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生物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包装及制备其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642
决定日:2019-10-10
委内编号:1F2475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24531.X
申请日:2010-02-08
复审请求人:可口可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普天
合议组组长:孙丽芳
参审员:张倩
国际分类号:C08G63/183,C08L67/02,B65D65/46,D01F6/62,C08L10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首先应根据所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为解决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引入上述区别特征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24531.X,名称为“生物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包装及制备其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可口可乐公司。本申请是申请号为 201080010346.X,发明名称为“生物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包装及制备其的方法”的发明申请的分案申请。分案提交日为2015年10月29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0年02月08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09年03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8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10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备生物基PET瓶子的方法,包括:
(i)提供生物基PET树脂;
(ii)将所述生物基PET树脂成型成瓶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成型方法选自热加工成型、挤压模塑、压缩模塑、注塑成型、挤压吹塑成型或其组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成型方法为挤压吹塑成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成型方法为注塑成型。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生物基PET树脂包括生物基一乙二醇(MEG)。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生物基MEG源自甘蔗。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生物基MEG源自林业废物、农业废物或其组合。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生物基PET包括生物基对苯二酸。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瓶子为软饮料瓶子。”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玉米基乙二醇制PET的中试研究”,周清等,《合成纤维工业》,第30卷第1期,第22-24页,2007年02月)公开了一种生物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合物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的制品为PET切片,而权利要求1的PET树脂进一步加工成瓶子。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制备PET材质瓶子的方法。由于PET作为瓶子类容器材料是本领域所公知的,是PET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应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PET树脂加工成瓶子等容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可口可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附件:
附件1:Geoffrey Henry和Andrew Rodbell的声明,复印件共9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PET瓶子,考虑到成本、原材料供给等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选择将生物基PET制作成瓶子,更没有动机将含有源于林业废物和农业废物的一个或多个PET成分的PET树脂制备成瓶子。对比文件1制备的PET的纯度、粘度都不符合制备瓶子的要求,且还含有结晶剂。同时根据Geoffrey Henry和Andrew Rodbell的声明可见,源于甘蔗的PET瓶子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参见附件1)。因此,权利要求1-9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生物基PET树脂成型成瓶子,而对比文件1中PET树脂制成切片。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生物基PET制备的瓶子。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玉米基乙二醇制备生物基PET树脂切片,同时,制作瓶子等容器也是PET树脂的常规用途,因此在生物基PET满足瓶级PET性能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将生物基PET树脂制备为瓶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同时,为满足瓶级PET树脂的性能要求,可以通过对生物基PET原料进行提纯以及采用固态聚合等方法进一步提高PET树脂的分子量,这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是指从PET树脂制成PET瓶子的人。这些人被称为“转换者”,转换者简单地从所提供原料(例如瓶级生物基PET)生产最终产品。瓶级PET是转换者购买的或最终产品主提供的,转换者并不需要合成聚合物。转换者也不需要纯化单体或聚合物原料。即使PET切片能够制成瓶级PET(例如通过固态聚合),也并不意味着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会这么做。实际上,转换者并不会选择聚合物树脂。所以,与本申请相关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对比文件1的PET切片改进成瓶级PET。也没有证据表明符合瓶级PET要求的足够纯的生物基MEG可以来源于甘蔗、林业废物或农业废物。因此,权利要求1-9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阶段,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驳回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首先应根据所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为解决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引入上述区别特征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制备生物基PET瓶子的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过玉米基乙二醇为原料制备PET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投料配比:PTA(即对苯二酸)6500kg,玉米基EG(即一乙二醇)2885kg,催化剂2080g,稳定剂780mL,TiO2浆液149L,纳米SiO2添加剂68kg;将上述原料按既定配比加入打浆罐配制浆料,经过酯化4h和缩聚4h后出料,最终产出半消光PET切片(参见第22页左栏倒数第1行至右栏第5行)。
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涉及使用生物基原料制备PET的方法,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对比文件1中的乙二醇来源于玉米基,因此对比文件1中PET属于生物基PET树脂。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生物基PET树脂成型成瓶子,而对比文件1中PET树脂制成切片。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石油基PET由于其高的石油衍生的碳含量有助于温室排放物。由于对于工业活动的环境影响的控制变得更严格,以及因为石油资源变得愈加稀少,存在对于生物基PET的增长的需要,生物基PET可以充当石油基PET的替换物。生物基材料也将满足消费者对环境友好的产品的越来越多的需求(参见说明书第0007-0009段)。但本申请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采用权利要求1中所述生物基PET树脂成型成瓶子在成本或性能方面具备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经分析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生物基PET制备的瓶子。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玉米基乙二醇制备生物基PET树脂切片,同时,制作瓶子等容器也是PET树脂的常规用途,因此在生物基PET满足瓶级PET性能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将生物基PET树脂制备为瓶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同时,为满足瓶级PET树脂的性能要求,可以通过对生物基PET原料进行提纯以及采用固态聚合等方法进一步提高PET树脂的分子量,这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考虑了复审请求人提交的Geoffrey Henry和Andrew Rodbell声明后认为,生物基乙二醇与石油基乙二醇在制备PET树脂时遵循相同的反应原理,为达到制备瓶级PET的原料纯度要求,可以通过对生物基乙二醇进行提纯的方式来实现,但这将导致成本的升高,这也是生物基材料在应用中面临的主要困难。本申请权利要求1并未记载如何对生物基乙二醇提纯以使其满足制备瓶级PET的性能要求的技术手段,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采用何种技术手段可以低成本、利于商业化地将生物基乙二醇提纯至制备PET容器级别,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声明同样没有说明上述内容,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所述技术效果。仅就不计成本获得的高纯度生物基乙二醇来说,可以将其用于制备生物基PET树脂瓶子是显而易见的,不存在应用障碍。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应理解为一种假定的人,不应将其能力局限于“转换者”,判断创造性时,对于制备生物基PET瓶子方法涉及的整个流程均应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考虑。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从属权利要求2-4对PET瓶子的成型方法进行了限定,但是使用热加工成型、挤压模塑、压缩模塑、注塑成型和挤压吹塑成型等方法制备PET容器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详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生物基MEG来源进行了限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玉米基乙二醇制备生物基PET的基础上,甘蔗、林业废物或农业废物等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制备生物基乙二醇的常规选择。
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对苯二酸的来源进行了限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生物基乙二醇作为原料的基础上,可以在制备PET的原料中进一步使用生物基的对苯二酸从而避免过度使用石化资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瓶子种类进行了限定。但是将PET树脂加工为软饮料瓶子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