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活性炭吸附剂分散液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活性炭吸附剂分散液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769
决定日:2019-10-10
委内编号:1F2789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817880.5
申请日:2017-09-12
复审请求人:上海成宙化工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梦
合议组组长:刘长青
参审员:胡俊超
国际分类号:C02F1/28;C02F3/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710817880.5,名称为“一种活性炭吸附剂分散液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成宙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9月12日,公开日为2017年12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3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6745467A,公开日为2017年5月31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公知常识证据:1、《选矿工程师手册 第2册 上卷 选矿通论》,孙传尧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2015年3月,第1版,第872页;2、《资源宝藏》,《探索自然丛书》编委会编,科学普及出版社,2012年2月,第1版,第371页;3、《催化剂载体制备及应用技术》,朱洪法编著,石油工业出版社,2014年10月,第1版,第348页;4、《农药质量鉴别》,张洪昌等主编,金盾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第8、9页;5、《井下紧急避险技术》,金龙哲等著,煤炭工业出版社,2013年6月,第1版,第164页。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7年9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段、第3段至第65段;2017年10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2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活性炭吸附剂分散液,由以下质量份数的组分组成:20~40份的粉末活性炭、1~5份的多孔载体、0.5~5份的增稠剂、0.5~5份的营养剂和45~78.5份的水;所述多孔载体表面键合有羟基;所述粉末活性炭的粒径为80~300目;
所述多孔载体具有空间网状结构;
所述多孔载体的孔隙率不低于80%;
所述多孔载体为聚乙烯醇缩甲醛发泡体;
所述增稠剂包括聚乙烯醇、甲基纤维素和海藻酸钠中的一种或多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性炭吸附剂分散液,其特征在于,由以下质量份数的组分组成:
粉末活性炭 25~35份
多孔载体 2~4份
增稠剂 1~4份
营养剂 1~4份
水 50~78份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活性炭吸附剂分散液,其特征在于,所述营养剂包括水溶性镁盐和/或水溶性钾盐。
4. 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活性炭吸附剂分散液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提供增稠剂水溶液;
(2)将所述步骤(1)得到的增稠剂水溶液与营养剂混合,得到混合溶液;
(3)将所述步骤(2)得到的混合溶液与多孔载体和粉末活性炭混合,得到活性炭吸附剂分散液。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增稠剂水溶液的制备方法包括:将增稠剂加入到水中;所述增稠剂的加入的速率以单位立方米内的加入量计,为(150~260)g/min。”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两者都是用于净水,且扬尘是由粉末状态引起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活性炭是粉末状态的,基于其公开的组分和相应性质可知其客观上已经可以解决扬尘问题;为了克服粉尘飞扬,将粉剂与分散剂、润湿剂等助剂混合制成悬浮状态是公知的操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也是常见的增稠、分散、润湿药剂;聚乙烯醇羧甲醛发泡体多孔、质轻是其公知属性,利用上述性质将其用作载体是最常见的载体选择思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4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复配净水剂是一种固态粉末状物质,而不是将活性炭吸附剂分散在溶液中,并未解决粉末活性炭的扬尘问题;对比文件1的复配净水剂在使用时,是将少量的净水剂添加到大量的水中,在净水剂含量远远小于水含量的情况下,净水剂不存在是否堵塞管道等问题;对比文件1对本申请没有启示;本申请中的多孔载体并不是以“多孔、质轻”为判断标准,采用的聚乙烯醇缩甲醛发泡体不是本领域常用的多孔载体,其具有较好的亲水性、稳定性和物化性能。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活性炭吸附剂分散液,由以下质量份数的组分组成:20~40份的粉末活性炭、1~5份的多孔载体、0.5~5份的增稠剂、0.5~5份的营养剂和50~78份的水;所述多孔载体表面键合有羟基;所述粉末活性炭的粒径为80~300目;
所述多孔载体具有空间网状结构;
所述多孔载体的孔隙率不低于80%;
所述多孔载体为聚乙烯醇缩甲醛发泡体;
所述增稠剂包括聚乙烯醇、甲基纤维素和海藻酸钠中的一种或多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性炭吸附剂分散液,其特征在于,由以下质量份数的组分组成:
粉末活性炭 25~35份
多孔载体 2~4份
增稠剂 1~4份
营养剂 1~4份
水 50~78份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活性炭吸附剂分散液,其特征在于,所述营养剂包括水溶性镁盐和/或水溶性钾盐。
4. 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活性炭吸附剂分散液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提供增稠剂水溶液;
(2)将所述步骤(1)得到的增稠剂水溶液与营养剂混合,得到混合溶液;
(3)将所述步骤(2)得到的混合溶液与多孔载体和粉末活性炭混合,得到活性炭吸附剂分散液。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增稠剂水溶液的制备方法包括:将增稠剂加入到水中;所述增稠剂的加入的速率以单位立方米内的加入量计,为(150~260)g/min。”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4月17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是产品权利要求,是否用于管道属于用途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的产品也含有水,其不必然构成相反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运输和使用的需要选择以液态或固态的形式配置和使用,其不必然构成技术障碍;活性炭粉末扬尘是广泛存在并被意识到的问题(参见证据6:《苯加氢操作技术》,盛军波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 , 2014年1月,第6页),采用液体将粉末分散克服扬尘问题的发明构思是公知的(参见证据4和5);关于多孔载体的选择,原申请文件中记载的硅藻土及其相关性质、参数均是公知的(参见证据1-3),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多孔载体具体选择聚乙烯醇缩甲醛存在不可预期的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的申请文件,经合议组审查,认为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7年9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段、第3段至第65段;2017年10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2段。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活性炭吸附剂分散液。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复配净水剂,该净水剂的成份按质量比包括吸附剂0~51份、1#物质0~26份、2#物质0~16份,3#物质0~14份,4#物质0~25份。在常温、常压下以80r/min的速度搅拌≥25min即成。所述1#物质成份质量百分比为硫酸亚铁25%、硫酸铜25%、去离子水25%、连二硫酸钠25%,具体制备方法为:a.将质量百分比为25%的去离子水置入反应釜,加热至80℃,加入按质量百分比称取硫酸亚铁25%、硫酸铜25%、连二硫酸钠25%搅拌至完全溶解;b.搅拌烘干得1#物质粉末;所述2#物质成份质量百分比为氯酸钠63%、去离子水27%、聚丙烯酰胺1%、硫酸铝9%,具体制备方法为:a.按质量百分比称取氯酸钠63%、去离子水27%、硫酸铝9%、聚丙烯酰胺1%;b.将去离子水置入反应釜,加入聚丙烯酰胺搅拌1h;c.加热至80℃,以速度为150r/min搅拌3h,第1h完成氯酸钠的加入,从第2h开始在1h内完成硫酸铝加入,之后,继续搅拌1h;d.搅拌烘干得2#物质粉末;所述3#物质成份按质量百分比为去离子水25%、磷酸三钠50%、氯化镁25%,具体制备方法为:a.将质量百分比为25%的去离子水置入反应釜,加热至80℃,加入按质量百分比称取氯化镁25%、磷酸三钠50%搅拌至完全溶解;b.搅拌烘干得3#物质粉末;所述4#物质为石灰或成份按质量百分比为聚合氯化铝45%、石灰55%,粒度≥100目,具体制备方法为:a.所述4#物质成份按质量百分比为聚合氯化铝45%、石灰55%在常温、常压下搅拌均匀混合得4#物质粉末。在常温、常压下将吸附剂、1#物质、2#物质、3#物质、4#物质以80r/min的速度混合搅拌25min以上。进一步地,所述吸附剂为蒙脱石、粒度≥400目。蒙脱石可用同样粒度的活性炭(即公开了粉末活性炭吸附剂)、硅藻土、膨润土、高岭土、海泡石、沸石等两种以上混合后替代,粒度均≥400目(参见说明书第12-17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活性炭吸附剂分散液,具有多孔载体和增稠剂,并限定了多孔载体的种类、结构、参数,表面键合有羟基以及增稠剂的种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活性炭干法投加存在的扬尘问题和湿法投加存在的活性炭易沉降、与水分层的问题。
对比文件1提供的为复配净水剂,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多种不同功能组分的复配,对水中的高分子有机物、金属离子以及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有效去除(参见说明书第10、21-28段)。对比文件1虽然也采用去离子水,但去离子水为1#物质-4#物质制备过程所采用,目的是使1#物质-4#物质各组分混合均匀,随着各组分的搅拌烘干得到是1#物质-4#物质的粉末,去离子水也不复存在,最终其得到的包括吸附剂和1#物质-4#物质的复配净水剂为固体粉末形态的物质,而并非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分散液形态。可见,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其净水剂可以采用吸附剂活性炭,但并不涉及活性炭干法或湿法投加的问题,也未提到为了解决活性炭投加过程的扬尘或者分层问题而形成活性炭的分散液。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净水剂形成活性炭吸附剂分散液以解决活性炭投加产生的技术问题。此外,对比文件1虽然采用聚丙烯酰胺,但其作用是使悬浮的絮状物快速沉淀(参见说明书第21段),是作为絮凝剂,与本申请中聚丙烯酰胺作为活性炭吸附剂分散液的增稠剂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采用作为增稠剂的聚乙烯醇、甲基纤维素和海藻酸钠来代替对比文件1中作为絮凝剂的聚丙烯酰胺。此外,对比文件1也未涉及采用多孔载体负载活性炭。
此外,合议组还对公知常识证据作了进一步考察。证据4公开了悬浮剂形态的农药是由不溶于水的固态农药原药与分散剂、润湿剂等助剂混合后,在水或油介质中经超微磨研而成,该剂型克服了可溶性粉剂在倒入水中时产生的粉尘扬尘(参见第8、9页)。证据5公开了氢氧化锂粉末加工成颗粒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难点:①不添加黏结剂药剂不易成型;②添加普通黏结剂容易改变药剂性能;③药剂比表面积小;④容易产生粉尘腐蚀人员和设备;因此,应该在药剂成型过程中选用合适的黏结剂和增强剂,工业上常用的成型添加剂主要有羧甲基纤维素钠、聚乙烯醇和氧化铝(参见第164页)。虽然证据4表明了将粉剂制成悬浮剂可以避免使用时产生扬尘的问题,即使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复配净水剂制成分散液,但由于证据4只是针对农药笼统地提到将固态农药原药与分散剂、润湿剂等助剂混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仅将对比文件1复配净水剂中的部分物质与多孔载体和增稠剂进行复配,更不涉及具体如何选择多孔载体及增稠剂,而证据5为关于氢氧化锂粉末加工成颗粒的公知证据,其通过选用合适的黏结剂和增强剂来减少加工成颗粒的过程中粉尘的产生。但证据5中的氢氧化锂粉末与本申请中的活性炭吸附剂,两者领域差别较大,黏结剂未必具有通用性,也未同时解决活性炭吸附剂的干法使用和湿法使用产生的问题,本申请的活性炭吸附剂分散液加入的是增稠剂和多孔载体,且增稠剂包括聚乙烯醇、甲基纤维素和海藻酸钠中的一种或多种,多孔载体为聚乙烯醇缩甲醛发泡体,与证据4、证据5加入的助剂差别较大。也就是说,证据4和证据5并不能证明活性炭吸附剂分散液以聚乙烯醇、甲基纤维素和海藻酸钠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增稠剂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也没有给出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发泡体作为多孔载体的启示。
证据1-3仅能说明硅藻土为多孔状结构,空洞排列较规则,成网状,孔隙率高,表面含有羟基,未涉及将其作为活性炭吸附剂的多孔载体,也未涉及聚乙烯醇缩甲醛发泡体,即证据1-3亦不能证明将聚乙烯醇缩甲醛发泡体作为活性炭吸附剂的多孔载体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通过将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认为:权利要求1是产品权利要求,是否用于管道属于用途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的产品也含有水,其不必然构成相反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运输和使用的需要选择以液态或固态的形式配置和使用,其不必然构成技术障碍。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两者都是用于净水,且扬尘是由粉末状态引起的,活性炭粉末扬尘是广泛存在并被意识到的问题(参见证据6第6页),对比文件1公开的活性炭是粉末状态的,基于其公开的组分和相应性质可知其客观上已经可以解决扬尘问题;采用液体将粉末分散克服扬尘问题的发明构思是公知的;为了克服粉尘飞扬,将粉剂与分散剂、润湿剂等助剂混合制成悬浮状态是公知的操作(参见证据4第8、9页和证据5第164页),权利要求中限定的也是常见的增稠、分散、润湿药剂;关于多孔载体的选择,原申请文件中记载的硅藻土及其相关性质、参数均是公知的(参见证据1第872页,证据2第371页,证据3第348页),聚乙烯醇缩甲醛发泡体多孔、质轻是其公知属性,利用上述性质将其用作载体是最常见的载体选择思路,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多孔载体具体选择聚乙烯醇缩甲醛存在不可预期的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活性炭吸附剂分散液”,其是否用于管道并不影响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活性炭干法投加存在的扬尘问题和湿法投加存在的活性炭易沉降、与水分层的问题”的确定。其次,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虽然都属于水处理领域,但是两者具体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采取的思路和具体的解决手段也不同,本申请是通过将活性炭与多孔载体、增稠剂等结合制成分散液解决活性炭干法投加存在的扬尘问题和湿法投加存在的活性炭易沉降、与水分层的问题,对比文件1则是使多种组分复配提高净水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的复配净水剂是将吸附剂和1#至4#物质混合搅拌而得,其中无论是吸附剂,还是1#至4#物质混合前均是粉末态,故混合后得到的复配净水剂是一种固态粉末物质,且其中各组分所起的作用均不涉及本申请中多孔载体和增稠剂的相应作用。再次,虽然证据6公开了装吸附剂时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进入吸附器的人要戴防护用具,防止粉尘过大,其仅能说明活性炭粉末扬尘是广泛存在并被意识到的问题;证据4表明了将粉剂与分散剂、润湿剂等助剂混合后,在水或油介质中经超微磨研制成悬浮剂可以避免农药使用时产生扬尘的问题;证据5通过选用合适的黏结剂和增强剂来减少氢氧化锂加工成颗粒的过程中粉尘的产生;证据1-3说明硅藻土为多孔状结构,空洞排列较规则,成网状,孔隙率高,表面含有羟基;但本申请的活性炭吸附剂分散液加入的是增稠剂和多孔载体聚乙烯醇缩甲醛发泡体,与证据4、证据5加入的助剂差别较大,也就是说,证据4和证据5并不能证明活性炭吸附剂分散液以聚乙烯醇、甲基纤维素和海藻酸钠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增稠剂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证据1-3并未涉及聚乙烯醇缩甲醛发泡体,证据6只能表明活性炭粉末扬尘作为技术问题是普遍存在的,但并不涉及本申请的相应解决手段。最后,虽然聚乙烯醇缩甲醛发泡体多孔、质轻,但常用于塑料及纤维领域,并无证据表明将其作为粉末活性炭载体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即现有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驳回决定中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4及其从属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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