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米机油滤纸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纳米机油滤纸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829
决定日:2019-10-10
委内编号:1F2417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69514.6
申请日:2016-04-26
复审请求人: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文娟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吕慧敏
国际分类号:D21H2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69514.6,名称为“纳米机油滤纸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4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9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908837A,公开日2014年7月9日)与对比文件2(CN102121206A,公开日2011年7月13日)、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CN102041751A,公开日2011年5月4日)、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现有技术配方不同、制备工艺不同,滤纸结构不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纳米机油滤纸,包括原纸和浸胶液,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原纸,按重量份数计,包括以下组分:
竹浆10份~30份
龙须草浆5份~40份
针叶木浆30份~60份
芳纶纤维30份~60份
水溶性聚乙烯醇纤维10份~20份
聚芳噁二唑纤维10份~30份
玻璃纤维10份~30份
纤维状粘结剂1份~20份
木质素 0.2份~5份
纳米纤维素晶体:1份~5份
分散剂0.1份~5份
消泡剂0.1份~5份
防水剂0.2份~2份
所述的浸胶液,按重量份数计,包括以下组分:
水溶性酚醛树脂30份~50份
三聚氰胺甲醛树脂30份~50份
聚醋酸乙烯酯乳液10份~20份
抗油剂0.2份~5份
碱性物质1份~5份
碱类抗氧化剂0.5份~3份
所述的纳米机油滤纸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按配料量将竹浆、龙须草浆、针叶木浆、芳纶纤维、水溶性聚乙烯醇纤维、聚芳噁二唑纤维和玻璃纤维加水进行混合在超高压微射流纳米分散机的作用下进行剥离、撕裂成直径为15~100nm之间,长度在200nm~20微米的纤维素纳米纤维浆料,所述的浆料中含纤维素纳米纤维的重量百分比为10~30%;
2)将配料量的纳米纤维素晶体分散在水中得到稳定的纳米纤维素晶体胶体,其中该纳米纤维素晶体胶体的纳米纤维素晶体的质量分数为3~8%;
3)将步骤1)所得的纤维素纳米纤维浆料、步骤2)得到的纳米纤维素晶体胶体、纤维状粘结剂、木质素、分散剂、消泡剂和防水剂再于打浆机中进行打浆得到成浆,成浆的打浆浓度为3.5-4.5%,打浆度30-50°SR,湿重6-8G的成浆;
4)将步骤3)得到的成浆按常规条件上网抄造及压榨得到原纸;
5)配置浸胶液,将配方量的水溶性酚醛树脂、三聚氰胺甲醛树脂、聚醋酸乙烯酯乳液、抗油剂、碱性物质和磷类抗氧化剂放入反应釜中于60~80℃的温度下进行充分的搅拌,搅拌时间为2~6hr,然后冷却至室温,用50~100目纱布过滤得到浸渍剂;
6)将步骤4)得到原纸浸渍在步骤5)中的浸胶液中,采用凹版网纹面的辊式涂布方式进行浸渍,控制上胶量为20%±0.5%;
7)浸胶后纸样在150℃~160℃循环热风中固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纳米机油滤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纤维状粘结剂为包括水溶性PVA纤维、维荣纤维、低熔点聚酯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混合物。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纳米机油滤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分散剂包括阴离子聚丙烯酰胺或聚氧乙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纳米机油滤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原纸中的防水剂选自三聚氰胺类树脂、防水浆或脲醛树脂的一种或多种。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纳米机油滤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碱性物质为氢氧化钠、氨水、氢氧化钙、氢氧化镁、六亚甲基四胺、碳酸钠或叔胺。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纳米机油滤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原纸的定量为50±5g/m2,厚度为0.25±0.05mm。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纳米机油滤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纳米机油滤纸的定量为80±5g/m2,厚度为0.35±0.05mm。”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2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核实,该权利要求书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相同。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4段;2017年4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纳米机油滤纸。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过滤材料,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4]段):
所述复合过滤材料由基材和滤膜复合而成,所述基材主要由植物纤维、合成纤维和玻璃纤维制作而成;所述基材的植物纤维、合成纤维和玻璃纤维由下述重量分数的原料构成:木浆纤维或棉浆纤维或人造纤维浆或丝光化纤维0~45%,PP(聚丙烯)纤维或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纤维或PE纤维0~35%,玻璃纤维30~98%。所述的植物纤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的木浆、棉浆、人纤浆、 丝光化浆。所述的合成纤维包括但不限于PP(聚丙烯)、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聚乙烯)纤维。所述玻璃纤维包括但不限于超细玻璃纤维、玻璃纤维短切丝。
所述复合过滤材料的加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第一步骤:将植物纤维、合成纤维、玻璃纤维分别在浆浓度1%条件下经转鼓式水力碎浆机水力分散打浆8分钟,后按上述比例混合成混合物;
第二步骤:将上述步骤所得的混合物经配浆机配浆,形成2%浓度的水混合体,同时依次添加0.01%消泡剂、0.02%分散剂、0.2%复合抗菌剂,至储浆池储浆,混合浆料经冲浆后至流浆箱上网成型,网部5个脱水区依次梯度脱水,保持长纤维均匀成型,形成纤维层;
第三步骤:通过对上述步骤形成的纤维层网部添加15%增强胶黏剂进行增强处理,经网部成型脱水形成干度28%湿纸胎,经烘干后形成纸质基材;
第四步骤:然后再将上述纸质基材与滤膜进行两层复合或者三层复合,制得复合过滤材料。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过滤材料,其基材(相当于原纸)是由木浆纤维0~45%,PP纤维或PET纤维或PE纤维(即纤维状粘合剂)0~35%,玻璃纤维30~98%组成的,制备过程中还添加了分散剂及消泡剂。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本申请的原料还包括竹浆、龙须草浆、芳纶纤维、水溶性聚乙烯醇纤维、聚芳噁二唑纤维、木质素、纳米微晶纤维素和防水剂,木浆具体为针叶木浆,且各成分的用量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②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滤纸还包括由所述组分的水溶性酚醛树脂、三聚氰胺甲醛树脂、聚醋酸乙烯酯乳液、抗油剂、碱性物质和磷类抗氧化剂组成的浸渍剂,而对比文件1则是由PP纤维构成的滤膜;且本申请的滤纸是纳米机油滤纸;③本申请具体的制备步骤与对比文件1不同。
由此确定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一种更稳定、轻量的机油滤纸。
对于区别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过滤纸的纸浆,其纸浆原料包括但不仅限于针叶木浆、竹浆、龙须草浆等(参见说明书第[0010]、[0038]段),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使用针叶木浆、竹浆、龙须草浆来制造过滤纸的技术启示,因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改善滤纸强度等综合性能时,容易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在原纸纸浆中混入本领域常规的植物纤维如针叶木浆、竹浆和龙须草浆作为原纸的构成组分。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合成纤维,而芳纶纤维、聚芳噁二唑纤维也均是常规的合成纤维,将其用于滤纸可以增强纸张,水溶性聚乙烯醇纤维、纳米微晶纤维素和木质素是纸张中常用的增强剂,本领域公知纳米纤维素晶体或晶须具有约5~20nm的横截面,长度为10~1000nm,较大的长径比以及高度取向结构使其具有高强度、模量和高伸长率和较大的比表面积,非常适于复合材料等的增强剂(参见《天然高分子材料》,郑学晶等,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8-20页,2010年12月);由于滤纸需要在各种潮湿环境中使用,防水剂也是生产滤纸时的常用助剂,根据实际生产和产品性能需要选择加入上述物料并确定适当的用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区别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过滤材料的常规制备过程,纸基与其余过滤材料复合、或浸渍涂布树脂均可获得具有适宜透气度的过滤材料。而对于使用玻璃纤维及合成纤维的复合材料制备过程,为确保纤维之间的连接性能和最终产品的强度,常通过浸渍树脂的方式来使得纤维间形成更多连接以提高滤纸的物理强度及其结构强度,从而使滤纸具有良好的加工性能(参见《纸加工技术》,沙力争,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第130-131页,2009年2月),而水溶性酚醛树脂和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均可增进浸渍后纸张的强度韧性及与无机物的粘结性,聚醋酸乙烯酯乳液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成膜物质,浸渍或涂布后可有效改善基质的强度。据此使用三聚氰胺甲醛树脂与水溶性酚醛树脂与聚醋酸乙烯酯乳液一同作为浸渍剂,并添加本领域常见的碱性物质、磷类抗氧化剂及抗油剂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改善滤纸成品强度的常规选择,各成分的用量也是可经有限试验调整获得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机油滤纸是汽车发动机系统中常用的过滤材料之一,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复合过滤材料的基础上获得包括原纸和浸渍剂的纳米机油滤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而为了进一步改善滤纸的强度等性能,通过形成纤维素纳米纤维浆料来制备纳米空气滤纸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公知纤维素纳米纤维力学强度较高,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较佳,用于制备纤维素膜材料可获得优异的力学性能及过滤效果(参见《天然高分子材料》,段久芳,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第70页,2016年3月)。
对于区别③,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使用原材料的特性容易想到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方法步骤,包括对植物纤维、各种合成纤维和玻璃纤维在超高压微射流纳米分散机中形成纤维素纳米纤维浆料、与原料中的其它成分混合、打浆、上网抄造和压榨等;而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通过配置浸渍剂并将原纸浸渍于其中并进一步固化也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其中的各工艺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原材料特性和滤纸性能,通过正交试验等常规试验手段而获得。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一种高温食用油过滤纸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5]段):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良好的干湿强度、能耐180-200℃的油温、纸张均匀的高温食用油过滤纸及其制造方法。过滤纸以10-95份重量份数的化学纤维为主体原料,在1-20份重量份数的纤维状粘结剂和0.1-5份重量份数的分散剂的作用下,在斜网纸机或侧流式圆网纸机成型,并经干燥、卷取、分切后得到过滤纸;所述的纤维状粘结剂为包括水溶性PVA纤维、维荣纤维、低熔点聚酯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混合物;所述的分散剂包括阴离子聚丙烯酰胺、榆木水或聚氧乙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已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而其余从属权利要求中限定的防水剂、碱性物质也均是本领域该类助剂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6-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的场合及性能要求选择适当的滤纸定量和厚度是显而易见的,且本申请也未记载定量及厚度的选择会给相应的产品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现有技术配方不同、制备工艺不同,滤纸结构不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在于将植物纤维及纳米纤维素共同混合抄造滤纸。而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复合过滤材料,其纸基材是由植物纤维、合成纤维及玻璃纤维构成,其在配浆后加入适量的消泡剂、分散剂后上网成型抄造,这样的滤纸本身与本申请的结构非常相似,尽管其还包含与基材复合的滤膜,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滤膜是为了改善过滤性能根据实际应用需求而可以选择两层、三层复合或不使用的,基材本身也具有相应的过滤效果,因而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了与本申请相似的发明构思。申请人认为基材和滤膜的复合结构与基材和浸渍液形成的过滤材料结构存在极大的差异,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论是将滤膜与基材复合,还是直接在基材上浸渍树脂形成膜结构,均是制备过滤材料的常用手段。申请人所陈述的某些添加品的特殊性能均是该类物质本身的结构与组成决定的,例如纳米纤维素晶体本身的比表面积、稳定分散性能等即可提高其与纤维结合体的强度及交联性能等,将其用于复合过滤材料的生产,所获得的强度、性能的改善也直接来源于其本身性能在过滤材料中的体现,这样的简单组合并没有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根据实际应用需求选择是否加入、加入哪些种类的上述纤维原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汽车滤纸的生产工艺主要分为滤纸原纸的抄制及浸渍涂布两部分,为了保证汽车滤清器产品质量,通常必须采用树脂浸渍剂对滤纸进行加工处理以提高滤纸物理强度及其结构强度,从而使滤纸具有良好的加工性能,常用的浸渍树脂主要有醇溶性树脂和水溶性树脂两种,用醇溶性热固性酚醛树脂浸渍处理原纸可使滤芯坚挺结实,但其缺乏柔韧性,因而又出现了水溶型浸渍剂,例如聚醋酸乙烯乳液、苯丙乳液等,为了生产性能较佳的滤纸,本领域常使用上述醇溶性及水溶性混合的复合型树脂浸渍剂,其可以进一步改善滤纸强度及透气度(参见前述引用《纸加工技术》公开内容)。与此相似,三聚氰胺甲醛树脂也是现有技术中常规的醇溶性浸渍树脂,选择其用于复合浸渍液并根据需要加入抗油剂、碱性物质及磷类抗氧化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3)对于制备工艺及各组分用量,对比文件1公开的该种滤纸制备的工艺实际也公开了将各组分混合分散、配浆抄造的技术方案,而为了获得纳米尺度材料所具有的大表面积及强度等性能而将纤维处理为纳米级别以使其具备纳米尺度并获得相应的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余配料加入的先后顺序、打浆度、上胶量等也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其中的各工艺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原材料特性和滤纸性能、通过正交试验等常规试验手段而获得。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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