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相对于道路地图的附加信息的驾驶员辅助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202
决定日:2019-10-10
委内编号:1F275220
优先权日:2013-05-24
申请(专利)号:201480029193.1
申请日:2014-03-27
复审请求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韦斌
合议组组长:张岩
参审员:刘宏磊
国际分类号:G09B29/10,G01C21/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9193.1、名称为“具有相对于道路地图的附加信息的驾驶员辅助系统”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5年11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申请人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11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 特开2010-97345A,公开日为2010年04月30日;
对比文件2:AU 200027641A1,公开日为2000年11月3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车辆的驾驶员辅助系统,其中,设置道路地图,其中,设置至少一个关于交通规则的地点特定和/或时间特定的遵守的附加信息,其中,所述驾驶员辅助系统访问所述道路地图和所述附加信息,以便在引导所述车辆时支持驾驶员,其中,所述附加信息以运动模型的形式被考虑,其中,所述运动模型构造用于预测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其中,所述运动模型依赖于地点和时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驾驶员辅助系统,其特征在于,在分离的地图图层中除所述道路地图以外存储所述附加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驾驶员辅助系统,其特征在于,国家特定的地点相关和时间相关的因素被分组并且综合成地图图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驾驶员辅助系统,其中,所述驾驶员辅助系统构造用于为了支持所述驾驶员输出指示或者用于影响所述车辆的控制装置。
5. 一种用于在引导车辆时支持驾驶员的方法,其中,根据行驶情况并且根据道路地图的信息并且根据至少一个关于交通规则的地点特定和/或时间特定的遵守的附加信息向所述驾驶员输出指示和/或影响所述车辆的控制装置,其中,以运动模型的形式考虑所述附加信息,所述运动模型预测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其中,所述运动模型依赖于地点和时间。
6. 一种用于保存用于驾驶员辅助系统的道路地图的附加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存储关于交通规则的地点特定和/或时间特定的遵守的附加信息,其中,所述附加信息以运动模型的形式被考虑,其中,所述运动模型构造用于预测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其中,所述运动模型依赖于地点和时间。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分离的地图图层中除所述道路地图以外存储所述附加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国家特定的地点相关和时间相关的因素分组并且综合成地图图层。
9.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由信息源、例如国家/地区的事故统计、“不成文的规则”的掌握以及由测量数据的学习来求取所述附加信息。
10. 一种用于提供用于驾驶员辅助系统的道路地图的附加信息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对于道路地图准备好关于交通规则的地点特定和/或时间特定的遵守的附加信息,其中,以运动模型的形式准备所述附加信息,其中,所述运动模型构造用于预测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其中,所述运动模型依赖于地点和时间。
11. 一种具有程序代码模块的数据存储器,其适于在运算单元上的运行时实施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对于技术方案“设置至少一个关于交通规则的地点特定的遵守的附加信息”,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运动模型依赖于地点和时间。上述区别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于技术方案“设置至少一个关于交通规则的时间特定的遵守的附加信息”或“设置至少一个关于交通规则的地点特定和时间特定的遵守的附加信息”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附加信息为特定时间,或者为特定地点和特定时间。上述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7-9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7-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程序代码模块的数据存储器,参见权利要求5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中危险地点的记录过程和发出报警的过程均由计算机控制完成,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程序代码模块的数据存储器。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以运动模型的形式考虑所述附加信息,其中,所述运动模型构造用于预测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其中,所述运动模型依赖于地点和时间。改善了驾驶员辅助系统,使驾驶行为更舒适且更安全并且最终可以防止事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设置关于交通规则的时间特定的遵守的附加信息,且运动模型还依赖于时间。上述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6、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部分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7-9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7-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程序代码模块的数据存储器,适于在运算单元上运行时实施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已被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数据存储器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驾驶员辅助系统的目的就是正确引导驾驶员安全驾驶,使驾驶行为更舒适且更安全并且最终可以防止事故。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的危险点信息对应于本申请的附加信息,危险点信息包括车辆的位置信息、前方对象类型信息,车辆的位置信息对应于本申请的地点,前方对象类型信息是指车辆周围的交通参与者,例如:汽车、自行车、行人,他们的运动模式(参见说明书第[0029]、[0043]段),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附加信息是依赖于地点的运动模型的形式。最后,对比文件1公开的易于发生危险情况的地点包括公园、学校、住宅区、购物街等,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其行人和车辆的数量与时间相关,例如早晚高峰时间段、上学放学时间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通过划分时间段的设定来进一步完善附加信息,提醒驾驶员在该地点和时间段以更慢的速度通行。而对比文件2表明对于驾驶员辅助系统的附加信息,可以按照交通拥堵的状况设定时间属性值,设定车辆的最高允许速度,实现智能速度控制,即表明时间参数可以应用到附加信息的设定。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依赖于地点的运动模型,进一步通过设定时间参数,使得运动模型依赖于地点和时间,完善驾驶员辅助系统,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补入权利要求1中,权利要求7补入权利要求5 、6和10中,删除了权利要求2和7,对其他权利要求的标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车辆的驾驶员辅助系统,其中,设置道路地图,其中,设置至少一个关于交通规则的地点特定和/或时间特定的遵守的附加信息,其中,所述驾驶员辅助系统访问所述道路地图和所述附加信息,以便在引导所述车辆时支持驾驶员,其中,所述附加信息以运动模型的形式被考虑,其中,所述运动模型构造用于预测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其中,所述运动模型依赖于地点和时间,其中,在分离的地图图层中除所述道路地图以外存储所述附加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驾驶员辅助系统,其特征在于,国家特定的地点相关和时间相关的因素被分组并且综合成地图图层。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驾驶员辅助系统,其中,所述驾驶员辅助系统构造用于为了支持所述驾驶员输出指示或者用于影响所述车辆的控制装置。
4. 一种用于在引导车辆时支持驾驶员的方法,其中,根据行驶情况并且根据道路地图的信息并且根据至少一个关于交通规则的地点特定和/或时间特定的遵守的附加信息向所述驾驶员输出指示和/或影响所述车辆的控制装置,其中,以运动模型的形式考虑所述附加信息,所述运动模型预测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其中,所述运动模型依赖于地点和时间,其中,在分离的地图图层中除所述道路地图以外存储所述附加信息。
5. 一种用于保存用于驾驶员辅助系统的道路地图的附加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存储关于交通规则的地点特定和/或时间特定的遵守的附加信息,其中,所述附加信息以运动模型的形式被考虑,其中,所述运动模型构造用于预测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其中,所述运动模型依赖于地点和时间,其中,在分离的地图图层中除所述道路地图以外存储所述附加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国家特定的地点相关和时间相关的因素分组并且综合成地图图层。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由信息源、例如国家/地区的事故统计、“不成文的规则”的掌握以及由测量数据的学习来求取所述附加信息。
8. 一种用于提供用于驾驶员辅助系统的道路地图的附加信息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对于道路地图准备好关于交通规则的地点特定和/或时间特定的遵守的附加信息,其中,以运动模型的形式准备所述附加信息,其中,所述运动模型构造用于预测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其中,所述运动模型依赖于地点和时间,其中,在分离的地图图层中除所述道路地图以外存储所述附加信息。
9. 一种具有程序代码模块的数据存储器,其适于在运算单元上的运行时实施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以运动模型的形式考虑所述附加信息,其中,所述运动模型构造用于预测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其中,所述运动模型依赖于地点和时间。改善了驾驶员辅助系统,使驾驶行为更舒适且更安全并且最终可以防止事故。(2)在分离的地图图层中除所述道路地图以外存储所述附加信息,实现了快速访问以及在不改变地图数据的情况下简单地改变附加数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11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车辆的驾驶员辅助系统,与本申请同属于驾驶员辅助系统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危险点记录装置、警报控制装置和程序,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2]-[0054]段,附图1-4):
如图1所示,驾驶警报装置10包括用于对主车辆的前方成像的成像装置12,以及用于检测作为主车辆的位置信息的纬度信息和经度信息的GPS14,用于检测本车辆的加速度的加速度传感器16,用于与交通信息中心通信的通信装置18,用于向驾驶员呈现警报消息的警报装置20,计算机22用于基于来自成像装置12、GPS 14和加速度传感器16的输出来控制警报装置20的警报(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
计算机22包括CPU、RAM和存储用于执行危险信息记录处理例程和警报输出处理例程中的每一个的程序的ROM。计算机22包括从摄像装置12输出的前方图像识别主车辆前方存在的物体的类型的前方物体识别单元24,以及从GPS 14获取主车辆的位置信息的主车辆位置获取单元26,道路地图数据库28存储道路地图信息,该道路地图信息包括表示道路结构的类型的信息,以及基于车辆的位置信息和道路地图信息确定的车辆所在道路的道路结构的类型的危险状况确定单元32,基于道路结构识别单元30和从加速度传感器16获得的自身车辆的加速度来确定自身车辆是否处于危险状况;当确定自己的车辆处于危险状况时,危险点数据库34存储包括道路结构的类型和多个危险点信息,以及自身车辆位置。危险点数据库34记录危险点信息,该危险点信息包括获得的车辆的位置信息,由前方物体识别单元24识别的前方物体的类型,以及由道路结构识别单元30识别的道路结构的类型(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
前方物体识别单元24对由成像装置12捕获的前方图像执行预定的图像处理,以确定前方物体的类型(例如,前方车辆、交叉车辆、迎面而来的车辆、交叉行人、交叉自行车、后向行人、迎面而来的行人、后向自行车、迎面而来自行车等中的每一个执行模式识别,并且当前图像表示前方对象时,识别前方对象的类型(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
道路地图数据库28的道路地图信息包括每个位置处的道路结构的类型(信号交叉口、优先级侧的临时停靠交叉口、非优先级侧的临时停靠交叉口、具有行人过路处的单个路段、没有人行横道的单个道路)包括指示路线区间等的信息(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
道路结构识别单元30基于道路地图数据库28中的道路地图信息识别由车辆位置获取单元26获取的位置信息的位置处的道路结构的类型(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
当基于从加速度传感器16获得的加速度确定存在突然减速或者已经发生与另一车辆等的碰撞时,危险状况确定单元32确定自身车辆处于危险状况(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
危险点数据库34存储多个危险点信息,包括当确定情况危险时的位置信息、前方对象的类型和道路结构的类型(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
另外,计算机22控制通信设备18 从交通信息中心接收最新的危险点信息,以及将接收到的最新危险点信息记录在危险点数据库34中(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
交通信息中心收集由其他车辆获得的危险点信息,并将最新的危险点信息发送到每个车辆的驾驶警报装置10(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
另外,计算机22基于本车的位置信息从危险点数据库34中搜索包括行进方向的预定范围内的位置的危险点信息,危险点确定单元42当确定存在相应的危险点信息时,警报控制单元44使警报装置20根据相应的危险点信息输出警报消息(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
在警报控制单元44中,针对关于道路结构的类型和前方物体的类型的组合的每个分类,预先确定警报消息的生成规则,如图2所示(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
对于道路结构类型和前向对象类型的组合,生成警报消息的生成规则,该警报消息引起对除上述三个分类之外的情况的注意(参见图2中的分类“D”)这是固定的。在没有交叉路口和人行横道的单一路段中,基本上不应有相互交叉的目标,但如果行人和自行车不符合交通规则,则会因突然出现而发生交叉。例如,当前方物体的类型是行人或自行车时,发生危险情况的地方是公园、学校附近有很多孩子的地方、住宅区、购物街靠近行人、自行车较多的场所。因此,提醒您预防性的警报信息(例如,“小心行人和自行车。”或“小心行人和自行车跳出来。”,“行人在你身边请注意自行车。”)(参见说明书第[0042]段)。
根据记录为危险点信息的道路结构类型和前向物体类型组合的分类,应通过输出详细提示警告信息来注意什么,它可以正确引导驾驶员,并可以激励驾驶员小心安全地驾驶(参见说明书第[0054]段)。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权利要求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一种危险点记录装置、警报控制装置和程序,是通过输出详细的警示信息正确引导驾驶员小心安全驾驶,因此,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用于车辆的驾驶员辅助系统;
对比文件1公开的计算机22包括前方物体识别单元24、车辆位置获取单元26、道路地图数据库28、道路结构识别单元30、危险状况确定单元32、危险点数据库34、危险点确定单元42、警报控制单元44、警报装置20;前方物体识别单元24接收摄像装置12输出的前方图像,识别主车辆前方存在的物体的类型,主车辆位置获取单元26从GPS14获取主车辆的位置信息,道路地图数据库28存储道路地图信息包括表示道路结构类型的信息,道路结构识别单元30识别道路结构类型,危险点数据库34存储包括道路结构的类型、多个危险点信息,以及自身车辆位置,该危险点信息包括获得的主车辆的位置信息,由前方物体识别单元24识别的前方物体的类型,以及由道路结构识别单元30识别的道路结构的类型。驾驶警示装置10输出警示信息的过程为:计算机22根据本车的位置信息,从危险点数据库34中搜索包括行进方向的预定范围内的位置的危险点信息,当危险点确定单元42确定存在相应的危险点信息时,警报控制单元44使警报装置20根据相应的危险点信息输出警报消息。由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上述道路地图数据库28存储的道路地图信息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道路地图,计算机单元22根据车辆的位置信息、前方对象类型信息、道路结构类型信息判断是否存在危险点信息来控制报警装置20,该危险点信息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附加信息,进一步危险点信息包括位置信息、道路结构类型和前方对象类型信息,位置信息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关于交通规则的地点特定,前方对象类型信息是指车辆周围的交通参与者(例如:汽车、自行车、行人)的运动模式(参见说明书第[0029]、[0043]段),因此,危险点信息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关于交通规则的地点特定的遵守的附加信息,附加信息以运动模型的形式被考虑。因此,上述内容对应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设置至少一个关于交通规则的地点特定的遵守的附加信息,其中,所述驾驶员辅助系统访问所述道路地图和所述附加信息,以便在引导所述车辆时支持驾驶员,其中,所述附加信息以运动模型的形式被考虑,其中,所述运动模型构造用于预测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其中,所述运动模型依赖于地点”。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设置关于交通规则的时间特定的遵守的附加信息,且运动模型还依赖于时间;(2)在分离的地图图层中除所述道路地图以外存储所述附加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和存储用于生成车辆引导信息的附加信息以使得驾驶员更舒适更安全的驾驶。
对于上述区别(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在识别主车辆前方物体类型时,在没有交叉路口和人行横道的单一路段中,基本上不应有相互交叉的目标,但如果行人和自行车不符合交通规则,则会因突然出现而发生交叉。例如,当前方物体的类型是行人或自行车时,发生危险情况的地方是公园、学校附近有很多孩子的地方、住宅区等,会发出预防性的警报信息。依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园、学校、住宅区等地方,在节假日、早晚高峰期时间段,行人和自行车数量更多,更容易发生不符合交通规则的交叉运动行为,更应该预防性的提示主车辆,相比于普通的预防性警报信息,以更缓慢的速度通过。因此,存在更为细致的改善运动模型形式的附加信息的技术需求。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更新交通路线网络地图的方法和用于生成车辆引导信息的地图支持方法,属于驾驶员辅助系统技术领域,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5-38行、第12页第1-28行、第19页第24-36行):
“数据处理支持的交通路线网络地图”,例如数字地图,该地图可以由车辆驱动。地图包括路线或本地数据,用于设定车辆的行驶路线,并且分配属性数据,即关于各种路线部分的附加属性的数据。这些属性传统上包括例如显示的距离信息、沿着实际交通路线的交通标志,速度限制等,还有关于预期的交通状况的信息。在所有情况下,属性数据可以参考时间存储在地图中,即属性的值对于不同的季节或天或甚至一天的时间可以是不同的。基于来自这种交通路线网络地图的数据,可以生成车辆引导信息。例如自由交通、热闹交通、交通拥挤、高峰时段,可以捕获这些属性并将其存储在数字地图中与时间相关,即,对于不同时间的相同道路位置,可以在地图中保持属性的不同值。这对于交通状况属性尤为重要,其价值可能受到强烈的周期性变化的影响。属性也优选地是方向特定的,即对于相同的道路位置,对于不同的驾驶方向,相同属性的不同值是可能的。但是地图中已经存储了不同的属性值,地图更新可以包含新值替换先前值的简单值。可以更新的路线网络图可以用于实现智能速度控制系统,该智能速度控制系统根据车辆类型和适用的时间,连续地设定正在被驱动的路线上的最高允许速度。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道路地图,地图的属性数据以参考时间存在地图中,分为不同的季节、天、或一天的不同时间段,按照交通拥堵的情况生成车辆引导信息,设定在不同的时间段、不同道路、不同方向的最高允许速度。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申请相同都是在车辆辅助驾驶过程中考虑时间的影响,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改善用于生成车辆引导信息的附加信息以使得驾驶员更舒适更安全的驾驶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应用到对比文件1,在确定危险点位置的同时,进一步划分不同的时间段,改善运动模型形式的附加信息,使得运动模型或者依赖于时间,或者同时依赖于地点和时间,设置适当的通行速度,其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2):导航地图的物理存储方式中,分层存储不同的导航信息为本领域公知技术手段。例如,文献1(《基于动态信息的智能导航与位置服务系统关键技术及其应用》,杨兆升编,2012年出版,第200页)公开:数据库缓存方案是建立一套相同结构的图层集合,采用一对一的映射方式为每一个图层设计一个缓存表,在数据要进行更新操作时,需要更新的局部范围数据会暂存在这些表中,然后输出到本地环境中,供给外业人员使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本领域常用的分层存储的方式存储地图信息,而附加信息是需要与地图信息配合使用的,因此也容易想到在需要时将该附加信息存储到地图信息中,由此获得区别(2)的特征。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驾驶员辅助系统的目的就是正确引导驾驶员安全驾驶,使驾驶行为更舒适且更安全并且最终可以防止事故。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的危险点信息对应于本申请的附加信息,危险点信息包括车辆的位置信息、前方对象类型信息,车辆的位置信息对应于本申请的地点,前方对象类型信息是指车辆周围的交通参与者,例如:汽车、自行车、行人,他们的运动模式(参见说明书第[0029]、[0043]段),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附加信息是依赖于地点的运动模型的形式。最后,对比文件1公开的易于发生危险情况的地点包括公园、学校、住宅区、购物街等,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其行人和车辆的数量与时间相关,例如早晚高峰时间段、上学放学时间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通过划分时间段的设定来进一步完善附加信息,提醒驾驶员在该地点和时间段以更慢的速度通行。而对比文件2表明对于驾驶员辅助系统的附加信息,可以按照交通拥堵的状况设定时间属性值,设定车辆的最高允许速度,实现智能速度控制,即表明时间参数可以应用到附加信息的设定。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依赖于地点的运动模型,进一步通过设定时间参数,使得运动模型依赖于地点和时间,完善驾驶员辅助系统,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2)分层存储不同的信息为本领域公知的导航地图的存储方式,地图数据和其他数据存储在不同的图层中,在数据更新时,只将需要的某一图层数据或者部分数据更新(参见文献1)。对比文件1和2公开了驾驶员辅助系统的用于引导驾驶员的道路地图包括地图数据和以运动模型的形式考虑的附加信息,依据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存储上述信息时,易于想到将地图数据存储在某个图层,而以运动模型的形式考虑的附加信息按照对应关系存储在其他图层。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国家特定的地点相关和时间相关的因素被分组并且综合成地图图层。
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定地点相关的要素,也就是国家特定的地点相关的要素,对比文件2公开了特定时间相关的要素,也就是国家特定的时间相关的要素,依据不同的地点和时间分为不同的信息组存储为本领域常用的数据存储方法,而导航地图的物理存储方式中,分层存储不同的导航信息为本领域公知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驾驶员辅助系统构造用于为了支持所述驾驶员输出指示或者用于影响所述车辆的控制装置。
对比文件1公开的驾驶警示装置依据主车辆周围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运动模式,对驾驶员输出指示,而驾驶员辅助系统可以用于车辆的控制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例如,文献2(《全国公安高等教育(本科)规划教材 智能交通系统》,王军利、王岩主编,2014年出版,第9页)公开:车辆控制,包括紧急情况驾驶员的辅助系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引导车辆时支持驾驶员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危险点记录装置、警报控制装置和程序,由上文评述权利要求1和3的内容可知,特征“根据道路地图的信息并且根据至少一个关于交通规则的地点特定和/或时间特定的遵守的附加信息向所述驾驶员输出指示和/或影响所述车辆的控制装置,其中,以运动模型的形式考虑所述附加信息,所述运动模型预测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其中,所述运动模型依赖于地点和时间,其中,所述运动模型依赖于地点和时间,其中,在分离的地图图层中除所述道路地图以外存储所述附加信息”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2]、[0026]段)生成用于辅助驾驶员的警报信息,在确定危险状况时需要识别道路结构(路况)和车辆的加速度(车况),对应于权利要求4的根据行驶情况向驾驶员输出指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保存用于驾驶员辅助系统的道路地图的附加信息的方法,用于驾驶员辅助系统的道路地图的附加信息或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或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前述权利要求1的评述内容),且对比文件1公开将危险点信息存储在危险点数据库中,而危险点信息包括运动模型的附加信息,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存储上述附加信息,而采用分离的地图图层中除所述道路地图以外存储所述附加信息为本领域公知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的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2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是引用权利要求5或6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由信息源、例如国家/地区的事故统计、“不成文的规则”的掌握以及由测量数据的学习来求取所述附加信息。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4]-[0035]段)公开交通中心从其他车辆获得危险点信息,并将最新的危险点信息发送给主车辆的驾驶警报装置10,对应于由信息源求取附加信息;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公开在公园、学校附近、住宅区、购物街等地方,由于人员车辆多,易于出现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出现交叉运动等危险情况,易于发生上述危险情况的危险点,通常是通过国家/地区的事故统计,公园、学校附近老人孩子较多等“不成文的规则”,交通状况的测量数据学习等方式来确定。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提供用于驾驶员辅助系统的道路地图的附加信息的系统,用于驾驶员辅助系统的道路地图的附加信息已被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参见前述权利要求1的评述内容),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一种危险点记录装置、警报控制装置和程序,其就是一种用于提供上述附加信息的系统,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提供上述附加信息的系统,而采用分离的地图图层中除所述道路地图以外存储所述附加信息为本领域公知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具有程序代码模块的数据存储器,适于在运算单元上的运行时实施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或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或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危险点记录装置、警报控制装置和程序,其危险地点的记录过程和发出报警的过程均由计算机22控制完成,因此,计算机22中存在执行上述控制过程的程序代码模块的数据存储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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