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散热水箱焊接工装-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散热水箱焊接工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140
决定日:2019-10-10
委内编号:1F2614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13849.2
申请日:2016-08-24
复审请求人:广西易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勇
合议组组长:侯艳嫔
参审员:鲁岩娜
国际分类号:B23K3/08(2006.01);B23K37/04(2006.01);B23K101/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公开,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13849.2,名称为“一种散热水箱焊接工装”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西易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24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565475U,公告日为2015年08月19日;
对比文件2:CN203209899U,公告日为2013年09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散热水箱焊接工装 ,其特征在于,包括:底板(1),所述底板(1)上设置有销钉(2)、定位台阶(3)和支架固定孔(4),所述支架固定孔(4)上固定连接有支架(5),所述支架(5)上设置有管路定位孔(6)。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散热水箱焊接工装,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5)上设置有与所述支架固定孔(4)相适应的定位凸块(7)。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散热水箱焊接工装,其特征在于:所述管路定位孔(6)位于支架(5)上部,所述管路定位孔(6)开口朝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散热水箱焊接工装,其特征在于:所述管路定位孔(6)与待焊接的产品管口尺寸相适应。”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根据说明书附图公开的内容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特征“所述底板(1)顶部开设有矩形槽,所述矩形槽位置与所述支架(5)对应”,并对权利要求书的序号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其中焊接工装主板用于将焊接工装结构体固定在工作台上,而本申请中底板用于固定散热器体,固定孔用于固定散热器管,可见焊接工装主板并不相当于本申请的底板,两者作用不同;(2)对比文件2用于分配器,为焊接要求不高的炉外焊接,而本申请焊接散热水箱时需要送入炉膛内整体焊接,因此,无法在对比文件2的炉外焊接分配器的方案中获得技术启示;(3)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根据散热器的具体结构特征进行改进设计与试验,可见本申请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4)定位孔、定位凸块及定位台阶为非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散热水箱焊接工装,其特征在于,包括:底板(1),所述底板(1)上设置有销钉(2)、定位台阶(3)和支架固定孔(4),所述支架固定孔(4)上固定连接有支架(5),所述支架(5)上设置有管路定位孔(6);
所述支架(5)上设置有与所述支架固定孔(4)相适应的定位凸块(7);
所述管路定位孔(6)位于支架(5)上部,所述管路定位孔(6)开口朝下;
所述底板(1)顶部开设有矩形槽,所述矩形槽位置与所述支架(5)对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散热水箱焊接工装,其特征在于:所述管路定位孔(6)与待焊接的产品管口尺寸相适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申请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有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底板,底板上设置有销钉,以及底板上连接支架;(2)对比文件1实际记载的技术问题可以和本申请记载的技术问题不同,只要对比文件1客观上能够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可。事实上,本申请也是利用了底板和支架上部的下端面将散热箱和待焊接的水管进行固定定位,和对比文件1中利用焊接工装主板以及焊接工装副板4将散热器7和待焊接件6(对应本申请中水管)进行固定定位,二者均可以解决散热箱和其上端面上的其他待焊工件的定位,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区别只是在于待焊接件不同,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且对比文件1中的焊接工装主板与本申请中的底板作用相同,均是将散热箱放置在其上方并配合焊接工装进行定位;(3)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技术方案的主要区别在于待焊接件不同,导致上部的支架结构设置有所不同,而对比文件1中的待焊接件6位于散热箱上端面,和本领域中散热水箱进水管、出水管位置类似,对于如何保证水管的精确定位,对比文件2公开了相同领域不同部件,换热器分配器分配管的管路定位孔,通过在焊接模板上开设管路插接孔(即本申请中管路定位孔)实现分配管位置的固定和垂直度保证,其和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本申请对于进水管、出口管的定位也要考虑位置和垂直度,给出了在支架上设置管路定位孔定位进水管和出水管的技术启示。至于分配器炉外焊接和散热水箱炉内焊接的不同,只是焊接工艺的区别,焊接工装的结构是可以通用的;(4)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底板和支架的基础上,为了便于放置散热水箱,二者设置为可拆卸形式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底板的固定孔通过支架上的定位凸块连接是常用的榫卯结构,属于公知的可拆卸连接方式。对比文件1在工装主板和工装副板的基础上,增加了夹钳形成了三点定位,而为了实现固定、限位,定位台阶也是本领域中实现箱类工件定位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焊接工装主板以及工装结构体、工装副板组成的支架分别与本申请的底板和支架具有对应关系;(2)对比文件2与区别特征“支架上部开设管路定位孔”都是用于对管部件的定位,并能够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因此,在面对需要对散热水箱上的管部件进行定位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管定位的技术手段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已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3)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散热器的进水管、出水管的焊接的问题,仅仅需要根据进水管、出水管的位置在框架顶部设置相应的定位孔即可,并不需要耗费创造性劳动;(4)定位孔与凸块的连接方式是本领域常用的快速定位插接方式,其拆卸方便、快速组合的效果是本领域所熟知的,其应用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定位台阶的设置用于对某个方向的快速限位定位是本领域常用的快速定位方式,其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所容易预料的,其应用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内容与前次意见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21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查,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8年0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6年08月 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散热水箱焊接工装,对比文件1(CN 204565475U)公开了一种柴油机散热器的焊接夹具,即焊接工装,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2):包括焊接工装主板1(即本申请中底板),焊接工装主板1上设置有四个定位销(即本申请中销钉),还包括焊接工装结构体3及焊接工装副板4组成的支架,支架设置在焊接工装主板1上,定位锁紧螺母5位于支架上部。
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的工装用于焊接散热水箱;2)底板上还设有定位台阶和支架固定孔,支架固定连接在支架固定孔上,支架上设置有与支架定位孔相适应的定位凸块;3)支架上部的定位结构为管路定位孔,管路定位孔开口朝下;4)底板顶部开设有矩形槽,所述矩形槽位置与所述支架对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水箱在焊接时管路的定位,保证水箱焊接的精准度。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散热器的焊接工装的基础上,散热水箱属于散热器的一种,且结构和对比文件1的散热器结构基本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焊接工装焊接散热水箱。
对于区别特征2),为了实现支架在底板上的固定连接,通过定位凸块与定位孔的配合是一种常规可选择的连接方式,因此,在底板上设置固定孔、并在支架上设置与固定孔配合的定位凸块是常规固定连接方式的简单应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为了方便对散热水箱的快速准确定位,底板上还设有相应位置的定位台阶也是本领域常规的定位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CN 203209899U)公开了一种换热器领域中的分配器焊接工装,还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6段):分配板2上径向设置开设有若干通孔,通孔内一一对应设有分配管2;还包括用于夹持分配板的夹具,夹具包括与分配板相平行设置的焊接模板4,焊接模板径向开设有若干插接孔(即本申请中管路定位孔),所述插接孔用于插接液体分配管2。焊接时,将分配管2下部延伸插入焊接模板的插接孔内,实现分配管的垂直固定。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保证焊接时管路的定位,保证焊接的精准度,而水箱具有进水管、出水管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散热水箱的焊接(钎焊)过程中同样面临着上述管路的定位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支架上设置有管路定位孔用于对上述管路的固定,以保证水箱管路在焊接时的精确定位;并且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为了进一步增强定位,防止轴向位移,设置为盲孔,管路定位孔开口朝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区别特征4),在定位底板上与定位支架对应位置开设矩形槽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该矩形槽的开设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有益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液体分配管一一对应插入插接孔(参见说明书第5-6段),因此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管路定位孔与待焊接的产品管口尺寸相适应从而实现管的准确定位。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的柴油机散热器的焊接件夹具,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保证焊接中要求的平行度和位置度。其具体采用的技术方案为:直接利用需要保证平行度和位置度的两个表面作为定位面。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其中焊接工装主板用于将焊接工装结构体固定在工作台上,而本申请中底板用于固定散热器体,固定孔用于固定散热器管,可见焊接工装主板不相当于本申请的底板,两者作用虽然都为固定,但固定的对象不同。
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分配器焊接工装,该焊接工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解决现有技术中手工夹持分配管和分配管板焊接的问题,以提高分配管和分配板的垂直度。可见对比文件2用于分配器,而分配器用于实现气液制冷剂混合物均匀分液,传统焊接方式为通过手动夹持分配管与分配板焊接,可见其为焊接要求不高的炉外焊接;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散热水箱焊接时,需要送入炉膛内整体焊接,焊接时间1小时,焊接温度在600度以上,在此期间不仅要保证定位准确,同时要达到焊接强度及保证散热器的气密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解决散热水箱焊接中安装孔与进水管和出水管对应位置的准确问题时,无法在炉外焊接的分配器解决手工夹持焊接方案中获得技术启示。
3)对比文件1直接利用需要保证平行度和位置度的两个表面作为定位面的结构上,结合对比文件2根据分配器设计的夹具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根据散热器的具体结构特征进行改进设计与试验,可见本申请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
4)本申请中底板的固定孔通过支架上的定位凸块连接,拆卸方便,有利于快速固定散热器与矩形槽和管路定位孔;定位台阶的设置,与底板、定位孔实现了三点固定散热器,保证了散热器孔位与管口的定位精确;因此并非常规技术手段,达到了结构简单,制造成本低廉,适合大规模生产的目的。
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同为对散热器箱体进行定位焊接的夹具,其具有焊接工装主板1以及设置在其上的工装结构体3、工装副板4组成的支架,其中焊接工装主板1的作用与本申请的底板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固定待焊接件(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7段),而工装结构体3、工装副板4组成的支架的作用也与本申请的支架作用对等,都是用于夹持另一被焊接件与底板上的焊接件顶部进行定位(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7段),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工装主板1对焊接件7进行支撑定位,其固定对象与本申请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底板、支架等特征,并且其上述特征具有对应关系。
2)对比文件2虽然是一种分配器焊接工装,但是其中公开了在上部夹具焊接模板4上开设通孔对管类部件的夹持定位以将管部件焊接在底部的焊接件分配板2上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与区别特征“支架上部开设管路定位孔”都是用于解决对管件定位的技术问题,并能够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因此,在面对需要对散热水箱上的管部件进行定位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管定位的技术手段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已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对于散热水箱焊接需要在炉内进行焊接,这与管件的装夹定位的技术问题并没有直接关系,并不影响结合启示。对于需要在600度以上1小时的炉内焊接期间,不仅要保证定位准确,同时要达到焊接强度及保证散热器的气密性,这只与最终达到的技术效果的好坏有关,效果的好坏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进行控制,并不否定其能够解决对比文件1中的管的定位的技术问题的事实,因此,结合启示是客观存在的。
3)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散热器的进水管、出水管的焊接的问题,仅仅需要根据进水管、出水管的位置在框架顶部设置相应的定位孔即可,并不需要耗费任何创造性劳动,并且其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其结合启示具有显而易见性。
4)定位孔与凸块的连接方式是本领域常用的快速定位插接方式,其拆卸方便、快速组合的效果是本领域所熟知的,其应用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定位台阶的设置用于对某个方向的快速限位定位是本领域常用的快速定位方式,其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所容易预料的,其应用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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