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机动车运行状态控制方法、系统和机动车控制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机动车运行状态控制方法、系统和机动车控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995
决定日:2019-10-10
委内编号:1F2664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42578.0
申请日:2016-09-22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劲娴
合议组组长:陈汝岩
参审员:王楠
国际分类号:G06K9/6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42578.0,名称为“一种机动车运行状态控制方法、系统和机动车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2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9、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035025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对比文件3:CN104477163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1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8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机动车运行状态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证件信息;
获取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
判断所述证件信息是否为机动车驾驶证的唯一标识信息,如果是,由预设数据库中调取与所述唯一标识信息相匹配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如果否,判断所述证件信息是否绑定有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是,由预设数据库中调取与所述证件信息相匹配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
判断调取到的人体参数信息是否与所述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相一致,如果一致,授权机动车整车控制系统响应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操作信息,如果不一致,禁止机动车整车控制系统响应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操作信息;
授权机动车整车控制系统响应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操作信息之后,还包括:
获取当前机动车的位置信息;
依据所述机动车的位置信息判断当前机动车所行驶的道路是否为预设类型的道路;
如果前机动车所行驶的道路为预设类型的道路,获取当前机动车所行驶的道路的要求参数;
获取与所述证件信息所匹配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参数信息;
由所述机动车驾驶证的参数信息中调取与所述要求参数相匹配的驾驶证参数;
依据所述驾驶证参数与所述要求参数的比较结果,判断驾驶人员是否具备在当前道路上行驶的资格,如果判定驾驶人员不具备在当前道路上行驶的资格,通过整车控制系统控制机动车进入跛行模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动车运行状态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授权机动车整车控制系统响应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操作信息,还包括:
获取当前机动车的类型信息;
调取与所述证件信息所匹配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类型信息;
依据所述机动车驾驶证的类型信息,判断当前机动车的类型信息是否属于所述机动车驾驶证所许可驾驶的机动车,如果是,继续执行,否则,禁止机动车整车控制系统响应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操作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动车运行状态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授权机动车整车控制系统响应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操作信息之后,还包括:
依据机动车的运行状况信息,获取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连续驾驶时间;
判断所述连续驾驶时间是否大于预设时间,如果是,输出告警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机动车运行状态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判断所述连续驾驶时间是否大于预设时间之后,还包括:
生成与所述证件信息以及所述证件信息相绑定的其他证件相对应的疲劳驾驶标识,控制所述疲劳驾驶标识持续存在预设时长;
判断调取到的人体参数信息与所述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相一致之后,授权机动车整车控制系统响应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操作信息之前,还包括:
判断是否存在与所述证件信息相匹配的疲劳驾驶标识,如果是,禁止机动车整车控制系统响应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操作信息。
5. 一种机动车运行状态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应用于云服务器,包括:
证件信息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证件信息;
第一特征参数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
第二特征参数获取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证件信息是否为机动车驾驶证的唯一标识信息,如果是,由预设数据库中调取与所述唯一标识信息相匹配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如果否,判断所述证件信息是否绑定有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是,由预设数据库中调取与所述证件信息相匹配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
判断单元,用于判断调取到的人体参数信息是否与所述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相一致,如果一致,向整车控制系统输出用于授权机动车整车控制系统响应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操作信息的控制信号,如果不一致,向整车控制系统输出用于禁止机动车整车控制系统响应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操作信息的控制信号;
第二驾驶资格认证单元,用于获取当前机动车的位置信息;依据所述机动车的位置信息判断当前机动车所行驶的道路是否为预设类型的道路;如果 前机动车所行驶的道路是否为预设类型的道路,获取当前机动车所行驶的道路的要求参数;获取与所述证件信息所匹配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参数信息;由所述机动车驾驶证的参数信息中调取与所述要求参数相匹配的驾驶证参数;依据所述驾驶证参数与所述要求参数的比较结果,判断驾驶人员是否具备在当前道路上行驶的资格,如果判定驾驶人员不具备在当前道路上行驶的资格,生成并向整车控制系统发送用于控制机动车进入跛行模式的控制信号。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机动车运行状态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一驾驶资格认证单元,用于获取当前机动车的类型信息;调取与所述证件信息所匹配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类型信息;依据所述机动车驾驶证的类型信息,判断当前机动车的类型信息是否属于所述机动车驾驶证所许可驾驶的机动车,如果判断结果为否,向整车控制系统发送输出用于禁止机动车整车控制系统响应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操作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机动车运行状态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疲劳驾驶提示单元,用于依据机动车的运行状况信息,获取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连续驾驶时间;判断所述连续驾驶时间是否大于预设时间,如果是,向整车控制系统输出告警信号。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机动车运行状态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疲劳驾驶提示单元,还用于:生成与所述证件信息以及所述证件信息相绑定的其他证件相对应的疲劳驾驶标识,控制所述疲劳驾驶标识持续存在预设时长;
所述判断单元,还包括:
疲劳驾驶判断单元,用于判断调取到的人体参数信息与所述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相一致之后,授权机动车整车控制系统响应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操作信息之前,判断是否存在与所述证件信息相匹配的疲劳驾驶标识,如果是,向整车控制系统输出用于禁止机动车整车控制系统响应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操作信息,如果否,继续执行。
9. 一种机动车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整车控制系统、第一采集器、第二采集器、无线通信设备以及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与所述整车控制系统、第一采集器、第二采集器相连的网络服 务器,所述网络服务器内配置有权利要求5-8任意一项所述的机动车运行状态控制系统;
所述第一采集器,用于采集目标证件的证件信息,并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设备将所述证件信息发送至网络服务器;
所述第二采集器,用于采集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并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设备将所述人体特征参数信息发送至网络服务器。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机动车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采集器为图像采集方向正对机动车驾驶位置的图像采集设备。”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获取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证件信息;预设数据库中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与所述证件信息相匹配;判断所述证件信息是否为机动车驾驶证的唯一标识信息,如果是,由预设数据库中调取与所述唯一标识信息相匹配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如果否,判断所述证件信息是否绑定有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是,由预设数据库中调取与所述证件信息相匹配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2)授权机动车整车控制系统响应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操作信息之后,还包括:获取当前机动车的位置信息;依据所述机动车的位置信息判断当前机动车所行驶的道路是否为预设类型的道路;如果前机动车所行驶的道路为预设类型的道路,获取当前机动车所行驶的道路的要求参数;获取与所述证件信息所匹配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参数信息;由所述机动车驾驶证的参数信息中调取与所述要求参数相匹配的驾驶证参数;依据所述驾驶证参数与所述要求参数的比较结果,判断驾驶人员是否具备在当前道路上行驶的资格,如果判定驾驶人员不具备在当前道路上行驶的资格,通过整车控制系统控制机动车进入跛行模式。针对区别(1),部分区别(1)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而区别(1)的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对驾驶人员进行审查的常用技术手段。针对区别(2),区别(2)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参考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参考权利要求5的评述,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1)无线通信设备;第一采集器,用于采集目标证件的证件信息,并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设备将所述证件信息发送至网络服务器;网络服务器与第一采集器相连;第二采集器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设备将所述人体特征参数信息发送至网络服务器;(2)第二驾驶资格认证单元,用于获取当前机动车的位置信息;依据所述机动车的位置信息判断当前机动车所行驶的道路是否为预设类型的道路;如果前机动车所行驶的道路是否为预设类型的道路,获取当前机动车所行驶的道路的要求参数;获取与所述证件信息所匹配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参数信息;由所述机动车驾驶证的参数信息中调取与所述要求参数相匹配的驾驶证参数;依据所述驾驶证参数与所述要求参数的比较结果,判断驾驶人员是否具备在当前道路上行驶的资格,如果判定驾驶人员不具备在当前道路上行驶的资格,生成并向整车控制系统发送用于控制机动车进入跛行模式的控制信号。区别(1)和(2)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首先需要判断当前道路是否为预设类型的道路,只有在其为预设类型的道路时,才进行后续的驾驶资格判断,并且,当判断驾驶人员不具备当前道路的驾驶资格时,还用于通过整车控制系统控制车辆进入跛行模式。这些控制判断以及控制规则均没有被对比文件所公开,也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常识。(2)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通过将车载端设备和服务器端设备相结合,能够实现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判断驾驶员是否具备在当前道路上的行驶资格,能够及时并准确的判断驾驶员是否违规驾驶,这与现有技术中通过人工排查的方式大不相同。虽然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常识应用到智能设备中,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常识应用到智能设备中时,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想到的是将该智能设备设置成一个一体式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将该设备设置在车载端,更想不到没有动机将其划分为网络服务器端和车载端,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想到判定驾驶人员不具备在当前道路上行驶的资格时,通过整车控制系统控制机动车进入跛行模式。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机动车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置在车载端的整车控制系统、第一采集器、第二采集器、无线通信设备;
以及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与所述整车控制系统、第一采集器、第二采集器相连的网络服务器;
所述第一采集器,用于采集目标证件的证件信息,并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设备将所述证件信息发送至网络服务器;
所述第二采集器,用于采集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并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设备将所述人体特征参数信息发送至网络服务器;
所述网络服务器内配置有机动车运行状态控制系统;
所述机动车运行状态控制系统包括:
证件信息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证件信息;
第一特征参数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
第二特征参数获取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证件信息是否为机动车驾驶证的唯一标识信息,如果是,由预设数据库中调取与所述唯一标识信息相匹配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如果否,判断所述证件信息是否绑定有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是,由预设数据库中调取与所述证件信息相匹配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
判断单元,用于判断调取到的人体参数信息是否与所述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相一致,如果一致,向整车控制系统输出用于授权机动车整车控制系统响应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操作信息的控制信号,如果不一致,向整车控制系统输出用于禁止机动车整车控制系统响应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操作信息的控制信号;
第二驾驶资格认证单元,用于获取当前机动车的位置信息;依据所述机动车的位置信息判断当前机动车所行驶的道路是否为预设类型的道路;如果前机动车所行驶的道路是否为预设类型的道路,获取当前机动车所行驶的道路的要求参数;获取与所述证件信息所匹配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参数信息;由所述机动车驾驶证的参数信息中调取与所述要求参数相匹配的驾驶证参数;依据所述驾驶证参数与所述要求参数的比较结果,判断驾驶人员是否具备在 当前道路上行驶的资格,如果判定驾驶人员不具备在当前道路上行驶的资格,生成并向整车控制系统发送用于控制机动车进入跛行模式的控制信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动车运行状态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一驾驶资格认证单元,用于获取当前机动车的类型信息;调取与所述证件信息所匹配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类型信息;依据所述机动车驾驶证的类型信息,判断当前机动车的类型信息是否属于所述机动车驾驶证所许可驾驶的机动车,如果判断结果为否,向整车控制系统发送输出用于禁止机动车整车控制系统响应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操作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动车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疲劳驾驶提示单元,用于依据机动车的运行状况信息,获取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连续驾驶时间;判断所述连续驾驶时间是否大于预设时间,如果是,向整车控制系统输出告警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机动车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疲劳驾驶提示单元,还用于:生成与所述证件信息以及所述证件信息相绑定的其他证件相对应的疲劳驾驶标识,控制所述疲劳驾驶标识持续存在预设时长;
所述判断单元,还包括:
疲劳驾驶判断单元,用于判断调取到的人体参数信息与所述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相一致之后,授权机动车整车控制系统响应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操作信息之前,判断是否存在与所述证件信息相匹配的疲劳驾驶标识,如果是,向整车控制系统输出用于禁止机动车整车控制系统响应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操作信息,如果否,继续执行。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动车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采集器为图像采集方向正对机动车驾驶位置的图像采集设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参考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的确未公开技术特征“授权机动车整车控制系统响应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操作信息之后,还包括:获取当前机动车的位置信息;依据所述机动车的位置信息判断当前机动车所行驶的道路是否为预设类型的道路;如果前机动车所行驶的道路为预设类型的道路,获取当前机动车所行驶的道路的要求参数;获取与所述证件信息所匹配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参数信息;由所述机动车驾驶证的参数信息中调取与所述要求参数相匹配的驾驶证参数;依据所述驾驶证参数与所述要求参数的比较结果,判断驾驶人员是否具备在当前道路上行驶的资格,如果判定驾驶人员不具备在当前道路上行驶的资格,通过整车控制系统控制机动车进入跛行模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车载控制器1通过车联网模块10与远程中心服务器200通信连接以确定驾驶员是否合法,对比文件3给出了道路环境不同,对驾驶操作的要求也不同的启示。由此可见,相应路段有相应的驾驶资格要求,由此对应的驾驶员的参数信息也不同,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这些判断规则和依据应用到自动检测设备中,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2)对比文件1的“如图1所示,汽车驾驶员识别管理系统包括以下两部分:车载部分100和远程中心服务器200,其中,车载部分100安装在车辆上,远程中心服务器200位于管理远端,为后台控制中心,包括实时画面监控、超长时间驾驶监测、及车辆动作指示。车载部分100包括车载控制器1以及与车载控制器1相连接的指纹认证模块2、酒精检测模块3、人脸检测模块4、人体状态监测模块5、预警执行模块6、启动模块7、车辆防盗模块8、限速执行模块9和车联网模块10,以上所述各模块安装于车辆上并通过通信线与车载控制器1相连,车载控制器通过CAN总线与汽车其它部件相连,以读取车辆速度、转速、制动信息;车联网模块为无线通信系统,包括GPS通信和3G/4G无线网络传输,车载控制器1通过车联网模块10与远程中心服务器200通信连接”公开了车载端设备和服务器端设备,并且汽车驾驶员识别管理系统在车辆启动之前对驾驶员进行身份识别和认证判断驾驶员是否为合法驾驶员,若是,则可启动车辆,否则限制车辆启动;在行驶过程中,对驾驶员脸部进行扫描识别,判断所识别到的驾驶员与开车前所确认的驾驶员是否为同一人,若不是同一人,则将失败信号和扫描到的驾驶员脸部信息发送给远程服务器;在行驶过程中实时对驾驶员的疲劳状态进行检测和识别,并根据疲劳驾驶的级别进行提醒和限速。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可以对驾驶员的即时行为进行监督。(3)对比文件3“步骤S104中,根据驾驶环境信息判断此时新驾驶员是否容易操作失误,从而判断是否进入操作延时提示模式,若是则执行步骤105,否则执行步骤106。 驾驶环境并予以判断如果当前驾驶环境信息为上坡起步,则相比正常起步通常需要更大油门,因此此时新驾驶员操作失误,油门操作过大的可能性很小,因此此时不进入操作延时提示模式。如果当前驾驶环境信息为平路起步或倒车,则需要控制好油门大小,新驾驶员可能会将油门开启过大,引起突发事故,因此此时需要进入操作延时提示模式。通过步骤S103至步骤S104可知,并非对所有驾驶员都进行操作监控,而是根据驾驶员身份信息和当前驾驶环境综合判断,针对有操作失误危险的新驾驶员进行驾驶监控,达到了有效地解决由于新驾驶员的操作失误而引发交通事故的效果。” 通过除驾驶证之外的其他与驾驶证相关联的证件判断驾驶员身份是否合法,其能有效地对驾驶员进行驾驶行为控制,客观上保障了道路安全。对比文件3中可以用与驾驶执照绑定的身份证注册信息,进而判断驾驶员身份信息。这可以有效防止了驾驶人员在不具备资格的前提下在特殊道路上驾驶车辆的行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第一采集器和第二采集器均通过无线通信设备将信息发送至网络服务器;(2)证件信息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证件信息;第二特征参数获取单元判断所述证件信息是否为机动车驾驶证的唯一标识信息,如果是,由预设数据库中调取与所述唯一标识信息相匹配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如果否,判断所述证件信息是否绑定有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是,由预设数据库中调取与所述证件信息相匹配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3)第二驾驶资格认证单元,用于获取当前机动车的位置信息;依据所述机动车的位置信息判断当前机动车所行驶的道路是否为预设类型的道路;如果前机动车所行驶的道路为预设类型的道路,获取当前机动车所行驶的道路的要求参数;获取与所述证件信息所匹配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参数信息;由所述机动车驾驶证的参数信息中调取与所述要求参数相匹配的驾驶证参数;依据所述驾驶证参数与所述要求参数的比较结果,判断驾驶人员是否具备在当前道路上行驶的资格,如果判定驾驶人员不具备在当前道路上行驶的资格,生成并向整车控制系统控制发送用于控制机动车进入跛行模式的控制信号。针对区别特征(1),将采集到的信息通过无线通信设备发送至网络服务器,以方便信息的传输和存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针对区别特征(2),区别特征(2)的一部分内容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而由预设数据库中调取与相关证件信息相匹配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属于本领域对驾驶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常用技术手段。针对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对车辆位置信息的判断,以及获取驾驶证参数信息,并根据参数信息判定驾驶人员是否能在当前道路上行驶的相关内容。而获取当前机动车的行驶道路的相关要求参数信息,将其与驾驶员的驾驶证的参数信息进行比较,从而判断驾驶人员是否具备在当前道路上行驶的资格,并根据判断结果对机动车发送对应的控制信号,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容易想到的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判断驾驶员是否具有当前道路的行驶资格的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中的驾驶环境仅仅指的是当前车辆的行驶行为,其与车辆当前行驶的道路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涉及不到判断驾驶员是否具有当前道路的行驶资格,也对该方案没有任何技术启示。该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常用技术手段,该技术特征并非是一个简单的判断驾驶员是否具有当前道路的行驶资格,其实质是通过车载终端主动和服务器端进行数据交互,实时监测驾驶员是否具有当前道路的行驶资格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9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8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5035025A,公开日:2015年11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4828014A,公开日:2015年08月12日;
对比文件3:CN104477163A,公开日:2015年04月01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机动车控制系统。
对比文件1(CN105035025A)公开了一种驾驶员识别管理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0041]段,说明书附图1):如图1所示,汽车驾驶员识别管理系统包括以下两部分:车载部分100和远程中心服务器200,其中,车载部分100安装在车辆上,远程中心服务器200位于管理远端,为后台控制中心,包括实时画面监控、超长时间驾驶监测、及车辆动作指示。车载部分100包括车载控制器1以及与车载控制器1相连接的指纹认证模块2、酒精检测模块3、人脸检测模块4、人体状态监测模块5、预警执行模块6、启动模块7、车辆防盗模块8、限速执行模块9和车联网模块10,以上所述各模块安装于车辆上并通过通信线与车载控制器1相连,车载控制器通过CAN总线与汽车其它部件相连,以读取车辆速度、转速、制动信息;车联网模块为无线通信系统,包括GPS通信和3G/4G无线网络传输,车载控制器1通过车联网模块10与远程中心服务器200通信连接(相当于设置在车载端的整车控制系统、第二采集器、无线通信设备;以及通过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与所述整车控制系统、第二采集器相连的网络服务器)。在车辆启动前,确认驾驶员身份,判断驾驶员是否为合法驾驶员,若是,则可启动车辆,否则限制车辆启动。确认驾驶员是否为合法驾驶员时,是将检测到指纹信息与车载控制器内的合法驾驶员信息库进行比对,该合法驾驶员信息库中的数据是由远程中心服务器将拥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信息下发给车载控制器得到(合法驾驶员信息库必然包括证件信息,因此相当于第一采集器,用于采集目标证件的证件信息,第二采集器,用于采集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第一特征参数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第二特征参数获取单元,由预设数据库中调取相匹配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判断单元,用于判断调取到的人体参数信息是否与所述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相一致,如果一致,向整车控制系统输出用于授权机动车整车控制系统响应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操作信息的控制信号,如果不一致,向整车控制系统输出用于禁止机动车整车控制系统响应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操作信息的控制信号)。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第一采集器和第二采集器均通过无线通信设备将信息发送至网络服务器;(2)证件信息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证件信息;第二特征参数获取单元判断所述证件信息是否为机动车驾驶证的唯一标识信息,如果是,由预设数据库中调取与所述唯一标识信息相匹配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如果否,判断所述证件信息是否绑定有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是,由预设数据库中调取与所述证件信息相匹配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3)第二驾驶资格认证单元,用于获取当前机动车的位置信息;依据所述机动车的位置信息判断当前机动车所行驶的道路是否为预设类型的道路;如果前机动车所行驶的道路为预设类型的道路,获取当前机动车所行驶的道路的要求参数;获取与所述证件信息所匹配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参数信息;由所述机动车驾驶证的参数信息中调取与所述要求参数相匹配的驾驶证参数;依据所述驾驶证参数与所述要求参数的比较结果,判断驾驶人员是否具备在当前道路上行驶的资格,如果判定驾驶人员不具备在当前道路上行驶的资格,生成并向整车控制系统控制发送用于控制机动车进入跛行模式的控制信号。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网络收集驾驶人员的证件信息、人体特征参数信息以在特定条件下进行驾驶人员资格的认定、监控驾驶人员是否具备当前行驶道路的驾驶资格。
针对区别特征(1),将采集到的信息通过无线通信设备发送至网络服务器,以方便信息的传输和存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CN104477163A)公开了一种防止新驾驶员误操作的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2]-[0064]段):步骤S101、通过移动终端注册并存储驾驶员身份信息。步骤S102、车内系统连接位于车内驾驶区域的移动终端,获取驾驶员身份信息(相当于证件信息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证件信息)。步骤S103、根据驾驶员身份信息,判断是否进入初级驾驶模式,是则执行步骤104,否则执行步骤106。步骤S104、获取当前驾驶环境信息,根据驾驶环境信息判断是否进入操作延时提示模式,是则执行步骤105,否则执行步骤106。步骤S105、阻断或延时超过门限的油门操作,并通过语音提示驾驶员确认当前操作。步骤S106、存储驾驶数据。存储驾驶员身份信息之前需要先注册,注册成功后才能在移动终端上存储驾驶员身份信息。这里给出一种注册方式,通过驾驶执照或者身份证、护照等其他能表示身份的有效证件注册,优选驾驶执照注册。当通过身份证注册时,可以根据身份证号查询该用户是否有有效的驾驶执照。只有是具有有效驾驶执照的合法公民才可以注册成功,进而才能存储个人信息,存储的个人信息必须和有效证件上的一致才可通过(相当于判断所述证件信息是否为机动车驾驶证的唯一标识信息,如果否,判断所述证件信息是否绑定有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见,区别特征(2)的一部分内容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通过相关证件判断驾驶员身份是否合法。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将采集到的人体特征信息与数据库中的信息相比对的技术内容,而在本领域中,数据库中的信息通常保存的是与证件信息相匹配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因此,由预设数据库中调取与相关证件信息相匹配的人体特征参数信息属于本领域对驾驶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CN104477163A)公开了一种防止新驾驶员误操作的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2]-[0064]段):步骤S101、通过移动终端注册并存储驾驶员身份信息。步骤S102、车内系统连接位于车内驾驶区域的移动终端,获取驾驶员身份信息。步骤S103、根据驾驶员身份信息,判断是否进入初级驾驶模式,是则执行步骤104,否则执行步骤106。步骤S104、获取当前驾驶环境信息,根据驾驶环境信息判断是否进入操作延时提示模式,是则执行步骤105,否则执行步骤106。步骤S105、阻断或延时超过门限的油门操作,并通过语音提示驾驶员确认当前操作。步骤S106、存储驾驶数据。本申请实施例中首先根据驾驶员身份信息对驾驶员的驾驶熟练程度进行估计,推测是否是新驾驶员,从而判断是否进入初级驾驶模式,驾驶员身份信息可以包括驾驶员驾龄,如果驾龄小于三个月,则确认是初级驾驶员,进入初级驾驶模式。还根据当前的驾驶环境判断此时新驾驶员是否容易操作失误,从而判断是否进入操作延时提示模式。驾驶环境判断包括判断当前驾驶信息是上坡起步,或是平路起步或倒车。因此,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对车辆位置信息的判断,以及获取驾驶证参数信息,并根据参数信息判定驾驶人员是否能在当前道路上行驶的相关内容。同时,在汽车驾驶领域,某些特殊类型的道路对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资格有特定的要求,例如,驾龄一年内的驾驶员不能独自上高速公路,这些是判断驾驶人员是否具备在当前道路上行驶资格的常规依据。因此,获取当前机动车的行驶道路的相关要求参数信息,将其与驾驶员的驾驶证的参数信息进行比较,从而判断驾驶人员是否具备在当前道路上行驶的资格,并根据判断结果对机动车发送对应的控制信号,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容易想到的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CN104828014A)公开了一种车辆安全驾驶的方法、装置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7]-[0051]段):步骤101、获取车辆信息;车辆信息包括:车辆类型。车辆类型一般可以分为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具体的,车辆信息可以是根据车辆类型预先存储的(相当于第一驾驶资格认证单元,用于获取当前机动车的类型信息)。步骤102、获取驾驶员的驾照信息。具体的,驾照信息包括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驾驶证状态、当前积分、初领日期、有效期至等信息。获取驾驶员的驾照信息可以是通过驾驶员自己手动输入,还可以是通过人脸识别系统,根据驾驶员的体貌特征(面部信息),通过网络查询获取驾驶员的驾照信息(相当于调取与所述证件信息所匹配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类型信息)。步骤103、根据驾驶员的驾照信息和车辆信息,确定驾驶员是否符合驾驶车辆的条件。具体的,驾驶员是否符合驾驶车辆的条件,即根据驾驶员当前的驾照信息确定其是否可以驾驶车辆。示例的,驾驶证已经被注销或吊销的,不符合驾驶车辆的条件。又示例的,取得C2驾照的驾驶员只能驾驶小型自动挡汽车,其不能驾驶小型自动挡汽车以上的其他车型,例如其不能驾驶小型汽车。则取得C2驾照的驾驶员不符合驾驶小型汽车的条件。步骤104、在驾驶员不符合驾驶车辆的条件下,对车辆进行制动(相当于依据所述机动车驾驶证的类型信息,判断当前机动车的类型信息是否属于所述机动车驾驶证所许可驾驶的机动车,如果判断结果为否,向整车控制系统发送输出用于禁止机动车整车控制系统响应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操作信息)。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判断驾驶人员是否具有当前机动车类型的驾驶资格。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所进一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4]段):在行驶过程中实时对驾驶员的疲劳状态进行检测和识别,并根据疲劳驾驶的级别进行提醒和限速。车辆行驶过程中,人脸检测模块4每隔1分钟对驾驶员疲劳状态进行检测和识别,疲劳检测的判断标准是检测眼睛的眨眼频率(更准确的讲是检测单位时间内眼睛闭合状态所占的比例,如果大于30%则判断为疲劳),如果检测结果为非疲劳驾驶则不采取任何动作;如果检测结果为轻度疲劳驾驶,即开始打盹、注意力出现不集中时,人脸检测模块4向车载控制器1发送轻度疲劳信号,车载控制器1接到该信号后控制预警执行模块6动作使之输出语音提醒“请不要疲劳驾驶”;如果检测结果为严重疲劳驾驶,即出现较长时间闭眼、频繁点头时,人脸检测模块4向车载控制器1发送严重疲劳信号,车载控制器1接到该信号后一方面控制预警执行模块6动作使之输出语音提醒“请不要疲劳驾驶”,另一方面向限速执行模块9发送控制信号,进而,限速执行模块9开始动作将车辆速度缓慢降低到60km/h。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3的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进行驾驶人员状态监控,如进行疲劳驾驶监控时,首先要明确驾驶人员的身份信息,在通过人体参数信息比对后,可以再通过和证件信息相匹配的疲劳驾驶标识进行疲劳驾驶时长的计算,最后根据匹配和计算结果向机动车整车控制系统发送对应的控制信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容易想到的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图像采集器正对机动车驾驶位置,以方便驾驶人员的人体特征参数的收集属于本领域进行图像采集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车载控制器1通过车联网模块10与远程中心服务器200通信连接以确定驾驶员是否合法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对车辆位置信息的判断,以及获取驾驶证参数信息,并根据参数信息判定驾驶人员是否能在当前道路上行驶的相关内容。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道路环境不同,对驾驶操作的要求也不同的启示。
(2)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以内)驾驶机动车辆上高速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驶人陪同。即实习期内驾驶员不具备独自驾驶上高速的资格,这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公知的内容。驾驶员识别和管理系统中,要解决的一项主要问题即是驾驶员驾驶资格问题,例如对比文件1中即明确提出,车辆配备GPS通信和无线网络传输系统,其中GPS功能是用于提供车辆位置或运行轨迹信息,并提出系统的功能之一是防止不具备驾驶资格的驾驶员上路。对比文件3中,不仅对按照驾照计算的驾龄情况进行考量,更进一步的通过优化算法对驾驶员实际驾驶经验进行了估算,来减少驾驶员错误操作的可能,提高安全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法律条文已明确规定的不允许实习期驾驶员上高速的情况是必须首先遵守的。因此,获取当前机动车的行驶道路的相关要求参数信息,将其与驾驶员的驾驶证的参数信息进行比较,从而判断驾驶人员是否具备在当前道路上行驶的资格,并根据判断结果对机动车发送对应的控制信号,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容易想到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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