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应用程序的控制方法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832
决定日:2019-10-10
委内编号:1F2726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38593.X
申请日:2016-01-20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春黎
合议组组长:王平
参审员:孟子山
国际分类号:G06F3/0488,G06F3/048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38593.X,名称为“应用程序的控制方法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应用程序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针对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一位置上的按压信息;
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一位置的按压信息对所述应用程序进行第一功能操作,包括: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一位置上的按压信息首先调用第一功能操作菜单,并根据所述第一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对所述应用程序进行第一功能操作;
获取针对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二位置上的按压信息;
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二位置上的按压信息对所述应用程序进行第二功能操作,包括: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二位置上的按压信息首先调用第二功能操作菜单,并根据所述第二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对所述应用程序进行第二功能操作;其中,所述第一功能操作不同于所述第二功能操作,所述第一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不同于所述第二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其中,所述第一功能操作或者第二功能操作包括针对应用程序的启动、图标编辑、应用模式、卸载、隐藏、复制、设置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功能操作,所述图标编辑包括针对图标的显示图像、图标颜色、图标大小的调节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程序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位置或者第二位置分别为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的左上角区域、左下角区域、右上角区域、右下角区域、中部区域、顶部区域、底部区域、左侧区域或者右侧区域中的一种,其中所述第一位置不同于所述第二位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程序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压信息包括按压时间、按压面积、按压力度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的组合。
4. 一种移动终端,包括壳体、设置在壳体上的触摸屏、设置在壳体内的电路板以及设置在电路板上的存储器和处理器,所述存储器用以存储可执行的数据,所述处理器用以执行所述存储器中的数据,以:
获取针对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一位置上的按压信息;
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一位置的按压信息对所述应用程序进行第一功能操作,包括: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一位置上的按压信息首先调用第一功能操作菜单,并根据所述第一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对所述应用程序进行第一功能操作;
获取针对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二位置上的按压信息;
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二位置上的按压信息对所述应用程序进行第二功能操作,包括: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二位置上的按压信息首先调用第二功能操作菜单,并根据所述第二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对所述应用程序进行第二功能操作;其中,所述第一功能操作不同于所述第二功能操作,所述第一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不同于所述第二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其中,所述第一功能操作或者第二功能操作包括针对应用程序的启动、图标编辑、应用模式、卸载、隐藏、复制、设置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功能操作,所述图标编辑包括针对图标的显示图像、图标颜色、图标大小的调节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位置或者第二位置分别为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的左上角区域、左下角区域、右上角区域、右下角区域、中部区域、顶部区域、底部区域、左侧区域或者右侧区域中的一种,其中所述第一位置不同于所述第二位置。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压信息包括按压时间、按压面积、按压力度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的组合。”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3092464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8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二位置上的按压信息首先调用第二功能操作菜单,并根据第二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对所述应用程序进行第二功能操作,所述第一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不同于所述第二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2)所述第一功能操作或者第二功能操作还包括针对应用程序的应用模式、隐藏、设置,所述图标编辑包括针对图标的显示图像、图标颜色、图标大小的调节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和4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和5-6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特征“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一位置上的按压信息首先调用第一功能操作菜单,并根据所述第一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对所述应用程序进行第一功能操作;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二位置上的按压信息首先调用第二功能操作菜单,并根据所述第二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对所述应用程序进行第二功能操作;所述第一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不同于所述第二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而且该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中应用程序的控制方法中,在两个不同的按压位置进行按压时,首先执行的都是调用产生相应的功能菜单选项这一相同的操作,然后再是根据功能菜单选项中的不同的功能选项去执行第一功能操作和第二功能操作这两个不同的功能操作,根据对比文件1的揭露和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是,不同的触发区域的触控操作是要去触发不同的事件,当一个触发区域触发了显示功能菜单的事件时,另一个触发区域必然不能再去触发显示功能菜单这一相同的事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存在启示去想到在不同的触发区域都触发显示功能菜单这一相同的事件,对比文件1并未揭露和启示根据功能菜单选项中的不同的功能选项去执行第一功能操作和第二功能操作这两个不同的功能操作。2)对比文件1未公开特征“所述第一功能操作或者第二功能操作包括针对应用程序的启动、图标编辑、应用模式、卸载、隐藏、复制、设置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功能操作,所述图标编辑包括针对图标的显示图像、图标颜色、图标大小的调节中的一种或者多种”,而且该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改变图标显示的主题,目前的方式是通过选择不同的主题而改变手机等电子装置的所有界面、所有图标的显示样式,其次,现有技术中,除了通过改变主题改变图标的显示样式之外,应用程序图标的显示颜色、显示图案等,一般都是由应用程序提供方所定义的,用户无法通过单独对该图标进行操作而实现单独对该图标进行更改,因此,没有任何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现有的产品,可以通过对图标进行操作而对单个图标所显示的图像、图标的颜色以及图标的大小进行自定义调节。因此,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的相同,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用户对所述触发区域的触摸操作,触发显示所述图标对应的功能菜单。如图4,借此使用户可以通过功能菜单方便的对图标操作处理,优选的,如果图标设置有多个触发区域,则可以对应多个不同的功能事件,比如其中一触发区域用于显示所述功能菜单,另一触发区域可用于移动图标,或触发开启与该图标关联的应用事件,比如开启应用、删除应用等,具体事件可根据不同的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设定。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一位置上的按压信息首先调用第一功能操作菜单,并根据所述第一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对所述应用程序进行第一功能操作;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二位置上的按压信息对所述应用程序进行第二功能操作。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第一位置处触发功能菜单以对图标进行多种事件操作,也公开了在第二位置处可以触发开启与该图标关联的应用事件,比如开启应用、删除应用等,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第二位置处的触发也以功能菜单的形式进行,然而当对于图标的事件操作需求越来越多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第一位置处给出的通过第一功能菜单提供多个可选事件操作的启示,对第二位置处的触发操作进行相适应地改进,即,提供第二功能菜单,以在第二位置处通过第二功能菜单提供多个可选事件操作。因而,“根据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二位置的按压信息首先调用第二功能操作菜单,并根据第二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对应用程序进行第二功能操作,第一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不同于第二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2)将现有技术中对应用程序执行的功能操作,例如更新、停止运行、隐藏、复制、设置、改变应用模式等操作,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作为针对应用程序的功能操作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虽然通过选择不同的主题而改变手机等电子装置的所有界面、所有图标的显示样式属于现有的普遍方式,但是,随着人们对图标的个性化追求越来越普遍,结合对比文件1给出的可以直接通过操作图标以触发图标的多个功能事件的启示,为了更加便捷地设置图标的个性化,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图标的个性化设置功能增加到对比文件1的功能事件中,该手段无需克服技术障碍。而图标的颜色、大小、显示图像均属于图标公知的属性值,因而,对图标的显示图像、图标颜色、图标的大小进行便捷地编辑操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第一功能操作或者第二功能操作包括针对应用程序的启动、图标编辑、应用模式、卸载、隐藏、复制、设置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功能操作,所述图标编辑包括针对图标的显示图像、图标颜色、图标大小的调节中的一种或者多种;(2)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一位置上的按压信息首先调用第一功能操作菜单,并根据所述第一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对所述应用程序进行第一功能操作;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二位置上的按压信息首先调用第二功能操作菜单,并根据所述第二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对所述应用程序进行第二功能操作;所述第一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不同于所述第二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理由如下:(1)现有技术中,除了通过改变主题改变图标的显示样式之外,应用程序图标的显示颜色、显示图案等,一般都是由应用程序提供方所定义的,用户无法通过单独对该图标进行操作而实现单独对该图标进行更改。例如,微信图标、QQ图标等,都是厂商定义,用户不可能通过对图标的特定区域进行按压的按压信息来更改微信、QQ的显示图案、颜色等。因此,没有任何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现有的产品,可以通过对图标进行操作而对单个图标所显示的图像、图标的颜色以及图标的大小进行自定义调节。而为了更加便捷地设置图标的个性化,正是本申请的改进创新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启示想到对单个图标进行个性化设置。(2)对比文件1揭露了通过不同的触发区域实现不同的事件触发,且揭露了根据一个触发区域的操作来进行图标的移动,根据另一个触发区域的操作来进行功能菜单的显示。根据对比文件1的揭露和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是,不同的触发区域的触控操作是要去触发不同的事件,当一个触发区域触发了显示功能菜单的事件时,另一个触发区域必然不能再去触发显示功能菜单这一相同的事件,也想不到在不同的触发区域都触发显示功能菜单这一相同的事件。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2页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应用程序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应用程序的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5]-[0051]、[0061]-[0068]、[0076]段,图4):步骤S701,在图标上设置一个或多个触发区域,用户可以根据不同需求设置所述触发区域的位置,比如可以将触发区域设于图标的中部或左上角等。当然,在其它实施例中,对于较大面积的图标,用户还可以设置多个触发区域,比如在图标的左上角和右下角均设置触发区域,通过不同的触发区域实现不同的事件触发;步骤S702,设置通过所述触发区域开启与所述图标关联的事件匹配的触摸动作,比如说对图标的点击、长按(相当于按压信息)、滑动,所述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显示功能菜单,终端装置可以预存开启显示功能菜单的触摸动作,比如对触发区域的点击、长按等操作;步骤S703,根据用户对所述触发区域(相当于第一位置)的触摸操作(相当于获取针对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一位置上的按压信息),触发显示所述图标对应的功能菜单。如图4,借此使用户可以通过功能菜单方便的对图标操作处理(相当于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一位置的按压信息对所述应用程序进行第一功能操作,包括: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一位置上的按压信息首先调用第一功能操作菜单,并根据所述第一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对所述应用程序进行第一功能操作)。优选的,如果图标设置有多个触发区域,则可以对应多个不同的功能事件,比如其中一触发区域用于显示所述功能菜单,另一触发区域(相当于第二位置)可用于移动图标,或触发开启与该图标关联的应用事件,比如开启应用、删除应用等,具体事件可根据不同的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设定(相当于获取针对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二位置上的按压信息;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二位置上的按压信息对所述应用程序进行第二功能操作,其中,所述第一功能操作不同于所述第二功能操作;其中,所述第一功能操作或者第二功能操作包括针对应用程序的启动、卸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功能操作)。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根据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二位置的按压信息首先调用第二功能操作菜单,并根据第二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对应用程序进行第二功能操作,第一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不同于第二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2)所述第一功能操作或者第二功能操作还包括针对应用程序的图标编辑、应用模式、隐藏、复制、设置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图标编辑包括针对图标的显示图像、图标颜色、图标大小的调节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触发第二位置上的事件操作;(2)如何丰富针对应用程序或应用程序图标的功能操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第一位置处触发功能菜单以对图标进行多种事件操作,也公开了在第二位置处可以触发开启与该图标关联的应用事件,比如开启应用、删除应用等,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第二位置处的触发也以功能菜单的形式进行,然而当对于图标的事件操作需求越来越多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第一位置处给出的通过第一功能菜单提供多个可选事件操作的启示,对第二位置处的触发操作进行相适应地改进,即,提供第二功能菜单,以在第二位置处通过第二功能菜单提供多个可选事件操作。因而,“根据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二位置的按压信息首先调用第二功能操作菜单,并根据第二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对应用程序进行第二功能操作,第一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不同于第二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将现有技术中对应用程序执行的功能操作,例如更新、停止运行、隐藏、复制、设置、改变应用模式等操作,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作为针对应用程序的功能操作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随着终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终端的要求已不仅仅局限于对功能的提高上,对桌面图标的个性化需求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当用户追求对图标的个性化时,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对图标触摸操作而触发快捷的功能事件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的功能事件中增加图标的编辑功能以便捷地实现图标的个性化设置,而图标的颜色、大小、显示图像均属于图标公知的属性值,因而,对图标的显示图像、图标颜色、图标的大小进行便捷地编辑操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5]-[0068]、[0076]段,图4):用户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触发区域,如图4所示,该区域位于图标的右下角。优选的,用户可以根据不同需求设置触发区域的位置,比如可以将触发区域设置于图标的中部或左上角等。当然,用户可以设置多个触发区域,比如在图标的左上角和右下角均设置触发区域,通过不同的触发区域实现不同的事件触发(相当于所述第一位置或者第二位置分别为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的左上角区域、右下角区域、中部区域中的一种,其中所述第一位置不同于所述第二位置)。此外,本领域根据实际情况,例如用户的使用习惯来设置图标上多个触发区域的位置,将触发区域位置设置在应用程序的图标的左下角区域、右上角区域、顶部区域、底部区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终端装置可以预存开启显示功能菜单的触摸动作,比如对触发区域的点击、长按等操作(相当于所述按压信息包括按压时间)。此外,在触控领域,按压信息除了按压时间之外,还包括按压面积、按压力度、按压手指个数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终端装置,例如手机、平板设备等(相当于一种移动终端,必然包括壳体、电路板、存储器和处理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5]-[0051]、[0061]-[0068]、[0076]段,图4):步骤S701,在图标上设置一个或多个触发区域(相当于移动终端包括触摸屏),用户可以根据不同需求设置所述触发区域的位置,比如可以将触发区域设于图标的中部或左上角等。当然,在其它实施例中,对于较大面积的图标,用户还可以设置多个触发区域,比如在图标的左上角和右下角均设置触发区域,通过不同的触发区域实现不同的事件触发;步骤S702,设置通过所述触发区域开启与所述图标关联的事件匹配的触摸动作,比如说对图标的点击、长按(相当于第一位置)、滑动,所述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显示功能菜单。终端装置100可以预存开启显示功能菜单的触摸动作,比如对触发区域的点击、长按等操作;步骤S703,根据用户对所述触发区域(相当于第一位置)的触摸操作(相当于获取针对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一位置上的按压信息),触发显示所述图标对应的功能菜单。如图4,借此使用户可以通过功能菜单方便的对图标操作处理(相当于获取针对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一位置上的按压信息;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一位置的按压信息对所述应用程序进行第一功能操作,包括,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一位置的按压信息首先调用第一功能操作菜单,并根据所述第一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对所述应用程序进行第一功能操作)。优选的,如果图标设置有多个触发区域,则可以对应多个不同的功能事件,比如其中一触发区域用于显示所述功能菜单,另一触发区域(相当于第二位置)可用于移动图标,或触发开启与该图标关联的应用事件,比如开启应用、删除应用等,具体事件可根据不同的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设定(相当于获取针对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二位置上的按压信息;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二位置上的按压信息对所述应用程序进行第二功能操作,其中,所述第一功能操作不同于所述第二功能操作;其中,所述第一功能操作或者第二功能操作包括针对应用程序的启动、卸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功能操作)。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根据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二位置的按压信息首先调用第二功能操作菜单,并根据第二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对应用程序进行第二功能操作,第一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不同于第二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2)所述第一功能操作或者第二功能操作还包括针对应用程序的图标编辑、应用模式、隐藏、复制、设置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图标编辑包括针对图标的显示图像、图标颜色、图标大小的调节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触发第二位置上的事件操作;(2)如何丰富针对应用程序或应用程序图标的功能操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第一位置处触发功能菜单以对图标进行多种事件操作,也公开了在第二位置处可以触发开启与该图标关联的应用事件,比如开启应用、删除应用等,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第二位置处的触发也以功能菜单的形式进行,然而当对于图标的事件操作需求越来越多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第一位置处给出的通过第一功能菜单提供多个可选事件操作的启示,对第二位置处的触发操作进行相适应地改进,即,提供第二功能菜单,以在第二位置处通过第二功能菜单提供多个可选事件操作。因而,“根据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二位置的按压信息首先调用第二功能操作菜单,并根据第二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对应用程序进行第二功能操作,第一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不同于第二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将现有技术中对应用程序执行的功能操作,例如更新、停止运行、隐藏、复制、设置、改变应用模式等操作,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作为针对应用程序的功能操作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随着终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终端的要求已不仅仅局限于对功能的提高上,对桌面图标的个性化需求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当用户追求对图标的个性化时,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对图标触摸操作而触发快捷的功能事件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的功能事件中增加图标的编辑功能以便捷地实现图标的个性化设置,而图标的颜色、大小、显示图像均属于图标公知的属性值,因而,对图标的显示图像、图标颜色、图标的大小进行便捷地编辑操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中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5]-[0068]、[0076]段,图4):用户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触发区域,如图4所示,该区域位于图标的右下角。优选的,用户可以根据不同需求设置触发区域的位置,比如可以将触发区域设置于图标的中部或左上角等。当然,用户可以设置多个触发区域,比如在图标的左上角和右下角均设置触发区域,通过不同的触发区域实现不同的事件触发(相当于所述第一位置或者第二位置分别为所述应用程序的图标的左上角区域、右下角区域、中部区域中的一种,其中所述第一位置不同于所述第二位置)。此外,本领域根据实际情况,例如用户的使用习惯来设置图标上多个触发区域的位置,将触发区域位置设置在应用程序的图标的左下角区域、右上角区域、顶部区域、底部区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终端装置100可以预存开启显示功能菜单的触摸动作,比如对触发区域的点击、长按等操作(相当于所述按压信息包括按压时间)。此外,在触控领域,按压信息除了按压时间之外,还包括按压面积、按压力度、按压手指个数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1)桌面应用图标的设置通常涉及各个厂商的版权,比如著名的微信图标商标,而且应用图标所显示的图案通常能够标识该产品,因而为了规范且便捷地识别各个应用图标,各个应用提供方或者厂商一般是不对外开放修改接口的,即,现有技术中未普遍对用户提供定制应用图标显示图像的功能并不是因为存在技术上的障碍,通常是基于应用市场的监管以及版权因素的考虑。而撇开上述市场监管或者版权因素,从技术层面来说,随着终端技术的不断发展,用户对桌面图标的个性化需求变得越来越普遍,当用户追求对图标的个性化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对图标触摸操作而触发快捷的功能事件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的功能事件中增加图标的编辑功能以便捷地实现图标的个性化设置,而图标的颜色、大小、显示图像均属于图标公知的属性值,因而,对图标的显示图像、图标颜色、图标的大小进行便捷地编辑操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2)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用户对所述触发区域的触摸操作,触发显示所述图标对应的功能菜单。如图4,借此使用户可以通过功能菜单方便的对图标操作处理,优选的,如果图标设置有多个触发区域,则可以对应多个不同的功能事件,比如其中一触发区域用于显示所述功能菜单,另一触发区域可用于移动图标,或触发开启与该图标关联的应用事件,比如开启应用、删除应用等,具体事件可根据不同的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设定。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一位置上的按压信息首先调用第一功能操作菜单,并根据所述第一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对所述应用程序进行第一功能操作”。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第一位置处触发功能菜单以对图标进行多种事件操作,也公开了在第二位置处可以触发开启与该图标关联的应用事件,比如开启应用、删除应用等,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第二位置处的触发也以功能菜单的形式进行,然而当对于图标的事件操作需求越来越多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第一位置处给出的通过第一功能菜单提供多个可选事件操作的启示,对第二位置处的触发操作进行相适应地改进,即,提供第二功能菜单,以在第二位置处通过第二功能菜单提供多个可选事件操作。因而,“根据应用程序的图标上的第二位置的按压信息首先调用第二功能操作菜单,并根据第二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对应用程序进行第二功能操作,第一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不同于第二功能菜单中的功能选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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