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胶合板-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胶合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894
决定日:2019-10-10
委内编号:1F2632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623945.2
申请日:2017-07-27
复审请求人:嘉善美森木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亚非
合议组组长:尚玉沛
参审员:马晓燕
国际分类号:B27D1/04(2006.01);B32B7/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623945.2,名称为“一种胶合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嘉善美森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07月27日,公开日为2017年11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9段(即第1-2页)、说明书附图1-4(即第1-2页)、摘要附图;2018年03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6162312A,公开日为2000年12月1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胶合板,所述胶合板包括面层、中间层和底层,所述中间层位于面层和底层之间,其特征在于:所述面层由表及里依次由第1、2、3层构成,所述第1、2、3层均为纵向单板,所述底层依次由第19、20、21层构成,所述第19、20、21层均为纵向单板,所述中间层由第4~18层构成,所述第4、6、7、15、16、18层为斜向单板,所述第5、8~14、17层为纵向单板,所述斜向单板的斜角a为45度。”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的面层由表及里依次由第1、2、3层构成,第1、2、3层均为纵向单板,底层由19、20、21层构成,第19、20、21层均为纵向单板,中间层由第4-18层构成,第4、6、7、15、16、18层为斜向单板,第5、8-14、17层为纵向单板。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以申请日提交的原始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在原始权利要求1中补入特征“所述中间层采用斜向单板代替传统的横向单板,强度提高了20%,大大提高了承重限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用于解决废料充分利用的问题,本申请用于解决提高胶合板承重的问题;2)对比文件1中的板层结构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板由多个木条拼接而成矩形,再由多个相同的矩形中间填充树脂而成,本申请面板为一体成型结构,并且各层之间无填充物,可大大提高承重限度。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胶合板,所述胶合板包括面层、中间层和底层,所述中间层位于面层和底层之间,其特征在于:所述面层和底层各由至少一层纵向单板构成,所述中间层由至少一层斜向单板构成,所述斜向单板的斜角a范围为0°<a<90°;
所述中间层采用斜向单板代替传统的横向单板,强度提高了20%,大大提高的承重限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合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斜向单板的斜角α为45°。”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采用废弃板材制备胶合板的技术方案,其通过将中间层设置为斜向单板的技术手段,同样能够解决提高胶合板承重问题;②首先底层14为一层纵向单板,中间层包括20、18两层斜向单板是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板层18中木条以大约45°角度排列,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四栏最后一句,并非通过测量得出;③本申请并未对纵向单板、斜向单板做具体限定,对比文件1中由多个木条构成沿纵向拼接而成的板22、14即为纵向单板,同样由多个木条斜向拼接而成的板18、20即为斜向单板。申请人所强调的面板为一体成型结构并未在权利要求中体现,也没有在说明书中明确记载,同时根据本申请附图2可以看出,本申请的斜向单板4同样为单板斜向拼接而成。本申请权利要求为开放式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板层之间是否有树脂胶粘剂不影响对本申请权利要求的评述,另外本申请为一种胶合板,其板层之间必然包括胶黏剂的连接。即使如申请人所述单板为一体结构,仅仅为了增加承重而将中间层板斜向布置,也不具有创造性,其发明构思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一,本申请的各层由单板构成;二,面层和底层各由至少一层纵向单板构成,中间层由至少一层斜向单板构成,斜向单板的斜角是0°<a<90°。区别技术特征一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二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指出:1)对比文件1在整体上公开了一种采用废弃板材制备胶合板的技术方案,用于解决如何利用废弃板材制备复合板的技术问题,然而其在复合板的制备过程中,必然面临如何提高复合板的承重限度的技术问题,根据本领域的技术知识可知,将相邻层设置为不同的角度,能够解决木材各向异性的缺陷,从而可以提高板材的承重强度,即对比文件1的相邻层之间细木条呈角度设置的方式,能够解决提高复合板承重的技术问题。2)一体成型的单板结构相对拼接板结构具有更高的强度,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中是为了废物利用的目的才选择了木条拼接的结构,如果仅仅为了提高强度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单板作为复合板的材料,本申请中选择单板代替木条拼接以提高强度,由于不需要木条拼接,自然不需要在各层之间填充树脂以固定,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和实现的,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本申请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用于解决废料充分利用的问题,本申请用于解决提高胶合板承重的问题;2)对比文件1中的板层结构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板由多个木条拼接而成矩形,再由多个相同的矩形中间填充树脂而成,本申请面板为一体成型结构,并且各层之间无填充物,可大大提高承重限度;3)对比文件1未给出提高板材强度的启示,因此想不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拼接板替换为单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页(即第1-19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即图1-4)、摘要附图;2018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胶合板,对比文件1(US616231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利用废旧木料制作复合木板的方法,且涉及一种复合木板10,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47行-67行,附图1-2):该复合木板10包括面层24、中间层16,18,20,22和底层14,每层都由多个细木条26组成,相邻层的细木条26呈20-90度的角度设置,其中,层18和层16的木条呈45度设置,面层24的木条纵向布置,底层14的木条横向布置,各木条以及各层浸树脂后经过压合形成木板。
对比文件1公开了各木条以及各层浸树脂后经过压合形成木板,树脂起到胶黏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1的复合木板10实质上是一种胶合板。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中间层采用斜向单板代替传统的横向单板,强度提高了20%,大大提高的承重限度”,其中采用斜向单板的特征在权利要求中已经限定过,上述特征对设置斜向单板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了描述,未构成对技术方案的进一步限定。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一,本申请的各层由单板构成;二,面层和底层各由至少一层纵向单板构成,中间层由至少一层斜向单板构成,斜向单板的斜角是0°<a<90°。
对于区别特征一,单板和拼接都是胶合板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单板是木材领域常用的木材形式,单板由于其一体的结构,使其相对拼接板具备更好的强度,因此,单板的选择和使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如何提高板材强度的技术问题时,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拼接板替换为单板,这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
对于区别特征二,纵向和斜向都是指木材的纹理方向,对比文件1的细木条拼接时,按照纹理走向相同的方向拼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操作,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面层24的木条纵向布置,底层14的木条横向布置,相邻两层板的木条设置呈20-90度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将面层和底层选择为纵向纤维布置,且使中间层的纤维斜向布置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20-90的基础上将角度设置为0-90度也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斜向单板的斜角为45度,对比文件1公开了层18和层16的木条成45度设置(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47行-67行,附图1-2),细木条拼接时,按照纹理走向相同的方向拼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操作,因此,在对比文件公开了层18和层16的木条呈45度设置的基础上,为了提高板材强度,将木条拼接层替换为单板,且将单板斜向设置45度是容易想到的和实现的,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意见如下:
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用于解决废料充分利用的问题,本申请用于解决提高胶合板承重的问题。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虽然是公开了一种采用废弃板材制备胶合板的技术方案,但是不论用什么材料制备胶合板,都是为了将胶合板应用于生产,那么胶合板需具备一定的承重限度,即提高胶合板的承重问题也是对比文件1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拼接指同一层中相邻单板条的连接,拼接分为纵拼、端拼和斜接等方式,可见拼接也是按照木材的纹理走向进行拼接,对比文件1中的各层虽然由拼接木条组成,但是每层都会具有一致的纹理走向。根据本领域的技术知识可知,将相邻层按照纹理走向设置为不同的角度,能够解决木材各向异性的缺陷,从而可以提高板材的承重强度,即对比文件1的相邻层之间细木条呈角度设置的方式,能够解决提高复合板承重的技术问题。
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板层结构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板由多个木条拼接而成矩形,再由多个相同的矩形中间填充树脂而成,本申请面板为一体成型结构,并且各层之间无填充物,可大大提高承重限度。对此,合议组认为:一体成型的单板结构相对拼接板结构具有更高的强度,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中是为了废物利用的目的才选择了木条拼接的结构,如果仅仅为了提高强度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单板作为复合板的材料。关于各层之间是否设置填充物,首先,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并没有限定,其次,本申请中选择单板制造胶合板,由于不需要木条拼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设置或者不设置填充物,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进行选择的,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
3)对比文件1未给出提高板材强度的启示,因此想不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拼接板替换为单板。对此,合议组认为:板材制造过程中,强度是必然要考虑的问题,虽然对比文件1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废木料制作胶合板的技术问题,然而其中关于细木条的组合以及角度的设置等步骤,都是基于强度的要求采取的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对比文件1未给出提高板材强度的启示的说法不成立。国家标准关于胶合板的术语和定义中,也对单板的定义进行了描述,国家标准中规定,单板指由旋切、半圆旋切、刨切或锯制方法生产的薄片状木材;拼接指同一层中相邻单板条的连接,拼接分为纵拼、端拼和斜接等方式(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GB9846.2-88 胶合板术语和定义,3.1和3.4),因此,单板的选择和使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如何提高板材强度的技术问题时,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拼接板替换为单板,这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本申请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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