架)、两个升降支柱5相对一侧中部分别开有纵向凹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限位槽),活动横杆8的一侧设置有与升降支柱相同的矩形截面环(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调节环),矩形截面环套接在升降支柱的外壁,矩形截面环的外壁开有螺栓孔(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螺纹孔),螺栓孔的内腔螺纹连接有定位螺丝1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调节螺栓),螺丝14的外壁与纵向凹槽的内壁贴合;纵向凹槽内设有活动横杆8,另一个升降支柱5的纵向凹槽内设有与活动横杆8相套合的蜗杆9,该升降支柱5的外侧设有与蜗杆9相配合的蜗轮4。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调节打磨机构与待打磨工件的相对位置。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打磨机构与待打磨工件的相对位置的调节问题时,可以根据需要来选择:采用对比文件1中利用升降气缸带动安装有打磨机构的活动支架上下移动,或者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调节机构来带动安装有打磨机构的调节杆上下移动,设置调节杆取代对比文件1中的活动支架,并以对比文件2中的相应机构设置方式取代对比文件1中调节机构设置方式。而且,无论是在调节杆的两端均设置调节环,利用手动调节后再进行定位,或者是仅仅只在一端设置有调节环,另一端设置有与升降杆相套合的蜗杆,并在调节支架的外侧设置与蜗杆相配合的蜗轮,利用蜗轮蜗杆配合调节后,再进行定位,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精细调整砂轮与待打磨物相对位置的常规技术选择。同样,无论是选择在调节支架的外壁开设限位槽,还是在调节支架的内壁开设限位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对比文件1采用由支架、鞋套及固定夹组成的鞋底固定夹来固定待打磨的鞋的位置。由对比文件1的固定构件可知,“将需要打磨的鞋套在鞋套上,鞋套好后,扳动固定夹前后端的鞋夹固定杆,将固定夹3前后端合拢,使前端夹套32将鞋头前端夹住,后端夹套33将鞋跟后端夹住”,上述固定方式中,将鞋套在鞋套上,鞋的前后端同时都有固定的夹套,因此相比于单一固定鞋跟的方式更稳固。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水平的常规理解,更稳定的固定方式是由于其特定的固定构件所带来的,如果替换其他的固定构件则这种更强的固定稳定性也随之消失。而使用带有凹槽的固定架并使用调节螺栓和螺母螺栓来调整固定架的紧固性的固定方式是本领域的技术手段,因此使用上述固定方式替换对比文件1的鞋底固定夹固定构件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时由于固定构件的替换,鞋底固定夹带来的鞋底紧固性同时消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的。由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使用公知的带有凹槽固定架而紧固性更差的固定构件替换对比文件1的鞋底固定夹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替换,且替换后的作用可以预期。同时使用固定板及弹性绳固定物体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一种简单电路示教板,将模板裁成80cm×60cm的长方形,打孔,将橡皮筋穿过小孔,用来固定部分导线和电动机(11-23 简单电路示教板《第六届全国自制教具获奖项目汇编》P587页,教育科学出版社,ISBN: 9787504144584,20090531),即公开了使用固定板和弹性绳固定物品的固定方式。则在上述常规技术手段给出的技术启示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当待打磨的鞋跟进行了固定基础上,也可以采用固定板和弹性绳的固定方式大体固定鞋身。
综上,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凹槽为弧形,且弧形表面粘接有橡胶保护垫片。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8-12行,图4):固定夹3前后端合拢,使前端夹套32将鞋头前端夹住,后端夹套33将鞋跟后端夹住,为防止将鞋夹坏,在前后端的夹套32、33内侧还设有一层橡胶内垫(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橡胶保护垫片)。而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是为了防止鞋被夹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常规选择设置的鞋跟固定架上用于夹持鞋跟的凹槽表面设置橡胶保护垫片。至于凹槽设置为弧形,橡胶保护垫片是通过粘结设置在弧形表面的,这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调节支架的外壁刻有刻度线;而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第[0014]段,图1):一个升降支柱5的表面上设有刻度尺7;至于究竟是在调节支架的外壁上刻有刻度线还是在调节支架的表面上设置刻度尺来便于精确调节砂轮与待打磨工件之间的距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来进行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螺栓孔的数量为不少于两个,且在调节杆的外壁均匀分布。将螺栓孔的数量设置为不少于两个,且在调节杆的外壁均匀分布,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常规选择以及常规调整可以得到的常规设置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主张:a.本申请具有核心结构特征:“所述调节杆(6)的中部通过螺栓孔(12)螺栓连接有鞋跟固定板(8),所述鞋跟固定板(8)的下端对称设有鞋跟固定架(9),且两个鞋跟固定架(9)的下端通过第二调节螺栓(13)和螺母(14)螺栓连接,所述鞋跟固定架(9)的外壁开有凹槽(15),所述鞋跟固定板(8)的外壁对称设有固定支柱(17),且固定支柱(17)上固定连接有弹性绳(16)”,属于鞋跟固定的结构特征,与对比文件1属于完全不同的鞋跟固定形式。b.本申请具有核心结构特征:“所述调节杆(6)的两端均设置有调节环(10),所述调节环(10)套接在调节支架(3)的外壁,所述调节环(10)的外壁开有螺纹孔(11),所述螺纹孔(11)的内腔螺纹连接有第一调节螺栓(7),且第一调节螺栓(7)的外壁 与限位槽(4)的内壁贴合,调节杆(6)的中部开有螺栓孔(12)”,也完全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中的蜗轮带动横杆调节方式与本申请的调节结构完全不同,也无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启示并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a)关于鞋跟固定结构,对比文件1采用由支架、鞋套及固定夹组成的鞋底固定夹来固定待打磨的鞋的位置,该固定构件结构相比于本申请更复杂,固定效果也更好。而使用带有凹槽的固定架并使用调节螺栓和螺母螺栓来调整固定架的紧固性的固定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使用该公知的固定结构替换对比文件1的固定结构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紧固性的下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且并不影响鞋跟的固定,不影响鞋跟与磨轮相对位置的变化,可以对鞋跟进行打磨,同时使用固定板及弹性绳固定鞋身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理由参见前面的评述)。由此,改变对比文件1的鞋跟打磨装置,替换固定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b)关于如何调节砂轮与待打磨鞋跟的相对位置,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蜗轮带动蜗杆调整距离定位的技术启示,而蜗轮调节或调节环配合螺纹孔调节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调节控制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同时在调节杆的两端均设置有调节环以及选择在调节支架的外壁或内壁开设限位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这些变化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变化替换。
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而不能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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