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化霜控制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空调化霜控制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021
决定日:2019-10-10
委内编号:1F2592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722239.5
申请日:2013-12-24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烨
合议组组长:钟德惠
参审员:张旭
国际分类号:F24F11/00,F25B4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22239.5,名称为“空调化霜控制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363707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23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7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以及于申请日2013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4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化霜控制方法,所述空调采用逆向循环方式化霜,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判断空调满足化霜条件时,检测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
判断所述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不小于预设温度时,控制所述空调进入化霜工作模式,并控制所述外风机以最高转速运行,以利用以最高转速运行的所述外风机基于室外环境的热量实现对流换热以辅助化霜,以及利用以最高转速运行的所述外风机加快将空调的高温高压的排气排入室外换热器中的速度,以实现加快融霜;其中,所述外风机以最高转速运转时所对应的所述预设温度的范围为:0-2℃;
判断所述外风机所述环境温度小于预设温度时,控制所述空调进入化霜工作模式,并控制所述外风机停止运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化霜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满足化霜条件包括:
判断外风机换热器管路的温度小于预设化霜温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化霜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包括:
获取感温包检测所述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所得到的温度值。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化霜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判断空调满足退出化霜条件时,控制所述空调进入制热模式。
5. 一种空调化霜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采用采用逆向循环方式化霜,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空调是否满足化霜条件;
检测单元,用于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判断空调满足化霜条件时,检测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
第二判断单元,判断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得到的所述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是否小于预设温度;
第一控制单元,用于所述第二判断单元判断所述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不小于所述预设温度时,控制所述空调进入化霜工作模式;
第二控制单元,用于所述第二判断单元判断所述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不小于所述预设温度时,控制所述外风机以最高转速运行,以利用以最高转速运行的所述外风机基于室外环境的热量实现对流换热以辅助化霜,以及利用以最高转速运行的所述外风机加快将空调的高温高压的排气排入室外换热器中的速度,以实现加快融霜;其中,所述外风机以最高转速运转时所对应的所述预设温度的范围为:0-2℃;
第三控制单元,用于所述第二判断单元判断所述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小于所述预设温度时,控制所述空调进入化霜工作模式;
第四控制单元,用于所述第二判断单元判断所述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小于所述预设温度时,控制所述外风机停止运行。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空调化霜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包括:第一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外风机换热器管路的温度是否小于预设化霜温度。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空调化霜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单元包括: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感温包检测所述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所得到的温度值。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空调化霜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三判断单元,用于判断空调是否满足退出化霜条件;
第五控制单元,用于所述第三判断单元判断空调满足退出化霜条件时,控制所述空调进入制热模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除了在于“外风机以最高转速运行,这时所对应的预设温度的范围为0-2℃”之外,还包括由此带来的技术效果“基于室外环境的热量实现对流换热以辅助化霜,加快将空调的高温高压的排气排入室外换热器中的速度,以实现加快融霜”,外风机运行参数的不同会为对流换热以及加快排气速度带来不同的效果,本申请中的温度范围是综合考虑了诸多影响因素之后制定的,需要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本申请中的风机转速和温度范围构成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不能割裂整体的技术方案而仅仅单独考量其中某一个技术特征或技术手段没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当检测到的室外环境温度大于一个第一预定温度时,室外侧换热风机可以持续开启,以充分利用环境中较高温度的空气对流传热进行融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保持室外侧风机开启的作用是为了相较于不开启室外侧风机时能够更快地融霜,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因此“基于室外环境的热量实现对流换热以辅助化霜”以及由此带来的“加快将空调的高温高压的排气排入室外换热器中的速度”的技术效果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比文件1中选择较小风速和较大温差,本申请选择最大风速和较小温差,最终体现在总的换热量上的差别并不大,而且风速、温度这些具体数值可以通过本领域有限的常规试验进行测试,选择对整体性能最有利的一组参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设计空调系统时,风机转速和预设温度这些参数从来都不是单独选择,而是要对整体的能效比综合考虑后选取的。因此,合理调整室外机风速和设定温度的数值配合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具体修改为:将说明书中的特征“检测所述空调是否为制热模式;若不是制热模式,则退出;若是制热模式”以及“同时不影响空调在化霜模式下的制热效率”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首先检测空调是否为制热模式,而对比文件1并未揭示先检测空调是否为制热模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除了可以缩短空调化霜时间、提升化霜效率,还可以达到进一步降低空调处理器的处理工作量,不影响空调在化霜模式下的制热效率这些技术效果,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非显而易见的。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5如下:
“1. 一种空调化霜控制方法,所述空调采用逆向循环方式化霜,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所述空调是否为制热模式;
若不是制热模式,则退出;若是制热模式,则判断空调是否满足化霜条件,并在判断空调满足化霜条件时,检测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
判断所述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不小于预设温度时,控制所述空调进入化霜工作模式,并控制所述外风机以最高转速运行,以利用以最高转速运行的所述外风机基于室外环境的热量实现对流换热以辅助化霜,以及利用以最高转速运行的所述外风机加快将空调的高温高压的排气排入室外换热器中的速度,以实现加快融霜,同时不影响空调在化霜模式下的制热效率;其中,所述外风机以最高转速运转时所对应的所述预设温度的范围为:0-2℃;
判断所述外风机所述环境温度小于预设温度时,控制所述空调进入化霜工作模式,并控制所述外风机停止运行。
5. 一种空调化霜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采用采用逆向循环方式化霜,所述装置包括:
模式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空调是否为制热模式;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在检测结果不是制热模式的情况下退出,在检测结果是制热模式的情况下,判断空调是否满足化霜条件;
检测单元,用于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判断空调满足化霜条件时,检测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
第二判断单元,判断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得到的所述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是否小于预设温度;
第一控制单元,用于所述第二判断单元判断所述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不小于所述预设温度时,控制所述空调进入化霜工作模式;
第二控制单元,用于所述第二判断单元判断所述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不小于所述预设温度时,控制所述外风机以最高转速运行,以利用以最高转速运行的所述外风机基于室外环境的热量实现对流换热以辅助化霜,以及利用以最高转速运行的所述外风机加快将空调的高温高压的排气排入室外换热器中的速度,以实现加快融霜,同时不影响空调在化霜模式下的制热效率;其中,所述外风机以最高转速运转时所对应的所述预设温度的范围为:0-2℃;
第三控制单元,用于所述第二判断单元判断所述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小于所述预设温度时,控制所述空调进入化霜工作模式;
第四控制单元,用于所述第二判断单元判断所述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小于所述预设温度时,控制所述外风机停止运行。”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5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根据本领域的常规知识可知,热泵空调只有在冬季处于制热模式下运行时才需要除霜,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预先检测空调是否处于制热模式这一步骤是因为不处于制热模式下的热泵空调根本不会发生室外换热器结霜的问题,控制系统也没有必要对空调是否满足化霜条件进行判断。在是否满足化霜条件的判断之前人为地设置运行模式的检测只是为了确定四通阀的方向,以便确保逆向除霜时四通阀能够进行换向的化霜操作。而通过检测四通阀的方向来确认热泵系统是否处于制热模式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同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即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以及于申请日2013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4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空调化霜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热泵式空气调节装置,同时公开了其化霜控制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2】-【0060】段、附图1-4):热泵式空气调节装置包括控制装置、室外侧换热风机6和用于检测室外环境温度的第一测温装置,如果控制装置判定空气调节装置需要进入第一除霜模式运行,则按照以下策略控制:1、压缩机持续运行;2、四通换向阀2维持在使空气调节主回路处于制热运行的第一状态,不用换向(相当于公开了在进行除霜条件判断之前的热泵式空调装置处于制热运行模式);3、支路阀门3开启导通;4、第二节流装置4导通;5、当第一测温装置检测到室外环境温度大于一个第一设定温度时,室外侧换热风机6可以选择持续开启,以充分利用环境中较高温度的空气对流传热进行融霜(相当于公开了外风机基于室外环境的热量实现对流换热以辅助化霜,并隐含公开了加快将空调的高温高压的排气排入室外换热器中的速度,以实现加快融霜,同时不影响空调在化霜模式下的制热效率);当第一测温装置检测到室外环境温度小于或等于前述第一预定温度时,室外侧换热风机6可以选择为立即关闭,以避免室外侧换热器5内部的除霜热量损失,该第一预定温度可以是4至10℃之间的一个值。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空调采用逆向循环方式化霜;(2)检测空调是否为制热模式,若不是制热模式,则退出;(3)当判断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不小于预设环境温度时,控制空调进入化霜工作模式,并控制外风机以最高转速运行;(4)外风机以最高转速运转时所对应的预设温度的范围为0-2℃。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空调器使用与维修技巧》(李援瑛主编,农村读物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第86-91页)中公开了除霜温度控制器是一种根据室外侧热交换器表面温度进行除霜的温控器,其感温包紧贴在室外侧热交换器表面上,能感受热交换器表面及周围空气温度的变化,当室外空气温度低于某一设定的温度值时,除霜温控器就动作,切断电磁四通换向阀的电路,改变制冷剂在系统中的流向,使室外侧热交换器表面上的霜层在热制冷剂的作用下很快被除掉。由此可见,在热泵空调器中采用逆向除霜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判断空调是否满足化霜的温度条件之前,热泵空调的系统换向阀保持在制热运行的第一状态,也就是说,当热泵系统处于制热运行模式下时,才进行是否满足化霜条件的判断。而在化霜条件判断之前进行空调运行模式的判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当第一测温装置检测到室外环境温度大于一个第一设定温度时,室外侧换热风机6可以选择持续开启,以充分利用环境中较高温度的空气对流传热进行融霜。可见对比文件1中保持室外风机运转的目的与本申请相同,都是在室外环境温度较高时,进一步利用室外环境中空气的热量,加快融霜。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传热学原理可以知晓,当其他外部条件(温度、湿度)都一定时,换热流体流速越高,对流换热量就越大。因此,在可以利用室外空气中的热量加速融霜时,选择较大的风机转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产生的加快融霜速度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第一预设温度可以是4-10℃之间的一个值。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结霜时室外换热器表面温度为0℃,理论上讲,当室外环境温度大于0℃时,由于与换热器结霜的表面之间存在温差,室外环境空气都可以用于化霜。因此,设定0-2℃的预设温度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只要这一温度范围大于0℃即为合理。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均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空调器使用与维修技巧》(李援瑛主编,农村读物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第86-91页)中公开了:除霜温度控制器是一种根据室外侧热交换器表面温度进行除霜的温控器,其感温包紧贴在室外侧热交换器表面上,能感受热交换器表面及周围空气温度的变化,当室外空气温度低于某一设定的温度值时,除霜温控器就动作,切断电磁四通换向阀的电路,改变制冷剂在系统中的流向,使室外侧热交换器表面上的霜层在热制冷剂的作用下很快被除掉。在除霜过程中,室外侧热交换器表面上的温度不断上升,当感温包温度达到设定温度时,除霜温度控制器又接通电磁四通换向阀的电路,使系统又恢复制热循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空调化霜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热泵式空气调节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2】-【0060】段、附图1-4):热泵式空气调节装置包括控制装置、室外侧换热风机6和用于检测室外环境温度的第一测温装置(相当于检测单元),如果控制装置判定空气调节装置需要进入第一除霜模式运行(隐含公开了具有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空调是否满足化霜条件,第一控制单元控制空调进入化霜工作模式),则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控制:1、压缩机持续运行;2、四通换向阀2维持在使空气调节主回路处于制热运行的第一状态,不用换向(相当于公开了在进行除霜条件判断之前的热泵式空调装置处于制热运行模式);3、支路阀门3开启导通;4、第二节流装置4导通;5、当第一测温装置检测到室外环境温度大于一个第一设定温度时(隐含公开了具有第二判断单元判断检测单元检测到的环境温度是否小于预设温度),室外侧换热风机6可以选择持续开启(隐含公开了具有第二控制单元控制室外风机持续开启),以充分利用环境中较高温度的空气对流传热进行融霜(相当于公开了外风机基于室外环境的热量实现对流换热以辅助化霜,并隐含公开了加快将空调的高温高压的排气排入室外换热器中的速度,以实现加快融霜);当第一测温装置检测到室外环境温度小于或等于前述第一预定温度时,室外侧换热风机6可以选择为立即关闭(隐含公开了具有第四控制单元),以避免室外侧换热器5内部的除霜热量损失(此时空调仍然保持化霜工作模式,隐含公开了具有第三控制单元),该第一预定温度可以是4至10℃之间的一个值。
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空调采用逆向循环方式化霜;(2)包括模式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空调是否为制热模式;(3)第二控制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二判断单元判断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不小于预设环境温度时,控制外风机以最高转速运行;(4)外风机以最高转速运转时所对应的预设温度的范围为0-2℃。
参照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关于权利要求6-8
权利要求6-8均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空调器使用与维修技巧》(李援瑛主编,农村读物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第86-91页)中公开了:除霜温度控制器是一种根据室外侧热交换器表面温度进行除霜的温控器,其感温包紧贴在室外侧热交换器表面上,能感受热交换器表面及周围空气温度的变化(隐含公开了具有获取单元),当室外空气温度低于某一设定的温度值时(隐含公开了具有第一判断子单元),除霜温控器就动作,切断电磁四通换向阀的电路,改变制冷剂在系统中的流向,使室外侧热交换器表面上的霜层在热制冷剂的作用下很快被除掉。在除霜过程中,室外侧热交换器表面上的温度不断上升,当感温包温度达到设定温度时(隐含公开了具有第三判断单元),除霜温度控制器又接通电磁四通换向阀的电路,使系统又恢复制热循环(隐含公开了具有第五控制单元)。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揭示先检测空调是否为制热模式,并且在检测结果不是制热模式的情况下直接退出,也没有揭示关于在化霜工作模式中控制外风机以最高转速运行且外风机以最高转速运行时所对应的预设温度的范围为0-2℃的特征。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如何进一步缩短空调化霜时间,提升空调化霜效率”的技术问题,还可以达到进一步降低空调处理器的处理工作量,不影响空调在化霜模式下的制热效率这些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控制室外侧换热风机开启或关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容易想到控制风机以最高转速运行。本申请提供的0-2℃这一预设温度范围在制定时是综合考虑了一系列因素的,本申请中的风机转速和温度范围构成一个整体的方案,应当整体把握,不能脱离技术方案对其中的技术特征进行单独考量。对比文件1中的温度范围没有综合考虑本申请中的诸多因素,也不能起到本申请的各种效果,因此温度范围的设定并非显而易见。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是在主回路处于制热运行的第一状态的前提条件下,才对室外温度是否满足化霜条件进行判断的。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热泵空调在制冷运行时不存在除霜的需要,也就是说,不需要在判断是否满足化霜条件之前增加一步对于运行模式的判断,而仅仅是在制热模式下再进行化霜条件的判断即可。对比文件1公开的仅在制热模式下对化霜条件进行判断而省去了运行模式的判断步骤,实际上也起到了降低空调处理器的处理工作量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除霜模式下,如果室外环境温度满足一定条件则室外侧换热风机可以持续开启,以充分利用环境中较高温度的空气对流传热进行融霜。同时室内侧换热器的内管可以维持在较高的温度,不仅不会吸收房间的热量,在室内侧换热风机停机时,可以通过自然对流的方式向房间散热,在除霜过程中,室内温度波动较小,对房间的舒适性贡献较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在设置室外侧风机运转的速度和温度范围时,也是综合考虑了对流换热、加快融霜、制热效率和用户体验这些因素的。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空调系统设计时,多个运行参数从来都不是单独选择,而是要对整体的能效比进行综合考虑后选取的。在此基础上,通过调整设定风速和设定温度范围以达到除霜换热量的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获得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能够产生的效果也可以预期。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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